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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意见

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意见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未参保城镇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意见>的通知》(政办发号)精神,现就我县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以下简称未参保)已退休人员生活保障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我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和同步调整的原则;属地管理、属地负担和上级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审批和管理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已无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已退休人员,由民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集中审核提供的名单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生活费。

(一)经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正式招工或录干手续;

(二)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三)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

(四)有完整的职工档案资料;

(五)未参保。

生活费发放的起始时间(即待遇计算的起始时间)为年7月1日,实行动态管理。

三、审批发放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未参保已退休人员,由其所在企业主管部门或主管乡镇负责统一向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1.企业或主管部门填报、主管部门审查后的《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审批表》(附表1)和《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花名册》(附表2);

2.退休人员档案、近期1寸登记照两张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审批。由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由县劳动保障部门对初审通过的企业提交的个人档案材料会同县民政、县财政部门集中审核认定,每半年集中审核认定一次。县劳动保障部门将审核认定通过的人员名单,填写《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汇总表》(附表3)和《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花名册》(附表2),由县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县民政部门分别在部门的政务公开窗口和企业所在地对集中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至少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民政部门从退休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开始补发或发放,并由相关部门分别上报市对应的主管部门(劳动保障、民政、财政)备案。

(三)发放和管理。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由县民政部门依据集中审核通过的名单,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并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在按我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领取生活费后,不得重复领取其它由企业发放的补助金。

县劳动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建立生活费发放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每年核对一次人员状况,对于已死亡人员要及时注销资格,并从死亡次月起停发生活费。

四、资金筹集

未参保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筹集解决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县财政部门要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财政专户下设立“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分户,将所有用于未参保已退休人员生活费的资金纳入分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单独管理。县财政、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补助资金。

五、工作要求

未参保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直接关系到未参保已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落实职责,强化监管,严格把关,严密程序,严肃操作,决不允许将不符合享受生活费规定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县财政要保障解决好民政部门发放资金和工作经费等问题。特别是县农办、县工业发展局及各乡镇(区)要认真做好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县劳动保障局、县民政局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由县监察部门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生活费的人员,取消其生活费领取资格,追回骗取的生活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