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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中小企业担保工作实施意见

加快中小企业担保工作实施意见

为扩大对我区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区经济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我区中小企业担保工作的重要性

中小企业是我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区已逐步形成以工业化为核心,以大开放为主战略,坚持依托园区办工业的发展道路,形成了自身特色,工业园区已成为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大亮点。但是,随着市场条件的不断变换,中小企业面临二次创业,加上区内企业大都处于创立期和成长期的现实压力,尤其是2008年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给经济带来了不小的冲击,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更显突出。建立和完善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体系,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办法,是提高中小企业融资能力的重要途径。

当前,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存在着担保机构数量偏少、类型单一、资本金不足、实力不强、机制不活及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的等问题,远不能满足我区不断增长的融资需求,严重制约了我区的经济发展。对此,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尽快形成与我区中小企业发展相适应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做大做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为区域经济发展做好融资服务工作。

二、加快我区中小企业担保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积极引导、多元投资、多层次构建、市场化运作、规范管理为指针,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政策扶持与多元化投资相结合,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开展信用担保与提高企业信用相结合。鼓励发展政府出资或出资参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大力发展以法人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支持企业设立互助性担保机构,积极支持为担保机构提供保证服务的再担保机构建设,在全区构建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融资担保服务为主业,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引导、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为主体,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配套协作,有较强融资担保能力的信用担保体系。

三、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中小企业担保机构

1.政府出资组建的国有担保机构,除少数专门承担政策性担保职能外,应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按商业可持续原则进行企业化运作。

2.支持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区分公司加快发展,争取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区内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担保。

3.培育发展多种类型的担保机构,积极推动企业、社会资金和外资进入信用担保领域,组建政策性、商业性、互助性或会员制担保机构,形成各类担保机构相互补充、平等竞争、有序发展的担保格局。

四、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

1.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充实区担保中心基金,建立区财政对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只增不减。从年起,区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对各类担保机构机构的奖励和补助;安排1000万元充实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担保基金。

2.整合、盘活国有资产,加快办理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非经营性资产过户工作,进一步充实区政府全额出资或控股的担保机构的实收资本,壮大担保能力。

3.建立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90号文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府厅发号)文件有关规定,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设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各级各类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

4.建立担保机构业务发展奖励制度。对新组建的担保机构,在第一年至第三年由区政府按该机构当年担保额的0.2‰予以奖励;各类担保机构正常开展担保业务3年以上、当年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总额达1亿元以上,且担保总额比上年增幅达20%以上,由区政府按其担保增加额的0.3‰予以奖励。

5.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根据《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府发号)文件精神,政府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在办理资产过户、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过程中,涉及市有关行政单位的费用予以优惠、返还或者免交。此外,对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按照《加快经济发展优惠办法》(府发〔2008〕31号)有关规定执行;税收优惠按照税务部门和《新市加快经济发展优惠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担保机构的自身建设

1.加强担保机构队伍建设,建立人才培养和储备机制。各类担保机构从业人员须具备相关资格和经历,其专业技术人员须占各机构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培训,提升担保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推进担保行业发展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2.完善内控机制建设。担保机构在完善业务评审等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要积极探索有效的担保项目风险全程管理模式,狠抓规范运作,建立规范自身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规避和防范风险。担保机构必须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费用的收取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政策性担保机构原则上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

3.加大担保方式创新力度,扩大担保覆盖面。改变目前单一的用房产、土地、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反担保的制度,不断创新担保方式:(1)园区内暂未办到土地证的企业,经区政府承诺,各类政策性担保公司应给予担保支持;(2)与大企业、大集团、重大产业化项目配套的中小企业,围绕产业链延伸,各类担保机构采用以合同为反担保措施的担保支持;(3)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各类担保机构应给予专利质押的担保支持;(4)对装备先进的中小企业,各类担保机构应给予设备质押的担保支持。

六、推进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合作

1.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站在与担保机构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在担保业务中的权力和义务,确立业务合作关系,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和担保责任额。双方要协调联动、同步考察形成安全有效的借、保、贷、还运行机制。担保机构可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提供全额担保、比例担保、本金担保或利息担保,以有效防范风险。

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放大信贷规模。为减轻企业负担,对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积极协调金融机构执行基准利率,或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从低、从优浮动。对由金融机构认可的信用等级较高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积极协调金融机构按人民银行确定的基准利率适当下浮,及时足额发放贷款。

3.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与担保机构合作方式,创新金融产品。针对中小企业规模小、有效抵(质)押资产少等现实情况,研究制定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金融机构推荐的需担保的贷款项目也应积极受理,进行担保风险评估后,对符合条件的应予承保。区政府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工作作为单项内容纳入对银行业的考核奖励。

七、完善对信用担保业务的监管服务

1.成立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金融办、区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区中小企业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局、区发改局、区经贸局、区农业局、区科技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工商局、国土分局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具体负责全区中小企业信用担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2.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担保机构的管理。要制定对全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监管办法,建立担保机构业务考核制度和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和协调,切实落实各项监管措施。

3.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担保机构做好服务工作,为担保机构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建筑物、土地、车辆、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资登记,登记部门要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为担保机构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及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提供便利。同时,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登记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各部门按照规定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向担保机构开放,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建立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实现资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