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实施意见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建立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为目标,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执法理念,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原则,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能,全面清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面清理全县范围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并建立长效机制,使无证无照经营的整治工作实现常态化、制度化,逐步建立起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安全、放心、和谐的消费环境。使城镇无证无照经营率低于1%,城乡结合部的无证无照经营率低于3%。

三、工作重点

以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为重点整治对象;以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车站、校园周边、各类市场等为重点整治区域,加大对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食品、医疗器械、药品、农资、美容美发、网吧、电子游戏厅、餐饮、保险营销、中介服务等行业无证无照经营的整治力度。

四、职责分工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乡镇、各职能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按照“谁发证(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做好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各类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经领取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取缔无需前置审批的超范围经营行为;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从事医疗服务的经营行为。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取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许可擅自使用或开业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文化广电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歌舞厅、网吧、、录像放映等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文物旅游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行社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住房与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而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以及城市燃气等违法行为。

(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采矿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采矿活动的行为。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和剧毒化学品其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及其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定点专业生产、气瓶充装以及非煤矿山开采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公路运输,机动车修理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从事驾驶员培训的违法经营行为;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涉及环境保护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从事无标准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从事质量认证、检验、检疫、检测等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设计、生产、安装、维修等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取缔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取缔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的行为;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农业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从事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食用菌种、兽药、种畜禽的生产经营、销售列入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以及动物诊疗活动等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烟草专卖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草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盐务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盐生产经营、碘盐加工等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电信部门:认真落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按照工商、公安、文化等执法部门的抄告建议,对查处的黑网吧,及时切断电信信号接入服务。

(十七)电力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配合安监、工商、国土等执法部门搞好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有重大安全隐患的重点行业、企业的无证无照违法行为的查处。对有关执法部门抄告的无证无照经营企业停止电力供应服务。

(十八)法门寺景区管委会:负责景区内经营户证照的督办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

(十九)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十)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取缔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建立由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做到政府领导、属地监管、分工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治理,有效落实好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查处取缔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二)疏堵结合,依法查处。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整治,切实加强督促、引导和规范。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社会危害严重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依法予以取缔,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的程序及要求进行;对经整改后符合产业政策和安全要求、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要督促其限期办理证照;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所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或者在基层工商所已备案的农村流动商贩,不按无照经营查处;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按政策规定可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要立足于服务,着眼于发展,致力于和谐,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整顿规范与加快发展的关系,做到治理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三)建章立制,长效监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方法,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立无证无照经营举报网络,实行举报奖励制度。要全面推行条块结合的片区责任制监管和责任人监管模式,逐步建立起集预防、举报、查处、登记、规范为一体的长效监管机制,努力实现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