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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市域非公经济商会建构意见

强化市域非公经济商会建构意见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有关部委,市直有关部门及中央、省驻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国家综合档案馆工作的意见》(办发〔〕7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国家综合档案馆工作,全面提高档案管理和服务水,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贯彻《意见》的总体要求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意见》(发〔〕36号)精神,全面加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各类商会建设,支持鼓励各类商会组织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商会工作的重要性

各类商会是由同一行业、同一地区、同一籍贯经商人员自愿自发组成,介于政府与市场、企业之间的社会组织。近年来,全市商会组织和会员企业发展迅速,涉及领域广泛、服务功能延伸、社会影响扩大,在提供政策咨询、反映会员诉求、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支新生力量。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商会工作,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商会工作重要意义,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服务水,切实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商会改革发展的政策,为非公有制经济商会的健康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明确商会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邓小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快转型跨越、促进科学发展,建设小康、和谐、文明、生态”这一主题,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理顺隶属关系,强化服务功能,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逐步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制度健全、行为规范的商会体系,充分发挥商会在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独特作用。

2.主要目标。各级政府要将商会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力争“十二五”期间,在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建立健全各类基层商会组织,形成以市级为依托、县(区)为支撑、乡镇(街道)为基础,覆盖全市的行业商会、协会和异地商会网络体系,基本形成适应我市产业特点和企业发展需要,结构合理、覆盖面广的各类商会布局。

3.总体要求。坚持市场化发展方向,健全体制机制,完善政策,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优化结构和布局,提高商会素质,增强服务能力。坚持政会分开,理顺政府与商会之间的关系,明确界定商会职能,改进和规范管理方式。坚持统筹协调,做到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商会履行职责与政府职能转变相协调。坚持“自主办会、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理会务、自我服务、依法监管”的办会方针。

三、拓展商会的服务职能

4.提高服务企业的水。行业商会代表本行业企业的利益,必须为企业服务。行业商会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市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参加一些大型经济活动,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5.承担政府赋予的职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于行业商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交给行业商会,赋予商会在技术推广、行规制定、行业维权、举办经贸节会、岗位技能考核、推荐评议税额、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材料汇总、初审等方面的职能;出台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前,主动征求有关行业商会的意见建议;召开重要经济、科技工作会议时,邀请商会代表参加。各类商会要努力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大胆探索实践商会发展之路,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发展态势、会员合理诉求,提出加强行业管理的意见建议;积极参与地方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促进行业发展。

6.加强行业自律。行业商会要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工作方式,切实发挥好服务、协调、维权、自律、监督等功能和作用。建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推动企业协作,监督会员企业遵纪守法,维护公竞争的市场环境。

7.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加强与市外商会组织的联系与合作,鼓励会员企业“走出去”,大力开拓国内和国际市场。受政府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各类交易会、展销会、招商推介会、经贸洽谈会等多种活动,推进会员企业对外经贸交流和合作。支持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市场投资。

8.做好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争当中国特色优秀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为主题,以“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教育会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企业文化,转变发展方式,关爱企业员工,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引导会员在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的同时,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光彩事业,争做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四、完善商会和会员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9.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允许会员企业兴办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出台对小额信用担保公司、贷款公司等金融服务组织的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各级金融管理组织要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适应地方经济发展的各种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引导参与证券、保险、地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10.扶持重点项目发展。对商会和会员企业符合条件的重大投资项目,积极支持纳入各县(区)重点工程,按程序申报和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各县(区)要积极协调解决在项目审批、规划选址、融资渠道、土地利用、环境评价等方面的困难问题,支持会员企业做大做强。

五、促进商会组织健康发展

11.组建商会的基本原则。为与国际商会对接,今后成立行业性、地域性的商会、协会组织,名称应以“商会”为宜。各地设立行业商会应坚持“一业一会”、“一品一会”、“一地一会”和不交叉重复的原则,规避重复设立、多头管理。行业商会和异地商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超出登记地行政区域范围吸收会员。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各类商会组织要积极做好会员组织发展工作,不断优化会员结构,巩固壮大会员队伍。

12.规范商会管理体制。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内的各类商会、协会实行“属地管理、统一登记,双重负责,分级指导”。各级民政部门是本级各类商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联是本级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内各类商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成立各类商会、协会,必须经同级工商联审核备案后,同级民政部门根据工商联的审核意见注册登记,否则,不予受理。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各类商会的注册、变更、年检、注销或备案,实施年度检查和监督检查,对商会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各类商会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指导并监督商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13.发挥工商联的指导作用。各级工商联要认真履行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内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切实抓好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内各类商会、协会的管理和组建工作,指导和推动商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加强自律的作用。

14.推进行业商会与行业协会的整合。在推进行业商会组织建设中,要注意加强与行业协会的联系和沟通,积极推动行业商会和行业协会相互理解、长期共存;相互包容、取长补短;相互尊重、积极合作;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对同一地域名称相近或相似,业务交叉重复的商会、协会,可在通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前提下,整合资源,推动行业商会与协会进行合并。

15.实行政会分开。行业商会的建设原则是自选领导、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办会务。行业商会不得与政府及其部门合署办公,要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凡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所属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行业商会、协会,一律划归同级工商联管理。各类商会领导班子成员要由企业家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

16.设立异地商会。同一异地区域只能设立一个异地商会。市级主要登记外省、市(地区、州)在投资数量、规模较大,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贡献的企业发起成立的异地商会,并冠以“市”字样;县(区)分别登记外市(地区、州)、县(市、区)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异地商会,并分别冠以本行政区划名称字样。

六、加强和改善党委、政府对商会工作的领导

17.加强商会党建工作。各级非公有制经济党工委和工商联(总商会)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商会党的建设。凡是符合《党章》规定的各类商会和会员企业都要尽快建立党组织,也可按地域相邻、行业相近的方法联合组建党组织。商会党组织要加强对会员党员的教育管理,广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成立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并发挥作用。

18.建立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与商会沟通联系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各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商会工作。建立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统战部门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各类商会参加的非公有制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召开会议,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重要部署和商会工作,沟通信息,通报情况,征求商会意见建议,研究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19.建立完善商会综合评价体系。各县(区)要从商会组织建设、内部管理、自主创新、引导教育、参政议政、安置就业、促进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建立健全商会工作综合评价体系,每年由工商联对商会工作进行考核。

20.支持商会健康发展。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工商联开展商会工作,发挥好职能作用。要帮助各级工商联(总商会)解决工作人员、经费保障和工作用车等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工商联(总商会)牵头,组织非公有制企业以市场运作方式建设商会大厦或非公有制企业产业园区,形成区域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心和商会合作发展台。各相关部门要制定配套措施,支持各级工商联(总商会)破解发展难题,全面提升商会工作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