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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意见

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意见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征占用林地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征占用林地的行政审批程序,坚决遏制非法征占用林地行为的发生,创造良好的林地管理秩序,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森林法》、《土地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和规范全县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做好保护林地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林地(包括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和辅助生产林地)既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林业生产建设的基础和生态建设的主体。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有利于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县林地征占用管理工作起步较晚,少数单位和个人非法乱征乱占、少批多占、未批先占等破坏林地资源的行为时有发生,林地管理的形势还相当严峻。为此,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要站在依法行政、依法治林的高度,把林地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提高认识,增强对林地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正确处理加快经济发展与加强林地保护的关系,正确处理近期效益与远期效益的关系,坚决把林地保护工作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二、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的审批制度

根据《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现有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使用制度,林地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占用或征用林地进行勘察、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设施等各项建设工程,要尽可能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有关程序报批,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并提供项目批准文件、林地权属证明、使用林地可研报告、林地林木补偿协议等材料,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方可开工建设。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关,依法依规办理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凡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发放采矿证,其他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审批制度。对因违法审批、越权审批等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的,要依法追究审批机关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纪政纪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统筹做好征占用林地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全县林地征占用工作实行统筹管理,由分管林业的副县长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成立协调机构,加强部门配合,规范林地使用审批和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在进行工程前期项目可研、项目建议时,凡涉及征占用林地的,应邀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并认真做好对森林资源的影响评价;国土、水利、交通、建设、计划等相关部门要支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坚持不占或少占林地的原则,珍惜和保护森林资源;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既要严格执法、又要热忱服务,支持经济建设。对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工程建设项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现场勘验,认真审查资料,依法履行林地管理职责;对县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区别对待、分类处理,认真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办理征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手续的协调工作,并争取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支持,最大限度地在林地手续办理、森林植被恢复费用征收上给予方便和优惠。

四、深入开展征占用林地清理整顿和案件查处工作

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要成立工作机构,组织开展违法征占用林地清理整顿活动,清理整顿重点是2002年以来乱占滥用、少批多占林地,化整为零、违规审批林地,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占用林地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违法犯罪行为。要通过开展征占用林地清理整顿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有效打击乱占滥用林地的违法犯罪行为。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要对本地区的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对清查出来的问题进行梳理,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纠正和处理。在清理整顿非法征占用林地行为过程中,要坚持自报从宽、隐瞒从严,过去从宽、现在从严和打击重点、规范管理的原则,2006年5月31日以前,且对林地资源破坏不大的违法征占用林地的已建项目,对业主进行警示教育,责令按征占用林地工程建设项目申报程序补办有关手续;年5月3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征占用林地的在建项目,先责令停止建设,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再限期按征占用林地工程建设项目申报程序补办有关手续,待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有严重破坏的违法征占用林地工程,必须一律停止,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