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稀土矿产品灼烧经营管理意见

稀土矿产品灼烧经营管理意见

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建立州钨、稀土、萤石资源储备体系的实施意见》(市办字号)要求,为充分发挥我县在市外开采稀土的人才优势和资源优势,加快建立集仓储、物流、加工为一体的稀土矿产品专业市场,引导稀土矿产品在我县积聚,使我县的稀土矿产品灼烧经营形成产业规模,制定本意见。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稀土矿产品灼烧经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县稀土矿产品灼烧经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谢永清任组长,县财政局局长、国税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公安局、工商局、地矿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稀土办,负责具体工作,并由县地矿局抓好监督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一)大力引进市外稀土原矿到我县灼烧、经营、加工,使我县的稀土业产生集聚效应,促使稀土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二)建立安全、稳定的稀土矿产资源供应体系。稳定和提升我县稀土重要加工基地地位,为我县稀土产业发展提供持续、可靠的原料保障。

(三)增强我县稀土优势资源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的影响力,实现我县优势资源的价值最大化。

三、工作原则

(一)宽进严出。

1、鼓励引进县外稀土原矿来本县加工,对于确认为县外稀土的,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查处、扣押。

2、县稀土办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并对外进矿的去向进行全程跟踪,严格控制稀土外出;须外销稀土的一律要缴纳增值税,凭税票到矿管局开具外销运输证方可外运。

3、工商、地矿、公安、稀土办等涉矿单位根据各自职能,简化办事程序,为稀土矿引进开绿灯。

(二)规范程序。

由县稀土办负责,制定具体的工作制度,强化稀土矿产品灼烧、经营的管理;国税部门制定征税办法,确保足额征税。

(三)政府主导。

一是加大政策扶持。协调企业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联系和合作,帮助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弥补收矿资金不足。鼓励金融机构在每年的信贷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稀土矿产品的收购、储备。各金额机构要把稀土矿产品收购储备作为贷款主要支持对象,在贷款期限、利率、审批程序上予以区别对待,最大限度地满足其资金需求。二是出台优惠政策。对外购稀土运输、灼烧、销售环节实行奖励政策。凡外购矿在本县灼烧后,原则上矿产品必须销往县内加工企业和江源公司,加工企业和江源公司负责缴纳稀土产品增值税。如确需外销的必须由灼烧厂代为缴纳增值税。为了鼓励灼烧厂和江源公司代缴税费,由县稀土办审核后,给予灼烧厂和江源公司代缴增值税县得部分的70%奖励;三是加快市场主体和龙头企业的培育和发展。以江源分公司为龙头企业,建立诚信为本、依法经营、公正交易的市场秩序,立足本地,面向全国,积极创造条件,组成3~5个稀土矿产品公司,从事收购外市稀土原矿。加快稀土矿产品有形市场建设,促进我县稀土矿业的集群式发展。

(四)开拓创新。

相关部门要不断完善工作制度,不断创新工作方法,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四、运作方式

(一)在105国道及信雄公路沿线乡(镇)规划10个稀土灼烧厂设置点,扶持和鼓励外市的稀土原矿到我县灼烧。

(二)外购稀土原矿或氧化物运输进入县内地界后一律在第一时间向县稀土办申报并登记备案,没有申报的不能确认为县外稀土。

(三)鼓励县内灼烧厂与本县加工企业、江源分公司建立长期业务关系,县内灼烧的稀土原则上把稀土氧化物销售给本县加工企业,同时可由江源分公司购销。各灼烧厂也可自行销售稀土氧化物,但必须完税后由县稀土办核准,凭县稀土办的证明单到矿管部门开具外销运输单。灼烧厂、江源分公司向外销售氧化稀土必须经地矿与国税部门联合进行实物查验,并缴纳增值税,由县地矿局开具外销运输单后,方可外销。凡没有县内或县外运输单运输稀土的,按走私稀土处理。

文档上传者

相关期刊

稀土

北大期刊 审核时间1-3个月

包头稀土研究院

稀土信息

部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稀土办公室

四川稀土

省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四川省稀土行业协会;省稀土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