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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乡村卫生管理意见

卫生局乡村卫生管理意见

一、目的意义

(一)目的

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理顺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的关系,明确两者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责、权、利,最大限度地发挥乡村卫生组织的服务功能,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率,逐步建立起宏观调控有力、微观运行有序的新机制。

(二)意义

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是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它有利于巩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有利于农村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有利于乡村医生业务素质的提高;有利于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巩固和发展;有利于规范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行为,维护农村医药市场秩序,保证农民看病和用药安全。

二、组织领导

区卫生局成立以政协副主席、卫生局长为组长,卫生局党委书记、副局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卫生院负责人为成员的乡村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区乡村一体化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督导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各乡镇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落实乡村一体化相关工作。

三、工作步骤和目标

(一)第一阶段

1、各乡镇要高度重视乡村一体化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乡村一体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卫生院院长担任组长,明确2名以上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日常工作管理。

2、按照统一机构设置和人员准入,统一建设标准,统一药械购销,统一财务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信息化管理的“六统一”要求,完成本辖区内乡村一体化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在组织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乡村一体化办公室反馈。

3、村卫生室统一布局,确保村卫生室内外卫生清洁,室内办公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统一摆放,村医生着装整洁,配戴上岗证,按标准化村卫生室设置标准完成医疗器械配置。

4、各卫生院要建立健全乡村一体化工作的考核和奖惩制度,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乡村一体化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第二阶段

1、乡镇卫生院组织实施乡村一体化“六统一”的管理,对各种资料整理归档,资料整齐、统一有序。

2、乡镇卫生院根据工作情况,查漏补缺,分析统计各类报表,进一步完善乡村一体化各项工作。

(三)第三阶段

区卫生局乡村一体化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此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对未完成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签订责任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村卫生室的设置和建设

严格按照我区村卫生室设置规划,以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为原则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一所村卫生室;人口少的邻近行政村也可以联合设置卫生室;人口较多的行政村可酌情在较大的偏远自然村设置卫生室。

五、加强农村医疗监管,取缔非法行医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国家鼓励多种形式办医的政策,凡符合法规规定准入条件者,均应支持和鼓励,引导他们到农村基层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对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要坚决打击和取缔,以净化农村医疗服务市场。

六、完善规章制度,实行工作目标管理

乡镇卫生院要根据医疗卫生工作的规范要求,加强对所辖村卫生室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工作目标管理,抓住乡村一体化中的财务、药品和工资统一管理这三个核心和关键内容,使乡村一体化工作落到实处。

(一)行政统一管理

乡村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区乡村一体化工作。乡镇乡村一体化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乡村一体化方案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与村卫生室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对村卫生室实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标准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药品及材料集中采购供应、统一考核;协助区卫生局进行监督管理,制止和取缔非法行医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医疗机构。

(二)统一业务管理

村卫生室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安排,实行目标管理,统一公共卫生服务、医疗业务技术操作规程。规章制度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制定,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统一门诊登记、医疗文书,做到“八有一上墙”即:①看病有登记;②用药有处方;③收费有凭据;④收支有账证;⑤工作有制度;⑥岗位有职责;⑦疫情有报告;⑧业务有考核;⑨主要工作制度、岗位职责、防保数据、图表、服务价格公示等上墙。

(三)统一财务管理

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统一会计科目、统一账号,设立总账与分账,村卫生室同时设立账簿。村卫生室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实行相对统一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诊疗收入必须统一使用收费专用票据。乡镇卫生院对各个村卫生室的财产、物资要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册。

(四)统一药品管理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药品,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行全省统一网上招标采购,药品由配送中心配送到各卫生院,乡医定期到医院领取,各医院在做好卫生室药品代购、储存、发放、统计等管理工作的同时,加大对村卫生室药品采购、储运、销售、建账等环节的指导和监管,药品全部进价销售。乡村医生不得私自在外进购药品,一经发现,各卫生院要按相关法规严肃处理,并要上报卫生局,情节严重者要取消其乡村医生聘用资格。

七、实行竞争上岗、择优选聘乡乡村医生

按照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按所辖常住人口的1‰—1.5‰配备,服务人口多的村卫生室可适当增加乡村医生配置。乡村医生的选聘由乡镇卫生院从辖区范围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中,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择优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为一年。乡镇卫生院建立乡村医生人事档案,对其聘用、考核、奖惩等情况建档管理。聘用人员报卫生局审核备案后,统一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者可继续聘任,不合格者予以解聘。村卫生室新进从业人员必须经岗前培训后,方可上岗。在岗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每两月培训一次,由各卫生院负责培训。乡村医生的退休年龄统一规定在65岁,各卫生院要对到龄乡村医生按时办理相关保障手续。

八、建立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制度

(一)区卫生局与卫生院按乡村一体化工作职责签订责任书,每个季度末月对卫生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公共卫生经费的依据。

(二)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季度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公共卫生服务指标的完成情况;

2、村卫生室的医疗服务质量;

3、村卫生室的内部管理;

4、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情况;

5、执行药品零差率制度的情况;

6、群众的满意度。

考核办法按各卫生院制定的《乡村医生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三)年度考核分值达90分以上者,兑现全额的公共卫生服务费。年度考核分值80分以上90分以下者按分值比例兑现公共卫生服务费。年终考核分值80分以下、60分以上,兑现70%的公共卫生服务费。年终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者,不兑现公共卫生经费。

九、责任追究

1、卫生院院长是乡村一体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一体化工作认识不到位,思想不重视,敷衍了事,消极应付者。对搞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造成工作严重失误的。在卫生局考核中,连续两次未完成工作目标者,组织上进行诫勉谈话。

2、各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人员,工作不力、怕吃苦、怕得罪人,办事拖拉、推委,措施落实不力和漏报、虚报统计数据者,要调离公共卫生服务岗位。

3、在卫生院组织的考核中,村卫生室连续两次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者,卫生局将取消其公共卫生服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