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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强化乡镇财政职能,充分调动乡镇政府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自主性和积极性,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县政府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对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予以完善。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必要性和基本原则

(一)完善财政体制的必要性

2012年,我县对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其主要内容是以税收属地征收为前提,按照统一乡镇分类、统一划分税种、固定分享比例、非税收入按行政隶属的原则,划分县、乡(镇)收支范围,实行自收自支或补助体制,建立固定转移支付制度。三年来,这一体制充分调动了乡镇政府组织收入、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保证了乡镇政权运转和各项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对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随着全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加速发展以及国家、省、市关于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等政策的出台,岛旅游避暑度假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制定,县乡财权与事权发生了较大变化,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因此,有必要对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和完善,进一步健全收入共享、风险共担机制,使县、乡(镇)两级财政收入比重更趋合理。

(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地方税收属地管理原则。采取税收分享办法,确定税收预算级次。

2.财权、事权相统一原则。合理划分乡镇财政收支范围,做到权责结合,乡财乡理,乡事乡办。

3.谁发展、谁受益原则。充分调动乡镇积极性,加快推进区域经济发展。

4.固定转移支付或上解原则。合理确定县、乡(镇)两级财力与分配关系,使地方财力纵向、横向更加均衡。

5.科学规范、简便易行原则。建立统一、规范的税收制度,使税收征管更加便利,有利于操作。

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以2012年为基数,以税收属地征收为前提,按照统一划分税种、固定分享比例、定额补助或上解、增收按比例返还的办法,确定县、乡(镇)两级税收收入。其中,统一划分税种是指将全部税种划分为县本级固定税收、县本级与乡(镇)级共享税收;固定分享比例是指确定统一的税收分享比例,即县级40%、乡(镇)级60%。非税收入继续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划分。

(一)县、乡(镇)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范围的划分

1.县本级一般预算收入

一般预算收入包括县本级固定税收、县本级与乡(镇)级共享税收的分享部分、非税收入。

固定税收:县政府直接投资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和县政府出资进行土地整理所形成的所有税收收入以及(皮口)渔业加工区土地转让形成的税收(不包含上划上级部分的收入)。共享税收:增值税的22.5%部分,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90%部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36%部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以及其他税收收入的分享部分。非税收入: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取得的专项收入(包含由地税征收教育费附加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等非税收入。

2.乡(镇)级一般预算收入

一般预算收入包括乡(镇)级与县本级共享税收的分享部分、非税收入。

共享税收:增值税的22.5%部分,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90%部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36%部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以及其他税收收入的分享部分。非税收入: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等非税收入。

(二)县、乡(镇)财政支出范围的划分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和现行县、乡(镇)政府的职责范围,确定县、乡(镇)财政支出责任。县本级一般预算支出主要包括:县本级安排的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住房保障、交通运输、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粮油物资储备管理事务、预备费、其他等支出。乡(镇)级一般预算支出主要包括:乡镇安排的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住房保障、交通运输、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粮油物资储备管理事务、预备费、其他等支出。

(三)实行定额补助或上解体制

在充分考虑乡镇原既得利益的基础上,以保证刚性支出为前提,按照一般预算收入范围,以2012年决算数测算新财政管理体制(以下简称新体制)与原财政管理体制(以下简称原体制)可支配财力数的差额,确定2013年乡镇定额补助或上解体制。具体为:乡、乡、乡为定额补助体制,分别为乡320万元、乡350万元、乡230万元,补助额每年递减20%;镇、镇为定额上解体制,分别为镇160万元、镇370万元。

(四)基金预算收入的划分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为县本级基金收入,入县本级库,由县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五)建立增收激励机制

为充分调动乡镇政府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从2013年开始,对县、乡(镇)共享税收中县本级分享超出上年的部分,县财政按60%比例奖励乡镇。

(六)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各乡镇转移支付补助额保持不变,具体为:镇97万元、乡102万元、乡125万元、镇167万元、乡52万元。如遇上级政策变化将予以调整。

(七)乡镇可支配财力的计算

可支配财力=一般预算收入+定额补助-定额上解+“三提五统”转移支付+海域使用金分成部分+增量奖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分成部分。

三、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

(一)原体制纳入县本级缴税的船厂有限公司、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含所属单位)、电业局供电局(含所属单位)、县自来水公司五户企业税收划由镇征收,属于镇税收。

(二)对给予招商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县、乡(镇)按照税收分享比例共同承担。

(三)乡镇教师工资继续实行固定项目和临时项目全额县级统筹,乡镇政府自行确定的奖励和补助由乡镇承担。

(四)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的业务费(含手续费)由县本级列支。

(五)国税、地税稽查部门查补的税收收入,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按收入级次办理入库;审计部门查补的税收收入,全部为县本级收入,入县本级库。

(六)县本级税收由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分别设单独机构负责征收管理。

(七)海域使用金作为县本级财政收入,按缴库额的30%返还乡镇。

(八)海域使用金业务费,分别由县、乡(镇)财政在预算中安排支出。

(九)新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土地纯收益30%返还乡镇。

(十)由地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全部为县本级收入,入县本级库。

四、有关要求

(一)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工作政策性强,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县政府的决定,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新体制顺利运行。

(二)严禁各乡镇自行出台税收先征后返等税收优惠政策,制止拉税、混库等违反财经法纪行为。

(三)财政、国库、税务部门要紧密配合,按照新体制规定,统一步骤,做好税收级次调整工作。

(四)新体制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县财政局负责具体解释和组织实施工作。执行中如遇国家重大财政、税收政策调整,全县财力发生较大变化,县政府将作相应调整。我县其他涉及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与本决定相抵触的,以本决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