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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通知

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按照《市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府发〔2013〕14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区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认识普查的意义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工作。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于我区加快发展、科学发展,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区级各相关部门、各街道要精心组织、依法普查,全面、准确地掌握基本情况,为科学决策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及进度安排

(一)普查对象

我区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户。

(二)普查范围

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

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四)普查时间及进度

1.普查标准时间: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2.我区工作进度安排:

(1)建立机构:2013年6月底前,建立区级经济普查领导小组;2013年7月20日前,各乡镇、区级各部门、各街道建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2)落实人员:2013年6月至2013年8月,各级普查人员到位。

(3)落实经费:2013年7月底前落实各级普查经费。

(4)明确职能职责:2013年8月前明确普查工作措施和责任。

(5)名录库清查:2013年8月—10月。

(6)普查区划分和绘图:2013年9月—11月。

(7)普查人员选聘及培训:2013年底前完成。

(8)宣传动员和物资准备:2013年底前完成。

(9)普查登记、审核、资料整理:2014年1月至2014年5月。

(10)数据处理、评估、和总结考核: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

(11)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完成普查报告、专题分析、课题研究、资料汇编、经济普查数据库和社会经济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各项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市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另行文),负责我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其中,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工商局、区国税局和区地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区质监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服务业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区商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区电子地图和提供地理信息技术支撑方面的事项,由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交通运输业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教育系统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区教育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卫生系统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区卫生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文化、娱乐业、体育系统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区文体广电出版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区发改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和新闻单位组织方面的事项,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人员选调和表扬方面的事项,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区监察局负责和协调处理。其他区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乡镇、区级各部门、各街道要高度重视经济普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照统一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和实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千方百计保证普查质量。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和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全面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工作要求

(一)依法开展普查工作

我区境内的所有普查对象,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普查数据。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所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二)加强目标绩效考核

区政府将加大考核力度,把经济普查工作纳入综合目标绩效考核管理内容,加强对经济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对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

(三)加强工作保障

高度重视此次普查工作,主要领导要亲抓,把普查工作排上重要议程,明确责任,细化任务,分管领导具体抓,做好具体工作的人员保障,经办人员要具体落实,切实推进经济普查相关工作。加大工作经费保障,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普查对象数量、工作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普查经费总量,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根据普查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确保经济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广泛开展宣传动员

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按照普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短信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和有关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事迹,报导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工作,引导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五)加强信息化网络建设

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强全国统计信息广域网建设入网工作,全面提升统计信息网络建设质量,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夯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