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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接收工作的通知

档案接收工作的通知

一、档案接收范围

县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主要是:全县各现行(及撤销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产生的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包括本单位的发文、汇报材料、会议记录及会议材料,本单位编印的各种史志、刊物、统计资料、宣传资料、获奖或受表彰的材料,本单位的重大活动、重要事件材料等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材料;直属上级部门的收文;其他单位发的直接针对本单位的文件材料;与其他单位的联合发文或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的合同协议;本单位下属单位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总结汇报材料。

二、档案接收标准

请各单位6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年度的文件材料按上述档案接收范围的要求整理归档。列入县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5年,由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档案室向县档案馆移交,无档案室的单位,可在6月底前将上年度档案向县档案馆移交。县档案馆接收档案,凡2004年度(含2004年)之后的文书档案,一律按《省归档文件整理规范》的要求进行验收;2004年度以前的文书档案,按照《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的要求进行验收,其它专门档案按有关专门标准验收。

三、接收工作有关要求

(一)、县档案馆要加强对各单位归档工作的指导,确保归档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各单位档案人员如有疑问,可向档案馆工作人员咨询。

(二)、档案馆接收档案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移交单位予以整改,切实把好进馆档案的质量关。做好档案交接登记工作,确保进馆档案的齐全、完整。

(三)、各单位、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如存在撤并、破产、改制的情况,必须及时将撤并、破产、改制单位的档案向县档案馆移交。

(四)、各单位在移交档案时,须同时移交纸质目录和电子目录。

(五)、国家已启动电子档案的接收工作,我县已开展此项工作,请各单位将电脑中所存的电子文件,分年度汇总存入不同的文件夹中一并向档案馆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