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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改进设施农用地监管通知

区政改进设施农用地监管通知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依据国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分为畜禽养殖类、水产养殖类、工厂化作物栽培类三大类,每类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畜禽养殖类设施农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粪污等无害化处理场所、饲料配制场所、活动训练场所、产品集运场地及必要的绿化隔离带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检验检疫管理、饲料存贮仓库、锅炉加温、办公看护房用地等。

(二)水产养殖类设施农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大棚、种苗育训室、饲料配制场所、产品集运场地、进排水渠道等;附属设施用地指检验检疫管理、饲料存贮仓库、锅炉加温、办公看护用地等。

(三)工厂化作物栽培类设施农用地。涉及工厂化种植栽培的,其生产设施用地包括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育种育苗室、产品采收场所用地等;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检验检疫管理、锅炉加温、办公看护房用地等。

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依法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集多类养殖、种植为一体的设施农业项目可参照本通知办理;以设施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

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严格实施设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一)从实际出发确定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设施农业项目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用地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但属于工厂化、企业化经营,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经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二)设施农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

低效闲置的土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禁止占用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及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区。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

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三)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执行:畜禽养殖类: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

水产养殖类: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工厂化作物栽培类: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一体化养殖种植类: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

(四)设施农用地的复耕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的履行。经营者要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复垦保证书,并在生产经营结束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国土资源部门监督土地复耕义务的落实。生产设施用

地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或恢复原状,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

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报区农业、畜牧、水务等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立项,各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正式意见。区国土资源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设施农用地项目,由区国土资源部门报区政府批复。区政府批复同意的,由区国土资源部门为其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颁发设施农用地备案证明。设施农用地审批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面积、资金来源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用地申请。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二)乡镇(街道)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流转合同等进行审查。

(三)区农业、畜牧、水务部门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通过后,用地经营者持有关材料到农业、畜牧、水务部门办理审查手续。农业、畜牧、水务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农业、畜牧、水务部门审查通过后,用地经营者持有关材料到区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审查手续。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畜牧、水务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和用地协议,以及审核经营者附属设施用地占用耕地情况,落实占补平衡义务。

(五)区政府批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施农用地项目,由区国土资源部门报区政府批复。

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并为其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颁发设施用地备案证明,设施农用地备案期限一般为5年,备案期满后,经营者可根据经营情况申请续期。区农业部门负责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登记等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设施农业和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国土资源、农业、畜牧、水务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都要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有序推进设施农业发展。农业部门要会同区国土资源、畜牧、水务部门统筹做好我区范围内设施农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的跟踪监管,督促指导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经营者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项目建成后一个月内,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农业、畜牧、水务等业务主管部门对设施农用地合规性进行检查验收,将设施农用地使用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对存在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严肃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政策文件中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