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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做好规范性文件整理和管理

有关做好规范性文件整理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规范笼统行政行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的重大举措,省行政顺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确立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制度保证。为落实这项制度,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办函〔2008〕97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办函〔2008〕110号)为保证《规定》全面实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现行规范性文件

指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规范性文件。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规定》确立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各级各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抓紧对本机关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一)清理范围

1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需要。确定为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22001年清理后至年月日。

二)清理原则

或者没有合法依据,1主要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或者与同位阶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或者含有地方维护、行业维护、行政垄断等违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明令废止。

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应由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2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标注“暂行”试行”规范性文件施行满2年,3规范性文件施行满5年。或者有效期未满,但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要宣布失效。

4规范性文件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的确认为有效。

5有效期已满。且没有第1项所列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公告重新公布。

三)清理方法

由起草或者执行的部门先行研究,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依照前述清理原则逐件提出废止、失效、继续有效或者重新公布的建议,填写《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附件一至四)于2008年9月2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制定机关参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法操持。

四)组织实施

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工作指导,抓好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办公室和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要认真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五)清理结果的公布和应用

应填写《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附件五至八)于年月日前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市政府法制办应汇总本级政府、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组织废止、失效、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完成本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后。于年月日前,政府网站和有关平面媒体上统一公布。

参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方法执行。未办政府网站的也可以在本机关公告栏公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布。

凡未列入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各级各部门于年月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继续执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清理结束后。市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应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演讲表》附件九)将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于年月日前上报至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后报娄底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二、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制定顺序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研究,规定》确立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顺序。抓紧建立配套工作制度,使《规定》确立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顺序进一步具体化。

必需保证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市政府办公室和政府法制办要根据《规定》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对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单位及其制定权限进行全面清理,并向社会公布。对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需事先请示市政府同意的事项、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需于前报经市政府批准的事项,要作出界定。

除施行前必须保密的外,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要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网上征求意见或者公布草案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要认真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要认真研究,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用,不采纳的要说明理由。各级各部门要就制定规范性文件听取和采用意见工作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则。

制定规范性文件,依照《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必需经制定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请审议,不得签署,不得公布。各部门都要制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工作制度,明确起草单位、公文料理机构、法制机构的职责和工作衔接流程、衔接方式及失职追究方法。

三、尽快做好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准备工作

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以下简称“三统一”未“三统一”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自2008年10月1日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乡镇人民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均应尽快做好“三统一”有关基础工作。

一)统一登记

起草单位报送草案送审稿时,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同时报送提请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请示、起草说明、制定依据、相关单位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拟定发文的政府办公室应将上述资料转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法制办完成合法性审查后,直接登记,编制登记号,已登记的文件没有制定印发的政府办公室应及时告知政府法制办取消登记。政府法制办审查后建议不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不登记,不编号,不得提请审议,不得提请签署。

由制定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主要负责人签署、编好发文字号后,报市政府法制办登记。报送规范性文件登记,应同时报送登记演讲、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3件和电子文本1件、制定依据、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确认书。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编制登记号,并按附件十的格式书面通知制定机关。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制定机关并说明理由。

参照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方法,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登记和编号。

统一由本级政府网站公布。取得登记号的规范性文件。

二)统一编号

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名汉语拼音缩写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第二部分,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年份;第三部分,制定机关代号和登记流水号。三个局部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名标全称,如“湖南”HN娄底(LD涟源(LY等等,应大写;行政级别英文简称,省为“P市州为“C县市区为“D乡镇、街道办事处为“T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标识,标全称;制定机关代号为两位阿拉伯数字,政府代号为“00政府办公厅(室)代号为“01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代号,按机构编制机关的排序编号;登记流水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每个制定机关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1起,末尾不必“号”字;制定机关代号与登记流水号连续,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例如:市人民政府2008年第8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LYDR20080000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第8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LYDR200801008市财政局2008年第8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LYDR200810008六亩塘镇人民政府2008年第8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为NMTP200800008

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市政府法制办要切实认真做好登记号编制和应用工作。要按照附件11格式。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登记,并逐月公布已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统一公布

建立政府信息统一公布平台,各级要抓紧建设好政府公报和政府门户网。为统一公布规范性文件做好准备。有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单位,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报送登记工作制度,明确具体负责的机构、人员和责任。市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做好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的编制和应用工作,并按照《规定》五十二条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录入该数据库,以方便公众查询。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在其公开办事大厅(窗口)网站向公众提供免费的规范性文件查阅服务。

四)登记号标识

必需依照市政府法制办出具的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标识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印发、刊登规范性文件。

应在首页版心右上角第1行用3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制定机关印发规范性文件。

应在文号下1行用与文号相同的字体字号标识登记号,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及其他媒体刊登规范性文件。并在登记号前冠以“登记号”字样。

未标注登记号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四、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审查申请料理制度

应当在公布后的15日内报送娄底市政府备案,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后的1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市政府法制办要继续认真执行《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方法》规定,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制度后,不再另行报送备案。

建立健全受理、处置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的制度,市政府法制办要认真执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料理工作。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审查规范性文件的申请,要依法严格审查被申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接到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处置,并将处置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