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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农村孕产妇分娩机构管理制度

卫生局农村孕产妇分娩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母婴健康,规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和管理,认真实施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民生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9〕12号)、*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妇秘〔2009〕95号)、*市民生办《*市2009年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项目实施方案》(民生办〔2009〕13号)、我局《关于开展创建规范化产科活动的通知》(*卫医〔20*〕43号)和《关于印发*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20*〕4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设置与审批

第二条县、区卫生局根据辖区内近三年的分娩数、床位使用率进行规划设置,使辖区内机构总数基本满足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需求。

第三条实行申报审批制度。

(一)医疗保健机构须向所在地卫生局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农村孕产妇定点分娩机构申报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对符合规划设置的申报单位,县、区卫生局组织现场考核,经考核,产科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的,方可作为农村孕产妇定点分娩机构。

第四条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一)乡镇卫生院、一级综合医院可以开展正常产、阴道手术助产。

(二)一级妇幼保健机构、中医院、二级综合医院可以开展正常产、阴道手术助产、剖宫产。

(三)乡镇卫生院、一级综合医院要求开展剖宫产手术,必须达到以下基本条件,向所在地卫生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1.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临床工作3年以上,到上级医院进修满1年的妇产科医师;

2.有专业麻醉医师;

3.具有供氧、输液、输血条件,能及时获得血源;

4.具备符合剖宫产手术要求的手术室、设备和药品。

5.能开展血常规、凝血功能(凝血时间)、交叉配血、肝功能、乙肝两对半、尿常规、心电图等检测项目。

第五条实行限价分娩制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孕妇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平产(包括正常产、阴道手术助产)免费,其他医疗保健机构也可以向当地卫生局申请作为平产免费单位,没有申请平产免费政策的助产机构,要向当地卫生局申报正常产、阴道手术助产、剖宫产限定价格,并向社会公示。定点分娩机构需提供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目录外项目时,要征得产妇或其家属的同意并签字,同时在处方上注明“自费”字样,发生费用由产妇负担。

第六条县、区项目办(设在县、区妇幼保健机构)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定点分娩机构名称及限定价格,引导群众就医。

第三章机构管理

第七条农村孕产妇定点分娩机构应配备专(兼)职管理员,负责办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专(兼)职管理员主要职责:

(一)宣传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

(二)发放《*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以下简称《补助卡》);

(三)审核相关证件,及时兑付补助资金;

(四)到县、区项目办报帐,向项目办报送相关信息;

(五)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第八条定点分娩机构要认真对就诊的孕妇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按照《*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管理流程》规定,办理《补助卡》和住院分娩补助发放手续。

第九条定点分娩机构要制定并完善各项制度,实行首诊负责制,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努力提高助产技术水平,积极改善服务环境,保证孕产妇得到质优、价廉、便捷、透明、温馨的医疗保健服务,确保母婴安全。

第十条切实控制剖宫产率。批准开展剖宫产的乡镇卫生院和一级综合医院剖宫产率不得超过10%;一级妇幼保健机构、中医院、县级综合医院剖宫产率不得超过20%;市人民医院剖宫产率不得超过30%。

第十一条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定点分娩机构对高危孕产妇专册登记,按高危妊娠的程度实行分级管理,严格执行危重孕产妇转诊制度。

第十二条定点分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孕产妇保健、新生儿疾病筛查及相关妇幼信息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定点分娩机构要积极开展创建与巩固爱婴医院(卫生院)工作,认真做好宣教,进一步强化母乳喂养知识和技巧的指导,积极营造“爱婴爱母”氛围。

第十四条定点分娩机构要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如下:

(一)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管理流程及就诊流程;

(二)卫生部规定的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

(三)本机构分娩限价标准及便民服务内容;

(四)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的有关信息;

(五)本机构举报投诉电话,设立举报投诉箱;

(六)县、区卫生局规定的其他公示项目。

第四章经费核报

第十五条在户口所在地县区内定点分娩机构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出院时凭《补助卡》在本机构抵扣分娩费用300元;在户口所在地县区外合法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的,出院后凭身份证、户口本、出院录、出生医学证明、孕产妇新生儿保健手册等返回到本县、区项目办,办理报销手续,领取住院分娩补助资金300元。

第十六条定点分娩机构凭孕产妇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补助卡》、出院录和住院发票、孕产妇新生儿保健手册等到县、区项目办报账。原则上每月10日前定点分娩机构将需要报销的案卷报项目办,项目办1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县、区项目办对完成卫生部规定的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孕产妇保健管理、新筛及相关妇幼信息统计的全额拨付每人300元补助,没有达到要求的每例扣除40-100元费用。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区项目办制定。

第五章机构监督

第十八条市、县区卫生局、项目办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定点分娩机构出院孕产妇的病历和补偿情况进行入户核查。凡发现编造假处方、假病历、假《补助卡》等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的,取消其定点分娩机构资格,并在主要媒体公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市、县区卫生局、项目办要加强对定点分娩机构的限价助产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对没有按照要求执行免费或限价政策的,多收部分退还产妇,并处以两倍罚款,直至取消其定点分娩机构资格。

第二十条市、县区卫生局、项目办要加强对定点分娩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剖宫产手术或未严格执行危重孕产妇转诊制度,出现重大母婴安全事故的,取消其定点分娩机构资格。

第二十一条实行年度考评制度。市、县区卫生局、项目办组织相关部门对定点分娩机构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定点分娩机构资格。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定点分娩机构的标牌由县、区卫生局统一制发。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