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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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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本市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属我市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市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并在我市推广应用的。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获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申报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能应用于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新的科技成果(包括专利技术、专利产品、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市内领先或市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二)在引进、推广、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

(三)在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较大贡献的。

(四)在科技管理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其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或者在计量、技术标准、科技信息、科技立法、科技档案等科学基础性工作中,进行了大量的创造性劳动,做出较大贡献

的。

(五)在有关科技战略、政策、规划、调研、预测等软科学研究中,做出较大贡献的。

第四条市级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河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五条对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建设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市评审委员会评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第六条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简称市评委会),负责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定、批准和授予,负责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推荐。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评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等专业评审小组。

第七条经市评委会通过的市级科技进步奖的拟奖项目,在授奖前应予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个月内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授奖;如有异议,则在3个月内进行调查处理,由评委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评委会裁决。

第八条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

第九条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应予撤销,退回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处分。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