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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基建工程管理规定

卫生基建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办法用于市卫生系统直属各单位的基建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及修缮等建设项目。

第二条凡属市财政安排的年度建设专项资金和各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均纳入本条例的办法范畴。

第三条工程造价在10万元的建设项目,均应采取招投标。

第四条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各单位均应聘请具有国家认可资格的社会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市卫生局统一委托工程监理。

第五条属市财政年度的专项建设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十月以前,将下年度的建设修缮计划上报市卫生局,由卫生局根据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安排相应的建设项目和调整分配资金。未报计划的单位将不考虑项目与资金的安排。

第七条各单位上报年度计划的同时,所上报的资料需包括项目论证科学性分析报告、工程项目说明书(或规划设计任务书)。

第八条项目、资金及工程项目说明书(或规划设计任务书)落实和经批准后,建设单位以招标的方式确定具有国家认可设计资格的专业设计单位,并根据资金计划和工程项目说明书(或规划设计任务书)进行项目设计和编制工程概预算。各单位不得超计划设计,工程概预算需经市卫生局及有关工程概(预)算审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各单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工程审批报建工作,未经市卫生局及(或)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

第十条在完善设计及审批报建的前提下,各单位认真做好工程实施前的招投标工作,包括拟定标书和确定发标、工程答疑及开标时间等。参加招投标的施工企业必须经市卫生局认可并在卫生局注册登记的单位。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未经批准的施工单位组织招标。

第十一条工程造价3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市卫生局协助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招投标;工程造价在10万-10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各单位组织招投标,市卫生局参与协助完成;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市卫生局组织招投标确定施工队伍。参加投标的队伍为3-5家。

第十二条招投标前各单位具备以下资料:

1、项目实施论证报告;

2、资金落实批文;

3、项目审批报建批复函;

4、参加投标企业的完整资料;

5、完整的设计资料(如图纸需加盖出图章等)及概预算;

6、确定工程监理公司。

第十三条确定施工单位后,根据定标的要求签订施工合同,付款方式严格按照《*市卫生系统基本建设拨款财务管理办法(暂行)》深卫计*]第20号的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开工前必须具备以下资料:

1、开工申请报告;

2、资金落实批文;

3、完整的设计资料;

4、监理公司合同;

5、工程施工合同。

开工前需组织包括市卫生局、监理公司、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进行图纸会审,确定施工组织方案。

第十五条设计及施工变更的有关说明及要求需由建设单位、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及(或)设计单位共同以书面形式确定。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施工变更现场签证。施工变更造价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报市卫生局审核批准。现场签证工程量及所需资金将不作为工程进行中的支付凭证,待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后一并支付。

第十六条工程完工后,由市卫生局及(或)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公司、设计单位及施工企业,共同进行工程验收。同时建设单位认真收集和整理有关工程资料,报工程决算。验收通过后,根据合同及决算结果结算工程款。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单位要做好相关资料建档工作,无完整档案资料的单位,将暂拨工程尾款直至该项工作完成。

第十八条工程完成后,各单位应认真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统计报告,连同有关合同、概预算、验收报告及决算资料一并申报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