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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农村集体经济制度

界定农村集体经济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社等。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

1.原、生产大队、生产队的社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年满十八岁的公民,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配偶,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已迁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年满十八岁的公民,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所规定的义务(如应征参军,缴交民政优抚费、民兵训练费、管理费,参与乡村道路建设等),享有与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利(如分责任田数量同等、参与选举等),应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因婚姻关系,户口迁入任何一方,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落户者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嫁以后户口仍在本村的妇女,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出嫁女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5.现役军人未提干、仍享受农村人均收入补助款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服役期间提干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随之取消;服役期满留在部队当志愿兵不足十年的,仍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当志愿兵十年以上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随之取消。

6.大专院校的在校学生,就读期间,其户口由原籍临时迁入学校管理,学生本人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学生毕业以后已落户外地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之取消。

7.本人原籍是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结婚以后户口迁出,如离婚的妇女户口需迁回原籍的,应允许离婚妇女及其抚养的子女户口迁回原籍,回迁的离婚妇女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仍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原籍是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其户口已迁出,如需要迁回原籍居住的,要经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主大会表决通过,到会人数要达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或户主的三分之二以上,签名同意其入户人数达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才能确认迁入者是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8.农民进城务工,户口仍在原籍,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进城务工者仍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本人通过考试,录取为国家公务员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之取消。

9.在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当合同工,户口仍在原籍,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仍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休后享受工作单位自定的经济补贴待遇,本人仍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户口已迁出,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随之取消。

10.今后凡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入户口的外地人口,除了婚姻关系之外,经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主大会表决通过,到会人数达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或户主的三分之二以上,签名同意其入户的人数达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可确认迁入者是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1.凡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育子女,其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享有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等权利和义务。

1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定居国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或入户国内其他地方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随之取消。

第四条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