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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娱乐活动细则

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娱乐活动细则

一、税务人员一律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1、不准接受纳税户和个人任何形式的宴请;

2、不准接受被检查纳税户的任何形式的宴请;

3、基层单位税务人员外出执行公务,无法回本单位食堂就餐的,一律吃工作餐;

4、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指导检查工作,一般在食堂就餐,没有食堂的,一律按工作餐标准,购买盒饭或吃方便快餐;

5、基层工作人员到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工作,一律在机关食堂就餐;

6、对一些单位并非单独邀请税务部门参加的庆典、宴请活动,经领导批准可以参加,个人不得私自赴宴。

二、税务人员一律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性活动。

1、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场所举办庆祝、联谊、娱乐等活动;

2、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场所进行免费娱乐活动;

3、下级机关不准用公款为上级机关工作人员到营业性娱乐场所组织活动;

4、上级机关不准要求下级单位安排高档消费娱乐活动;

5、不准参加纳税户以各种名义邀请的旅游活动;

6、不准参加公款支付的打台球、麻将等活动;

7、不准参加纳税户邀请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

8、不准借工作之便到营业性鱼塘公款钓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