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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代会代表任期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县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行县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指县党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县党代表)按党内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后,其任期与县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一致。代表在县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其代表资格一直有效(按党内有关规定应终止代表资格的除外),通过开展各种行之有效的活动,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第二章县党代表的权利和职责

第三条县党代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县党代表大会精神,模范遵守党章、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认真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四条县党代表有下列权利和职责:

(一)在县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县委、县纪委工作报告;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行使表决权、选举权,选举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和县纪委委员,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和党员代表会议的代表;享有被选举权。

(二)了解县委、县纪委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对县委、县纪委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三)向县党代表大会或者县委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县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征求并听取党员和群众对县委工作的建议、意见,及时向县委提出建议。

(四)督促检查全县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县党代表大会和县委的各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对全县各级党组织的重大决定、重要人事任免和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对广大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和执行廉政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参加县党代表大会或县委组织的活动,受县党代表大会或县委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第三章县党代表开展工作的方式

第五条县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县党代表大会和县委组织的活动。

第六条县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一个代表团或1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县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第七条县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联名,采用书面形式向县委提出属于县党代表大会和县委职权范围内的提议;可以通过参加座谈、列席会议等方式,对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县党代表受县党代表大会和县委的委托,可以在全县对涉及县党代表大会和县委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查研究。

第九条县党代表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基层党员和群众加强联系,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基层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县委召开全委会议研究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时,要邀请部分县党代表列席并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在对本县重要干部进行民主推荐、对县委和县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对县委常委会的工作进行评议时,县委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县党代表参加。

第四章县党代表任期制的配套制度

第十二条县党代表视察调研制度。在县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县党代表视察调研活动。调研视察的主要内容是:全县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和县委重大决策的情况、重要工作、重点项目进展情况,落实县党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及提案的办理情况等。

第十三条县党代表提案制度。县党代表每年至少要向县委提出一个属于县党代表大会和县委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案原则上每年年前提出,次年10月份前办结。

第十四条县党代表评议干部制度。在对乡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民意调查、民主评议时,要组织本单位的县党代表参加,有条件的可扩大到本系统或相关单位知情的县党代表参加。测评结果向县党代表通报。

第十五条重大决策征询县党代表意见制度。在县党代表大会上,涉及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及其他重大问题,要组织党代表深入讨论,征询党代表意见。县党代表所在单位或选举单位党组织重大事项的决策及实施、干部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等,要有针对性地征询党代表意见。县级党员领导干部到基层检查工作和调查研究,要注意听取县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县委委员、县纪委委员联系县党代表,县党代表联系群众制度。每名县委委员、县纪委委员要联系2-3名县党代表。每名县党代表在本选举单位联系2名以上普通党员、3户以上群众,向党员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通报县委和县党代表大会重大决策以及重要活动情况;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馈;帮助党员群众排忧解难。

第十七条县党代表参与信访接待制度。有计划地安排党代表参与信访接待活动,让党代表倾听信访群众意见,了解社情民意;监督、督促职能部门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协助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疏导群众情绪,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第十八条县党代表参与重要党纪案件公开审理制度。县纪委在重要党纪案件公开审理活动中,要聘请有关党代表参与,对公开审理的程序、适用条规和保障涉违党员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并就监督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审理结果和对涉违党员干部的处理决定要及时向党代表通报。

第十九条县党代表学习培训制度。通过举办县党代表培训班、开展“代表团例会日”等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县党代表参加学习培训,增强其代表意识,提高其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

第五章县党代表任期制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县委建立县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设在县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县党代表的联络、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县党代表参加会议、调研和视察等活动,代表所在单位要给予时间保障,并按正常出勤享受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对农民党代表,给予适当补助。县党代表视察活动经费,要列入专项经费。

第二十二条县党代表开展视察活动时,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出面接待或委托熟悉情况的其他负责同志接待,如实介绍情况,听取党代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县党代表提出的提案和提议,相关党组织或者相关部门、单位必须认真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二十四条县党代表大会召开前,县委需征求本届党代表和下一届党代表对县委、县纪委报告稿的意见。县委召开全体会议前,要就会议有关事项征求县党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县党代表所在党组织、所在选举单位的党员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向代表反映情况并了解代表开展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县党代表的权利。对有义务协助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要予以批评教育;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者对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县党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

第二十七条县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

(二)因出国(境)定居等原因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第二十八条组织关系迁出或者工作需要等原因调离县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第二十九条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或者停止执行县党代表职务的,按照本章上述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县党代表资格终止,由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基层党组织提出,由县委决定,并报市委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乡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基层实际,制定乡镇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县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