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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鼓励返乡就业政策规定

全县鼓励返乡就业政策规定

为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子女入托、入学。凡是到县开发区就业者,其子女入学可按照划片、就近、免试的原则,安排到县城或开发区学校就读;学籍在外地的,由教育局办理学籍异地转学手续。(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二、学历教育。20周岁以下返乡就业青年,愿意到职业中专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可免费注册职业中专学籍,涉农专业前两年免学费,并享受每年1500元的国家助学金,非涉农专业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前两年享受每年1500元的国家助学金,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生人数5%的比例免收学费。45周岁以下参加教育人员免费注册职业中专学籍,按规定收取一定培训费用。所有学员三年后统一颁发中专毕业证书。(责任单位:县教育局、职业中专)

三、技能培训。对45周岁以下的返乡务工人员,提供一次免费单项或中初级技能培训,对45周岁以上的大龄劳动者,开展1个月左右的适应性技能培训,结业后取得单项职业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比率不低于80%。以国办职业中专为培训主体,同时鼓励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开展技能培训,按照实际开展技能培训的情况,经相关部门考核验收,根据不同工种由县财政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劳动办、财政局、教育局、职业中专)

四、鼓励建设新型职工公寓。经县政府统一规划,由用人企业为返乡就业人员建设职工公寓,并享受廉租房(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同时,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制度,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责任单位:县规划局、房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社局劳动办)

五、住房优惠。凡县籍农户,一家至少有2人在开发区企业打工,并签订三年以上用工合同,且将所在社区内原有住房拆除的,可落户开发区,在开发区社区中进行安置,原所在社区内享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保持不变。旧房拆迁所腾空的土地指标归原所在乡镇,并由所在乡镇按拆迁补偿标准直接给农户拆迁补偿,或将拆迁补偿资金移交到开发区,由开发区统一与安置户结算。

仅有一人在开发区企业打工,并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在开发区社区按市场价购房时可享受5000元的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开发商或建筑商从购房款中直接扣减,抵所缴税费)。

允许返乡务工人员优先在新城家园购房定居,并可为其在开发区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责任单位:县农办、开发区、各乡镇)

六、办理城镇户口。推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返乡务工人员在我县城镇就业的,为其办理城镇户口,可享受与城镇人口相同的社保及低保政策。(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人社局劳动办、民政局)

七、开展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引导企业善待员工,改善环境设施和劳动条件,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不断优化用工环境。配备“三室一场”(图书阅览室、影视娱乐室、学习培训室、健身运动场),积极开展职工文艺、体育竞赛活动和其他职工喜爱的娱乐休闲旅游活动。(责任单位:县开发区、经信局、中小企业局、工会)

八、维护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巩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依法规范用工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规,重点监督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及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确保工人工资正常发放,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劳动办)

九、定期举行专场招聘会。每年腊月二十四、二十五举办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招聘活动,同时,建立政府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免费登记就业求职信息。(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劳动办)

十、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就业。返乡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个人档案存放县人才交流中心,前两年免收保管费。(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公务员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