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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污染物减排规划

主污染物减排规划

一、总则

指导思想集中处理与点源治理相结合,部门协作,市和县(市)区联动,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监管,加大投入,确保减排任务如期完成,以《两个规划》为依据,以科学测算、合理分配为基础,以项目为依托,以实施集中处理工程为重点,坚持完成“十一五”减排总目标与完成年度减排目标相结合,控制“增量”与削减“存量”相结合,努力实现我市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3.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70号)

4.《省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5.《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6.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7.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8.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9.《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

10.《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11.《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

12.《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

三、编制原则

1.全过程系统控制原则。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从资源消耗、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工程治理、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综合工作方案,系统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2.同口径比较原则。以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环境统计基数、口径、范围为计划编制范围。将排放总量基数分为环境统计发表调查工业企业、非发表调查的一般测算工业企业、生活源三部分,现状分析和未来综合措施均按照同口径分类归纳。

3.强化动态变化原则。污染物减排计划编制重点是规划各项工程和措施,以形成稳定削减能力的硬件建设为主,将反映污染物排放总量动态削减量的工程因素作为核心,强化新增量部分的预测。

4.责任分解落实原则。以实现约束性指标为基本要求,通过计划编制,将污染减排的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年度、部门、县(市)区,将减排任务落实到责任单位和企业。

5.可达性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综合考虑新增量的基础上,做好新增量、存量、减排量之间的系统分析,使减排目标和计划任务相吻合,强化可达性分析。

四、编制口径和范围

本计划编制的基准年为年,同时分析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增减变化情况。

主要污染物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五、减排目标任务

1.五年总目标

按照省给我市下达的十一五”期间削减指标:年,市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总量目标控制在11.73万吨,年的基础上削减2.57万吨,削减18%二氧化硫排放量总量在年的基础上削减15.5%控制在17.65万吨以内,其中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不超过9.46万吨。

2.年减排目标

根据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结合“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等带来的增量因素,确定年主要污染物控制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