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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报工作方案

排污申报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经研究决定,局成立排污申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监察大队排污申报管理科,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排污申报日常工作的管理、协调。监察大队负责全市排污申报工作的组织、数据汇总、核查登记、排污量核定工作和全市企业的现场核查及排污申报审核工作。环境监测站负责提供本年度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为排污量核定提供数据。各环境监察中队负责本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排污申报工作的现场核查和审核工作。其它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提供与申报相关的技术资料和数据。

二、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

1.前期准备。各中队对本辖区内各类污染源进行全面排查,澄清底子;同时收集排污企业下半年以来各类监测数据,对没有监测数据的,及时督促排污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为来年排污申报做好准备。

2.组织培训。排污申报审核员培训,由市环境监察大队对各中队申报审核员进行培训,学习排污申报新规定,探讨交流排污申报经验,提高排污申报审核员业务水平。

3.下达通知。下发排污申报通知,由各中队负责向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下达排污申报通知书。

(二)申报阶段

1.申报时间。各排污单位务必按排污申报方案要求,排污申报登记正常作业条件下污染物排放情况及相关情况。

2.申报登记内容。工业企业填写《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医院、餐饮、娱乐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和事业单位填写《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简表》;建筑施工行业填写《建筑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污水处理厂填写《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排污申报表一式贰份,审核后分别由企业、大队留存。

3.申报地点和申报相关资料。⑴各排污单位向辖区环境监察中队进行申报;⑵排污单位应提供:①营业执照复印件;②环境综合整治验收或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报告复印件;③年度生产报表;④年度各类监测报告;⑤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三)审核阶段

1.各环境监察中队结合企业申报和日常监管情况审核后报市环境监察大队审核登记,监察大队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抽查。登记后的排污申报表录入“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进行排污量核定和排污费核算。

2.审核中对申报数据和申报内容有异议时,进行现场核查或监测复核。

(四)核定阶段

1.排污量核定实行“年申报、季核定”制度。排污单位年度申报后由于停产或生产工艺发生改变等原因造成污染物有重大改变或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单位必须分别在变更前15日或变更后3日内履行月变更申报手续,并提供监测报告。排污单位停产需按要求上报监察大队,经核实后作为排污量变更依据。

2.环境监察大队和各监察中队依据国家有关排污量核定要求,根据排污企业排污申报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排污种类和数量的核定,核定后的排污量由监察大队制作《排污核定通知书》送达各排污企业;对无异议的排污量由监察大队作为排污费征收依据,依法核定排污费。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提高技能。排污申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责任到人。环境监察大队要依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通过以会代训等形式,加强排污申报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排污申报质量,确保排污申报工作顺利进行。

(二)全面申报,突出重点。加强对全市各类排污单位排污情况的摸底排查,杜绝少报、漏报、瞒报,特别是加强对市控以上重点排污企业排污申报数据的现场核查认定,确保排污申报数据真实、合法、有效。

(三)扎实开展,确保时效。环境监察大队及各中队按照方案要求,做好各个阶段的工作。同时对排污申报内容做到“三个查清”,即:查清企业原辅材料使用量,查清企业生产工艺及投入产出情况,查清企业设施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类型、数量和浓度,为年度排污申报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排污申报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工作,事关全局。局属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主动为排污申报工作提供技术资料和相关数据,坚决克服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现象。局纪检督查科将各单位排污申报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列入年度目标法考核内容,并按照要求对各单位排污申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察,定期通报各单位工作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