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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文知识论文范文精选

语文知识论文

语文知识论文范文第1篇

小学生在习得拼音和一定数量汉字的基础上,对语文知识的学习已经不是从无到有的过程,而是从少到多、从浅到深的过程。支架式教学模式的重要起点是激发学生的认知冲突,激发学生主动探索新知识的兴趣。这就需要在小学语文的教学过程中,以学生的已有知识和思维发展水平为基础,设计导学问题,以指引学生的自主学习。例如,在《奶奶的白发》这篇课文的学习过程中,教师以儿歌“爷爷亲、奶奶好,天天为我们把心操,奶奶的头发全白了,我们的步子加快了”导入课程,然后以问题“奶奶的白发是什么样子的,为什么奶奶会有白发,奶奶的白发会变黑吗”为指引,引导学生展开课文的自主阅读。奶奶的头发是雪白雪白的,这样雪白的头发一半是爸爸给的,一半是小作者给的。教师提出问题:“奶奶在平时为自己和爸爸做过什么事情?”学生回答,奶奶做饭、洗衣服,奶奶对自己的呵护和关心,学生们通过生活中具体的案例,逐渐理解奶奶的白发是辛苦所致,并培养学生对奶奶的尊敬和爱戴。在奶奶的白发还会变黑的问题指引下,学生逐渐理解,辛苦和操心逐渐使奶奶的身体变得脆弱,要孝敬奶奶,教师引导学生进行“为奶奶洗脚,祝奶奶幸福”的主题活动,引导学生在实践中体会文章的情感。

二、以生活化的教学情景促进学生的学习

语文课文内容与当时的社会背景密切相关,理解课文内容必须与当时的情景结合。例如,在《乌鸦喝水》这篇课文的学习过程中,教师引导学生自己动手叠一只小乌鸦,并准备一个高脚小口瓶子,让学生自己实践,想办法让自己的乌鸦喝到水。学生们不断尝试,有的学生想到把瓶子放倒,有的学生想到把瓶口用石头砸破,有的学生想到自己拿瓶子喂乌鸦喝水等等,学生的方法千奇百怪。这时教师导入新课,引导学生自主学习乌鸦是怎样喝到水的,乌鸦想到了哪些办法,哪个办法使乌鸦喝到了水,哪些办法乌鸦没有喝到水,为什么那些办法没有让乌鸦喝到水。学生一边读课文,一边实践,逐渐画出文章中的几种方法以及各种方法成功和失败的原因,也就是逐渐掌握课文的基本内容。同时以小组为单位,展开讨论,学生以乌鸦为主体展开思考,有的同学思考,乌鸦用嘴衔着石头力气不够大,打不碎瓶子,而且破的瓶子会把乌鸦弄伤,有的同学说乌鸦力气不够大,瓶子倒不了等等,学生在讨论中体会乌鸦的智慧,并体会到遇到问题发挥智慧的重要作用。

三、以扩展性学习促进学生知识的巩固

语文知识论文范文第2篇

知识产权意识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是社会意识中特殊的一种。知识产权意识具有多样性统一的特质,由于知识储备、文化背景、受教育程度、所处的社会地位和社会阅历不同,人们所具有的知识产权意识有很大的差距。即使是高职学生这一单一群体,不同专业不同地域的学生所具有的知识产权意识也有所不同。知识产权意识的教育受各方面的影响,课堂教育、学校文化、地域文化和时代背景等都能影响高职学生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和形成。高职学生知识产权意识可以表述为高职学生群体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理论和社会现象的认识。换言之,高职学生应当形成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懂得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我们完善知识产权保障,需要构建一个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保障体系,知识产权意识的教育则是这一保护体系的根基。唯有从意识上认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才能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动性。

2知识产权意识教育的必要性

2.1科技创新的需要创新是经济发展的原动力之一,学会用知识转化为经济力量是现代经济竞争中的杀手锏。技术的革新创造,需要良好的知识保护制度,更需要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就高职院校这一特殊环境而言,是产、学、研三者巧妙结合的重要科技基地,能够将研究课题转化为实际的经济效能投入市场,将知识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生产力和生产水平。显然,在这样的过程之中,如能在高职教育中融入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结合不同学科的学生的知识体系,结合各种专业知识进行知识产权意识的教育,培养出具有高水平的知识产权意识的高职学生,那当他们走向各种工作岗位,熟练运用已有的知识的同时还知道如何利用合法手段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将在知识经济竞争的洪流中展现不一样的风采。

2.2高职学生综合素质提高的需要就现阶段的高职学生素质培养来说,知识产权意识更显得重要。很多高职学生的专业知识很丰富,创新能力和动手能力都很强,但是他们并不懂得如何利用《专利法》、《著作权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他们的知识产权意识有待提高。并不是说他们不愿意去增加相关的知识储备和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水平,而是,面对知识产权法这样晦涩的语言,他们显得无从下手。在教学安排上没有相关的课程,而自学又很有难度,他们渴望通过易于接受、理解的方式获得知识产权相关的知识。在专业教育中融入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能够满足这样的需求,并能够更加全面的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

3高职院校知识产权意识教育的内容

3.1高职学生对知识产权的认知主要包括对知识产权的了解程度、获取相关信息的渠道、对身边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现象是否有具体的认识和态度等。具体而言,知识产权认知教育主要包括著作、专利、商标三大方面。

3.2高职学生的知识产权理念主要指的是高职学生对于知识产权的本质、根本原则及其运作规律的理性认知和整体结构的把握。它是高职学生对于知识产权本质及其规律的整体、宏观的把握和建构,是一种理智的思想,是一种态度和方法。高职学生对于知识产权的价值判断是构建知识产权理念的核心内容,也即对知识产权所占据的社会地位、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高职学生对何事何物何时该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何时何地不该用知识产权来阻隔,应当有符合法律规范的价值判断。

3.3高职学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具有其特有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的专属特性(即排他性)和知识产权的地域特性、时间性上,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权利有所不同。而高职学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主要包括自我保护意识和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两个方面。首先,从自我保护意识方面来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体现在高职院校中科研成果的保护、学生的创造性成果的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流失的防治等方面。高职院校本身就拥有雄厚的科研实力,人才和技术力量都相对集中,是知识产权诞生的重要基地,高职院校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意识非常重要。其次,从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方面来看,科研时懂得查阅他人的研究成果不仅可以节约人力、物力、财力还可以保证自己的科研成果受到保护,不会因为侵权或者重复研究而白白浪费资源。

4高职院校知识产权意识教育现存的问题

4.1重视不够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日趋完善,知识产权的教育也得到了全面的发展。各大高校纷纷开展知识产权法相关课程,某些高校还率先开设了知识产权专修学位和第二学位,这些都是我国知识产权教育领域取得的重大成果。但是,相比发达国家而言,我国高职院校对知识产权意识教育的重视程度还不够,这特别体现于高职学生必修课中关于知识产权意识基础知识的课程极少。严重限制了高职学生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现状以及中国与国际社会普遍水平差距的了解。

4.2队伍不强我国高职院校中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教师极度缺乏,能将知识产权意识教育融合到不同的专业知识中进行教育的就更是寥寥无几了,对于没有知识产权知识背景的高职学生来说,生涩的知识产权知识并不容易消化吸收。受教育者的要求和目前的教育者的水平之间存在着不可否认的差距。目前,我国高职院校知识产权意识的教育工作多是由思政教师兼任,他们接触知识产权意识的时间也不长,理论和实践经验也有限。而正是因为很多知识产权教育者本身对知识产权认识的程度不够深入,他们的实践经验往往也远离了知识产权本身,所以这样的教育团队,难以进行丰富和生动的教学。

4.3内容呆板由于知识产权意识教育是一个新兴的课题,所以教育者所拥有的教学经验和典型教学案例也不足,教育的过程显得不够生动和丰富。对于希望获取知识产权教育的高职学生而言,他们认为课堂中的知识产权意识教育显得呆板和生涩,难以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乐趣。目前,高职院校主要以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工业版权保护具体条文讲解等晦涩难懂的知识产权基础知识灌输为主。虽然与生活息息相关,但是仍然容易让在校高职学生觉得抽象模糊,单纯的知识传授使得知识产权意识的教育难以达到理想的预期效果。

4.4形式单一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意识教育主要通过课堂灌输、新闻宣传等形式开展。生动有趣的校园活动和吸引学生视线的相关专业网站并不多。而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是整合的。知识产权的教育,应该左手拉上自然科学,右手拉上管理科学,通过多渠道、多途径,包括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只有这样才能培养一支精通国内外知识产权规则的技能型高级专业人才队伍。

5高职院校知识产权意识教育的对策

高职院校知识产权意识教育的方法不应当仅仅是课堂灌输。它需要多重的教育形式来承载,而且需要依据高职学生所迫切希望了解的知识产权意识的有关内容来进行,要按照学生能够容易接受的方式方法来教学,使知识产权意识的教育符合人性的需要。第一,融合德育,宣传教育。高职学生知识产权意识教育除了利用课堂教育之外还应当利用德育工作和宣传工作的方式方法来开展。比如,开展一系列的“专利保护”征文活动、“商标侵权”演讲活动、“创新与传统”辩论赛、“知识产权”知识竞答比赛“、知识产权”宿舍文化宣传等等。小到以宿舍为单元的宿舍会议讨论、宿舍文化海报、宿舍主题会议,大到全校规模甚至是全国规模的创新科技大赛、大学生辩论赛、创业设计大赛等比赛,都可以丰富多彩地开展知识产权意识教育。第二,与创新意识的培养一同发展。对于具有丰富创新能力的高职学生来说,创新科技活动的开展能激发学生浓厚的参与兴趣。从与专业相关的创新点子入手,立足本身的知识背景来拓展专业知识,开展诸如“科技创新夏令营”“、研究性课题小组团队”、“科普学校”等实践活动,将创新意识与知识产权意识一同灌输和传授给大学生,激发他们的兴趣和体验冲动。第三,开展专利申请活动,树立知识产权榜样。同辈榜样和身边榜样的影响力远远比全国模范和民族英雄的影响力更为鲜活有力。在不同的专业和系部开展专利申请活动,使得高职学生的好的创意能够落实,来源于点滴的灵感能够在老师和同学的帮助下转化为智力成果。让学生亲身体验专利的申请和获得,更加直观的体会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在提升高职学生综合素质的同时,也培养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培养起身边的知识产权模范,能够带动全体高职学生正视知识产权意识的重要性。第四,依托本土资源,建立教育基地。将课堂延伸到社会,与本地的大型的企业牵手,让高职学生有更多的机会接触社会,接触到工作岗位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尊重意识的重要性。通过考察企业文化和企业中知识产权的作用力,通过生动的社会实践活动来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开展知识产权特色教育,更好完成人才的培养以及输送的桥梁作用。

6结语

语文知识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事实;价值;价值事实非价值事实

1事实与价值关系的演化

在哲学领域,“是”与“应当”的关系问题是导源于事实与价值的关系。将“事实”与“价值”分离,是西方文化的传统。在西方哲学史上,英国哲学家休谟首次提出了事实知识和价值知识问题,以事实与价值的区分为基础提出了事实知识与价值知识的区别。他认为事实知识可由经验证明,有真假之分,而价值知识则不可经验证明,也无真假之别。同时从事实也推导不出价值,从而否定了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关联性、一致性。德国哲学家康德关于事实世界与价值世界的区分,并相应把人的认识分为事实认识与价值认识,而且也否定了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关联性、一致性,这都成为后来新康德主义、逻辑实证主义者建立价值哲学的根据。

与此同时,自休谟提出事实与价值截然区分后,西方哲学界也不断有学者(如杜威、马斯洛等)对休谟等人的观点提出质疑。杜威把自然科学方法引进道德评价领域,这主要是通过以下几个步骤来实现的:“首先是根据道德问题情境提出要加以解决的道德问题;其次是针对问题提出一个假设性的价值判断,即关于要达到什么目的的判断;再次是联系道德问题情境对假设性的价值判断进行观念的、符号的分析,并以之指导具体行为,改造所面临的道德困境,如果行为结果与预期目的相符,那么价值判断便被接受,否则便被拒绝”。这样,杜威就通过所谓的“试验法”把事实和价值联结起来了。当然,杜威等人所探索的关于事实与价值的统一并不成功,至少还如摩尔的追随者所说的那样,他们仍旧犯了“自然主义谬误”,他们并没有根本改变传统自然主义的研究方式,也没有真正理解休谟等人提出的问题。

当代西方,马斯洛就将科学与人(价值)融合起来建立了一个科学人本主义的整体构架。以之为基础,马斯洛就在西方哲学中一直断裂的事实与价值之间假设起了桥梁。“在马斯洛看来,是与应该的这种互相排斥的古老对立是虚假的对立,二者是完全可以贯通与统一的,即通过某种‘同时看到是和应该的’、‘统一的意识’来实现与应该的融合统一”。总之,马斯洛认为应该性是由事实性创造的,应该是事实性认识的一个内在固有的方面。“某物变得越‘是’,它也变得越‘应该’”。也就是说,事实之“是”与价值之“应该”本来就是融合在一起的,对它们的割裂只能使人性受到扭曲。而马斯洛的理论通过对人性规定和生存现实的整合,既肯定了人之“应该”的超越取向,又肯定了人之现实存在作为达到应该的基础环节的意义,从而使科学人本主义成为一种现实的、超越科学与人性、“是”与“应该”鸿沟的理论。

马斯洛的看法是有一定的道理。但马斯洛断言“是和应该等同”,事实和价值融合,关于世界如何的陈述也是一个价值论述,这样把“是”与“应该”,事实与价值完全等同起来,否认二者的区别,把问题简单化,又似乎走到了另一个极端,所以这种看法并没有真正的说明事实与价值的关系。

从上述观点演变过程来看,笔者认为西方学者坚持事实与价值,“是”与“应该”之间有一道“鸿沟”,认为二者无法过渡的观点是片面的。对事实与价值关系的观点应持这样的观点,即区分价值和事实有重要意义,但将之绝对化则不能成立。因而,可以说事实与价值、“是”和“应当”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用辩证法的话来说,则是对立与统一的关系。

2事实与价值的区分

大多数学者都认为事实乃是客观存在的,无论是历史的还是现实的,它都与认识的主体无关;价值则反映认识主体和认识客体的关系,是客观事物满足人的需要所产生的一种意义倾向,表示“物”对人有用和使人愉快的属性。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人们对于客观的现实的反映是以客体作为反映对象,阐明“是什么”的问题,它不以认识主体为转移;从价值论来看,则是以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作为反映对象,阐明“应该是什么”的问题。事实上,这里所说的事实是一种狭义的事实,是认识论意义上的事实。除此之外,还有广义上的事实。尽管我们通过分析可得出,事实与价值是有区别的,但这种区别始终是相对的。因为上述事实实际上是指除去价值以外的客观存在的事物、过程、关系和属性,这里的事实是狭义的事实,因为这里的事实中所包含的关系是价值之外的关系。而按照事实本来的含义,事实应包括价值,因为价值和价值关系也是一种客观存在,正如王先生对广义事实的定义,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一切,包括价值和价值关系在内。所以,客观存在的价值和价值关系,也是一种事实,即“价值事实”。

正如王玉樑所指出的:“本体论意义上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或作为实践和认识对象)一切事物、过程、关系和属性的总和;价值则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是客体关系范畴”。由此可见,本体论意义上的事实与价值的区别是明显的:首先,事实是客观存在着的实际情况,包括关系在内,但不限于关系;而价值则是关系范畴,不是实体范畴。其次,从认识论角度来说,事实作为客观存在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因人而异的,而对所有的人一样,是确确实实存在的。价值作为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功能、效应关系,虽然是关系,但价值实际上是因人而异的,没有固定的标准。

事实分为价值事实与非价值事实。价值事实与非价值事实(狭义的事实)虽然都是事实,但它们毕竟有自己的特点。从休谟、康德以来所说的与价值相对的事实,实际上都是非价值事实。

因此,那些企图通过价值事实来否认非价值事实(狭义的事实),否认事实与价值对立的意义,认为这是一种虚假的对立的看法是不全面的。因为事实与价值的对立实际是狭义的事实的对立,即非价值事实与价值事实的对立。而“非价值事实与价值事实的对立是客观存在的,这两种事实各有特点,认识和把握这两种事实的特点,是研究价值理论的出发点,价值哲学的历史正是从区分事实与价值开始的,这一点其意义不能低估”。此外,李先生提出的“价值事实”使不少人认为,价值也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一种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说,“价值事实”指出价值也是一种事实,这就有助于使价值与事实的关系精确化,有助于搞清价值与事实的关系,这也是有意义的。超级秘书网

既然价值也是一种事实,那么,就不能只看到价值与事实的区别,而看不到二者的联系,所以不能把二者绝对地对立起来。

3事实与价值的联系

造成西方文化中事实与价值绝对对立的最大根源是“把价值现象严格限定在人的主观认识领域内,否认存在客观的价值现象”。因此,在研究事实与价值联系的时候,就要避免上述的不足。这样才能真正全面看待和研究事实与价值的关系,填平事实与价值之间的人为设立的“鸿沟”,从而取消事实与价值的绝对分离。

要谈论事实和价值的关系,不得不涉及“是”与“应该”的关系问题,即能否由“是”推导出“应当”的问题,也就能否由事实推导出价值的问题。

一方面,的确“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推导出“应当”,因为主体认识了一定事实(“是”),必然要与主体的利益联系起来,形成一定的价值判断,从而就可推导出“应当”。因此,可以说认为价值判断不需要以事实陈述为根据,是由主体决定的,是不妥的。因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是主客体的关系范畴”。这种效应是客体对主体的客观的作用和影响,是主客体的相互产物,是客观存在的,不是由主体决定的,也不是由客体决定的,是由主客体相互作用中客体对主体的作用和影响决定的。

另一方面,由于两种事实的区分,即价值事实与非价值事实的区分,我们可以明白,事实与价值并不是绝对分离的,也不是分离得了的,价值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事物之间普遍相互作用所引出的“价值事实”。主体的价值取向不仅要从主体的利益和需要出发,而且还必须以客观事物和规律为根据,以事实为根据。缺乏事实根据的价值取向是主观盲动的,必然导致失误。所以,主体在确定自己的价值取向时,既要了解自身的利益、需要,又要了解客观事实,尽量避免无事实根据的价值决策由此可见,“是”可以推导出“应当”,需要一定的中介,即把事实(“是”)与主体利益结合形成的价值判断。这是就自然事实或非价值事实的“是”来说的。事实和价值的统一并不是像某些西方学者所阐释的那样,仅仅在于从“是”可以推论出“应当”,而更在于价值现象本身就是“是”,本身就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价值与事实的统一并不是指价值过程可以外在衔接于事实过程,而是指价值过程和价值现象内在的就是事实过程和事实现象本身。“是”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推导出“应当”,“应当”必须以“是”为根据,即价值必须以事实为基础。可见,价值是有其事实根据的,这就从一个方面确证了价值的存在。“应当”虽然是规范范畴,是主体的价值选择,不属于客观存在,但主体“应当”如何,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否则就会导致失误。所以,“主体的价值选择是以事实为根据的,正确的价值选择是客观存在的价值关系的反映”。由此不难看出,价值是客观存在的,这也就很好的避免了西方否认存在客观价值的现象。

20世纪以来的科学哲学的研究,以及社会的发展都显示出单纯强调事实与价值对立的局限。事实上,一切知识,包括自然科学知识和社会科学知识,都是历史的,也是社会的和文化的建构起来的。

总而言之,价值是关系范畴而不是实体范畴,必须把实体意义上的事实与价值事实区分开来,但二者不是没有联系,这种联系是可以通过“是”与“应当”的相互转化来理解。也就是说“从事实向价值的过渡也每日每时都发生在我们的生活实践中,由于实践能动地介入实在过程,可能的东西转化为现实,并纳入合乎目的和需要的轨道,理想、价值、规范等等也就密切联系于现实事物”。一句话,事实与价值是既对立又统一的。

参考文献

1李连科.哲学价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

语文知识论文范文第4篇

新课程对中学语文教师专业知识的需求也是与时俱进的。中学语文教师要有强烈的知识更新意识,在课程改革中努力与时俱进,及时了解和学习语言学、文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并努力将这些成果转化为可供利用的教学资源。要时刻掌握语文课程改革方面的新动向,熟悉语文教育理论方面的新发展,努力用这些新的知识指导自己的教学实践。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语文课程改革的要求。

二、扎实创新的专业能力

语文课程改革给语文教学带来了很大变化,面对新的教学要求,很多老师都意识到了自己专业能力的不足和对课改的不适应。具备怎样的专业能力才能适应课程改革的要求呢?一方面是扎实的专业能力,另一方面是创新的专业能力。扎实的专业能力是指教师从事语文教学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主要包括理解教材、驾驭教材、了解学生、设计教学等语文备课能力;组织教学、运用教具、教学应变等语文施教能力;对学生成绩进行考核和对教学效果进行评价等语文考评能力。创新的专业能力,是指教师要始终以创新精神对待语文教育教学工作,努力在语文教学的方法、内容、过程等方面进行优化和创新。

三、以科研促教学的专业发展意识

在长期重复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很容易对教学心生厌倦,导致自我思考意识的钝化、自我发展意识的萎缩,严重影响教学效果,到最后还会产生对自我价值的怀疑和职业危机感。怎样才能打破这种不良循环呢?最好的办法是“边教学,边研究;边研究,边教学”。课程改革明确提出教师要做“研究型教师”“专家型教师”。但实际情况是,相当一部分语文教师教学反思和科研的意识欠缺,惧怕变革,不重视教学经验总结,不会撰写教学科研论文,更不知道如何从教学反思与科研中获得实践性知识充实、发展自己。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最主要的原因是教师的角色意识还没有完全转变,没有意识到教师其实是教育知识的生产者、研究者和创造者,也没有意识到教师可以在教育教学实践中针对具体的问题进行思考和研究,从而提升自己的教学水平。

四、合作、沟通、对话的教育教学态度

语文知识论文范文第5篇

本文作者:王艳秀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

中介法的寻求

寻求道德客观性的第二条路径是以功能性概念为中介将事实与价值联结起来,这是一种历史主义的方法,以德性伦理学和社群主义为代表。社群主义代表人物麦金太尔在他的著作《追寻美德》中用历史叙事的方式描述了启蒙主义的理性主义价值观的起源和嬗变,并揭示了启蒙运动的道德合理性论证的失败。他认为当代道德哲学实际上陷入情感主义之中。情感主义实际上对道德哲学的全部历史下了一个判语:一切为一种客观的道德提供理性证明的企图都不能成功。事实与价值之间鸿沟的出现是同现代道德争论中对功能概念地位的否定相联系的。如果功能性概念能恢复,沟通事实与价值间鸿沟的基础将会建立起来。因此,麦金太尔试图以功能性概念为中介搭建起事实与价值间的桥梁。麦金太尔首先对“是”和“应当”的两分法这一由休谟奠基的现代道德哲学原则进行釜底抽薪式的批判,证明启蒙思想家们的道德证明必然失败,由此推论出这一失败导致了事实与价值之间内在关联的断裂。启蒙思想家们的道德证明中存在着不可解决的问题。这种矛盾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首先,启蒙思想家对“道德的内容是什么”这个问题的意见是一致的,而且也都同意关于他们的证明应诉诸于人性特征,“他们都认为,这种论证的关键前提是描述人性的某一特征或某些特征,而道德的规则也就会被解释和证明,那些能够期望被一种具有这样一类人性的存在者所接受的规则”[1](P66)。但是,对于“什么样的人性特征为道德提供了根据”这一问题,他们的观点则是互相矛盾的。例如,对于狄德罗和休谟来说,相应的人性特征是激情,而对于康德来说,相应的人性特征则是理性规则的普遍性和绝对性。其次,从深层来看,道德观念与人性观念之间的不一致是由于二者之间缺少一个目的论的人性观作为中介。麦金太尔认为道德观念与人性观念的基本结构应该是亚里士多德所分析的三重架构:即区分偶然所是的人性(处于未受教化状态的人性)和实现其本质性而可能所是的人性,通过道德训诫才能实现从前者向后者的转变。而道德训诫是通过实践理性和经验的教导在共同体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启蒙思想家“拒斥任何目的论的人性观,认为人具有规定其真正目的的本质”[1](P69)。这一观点会导致以下后果:第一,消除了任何有关“实现其目的而可能所是的人”的概念必然消除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内在关联,从而由人性之是无法合理推出人性之应该。由于无法作出以人性事实为基础的道德评价,人的概念因此失去了逻辑根基。第二,当人性之应该不能合理地从人性之是中推断出来,便无法形成任何道德标准,因为没有任何充足的理由和权威能够强迫人们接受这些道德规范。第三,没有任何历史性与目的性的人只能是具有抽象人性的抽象自我,这一抽象的自我必然毫无个性,没有确定的目的,更没有能力做出任何道德判断。麦金太尔通过上述论证一针见血地指出:“处于古典的亚里士多德传统中的道德论证———不论在其古希腊形式中还是在其中世纪形式中———都至少包含一个功能性概念,即被理解为具有其本质特性和本质目的或功能的人这一概念,并且当且仅当这种古典传统在整体上遭到基本否定时,道德论证的特性才被改变,从而落入某种形式的‘是’前提中得不出‘应该’结论这一原则的范围之内。”[1](P75)这就是说,功能性概念的丧失是直接导致“是”与“应该”分离的罪魁祸首。因此,麦金太尔试图通过历史主义的方法,确定本质性的人的功能性概念,恢复目的论框架。所谓功能性概念,是指某种事物的概念就是具有功能的事物的概念,对一种功能性事物的概念的任何恰当的定义都必须部分地依据那个事物功能或目的而被建构起来,借助功能性概念可以从事实性前提中得到评价性结论。即一个“是”的前提能够在有的情况下承担一个“应当”的结论。它可以断言一个原则,其有效性不是从某个一般的逻辑原则,而是从所用的关键词项的意义中推出来的[1](P69),这个词项(即关于某物的通行标准)就是功能性概念。在麦金太尔看来,功能性概念的确立需要以下三个元素:首先,以目的论框架为基础。按照麦金太尔的观点,做人就应该做一个好人。但做人为什么就应该做一个好人呢?麦金太尔借助了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观点,即善是人类本性意义上的目的,是人作为一个种类所特有的追求目标,人最终极的目的是过上幸福生活。所以做人就应该做一个好人。正是通过设立目的论大前提(幸福),一方面,说明人为什么会追求至善,另一方面,以此统摄行为者的伦理取向,从而使行为的正确性能在这种目的论框架中得到说明和辩护。第二,以德性实践为手段确立美德的意义和功能。人对至善的追求决定了德性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麦金太尔特别强调指出这里的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是内在而非外在的,也即如果脱离对手段的描述,就不可能充分地描述目的。因此“德性是一种获得性品质”[1](P243),美德的意义与功能是在对德性的践行过程中确立起来的。这里的“实践”不是泛指任何生产活动或技术活动,而是特指能够实现主体内心价值的社会合作活动。第三,以共同体传统为德性实践的背景与场所。麦金太尔洞见到单纯以美德概念为动力的人类生活会有两方面的缺陷:首先,它会被冲突和专断所宰制。德性生活意味着主体的选择,但善是多样的,在此状况下进行的选择意味着善与善之间的悲剧冲突是有可能发生,这实质是无选择标准的现代自我的重现;其次,如果没有一种被设想为一个统一体的整体的目的的引领,个别的美德观念只能是部分的,不完全的。由于实践是“融贯的、复杂的并且是社会性地确立起来的、协作性的人类活动形式”[1](P238),因此要在整体性的生活背景中才能得到理解。这里的“整体性”具有双重内涵:一方面,个人自身生活的整体性;另一方面,个人存在于其中的历史叙事系列横向与纵向的整体性。二者共同构成了“叙事的历史”,处于叙事历史中的人是占有特定社会角色的,角色赋予了个人的功能性内涵,履行角色的功能就是德性践行的过程。角色赋予了行为者践行的内容。而角色的内涵因其源于共同生活的叙事,具有客观的真实性或虚假性。现代之所以否定道德判断的客观性,恰恰是因为缺少这样一个实在性的基础。只有认识那构成产生了个人的文化世界的社会基质的定义和特征,才能理解“好人”的通行标准。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麦金太尔把人的生存及其实践看作目的论的,而目的的设定权托付给行为者所身处的共同生活,共同体的价值、规范和目标就是最高的善。通过求诸于我们生活其间的各种各样的和多层次的道德共同体(家庭、城市、群体、社团和联合体),去寻求完整的而非片面的、实际的而非抽象的、具体的特殊的而非普遍主义的道德理解。建立在实践基础之上的美德因此具有了客观性,而不是主观任意的情感产物。

超越论的寻求

寻求道德客观性的第三条路径是超越论的,也即超越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将客观性界定为一种“合理的可接受性”,以普特南为代表。普特南认为“事实判断对价值判断”和“事实真理对分析真理”这两个二分法已经败坏了我们关于伦理推理和有关世界描述的思考,特别是妨碍了我们看清评价与描述是如何缠绕在一起并且相互依赖的。他否定了逻辑实证主义建立在事实与价值分离基础上的“客观性”,认为道德客观性之所以可能,关键在于对“客观性”的实用主义解释。他一方面反对存在绝对客观的“旁观者的目光”,另一方面也反对相对主义的“不可公度性”的观念,而试图寻找一条中间道路,即作为“合理的可接受性”的客观性。首先,普特南批判了善的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善的主观主义通常认为要从事实陈述中推出道德结论,先得有一些道德前提,但是,伦理论述是不能合理地加以证明的。既然伦理评价无法还原为事实,只是不科学的空谈,于是道德知识成了问题,由此主张一种“善的主观主义”。这一观点揭示出了伦理学的“认识论难题”:伦理价值是一种与物自体无关的投射,从而消除了道德判断的认识论地位,也即通过否认当我们作出道德判断时,我们真的确实说过一些是真的或是假的东西,通过说价值只是“我们投射到世界上的感觉”,来“消除”关于道德信念的认识论地位这整个问题。[5](P66-67)普特南认为主张善的主观主义与主张形而上学实在论是直接关联的,“事实上,形而上学实在论和主观主义不是简单的对头,在今天,我们对物理学太倾向于实在论,而对伦理学又太倾向于主观主义,这两个倾向是相互关联的。正因为我们对物理学实在论倾向太重,正因为我们将物理学看作是唯一真的理论,我们才倾向于对不能还原物理学的描述采取主观主义态度”[6](P153)。可是,物理学之外,其他一些词如指称、色彩,同样地无法还原为物理学话语,但却是正当的,且必须是正当的,否则物理学本身的正当性也是可疑的。伦理学的相对主义认为价值是“偏见”的产物(即是说纯粹是主观兴趣),普特南举喜欢香草冰淇淋(v)还是巧克力冰淇淋(c)为例,说明通常相对主义者以此为例说明偏好的主观性,但与此相对的是,在“仅仅由于种族原因而大肆杀害犹太人是错误的”这一判断中,人们却坚持在这个问题上的分歧是客观的。尽管事实上,这两个例子并没有本质的区别,所以,根据香草冰淇淋讲的例子说明价值的主观性,这一论证是有问题的。在普特南看来,如果把“主观性”的理解为相对的话,价值可以是主观的。但同时又不失其客观性。因为“价值判断通常表达了心灵,人格性和性格的持久特性”。“只要有一个世界,就得先有一个合理的可接受性标准。”[6](P158)既然关于伦理学的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都是不可靠的,那么伦理学在何种意义上是客观的呢?既然事实与价值不是完全没有任何关系,那么对于何谓价值的客观性也需要重新理解。这个对于客观性的界定面临这样一个问题:既然我们创造的道德映像可以存在更好或更坏,那就需要假定存在着关于什么是更好或更坏的标准,当我们询问这些标准的地位时,关于道德谈论的认识论或本体论的整体问题难道不会重现吗?普特南在“作为事实和作为价值的合理性”一文中回答了这个问题。第一,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实用主义者总是主张,标准和实践必须一起发展,并由一个精致的相互调整的程序不断修改。”[5](P69)我们依据其来判断和比较我们的道德映像的标准本身和道德映像一样也是创造物。道德映像是人类创造物,但那并不意味着,我们使用其中一种或另一种道德映像的语言所做出的判断不可能是正确或错误的。然而他们是人的创造物这一事实确实意味着原则上它们可以被取代、合并、联合,等等。第二,这种主张不同于非理性主义。露丝•安娜•普特南诉诸于“需要”这个概念。正是因为有实实在在的人类需要,才使区分好的或坏的价值成为可能。杜威告诉我们,人的需要也不是先在的,人类在不断的重新设计自身,我们创造需要。那么,在普特南看来“我们具有何种客观性”呢?即一旦我们放弃了本体对象和性质的整体图画,我们的信念之网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世界本身?第一,“客观性”不是离开了人的形而上的东西,不论是道德的客观性还是物理的客观性,都不可能离开了人的活动来加以探讨,实践以及与其相关的价值是谈论客观性的必要前提。实用主义反对以第三者的旁观身份谈论任何理论话题。普特南指出,只有明智的人才知道什么叫明智,只有懂音乐的人才知道什么是好音乐,一切的认识都以范式为前提,而范式则是在人的实践当中完成的渗透了事实和价值两方面的东西。因此客观性不在于与对象的惟一对应,而只能在一个文化的内部才能得以把握,是特定的文化为“善”提供了合理的可接受的标准,从而在文化内部,“善”具有了某种和物理事实同样的客观事实性。伦理学在这个意义上同样是关于事实的理论。第二,这样,客观性就不是“我的”客观性,而只能是“我们”的客观性。普特南指出,在一个文化社群中,说某一事实是客观的,即意味着相信这一事实是合乎理性的,而理性上的可接受性或“合乎理性”的标准则涉及到一个文化社群的价值问题,是文化社群为我们制定了客观性的准则并使得这种客观性成为可能。第三,客观性一方面立足于事实条件,另一方面随着传统的改变而改变。在道德推理中,我们通常不可避免要诉诸那些在道德的话题中自身不能得到证明的价值或价值判断。但是,我们在起点的选择上是不自由的,选择总是按照事实条件进行的,而且每一事实条件都以其自身的方式决定着选择的本质。综上所述,普特南否认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认为事实与价值是互相缠绕在一起的,从而重新界定了客观性的概念,他认为不存在形而上学实在论所认为的绝对的上帝之眼,也不存在绝对的客观性,所谓的客观性只能是一种合理的可接受性。无论是事实判断还是价值判断都可以具有一种作为合理的可接受性的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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