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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安全论文范文精选

虚假安全论文

虚假安全论文范文第1篇

1.知道注意公共安全是有公德的表现,是遵守社会公德的基本要求之一。

2.以正反事例说明注意公共安全的重要性。

情感:

1.深感注意公共安全的重要性。

2.对不注意公共安全的行为表示反感。

行为:

1.注意公共安全,不做危及公共安全的事。

2.发现不安全的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教学建议

教材分析

本课是根据课程标准“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中有关“注意公共安全”的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编写的。一、二年级已初步进行过安全方面的教育,如不玩火,防触电;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提防坏人,不轻信陌生人的话,不吃陌生人给的东西,不跟陌生人走等内容。三至五年级,结合在活动中造成伤害的事例,进一步在此基础上说明注意安全的重要,不仅要注意个人的安全,而且也要注意他人的安全。六年级更进一步把注意公共安全上升到社会公德,注意公共安全不仅是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需要,而且与人民的生命财产息息相关。

本课开头安排一个“述说”,从学生最熟悉的“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上车”的问题说起,从而引入本课的主题:要注意公共安全。

教法建议

为了保证公共安全,我国采取了许多措施,以防发生事故。这些措施包括规定禁止在一些地方燃放烟花鞭炮,在有些场所设置公共安全标志,提醒人们注意公共安全。教材强调指出,我们每一个人都要注意公共安全标志,保护这些标志,并按有关要求去做。在课文中,画了一组安全标志图,有施工地点的夜间警示红灯,变压器旁放置的“危险,请勿靠近”的安全标志,汽车加油站的“严禁烟火”的安全标志,山道拐弯处的汽车减速标志等。教学时,教师还可根据本地区的情况补充一些。目的是让学生认识这些标志,注意和保护这些安全标志,并按有关要求去做,就可以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它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安全,而且也关系到他人的安全。这是本课的重点,必须让学生都懂得注意公共安全的重要性。因为只有弄懂公共安全的重要性,学生才可能自觉地注意公共安全。

教学设计示例

第六课为了公众的安全

教学目标

认知:

1.知道注意公共安全是有公德的表现,是遵守社会公德的基本要求之一。

2.以正反事例说明注意公共安全的重要性。

情感:

1.深感注意公共安全的重要性。

2.对不注意公共安全的行为表示反感。

行为:

1.注意公共安全,不做危及公共安全的事。

2.发现不安全的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教具准备

1.有关课文及练习内容的录像带。

2.有关课文、练习内容及安全标志的幻灯片。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1.看录像(根据“想一想”栏目编制的录像),启发学生初步感知公共安全的重要。

提问:在录像中你看到的是什么地方?看到了什么?为什么要挂这样的标志呢?

2.小结:设置安全标志是为了提醒人们注意公共安全,确保人们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

二、分析课文

过渡语:注意公共安全十分重要,它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和社会生活的稳定。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认识到了这一点。

1.看录像、幻灯片(根据课文第二段内容制成的录像片、幻灯片),认识不注意公共安全的危害,了解公共安全与社会、人民的关系。

(1)看录像。

提问:录像中那个放鞭炮的人为什么被送进医院?这给他个人、家庭及邻居带来了什么危害?

(2)看幻灯。

提问:这名儿童为什么向飞驰的火车投掷石子?这一行为给司机带来了什么困难?

如果没能及时采取措施,会造成什么后果?

小结: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不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只为一时方便、一己之利,或出于好奇心和好玩,就不顾公共安全,不为大家着想,因而不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还给社会增加了负担。可见,注意公共安全是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需要,是人民生命财产的保证。

板书: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需要

人民生命财产的保证

(3)讨论:为什么说注意公共安全是遵守社会公德的基本要求?

小结:注意公共安全与社会生活和人民的生命财产紧密相联,也是人们必须遵守的最起码的道德规范。

板书:社会公德的要求

过渡语:正因为注意公共安全是遵守社会公德的基本要求,与社会和人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所以,为了确保大家的安全,我国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

2.指导学生注意公共安全。

(1)放幻灯片(课本安全标志图)。

提问:你在什么地方见过这些标志?它们的作用是什么?

讨论:有了这些标志就能保证公共安全吗?

小结:设置安全标志是为了提醒人们注意公共安全,但并非有了这些标志就一定能保证公共安全。有的人为了一己之利、一时方便,无视各种规定,结果造成灾祸。因此,要想保证公共安全,就必须遵守各项安全规定,保护好安全标志。

板书:遵守各项规定

保护安全标志

(2)默读第二段。思考:液化气、煤气、机动车……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可能会出现某些安全隐患,如果发现这些隐患,我们应该怎样做?

板书:发现隐患及时反映

(3)提问:我们少年儿童能为公共安全做些什么?

自觉遵守各项安全规定;保护安全标志;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3.小结与过渡:通过学习,我们知道了注意公共安全是社会公德的基本要求,是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需要,与人民的生命财产息息相关。并且懂得了怎样注意公共安全。

三、联系实际,提高认识,指导行为

1.辨析思考。

(1)幻灯1:“评一评”栏目第一题。

提问:魏华的想法有什么不对?如果你是魏华会怎么做?

小结:为了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保证旅途中人们的安全,火车站的大门口都挂着“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上车”的标志。人人都应遵守这个规定。

(2)放幻灯2:“评一评”栏目第二题。

袁明家住的胡同里正在换地下管道,在胡同口放着一个“前方施工,请绕行”的牌子。放学后,袁明觉得好玩,便把牌子翻了过去,别人的劝告,他也不听。

提问:袁明做得对吗?为什么?

小结:袁明的做法不对。人人都应该保护安全标志,做到不挪动、不损坏。

板书:不挪动不损坏

(3)看录像(大意:一个中年人过马路不走过街天桥,跨越公路上的护栏,结果造成交通事故)。

提问:这个人的做法造成了什么危害?

小结:这种做法不仅危及个人安全,也妨碍公共的安全。

2.讨论。

注意公共安全十分重要,我们在注意公共安全方面应该怎样做?

小结:我们应该自觉遵守有关公共安全的各项规定,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安全标志,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3.联系实际。

(1)你注意公共安全标志了吗?

(2)你在生活中发现过不安全的隐患吗?发现后你是怎么做的?

四、根据“活动”栏目,布置课后开展“公共安全巡视员”活动

五、总结谈话.提出希望

今天,我们学习了第六课《为了公众的安全》。通过学习,懂得了注意公共安全的重要性,知道了怎样做才算是注意公共安全。希望同学们把所学到的知识印在脑子中,落实到行动中,真正做一个维护公共安全的好少年。

简论虚假广告赔偿责任

论文作者:王德山论文类别:行政法

王德山

近几年因虚假广告所引起纠纷时有发生,但广告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较多,案情比较复杂,对于广告者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及如何承担,本文拟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一、证照审查

根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广告者在广告时,必须依法审查广告主的有效证照,如广告主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等。广告内容不同,广告者应当审查的证照亦将有所不同。广告者未依法审查广告主的有效证照,应当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常常存在一种情况,就是广告主向广告者提供伪造的证照,以致于虚假广告出台。在此情况下,除广告者明知或应当知道证照是伪造的外,广告者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广告主提供伪造的证照,一方面,广告者也是受蒙骗者,另一方面,广告者无论从业务上还是从技术上不可能对每一个广告主提供的证照都———进行真伪鉴定,广告者亦无此法定义务。因此,广告者并无过错,一切责任应由广告主承担。

另一种情况是广告主借用他人证照。借用证照是一种违法行为,但个别广告主为应付广告者的审查,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等证照提供给广告者。在此情况下,被借用单位应视为广告主。如果借用人刊登虚假广告,致使他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出借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广告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是借用的,广告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广告虚假

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广告主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广告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广告虚假仍的,明显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联系人地址真实性。

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广告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受害人往往依据此条规定要求广告者承担民事责任。

广告法所说的真实名称、地址,作为企业来说,应理解为企业的注册名称和地址。但首先应当明确,法定代表人不等于联系人,联系地址不等于企业注册地址。其次,法律对于广告中的联系人和联系地址并无强制性规定,未要求联系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也不要求必须是企业登记的地址。因此,除企业名称外,广告中的联系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不是企业注册地,不能认为不真实,不能依此规定来要求广告者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受害人要求或者在解决争议时,广告者仍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地址(即广告主的企业注册地),可推定广告者应当知道广告虚假,适用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虚假安全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消费者食品安全信息基本渠道

论文摘要: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真实、充分、明确的食品安全信息;大众传媒客观、全面的宣传报道食品安全信息;消费者协会切实履行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的法定职能;政府以主动公开为主体、被动公开为补充,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是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信息的四条基本渠道。本文指出只有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起统一、完善的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反馈机制,才能真正实现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情权。

“民以食为天”,食品是最重要的生活资料,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为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然而,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形势却不容乐观,消费者甚至不同程度的陷入了食品安全恐慌中:吃牛肉恐惧“疯牛病”,吃猪肉害怕“注水肉”,吃鸡、鸭、甲鱼怕含激素太多,吃水发海鲜怕用甲醛泡过,吃蔬菜瓜果担心“残留农药”,吃大米怕拌了工业油,吃面粉怕掺了增白剂,喝牛奶担心受三聚氰胺污染……要消除消费者的恐慌,一方面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保证食品的安全性;另一方面要明确相关主体的食品安全信息提供义务,使消费者可以通过不同渠道获取必要的食品安全信息,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知情权的实现。笔者认为,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信息有以下四条基本渠道: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信息

从食品生产经营者处获取食品安全信息,这是消费者实现食品安全知情权最主要的途径,也是最直接、最常见的途径。笔者认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情权能否通过这种途径实现,主要取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依法履行其信息提供义务,即是否向消费者提供了有关食品的真实、充分、明确的信息。经营者提供食品安全信息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应当提供真实的信息。经营者通过标签、说明书、包装、样品、各种形式的广告(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以及直接的口头介绍等方式对食品的宣传必须与真实情况相符,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所谓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就是可能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信以为真的不实宣传。真实性是经营者信息提供义务的首要标准,我国《食品安全法》第48条第1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第54条第1款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这些规定都是真实性要求的具体体现。不真实的信息对消费者来说不仅无益,甚至还有害,经营者必须保证其提供的食品信息的真实性。当然,对于经营者宣传食品时所作的明显的艺术化的夸张,因为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法律无须加以禁止。

第二,应当提供充分的信息。食品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有关食品的信息,不仅应当真实,而且应当充分。对于可能影响消费者正确判断、选择、消费的信息,经营者都应如实提供,不能“报喜不报忧”。《食品安全法》第42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并明确了标签应当标明的具体事项。该规定确立了食品信息充分性的最低标准。为保证信息的充分性,食品生产经营者实际提供的信息应以此为基础并作适当扩展,而且这种提供充分信息的义务不以消费者的询问为前提。需要注意的是,提供充分信息并不是说要求经营者提供与食品有关的一切信息,如对于食品的具体配方,经营者一般无须告知消费者。来源于/

第三,应当提供明确的信息。经营者提供的信息除了要求真实、充分外,还要求明确,即明白确切。明白,要求经营者提供信息所采用的语言、文字应浅显易懂,尽量不使用晦涩难懂的词句,以使一般消费者能够理解;确切,这是使消费者明白的前提和基础,它要求经营者提供信息在表达方面应清晰准确,不会产生歧义。对此,《食品安全法》也有明确的规定,如该法第48条第2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根据以上分析,可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息提供义务的基本要求概括为:真实性、充分性和明确性。真实性保证所提供食品安全信息的“质”,充分性保证所提供食品安全信息的“量”,明确性保证所提供食品安全信息的“效”,三者缺一不可,从质、量、效三个方面确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信息提供义务的一般标准。

二、大众传媒提供信息

大众传媒,一般指的是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为大众提供信息的传播媒介。这里所称的大众传媒提供信息,限于大众传媒基于社会公益向消费者披露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的行为,不包括食品类商业广告等以营利为目的的信息传播行为。大众传媒对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揭露、批评,有利于打击制裁违法经营者,也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质量万里行”、“百城万店无假货”等的成功实践表明,大众传媒的舆论监督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大众传媒在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和舆论监督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揭露、批评应建立在可靠的事实和充足的证据基础之上,以免误伤合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大众传媒对食品安全所作的宣传报道,不但应当客观,而且应当全面,既要报道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也要宣传政府在食品监管中所取得的成效,尽量避免因报道的片面性而使消费者产生认识上的偏差,更不能一味追求轰动效应而作夸张不实的报道,引起不必要的恐慌。

三、消费者协会提供信息

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向消费者提供包括食品安全信息在内的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是消费者协会的法定职能。为保证其宗旨的实现,消费者协会应切实履行职能,尤其要增强为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和咨询服务的主动性,将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信息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各种途径如设立咨询电话、举办讲座、设立宣传橱窗、开办培训班等向广大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关于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提供信息能否推荐食品的问题,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见,《食品安全法》(下转第221页)(上接第219页)第54条第2款对此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这是对特定主体推荐食品行为所作的禁止性规定。根据该规定,不论出于何种目的,也不论采用何种形式,消费者协会均不得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依笔者之见,禁止性规定是为了避免被禁止行为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食品安全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一是为了避免推荐行为可能带来的对消费者协会的形象造成损害的后果;二是为了避免推荐行为可能带来的对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的后果;三是为了避免推荐行为可能带来的对其他未被推荐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后果。由大众传媒、消费者协会为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信息,体现了对消费者的社会保护。“消费者的社会保护,是指消费者组织、社会舆论等通过一定的形式,所采取的对消费者权益施以保护的活动。”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需要社会力量的支持。基于大众传媒的巨大影响力(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受众人数多)和消费者协会的宗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社会保护应以大众传媒和消费者协会为龙头。

四、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信息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为了自身的发展,会主动或被动的向消费者提供一定的食品安全信息。“但是,市场机制提供消费信息存在两个严重的问题:第一,市场机制提供的消费信息良莠不齐、真假难辨,缺乏公信力;第二,对经营者不利的消费信息往往被掩盖。政府向消费者提供信息的最大优势在于政府能够运用国家权力获取被经营者掩盖的真实信息,并向社会公布。”政府具有强大的公权力和发达的信息系统,可以比消费者更有效率的获取食品安全信息。可见,由政府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既是必要的,也是重要的。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的职责,这与其作为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法的地位是不相称的。我国《食品安全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职责,该法第82条还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先进性。

政府向消费者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政府主动公开食品安全信息(主动公开),另一种是政府依申请进行信息公开(被动公开)。为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知情权的实现,政府应抛弃“重管理、轻服务”的旧观念,切实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以主动公开为主体、被动公开为补充,向消费者提供准确、及时、客观的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信息、大众传媒提供信息、消费者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信息,这是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信息的基本渠道,也是消费者实现食品安全知情权的主要途径。“权利来源于社会现实,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则是社会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并非是单纬度的,而是各种关系之间纵横交错成网状结构相互联系”。消费者食品安全知情权是来源于社会现实的法律权利,是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涉及的社会关系也不是单纬度的,因而其实现途径即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信息的渠道必然也不是单一的。仅靠某一方主体的努力,或者说仅通过某种单一的渠道或途径,都无法真正实现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情权。从整体上(而不是局限于某个消费者、某项交易)来看,只有交错成网状结构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主体协同努力,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起统一、完善的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反馈机制,才能真正实现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情权。

参考文献:

[1]余卫明,梁小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例说.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

虚假安全论文范文第3篇

医学科学技术作为科学技术事业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推动医学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质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发展医学科学技术是同志非常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此有过许多精辟论述,他特别强调在发展医学科学技术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伦理道德规范。

当前,认真学习和研究同志医学科技伦理思想,对于促进我国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医学科学技术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提高人民群众身体素质中的作用,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同志医学科技伦理思想内容十分丰富,我们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客观、公正地评价医学科学技术的作用,重视医学科学技术伦理问题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不断运用于各个领域。在医疗卫生行业,科学技术越来越显现出重要作用。一些高新技术不断应用于疾病的诊断、治疗和康复之中,为人类的健康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带来了福音。在新的历史时期,医学科学技术更深入、更快速地向前发展,对人类社会和人自身的发展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正如同志于2000年8月21日在第十六届世界计算机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中所指出:“20世纪,人类取得了辉煌的科技成就。从量子理论、相对论的创立,脱氧核糖核酸双螺旋结构的发现,信息科学的诞生,到人类基因组序列‘工作框架图’的绘就,世界科技发生的深刻的革命,社会生产力极大提高。可以预计,21世纪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信息技术和生命科学的不断突破,将对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1]220“以分子生物学为核心的生物工程技术酝酿着新的重大突破,为农业、医药和人类健康开辟了全新的前景。”[2]同时,我们还应看到,高新医学技术的运用也带来了许多伦理问题,值得我们重视和研究,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高新医学技术的负面影响,充分发挥高新医学技术在医疗工作中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的重要作用,为人类的健康服务。2000年8月5日,同志在北戴河会见诺贝尔奖获得者时的讲话中强调:“信息科学和生命科学的发展,提出了涉及人自身尊严、健康、遗传以及生态安全和环境保护等伦理问题。”“在21世纪,科技伦理的问题将越来越突出。”[3]这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二、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必须为人类造福历史经验证明,科学技术是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动力,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科学技术的每一次重大突破,都会引起生产力的深刻变革,人类社会的巨大进步。特别是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因此,同志曾多次指出: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是科技工作的重要任务,“以知识造福于人民,是科技工作者的光荣责任。”[1]601995年5月26日,他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科技工作要始终把经济建设作为主战场,把攻克国民经济发展中迫切本论文由整理提供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作为主要任务。”[4]“要十分重视解决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减灾防灾、人口控制、人民健康等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问题,为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作出贡献,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1]54防病治病,促进人们的健康是医学的根本目的。高新医学技术的运用是实现医学目的的重要手段,要使高新医学技术发挥积极作用,必须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操作、运用高新医学技术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为病人服务的崇高品德。因此,应对医务人员加强医学道德教育,提高其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真正树立为病人服务的思想,做到以病人为中心,从而有利于医务人员从病人的利益出发,克服医学技术主义至上的观念,更加注重人文关怀,贯彻和落实生物-社会-心理医学模式。

因此,在发展、运用医学科学技术过程中,必须始终强调医学科学技术为人类服务的思想,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比如,基因工程可能导致基因歧视,网络技术涉及国家安全、企业经营秘密以及个人隐私权的危险,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和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基因治疗、克隆技术的适用范围等问题,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有的国家利用高技术成果提高自己的军事实力,在世界或地区范围内谋取霸权,干涉他国内政……科学技术本身难以做到这一点。

在21世纪,科技伦理的问题将越来越突出。核心问题是“科学技术进步应服务于全人类,服务于世界和平、发展与进步的崇高事业,而不能危害人类自身。”[5]2000年5月17日,同志在接受美国《科学》杂志主编埃利斯•鲁宾斯坦专访时的谈话中又强调:“生物技术,尤其是对基因的研究,必将给人类带来福音。”“防止基因歧视、保护个人隐私、贯彻知情选择和实现公正原则,都是我们十分关注的问题。科学自由的原则一定要坚持,但科学的发展要为人类服务,不能危害人类自身。”[1]1862000年6月28日,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同志再次强调:“人类基因组计划是人类科学史上的伟大科学工程,它对于人类认识自身,推动生命科学、医学以及制药产业等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经过全球科学界的共同努力,人类基因组序列的‘工作框架图’已经绘就,这是该计划实施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人类基因组序列是全人类的共同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财富,应该用来为全人类造福。”[1]

三、尊重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劳动成果,保护知识产权医学科技工作者是发展医学科技的主导力量,他们为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其劳动必须得到社会的承认,其人格必须受到人们的尊重,其成果应受到保护。

这也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具体体现。在这个问题上,同志为我们作出了榜样,他多次要求对那些在科技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家和技术人员给予精神上和物质上的鼓励。1991年10月8日,他在农业科学家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对一些科学家给予充分肯定。“实践证明,摩尔根对遗传学的贡献是不能否定的。”[1]2910月16日,在授予钱学森同志“国家杰出科学家”荣誉称号仪式上的讲话中,对钱学森在科学研究领域作出的杰出贡献表示热烈祝贺,并借此机会向为祖国社会主义建设作出巨大贡献的广大科技工作者,表示亲切慰问和衷心感谢本论文由整理提供。1996年12月9日,在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对建国以来在医学科技和卫生服务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代表人物给予高度赞扬。2000年6月28日,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对为人类基因组序列作出贡献的科学家给予高度评价。

做好知识产权保护是尊重科技工作者劳动成果的重要举措,也是科技伦理的一项内容。“技术转让和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当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中的重要问题……科学技术,总是要同世界各国如切如磋,如琢如磨,才能取得更快更大的进步。”[1]55“建立和完善高尚的科学伦理,尊重并合理保护知识产权,对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利用实行符合各国人民共同利益的政策引导,是21世纪人们应该注重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1]217加强国际合作是促进科技进步的重要途径之一。近年来,我国在环境保护、生物工程、基因技术、信息科学等领域加强了国际合作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取得了巨大成就。在与国外科学技术的交流中,同志多次强调要坚持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伦理原则。由于各国基础、自然环境、人口特征、文化教育状况等的不同,科技发展的程度差距很大,各有特点,各有优势,各国应互相学习,共同发展,共同进步。所以,在科技交往过程中,“我们应当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又要善于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开展国际合作。

至于遗传资源问题,中国在1998年6月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其出发点是在该原则下促进国际合作和交流。中国政府鼓励中国科学家与国外同行在这一领域进行合作,所限制的只是少数个人和公司以科研名义采集标本从事商业活动。”

[1]186-1872000年10月11日,同志国际工程科技大会上的讲话中又重申,在坚持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原则下,搞好科技领域国际合作问题。指出全球气候变化、大气和水体污染、土地荒漠化、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因特网上虚假有害信息的防范等问题,都需要通过加强工程科技的国际合作来促进解决。我国将坚定不移地实施可持续发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展战略,加强与世界各国的合作,更好地保护中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的生存环境,使我们的子孙后代拥有一个更为美好的发展空间[1]227-228。

四、诚信、求实创新、拼搏奉献、团结协作,是医学科学技术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医学科学研究中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诚信,是科学研究中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道德规范,是科技发展进步的内在保证。诚信,在科技领域,也就是要具备科学精神。而“科学精神的精髓是实事求是。科技工作者应该率先垂范,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加强科学道德建设,克服急于事功的浮躁心态,反对一切弄虚作假行为,努力成为先进文化的实践者。”超级秘书网

[6]同样,一个人要想在科学研究中取得一定的成绩,必须“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求实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这四种精神,是我国数代科技工作者崇高品质的结晶,也是科技事业繁荣的重要保证,要作为科技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发扬光大。”

具体来讲,“求实是科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学之本,创新是科技发展的生命力所在。科学研究来不得半点虚假,必须以求实的态度,尊重客观规律,探索真理,开拓创新……团结协作是社会化生产条件下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内在要求。在科学技术工作中,既要倡导学术上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又要提倡相互尊重,团结合作,取长补短,发挥集体优势,协同公关。”[1]60-61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消除科技行业中可能出现的弄虚作等不正之风,科技才能取得更大进步。

参考文献:

[1].论科学技术[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

[2].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236.

[3].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271.

虚假安全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预测性信息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的这一特点决定了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的披露更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因此,我国应逐步通过司法实践建立起适合预测信息披露特点的民事责任制度,切实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借鉴美国安全港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定适合我国证券市场的预测性信息披露免责制度,保障信息披露主体的正当利益,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上市公司披露预测信息。

上市公司披露预测信息可以弥补传统财务报告仅仅反映公司过去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缺陷,有助于减少投资者和公司管理当局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增强证券市场的公开性和公平性,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但它的产生主要基于主观的估计和评价,因此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预测性信息的这一特点决定了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的披露更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一方面,防范上市公司舞弊,以提高预测性信息质量,保护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另一方面,防范信息使用者对上市公司的无理诉讼,以保护上市公司的正当利益,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上市公司披露预测信息。

一、上市公司预测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分析

我国目前对有关预测性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法规的处罚方式主要有警告和罚款两种。上海和深圳两地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主要有公开谴责、内部批评和责令改正三种。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条文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上市公司误导性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尚未纳入民事诉讼中。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两个文件初步开启了中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的大门。但是,它仅就虚假陈述类的民事赔偿作了程序性的规定,而且设置了权宜性的前置条件。因此,在实务中的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对违规者起到很好的惩戒和威慑作用。

本文认为主要采用行政手段处罚违规公司,不能对违规者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无法从根本上遏制虚假披露情况的发生,只有追究信息舞弊主体的民事责任,才能给予虚假信息的受害人充分的补偿,同时对信息舞弊者给予有效的法律威慑。目前我国在惩治预测违规中很少涉及民事赔偿责任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现行的法律中缺乏关于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管理层及财务分析师进行诉讼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公司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着委托关系,因此当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公司可以直接追究其法律责任。然而,股东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具有这种直接的委托关系。因而股东不能直接起诉违法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此,一方面,我国应通过司法实践确立起适合预测信息披露特点的民事诉讼规则,切实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借鉴美国“安全港规则”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定适合我国证券市场的预测性信息披露免责制度,保障信息披露主体的正当利益,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上市公司披露预测信息。

二、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

建立预测性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制度主要应明确以下法律要件:

(一)预测信息民事赔偿责任的当事人

确定预测信息民事赔偿责任的当事人就要明确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权利主体的身份必须是一个可以确定的群体,即根据虚假财务预测信息买卖证券而遭受财产损失的投资者(包括组织和个人,这里的组织一般指拥有法人地位的团体,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供应商、债权人等)。

义务主体是指实施虚假信息披露并承担法律责任的人。根据信息披露的不同种类和具体情况,以下几类人员应该对信息披露承担民事责任:①发行或上市公司,虽然公司本身不存在意识能力,其行为是由其员工来完成的,但作为具有民事承担能力的法人实体,公司应该对其披露行为负责。②发行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这些自然人作为公司的决策者和执行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过,在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由于招股说明书是经全部董事审阅、批准的,因此一旦发生问题,全体董事会成员均应对不实陈述负责。③专业人士,包括公司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证券承销商、上市推荐人以及其他技术性的专业人员。这些专业顾问在预测信息向外界披露之前都已了解公司所作预测并出具了专家意见。公司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书、注册会计师的预测审核报告均构成信息披露内容的组成部分,他们将对所出具的书面文件中的陈述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

(二)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原则,是指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依据。现代民事归责原则主要有三种:一是无过错原则。只要预测信息质量存在缺陷并给信息使用者造成了损害,无论信息生产者在生产或报告过程中是否具有过错,均应对信息使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是过错责任原则(法学上的“过错”,是指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上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状态,即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预测信息生产和报告者只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受害人应对侵害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三是过错推定原则。是指信息使用者能证明其所遭受的损害是由信息提供者行为所致,而信息提供者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可以推定信息提供方有过错,并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信息披露关系中的各方,分别应适用什么归责原则,要进行具体分析:

1、发行方、上市公司。发行方作为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最主要责任人,通常会适用最为严苛的一项原则。各国法律一般规定发行人或发起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信息公开文件有虚假或隐瞒事项,除发行人或发起人能够证明原告在取得证券时已经知悉外,应就整个文件内容承担绝对责任。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在公开文件上签章的人员。各国大多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虽然应用过错推定原则看似是法律倾向于保护公司内部人员,但在设计预测信息披露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时,我们必须顾及方方面面的利益,既要最大限度地补偿投资者,又要减少或防止无理诉讼,以鼓励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增加其信息披露的动力。另外,鉴于中国目前国有企业存在产权不明,内部人控制严重的问题,没有真正履行相应职责的董事不应该对信息质量问题负责。

3、专业人士。各国都规定了核查信息的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大体上是采有限度的过错或推定过错原则,即只对其参与、负责的事项和经其出具或签章的信息文件负责,若能证明自己确实已尽谨慎忠实之义务则可免责。我国《证券法》没有对在信息公开中专业人士的民事免责做出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民事责任的主体都要承担绝对的民事责任。在实务中,这导致了注册会计师界和法律界的巨大争论。今后在这个问题上我国可以参考国外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国情,在充分协调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做出规定。

(三)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长短关系到责任判定结果和市场效率问题。美、日、韩等国家的证券法规定,证券信息披露的民事赔偿在原告了解事实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但最长时效有别,美、韩均规定3年,而日本、台湾地区为5年。我国证券法律中没有对民事诉讼时效作专门规定,在实践中一般援用《民法通则》关于两年的一般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最长时间为20年。本文认为,鉴于证券法律制度的特殊性,有必要规定一个较短的诉讼时效期间。可参考国外的立法,规定违反财务预测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之诉讼时效为1年,自请求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5年的,其请求权归于消灭。这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权利,又能保持证券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四)诉讼方式

证券民事诉讼案件面对的现实是受害者人数众多,而且地域分布分散,信息沟通存在一定的困难,不利于分散于各地的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为了给投资者提供诉讼上的便利,也为了法院的审理、判决和执行程序提高效率,在积累了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后,应借鉴国际惯例,允许进行集团诉讼。证券监管部门应尽快拟订并颁布证券集团诉讼试行规则,并且指定不同区域受理此类诉讼的法院,由它们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下,受理其管辖地区范围内的证券集团诉讼。此举不但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诉讼人的相关费用,省去了复杂繁琐的法律程序,也可以加快法院审理证券信息案件的效率,达到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目的。

三、免责制度的建立

在保护投资人利益的同时,我们也必须采取措施保障上市公司的正当权益,以鼓励他们进行预测信息的披露。在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安全港制度”。

(一)安全港制度

1、安全港规则

1979年SEC制定了Rule175和Rule3b-6,旨在保护符合规定的预测性信息披露行为,以使发行人善意并有合理依据的预测行为免受违反联邦证券法的指控并不必承担法律责任。这两个条款又被称为1979年安全港规则。

安全港制度的实行后,在一定程度上为预测提供了保障,但也暴露出了一些弊端:首先,1979年安全港规则仅仅适用于在向SEC提交的文件中做出或确认的预测性陈述。而这在实践中往往是不可行的,因为,预测性陈述一般是在发行人与证券分析员的交流中随机做出的,如要逐一在文件中进行确认,操作的难度很大,也就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预测信息的更正和更新义务不明确。1979年安全港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发行人做出预测性陈述后,是否以及何时具有更正和更新义务。发行人通常无法预见做出预测性陈述后可能导致的后果,发行人权衡之下,为了避免承担责任可能放弃披露预测。

2、预先警示原则

实践表明,1979年安全港规则并未有效地减轻披露者潜在的诉讼风险。有鉴于此,美国国会于1995年通过了《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简称PSLRA),规定了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免责制度,对安全港规则进行了修正,确立了“预先警示原则”(BespeaksCautionDoctrine),以减轻预测性信息披露者的潜在诉讼风险,减少了无理由的诉讼。预先警示原则,是指当提出预测性财务报表或意见时,若其中附带有相应的警示语句,且这些陈述不影响提供给投资者的总体信息组合,则该预测性报表将不构成证券欺诈行为。必须指出的是,预先警示性的语言要求必须有针对性,笼统的空谈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二)对我国免责制度建设的启示

虚假安全论文范文第5篇

医学科学技术作为科学技术事业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推动医学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质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发展医学科学技术是同志非常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此有过许多精辟论述,他特别强调在发展医学科学技术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伦理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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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操作、运用高新医学技术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为病人服务的崇高品德。因此,应对医务人员加强医学道德教育,提高其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真正树立为病人服务的思想,做到以病人为中心,从而有利于医务人员从病人的利益出发,克服医学技术主义至上的观念,更加注重人文关怀,贯彻和落实生物-社会-心理医学模式。

因此,在发展、运用医学科学技术过程中,必须始终强调医学科学技术为人类服务的思想,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比如,基因工程可能导致基因歧视,网络技术涉及国家安全、企业经营秘密以及个人隐私权的危险,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和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基因治疗、克隆技术的适用范围等问题,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有的国家利用高技术成果提高自己的军事实力,在世界或地区范围内谋取霸权,干涉他国内政……科学技术本身难以做到这一点。

在21世纪,科技伦理的问题将越来越突出。核心问题是“科学技术进步应服务于全人类,服务于世界和平、发展与进步的崇高事业,而不能危害人类自身。”[5]2000年5月17日,同志在接受美国《科学》杂志主编埃利斯•鲁宾斯坦专访时的谈话中又强调:“生物技术,尤其是对基因的研究,必将给人类带来福音。”“防止基因歧视、保护个人隐私、贯彻知情选择和实现公正原则,都是我们十分关注的问题。科学自由的原则一定要坚持,但科学的发展要为人类服务,不能危害人类自身。”[1]1862000年6月28日,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同志再次强调:“人类基因组计划是人类科学史上的伟大科学工程,它对于人类认识自身,推动生命科学、医学以及制药产业等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经过全球科学界的共同努力,人类基因组序列的‘工作框架图’已经绘就,这是该计划实施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人类基因组序列是全人类的共同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财富,应该用来为全人类造福。”[1]

三、尊重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劳动成果,保护知识产权医学科技工作者是发展医学科技的主导力量,他们为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其劳动必须得到社会的承认,其人格必须受到人们的尊重,其成果应受到保护

这也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具体体现。在这个问题上,同志为我们作出了榜样,他多次要求对那些在科技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家和技术人员给予精神上和物质上的鼓励。1991年10月8日,他在农业科学家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对一些科学家给予充分肯定。“实践证明,摩尔根对遗传学的贡献是不能否定的。”[1]2910月16日,在授予钱学森同志“国家杰出科学家”荣誉称号仪式上的讲话中,对钱学森在科学研究领域作出的杰出贡献表示热烈祝贺,并借此机会向为祖国社会主义建设作出巨大贡献的广大科技工作者,表示亲切慰问和衷心感谢本论文由整理提供。1996年12月9日,在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对建国以来在医学科技和卫生服务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代表人物给予高度赞扬。2000年6月28日,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对为人类基因组序列作出贡献的科学家给予高度评价。超级秘书网

做好知识产权保护是尊重科技工作者劳动成果的重要举措,也是科技伦理的一项内容。“技术转让和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当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中的重要问题……科学技术,总是要同世界各国如切如磋,如琢如磨,才能取得更快更大的进步。”[1]55“建立和完善高尚的科学伦理,尊重并合理保护知识产权,对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利用实行符合各国人民共同利益的政策引导,是21世纪人们应该注重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1]217加强国际合作是促进科技进步的重要途径之一。近年来,我国在环境保护、生物工程、基因技术、信息科学等领域加强了国际合作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取得了巨大成就。在与国外科学技术的交流中,同志多次强调要坚持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伦理原则。由于各国基础、自然环境、人口特征、文化教育状况等的不同,科技发展的程度差距很大,各有特点,各有优势,各国应互相学习,共同发展,共同进步。所以,在科技交往过程中,“我们应当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又要善于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开展国际合作。

至于遗传资源问题,中国在1998年6月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其出发点是在该原则下促进国际合作和交流。中国政府鼓励中国科学家与国外同行在这一领域进行合作,所限制的只是少数个人和公司以科研名义采集标本从事商业活动。”

[1]186-1872000年10月11日,同志国际工程科技大会上的讲话中又重申,在坚持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原则下,搞好科技领域国际合作问题。指出全球气候变化、大气和水体污染、土地荒漠化、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因特网上虚假有害信息的防范等问题,都需要通过加强工程科技的国际合作来促进解决。我国将坚定不移地实施可持续发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展战略,加强与世界各国的合作,更好地保护中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的生存环境,使我们的子孙后代拥有一个更为美好的发展空间[1]227-228。

四、诚信、求实创新、拼搏奉献、团结协作,是医学科学技术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医学科学研究中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诚信,是科学研究中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道德规范,是科技发展进步的内在保证。诚信,在科技领域,也就是要具备科学精神。而“科学精神的精髓是实事求是。科技工作者应该率先垂范,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加强科学道德建设,克服急于事功的浮躁心态,反对一切弄虚作假行为,努力成为先进文化的实践者。”

[6]同样,一个人要想在科学研究中取得一定的成绩,必须“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求实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这四种精神,是我国数代科技工作者崇高品质的结晶,也是科技事业繁荣的重要保证,要作为科技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发扬光大。”

具体来讲,“求实是科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学之本,创新是科技发展的生命力所在。科学研究来不得半点虚假,必须以求实的态度,尊重客观规律,探索真理,开拓创新……团结协作是社会化生产条件下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内在要求。在科学技术工作中,既要倡导学术上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又要提倡相互尊重,团结合作,取长补短,发挥集体优势,协同公关。”[1]60-61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消除科技行业中可能出现的弄虚作等不正之风,科技才能取得更大进步。

参考文献:

[1].论科学技术[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

[2].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236.

[3].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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