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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原则论文

税收原则论文范文第1篇

本文通过对企业进行合理避税的界定和方式选择的分析,旨在使企业选择策略,以便使广大经营者及会计人受到理解与重视。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企业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可取得节约税收成本(savingtax)的税收收益,以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而依法进行税收筹划已取得更大的税收收益也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

[关键词]企业避税避税策略税收收益

ABSTRAC

Inthispaper,areasonabletaxforenterprisestochoosethedefinitionandanalysis,designedtoenablebusinessestochoosethestrategyinordertomakethemajorityofoperatorsandaccountingpeoplehavebeenunderstandingandimportance.Provisionsinthetaxlawsortheextentpermittedbythetaxlawdoesnotviolatethepremise,business-to-business,investment,financialactivities,planningandarrangementscanbemadecost-savingstax(savingtax)incometaxinordertoachievetheoverallafter-taxprofitmaximization.Law,payingtaxesistheobligationoftaxpayers,andtaxplanninginaccordancewiththelawhasbeenmadegreatergainstaxistherightofthetaxpayer.

[Keywords]corporatetaxavoidancestrategiestaxavoidancetaxbenefits

1避税的界定

1.1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调查

跨国公司每年“避税”达几百亿元。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国内经营与国际惯例的接轨,避税现象将越来越普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都各有避税秘方,虽然说避税违反了税收立法意图,有悖于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但避税并不违法,法律上存在合理避税之说。正因如此,很多外资企业采取各种招术,以达合理避税的目的。

1.2合法避税

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利用合法的手段,通过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安排尽量减少纳税税额。所以避税是合法的。如果是非法的偷税、漏税另当别论,不属于本文研究的范围。

2企业避税的策略

社会关系纷繁复杂,企业避税的方式也千差万别,各企业有各企业的方式和方法,而且,据笔者了解,绝大多数企业在现实生活中的避税手段相当高明,可谓轻车熟路,总结起来无外乎有以下几种方式:

2.1生产环节的避税方法

2.1.1转让定价

1)通过在国外设分部在国内加工制造的企业,总部有意提高原材料成本价格,增大负债,在售价不变的情况下,使收益减低,甚至出现亏损,在亏损后,还会增加投资,常年如此,税务部门拿这种做法也无可奈何。这种做法被审计人员叫做“转移定价”。

2)转让定价是现代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所借用的重要手段。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许多避税活动,不论是国内避税还是国际避税,都与转让定价有关。它们往往通过从高税国向低税国或避税地以较低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或者从低税国或避税地向高税国以较高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使国际关联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减轻。如果充分利用国际避税地,经济特区及税收优惠政策,通过转让定价法,将高税区的公司的经营所得通过压低销售价的方式转入低税区的公司之中,避税效果更为明显,当前跨国公司避税主要采取这钟方式。

2.1.2贷款高利率

1)利用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或隐藏在设备价款中的一种手法。外商利用人们不了解设备和技术的真实价格,从中抬高设备价格和技术转让价格,将企业利润向境外转移。它们在抬高设备价款的同时,把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设备价款中,以躲避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纳的预提税。劳务收费标准“高进低出”。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服务或劳务,通常是境外公司收费高,境内公司收费低甚至不收费。有的还虚列境外公司费用。

2)国际避税地建公司

运用避税港进行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减轻税负增加收入的手段之一,而维持税收制度在筹措国家财政资金方面的有效性,又是各国税务当局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在跨国纳税人不断运用避税港的情况下,国家的税收权益不断遭到损害,税收收入受到影响,税收的公平原则也相应遭到破坏。因此,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特别注意如何防止跨国投资经营者运用避税港从事避税活动。

2.2投资环节避税方法

2.2.1选择投资企业类型的方法

1)投资企业类型选择法是指投资者依据税法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企业类型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的方法。我国企业按投资来源分类,可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同一类型的企业内部组织形式不同,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来说,其承担的税负也不相同。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之前,对企业类型的选择是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

2)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不仅在使用的税率上明显不同,同时,法律对外资企业又提供很多的优惠政策,所以,通过改内资企业为外资企业,披上外资企业的面纱,就可以轻松避开其所使用的高税率。

3)另外,内资企业统一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缴纳各项税收,税收负担基本上趋于公平,但仍可以通过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以达到避税目的。所以,企业通过“挂羊头卖狗肉”的方式也可以实现避税的目的,当然,这种方式使用不当会存在是否合法的问题,有可能出现偷税情形。

2.3选择投资的方式的方法

2.3.1投资方式是指投资者以何种方式投资

一般包括现汇投资、有形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等方式。投资方式选择法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对投资方式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2.3.2企业外商投资

众所皆知,绝大多数的企业形式,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例,投资者都可以用货币方式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械设备或其他物件、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投资。而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以便引进国外先进机械设备,以提高中国的生产和服务的质量和科技含量,中国税法规定,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出资者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外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经审查批准,外资企业以增加资本新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3.3无形资产带来的效益

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甚至可创造出成倍或更多的超额利润。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它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投资者利用无形资产也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2.3.4采取货币出资也同样能达到避税的目的

外国投资者在投资总额内或以追加投入的资本进口机械设备、零部件等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4选择投资产业的方法

2.4.1选择投资产业的方法

投资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投资产业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方法。具体来说,不同的投资产业使用的税收优惠不太一样,我们国家的税法提供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的年限内享受减免税收的待遇。所以选择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也是合理避税的方式之一。

2.4.2新税法的颁布实施

将减免税的权力收归国务院,避免了减免税过多过乱的现象。同时,税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与其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等。

2.4.3企业也可以生产出口产品,从而享受税收优惠

中国税法规定,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品,除国家规定不能退税的产品外,一律退还已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退税的产品,按照国家统一核定的退税税率计算退税。

2.5选择投资地点的方法

2.5.1虚设常设经营机构

很多投资经营企业利用特区或经济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名义上将企业设在特区或经济开发区,实际业务活动则不在或不主要在区内进行。这样该企业在非特区获得的经营收入或者业务收入,就可以享受特区或经济开发区的税收减免照顾,特区或经营开发区境外的利润所得就可以向境内企业总部转移而减少纳税。

2.5.2虚设信托财产

使委托人按其意旨行事,形成委托人与信托财产的分离,但信托财产的经营所却归在国际低税区、特区或经营开发区的企业名下,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

3成本费用环节避税方法

3.1材料计算法

材料计算法是指企业在计算材料成本时,为使成本值最大所采取的最有利于企业本身的成本计算方法。材料是企业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材料价格是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因此,材料价格波动必然影响产品成本变动。但是在材料市场价格处于经常变动的情况下,材料费用如何计入成本,直接影响当期成本值的大小;通过成本影响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大小。一般来说,材料价格总是不断上涨的,如果企业采取让后进的材料先出去,计入成本的费用就高,否则势必使计入成本的费用相对较低。如果企业正处所得税的免税期,企业获得的利润越多,其得到的免税额就越多,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选择先进的材料先出去以计算材料费用,以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期摊入,扩大当期利润;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其实现利润越多,则缴纳所得税越多,那么,企业就可以选择后进的材料先出去,将当期的材料费用尽量扩大,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少缴纳所得税的目的。

3.2折旧计算法

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中的那部分价值。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的过程,即将固定资产取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统的方式,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间内进行摊配。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时间会造成早晚不同,不同折旧方法导致的年折旧额提取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累进税制下纳税额的差异及比例税制下纳税义务承担时间的差异。企业正是利用这些差异来比较和分析,以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达到最佳税收效益。

参考文献

[1]孙成方:避税与反避税[J].税收实务

[2]杨辉:避税筹划的合理性分析[J].财会与财政

[3]张海雨:我国现行税法下的避税思考[J].上海财税

致谢

本论文设计在()老师的悉心指导和严格要求下业已完成,从课题选择到具体的写作过程,无不凝聚着()老师的心血和汗水,在我的毕业论文写作期间,()老师为我提供了种种专业知识上的指导和一些富于创造性的建议,没有这样的帮助和关怀,我不会这么顺利的完成毕业论文。在此向丁老师表示深深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在临近毕业之际,我还要借此机会向在这四年中给予了我帮助和指导的所有老师表示由衷的谢意,感谢他们四年来的辛勤栽培。不积跬步何以至千里,各位任课老师认真负责,在他们的悉心帮助和支持下,我能够很好的掌握和运用专业知识,并在设计中得以体现,顺利完成毕业论文。

税收原则论文范文第2篇

考察世界各国税法,可以发现目前各国对转移定价避税行为进行管理和控制的原则主要是正常交易原则。所谓正常交易原则,是指在处理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问题时,将关联企业视同独立企业对待,以独立企业的正常交易价格取代不合理的转移定价,重新分配利润,并据以征税。该原则自1977年被《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和1979年的《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采用后,已成为国际上普遍认可并采用的跨国公司及税务机关用于处理转移定价问题的标准。

推究正常交易原则的理论基础,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从企业角度,假定两个企业之间因所有权而带来的联系完全终止,那么各个独立的企业在各自的经济利益驱使下会如何行动?不言而喻,由于企业的属性是经济的,独立的企业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出于保护自己的本能和竞争的需要,每个企业都会尽可能按照公平独立的价格进行交易,同时获得公平的赢利。就税法而言,把正常交易原则作为税务部门处理转移定价问题的标准,实际上正是立法者在设想一个理性的、独立的企业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会如何决策的结果。二是从国际税收角度,既然跨国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会涉及各相关主权国家的税基和税收管辖权,那么以正常交易原则处理跨国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问题,无疑会有利于体现税收公平和维护国家间的主权公平,因为根据正常交易原则确立的税制,其调整的重点不是征纳双方的关系,而是国与国之间的收入分配。基于此,正常交易原则才成为现代各国转移定价税制的基本原则。

为了具体实施正常交易原则,需要确定调整定价的方法。目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调整方法主要是可比价格法(CUP法)、再销售价格法(RPM法)和成本加价法(CPM法),通称传统交易法(traditionaltransactionmethods)。“传统交易法是确定关联企业间商务和财务关系状况是否独立的最为直接的方法”[5],但它在实践中执行有一定的难度,一方面因为跨国公司为数众多,日常交易频繁且数额巨大,税务部门难以做到按照正常交易原则核实每笔交易的价格;另一方面因为在某些情形下,税务部门很难找到那种真正独立的和可供比较的第三方交易价格,如专有技术和特殊服务,其转移价格合理与否往往无从比较。因此国际上又探索出了一种新的调整方法,即交易利润法,包括利润分割法和交易净利润法。此两种方法包含较多经济学内容,本文不再细述。

不论是传统交易法抑或交易利润法,都属于对转移定价的事后调整。对税务部门而言,有种种执行方面的困难[6];对跨国公司而言,事后调整的不确定性会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甚至有可能使企业面临被双重征税

的危险。在这种背景下,预约定价制度应运而生。其基本含义是指纳税人事先将其与域外关联企业之间内部交易的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转移定价标准(如定价方法、可比因素、对未来事件的关键性假设等)向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认可后,作为计征所得税依据,并免除事后税务机关对转移定价进行价格调整的一种制度。预约定价制度不仅使跨国公司按照事先确定的价格进行交易不必有所顾虑,也使税务机关由此摆脱了繁琐费时的事后审核工作,同时还有利于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性。因此,预约定价制度自1991年美国首先采用以来,不仅发达国家竞相采用,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开始逐步建立。在国际税收协调需要进一步加强的全球化趋势下,预约定价制度“无疑成为避免国际税收争端的一个最具发展潜力的重要措施”[7].

二、转移定价税制的法理基础

转移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为了谋求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在集团内部对货物销售、资金借贷、劳务提供、有形财产租赁和无形财产转让等所制定的不同于市场公平竞争的价格,或就费用的分摊所进行的不合理分配。在企业经营领域,关联企业运用转移定价,有时系出于某种商业考虑,如调节利润以树立新建企业的形象,提高其竞争力,或是调节利润以避免海外经营时面临的政治风险、外汇风险、货币风险等。但更多时候是为了减轻税负,逃避税收,如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或可免税的关联企业,或是将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从而实现集团税负最小化。特别是在跨国公司,由于各国的税法差异,它可以更方便地经常利用转移定价的方式将利润从高税负国向低税负国转移,使集团利润在低税负国积聚,从而避免高税负国的税收负担,达到集团最大限度逃避税收的目的。

从企业角度,转移定价并不是一个贬义的概念,只是反映关联企业内部的一种定价原则。考察它的历史可以发现,转移定价问题起源于在同一税收管辖权下的两个关联企业之间的定价策略。最初并不是出于避税目的,而是为了节约交易成本。随着关联企业的发展和国际经济的推进,关联企业的经营从域内发展到域外[3],相应地,其税务从受制同一税收管辖权发展到受制两个或两个以上税收管辖权。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跨国公司常利用不同的区域税收优势在不同的区域设立功能不同的关联企业,对在这些企业内部的交易进行定价规划,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整个跨国公司的效益。

从税收角度,根据税收的“公共产品”性和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凡从政府获得利益者就应当负担税收。如果获得利益相同者,应负担相同的税收;获得利益不同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同时,凡具有相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等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4].对关联公司而言,不论其母公司还是域外的关联公司都同域内的公司一样从域内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中受益,自然应当纳税,而纳税的重要基础就是域内企业所得。如果域内企业利用转移定价将在域内获得的利润转移到域外,即使主观上是为企业经营所需,但客观上却逃避了域内税收。这不仅有违税收公平原则,而且损害了域内政府利益。因此,域内政府一般都会进行积极的法律干预,从而维护域内的税基和税收管辖权。

从国际税收角度,各国为了自身利益对关联企业转移定价行为进行法律干预的结果,导致各国税收立法存在差异,也导致各国转移定价制度存在差异。如果一国的转移定价制度得不到相关主权国家的认可和配合,那么,各相关国家独立的、存在差异的转移定价制度势必造成对跨国企业的国际双重征税问题,进而影响跨国经营者的利益,不利于国际经济的发展;而要得到相关主权国家的认可或配合,则又涉及到尊重和保护各相关主权国家的税基和税收管辖权问题。因此,一国对跨国企业转移定价避税行为的法律干预,不仅要考虑本国的利益,还要考虑相关国家的利益和国际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就是说,转移定价的税法控制绝不是一项单纯的本国税务问题,而是一项国际经济政治问题。这也是转移定价税制相对于其它领域税制复杂的根本原因。

三、我国转移定价税制相关问题及解决思路

我国对转移定价的税法控制主要体现在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及其《实施细则》第52条至第58条。此外,1998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立法及有关税收协定的规定,颁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也是转移定价税务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并且,《规程》的内容在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2002年9月国务院公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得到了反映。

从上述立法的相关规定看,我国转移定价税制的指导原则“独立企业原则”与国际上通行的“正常交易原则”是一致的,其所采取的调整方法[8]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并且,随着国际转移定价税制的发展,我国立法基本上能够保持与之同步,因此,从总体而言,我国转移定价税制还是先进的。但是,另一方面,它也存在诸多问题:如整体立法的内容过于简单和抽象,缺乏对各种调整方法实际内容的规定,尤其是对国际上认为最重要的可比性问题很少提及;有关劳务和无形资产的转移定价税制立法很不完善;没有规定转移定价避税中的举证责任、国际税收合作问题;关于各种调整方法应循序适用[9]的规定不适当,等等,从而使转移定价税制的一些措施在实践中的应用不仅缺乏合法性和明确性,更增加了管理上的困难,影响了转移定价税制实施的效率。

针对我国转移定价税制中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已着手进行调查调整,专家学者也从各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或建议[10].但笔者认为,在一种制度经过实践检验需要调整完善时,并不是单纯提出几条措施或提出几个解决问题的对策就能达到目的的,它必须重新审视该制度赖以确立的原则并根据其实践检验的结果确定一条解决问题的总体思路。就我国转移定价税制而言,保障国家税收安全、对跨国纳税人公平课税固然是其基本要义,但正如前文所言,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并非全然为了避税,而当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不是为了避税而是一种普通的经营手段时,法律如何保障关联企业作为纳税人(包括跨国公司)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和经营利益?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法律应该如何通过转移定价税制鼓励关联公司利用转移定价促进本企业整体、长远发展,进而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对此问题,我国现行的转移定价税制显见是考虑不够的,其存在的诸多问题也皆源于此。如《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有关转移定价调整方法应循序适用的规定,实际上是过多考虑了主管税务机关在管理上的方便和效率,而较少考虑或没有考虑其采取的方法是否最能反映具体交易的合理结果。换言之,该规定过多侧重了国家的征税权,而忽视了关联企业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客观上可能损害经济发展,进而影响国家税基。类似的问题还有许多,限于篇幅,本文不再一一细述。

随着经济国际化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跨国公司运用转移定价避税的问题将更加突出,完善相关税制,加强反避税固然是今后工作的重点,但在制定或完善相关税制的同时,如何维护关联公司(包括跨国公司)的利益以利于经济发展,也是我们不能不考虑的问题。本文的意义也正在于此。

「注释」

[2]所谓关联企业,是指它们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各国税法及税收协定一般都没有对关联企业给出简短而明确的定义,只是给出了一些关联企业或关联关系的判定标准。概括起来,主要有两个标准:一是股权控制标准;一是企业经营管理或决策人员的人身关系标准。此外,有些国家在采用上述两个标准的同时,还采用其他一些标准,如资金、技术上的依赖标准等等。参考刘剑文主编《国际税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第一版,第240-241页。

[3]此处的“域”是指“法域”,即法的效力的空间范围。一般情况下,一个国家就是一个独立的税收法域。但在个别实行联邦制的国家,由于每一个联邦或州都享有税收立法权,因而,也可能存在多个税收法域。

[4]参见国家税务局科研所编著《西方税收理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134页[5]参见《OECD转让定价准则》(1997)。

[6]转移定价的事后调整模式给税务部门带来管理上的沉重负担。一方面,这种事后判断一般要追溯3至5年,长一些的要追溯10年甚至无限期,税务部门要证明当时的交易是否符合当时的公平交易价格有相当难度,尤其是,这种事后的判断是对实际交易的经济实质进行税法的解释和适用,因而很容易造成纳税人和税务部门各执一词的局面;另一方面,税务部门经常困扰于纳税人的不愿提供资料,因此无法有效地进行转移定价的调查、审计和调整。参考刘剑文、熊晓青论文《预先定价税制产生的动因分析》,载《涉外税务》2003年第6期第28页。

[7]参见武艳茹论文:《跨国公司转让定价法律规则研究》,载《财税法论丛》第1卷,2002年4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第396页。

[8]根据《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4条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5条规定,具体调整方法包括可比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价法和其他合理方法。其中“其他合理的方法”,根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第28条的规定,又包括可比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净利润法、预约定价法以及核定利润率法等。

[9]我国《规程》就各种定价方法的适用顺序并未明确作出规定。但根据《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4条,主管税务机关在选择转移定价方法时仍应依照顺序进行,对此规定,国家税务总局1992年颁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第7条给与了认可,而根据《规程》第52条,《规程》显然也是接受了各种方法之间适用的先后顺序。

[10]参考赵晋琳、张学斌论文《我国转让定价税制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载《涉外税务》2003年第9期第34-35页;刘永伟著《转让定价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版,第179页、第187页、第195页。

「参考资料」

1、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

「摘要」运用转移定价避税是跨国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一个重要手段,对此行为进行法律控制是维护国家利益的内在要求,也是各国税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试图从法律角度对转移定价行为进行分析,并审视、评价现行转移定价税法控制的原则和方法,进而提出我国转移定价税制的相关问题及解决思路。

税收原则论文范文第3篇

一、国际税收竞争的必然性家之间的合理的税收竞争已成为一国有效分配资源可选择的重要手经济的全球化与主权国家之间的经济竞争是国际税收竞争产生段之一,低税收常常与经济的高增长相伴随。的经济根源。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存在着两类主体,即以利润最大化为第四,有利于企业选择有利的经营地点。税收竞争会使税负降目标的市场经济主体和以国家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主权国家。在经低,进而减少工资成本的刚性,并形成一个更加有吸引力的经营环境,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市场经济主体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需要在全这对企业非常有利。另外,如果企业愿意以较低水平的公共物品和服球配置资源,写作论文在世界市场进行竞争。而各主权国家对市场主体征收的务为代价,或者政府以更高的效率运作(如减少政府开支等)而采用较税收是重要的成本项目,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由于主权国家各低税率的话,那么这些企业有权力自由地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经营地自确定的税收负担不同,市场经济主体会使易于跨国流动的税基向低点。税率国家流动以减轻税负。主权国家为了实现本国的经济增长,提高

三、国际税收竞争的负效应本国产业的竞争能力,则会选择减轻税收负担以吸引外部资源流入本一旦国际税收竞争演变成过度的、有害的竞争,就会对经济产生国,并在一定程度上阻止本国资源的外流。负效应,主要有:各国政府作为“经济人”,是理性的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其行第一,侵蚀各国税基,影响税收筹集财政资金功能的正常发挥。为的出发点。对他们而言,最佳选择是既不采取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过度的国际税收竞争往往是以大幅度降低税率水平,滥用税收优惠为策,又可以在世界竞争中成为赢家。但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面主要表现形式的,写作职称论文这些措施会把富有流动性的资本从高税负国转移到对着世界范围内的税收竞争,政府的处境如同囚徒困境一样,采取减低税负国,且流动性强的经济活动将会从各国税基中消失,各国的税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便成为其在不削弱税收主权的情况下见效最快收收入都会减少,世界性税基被侵蚀,减少税收收入的足额取得。另的“次佳选择”。因为如果别国政府采用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而自一方面,税收的首要职能就是筹集财政收入,且目前世界各国财政收己未用,则自己利益受损;若别人未用,而自己采用,则己获利;而若别入的主要来源是税收收入,如果不能保证税收收入及时足额的取得,人采用,自己也采用,至少不会吃亏。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道必然会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的筹集,导致财政功能弱化,使各国公共德风险的存在,在未知他人采用这一策略与否的情况下,自己选用减需要得不到满足。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则成了最佳选择。若每个国家政府都作如是想,第二,扭曲税收的作用,不利于公平和就业。因为过度的国际税都采用同一策略,国际税收竞争的兴起就成了一种必然结果。收竞争会影响各国税收收入的足额取得,所以,各国为了确保税收收

二、国际税收竞争的正效应入的相对稳定,就会采取措施弥补财政收入损失,如对国内流动性较国际税收竞争是经济全球化下的一种必然现象,其具有以下几个弱的财产、消费等课以重税。写作硕士论文结果却会形成税收负担的不合理转移,方面的经济正效应。主要体现在两方面:是税收负担从流动性强的生产要素上转移到流第一,加速世界性税制改革的步伐。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动性弱的生产要素上;二是税收负担从国外投资者身上转移到国内投国与国之间的税收竞争更加激烈,各国为了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就会资者身上。因为过度的税收竞争主要争夺的是国外资本,所以对外国竞相对本国现有的税收制度进行改革,而且这种税制改革具有“传递投资者给予了充分的税收优惠,但在减轻其税收负担的同时却加重了效应”,即某一国的税制改革必然会引起许多其他国家类似的税制改国内投资者的税收负担,产生了新的不公平,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革。换言之,在国际税收竞争的推动下,各国步调一致地进行税制改第三,不利于地区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合理优化。过度地国际革,从而加速了世界性税制改革的步伐,使得从世纪年代末开税收竞争还表现在对国际资本等生产要素单纯地给予地区优惠政策、始的世界性税制改革一直延续至今。产业优惠政策,没有很好地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全局出发,考虑地第二,有利于均衡国际间的税收负担水平,调动投资者投资的积区经济的均衡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结果使得国际资本等生极性,促进效率的提高。国际税收竞争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国与国之产要素过多地流入到低税率、多优惠的地区,导致这些地区出现大量间纷纷展开减税竞争,以低税率的优惠吸引。例如,德国、加拿FDI的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项目,并且出现了严重的产业结构相似化、产业大、韩国、新加坡等国都先后降低了公司所得税税率,以此来吸引外国规模小型化等问题。而国家急需发展的一些产业却由于缺乏必要的,从而从制度设计上减轻了投资者的税收负担水税收政策导向和扶持而严重滞后。平,调动了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

税收原则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共分为8章。论文的前4章主要研究生态税收的一般理论问题,并对若干国家的生态税收进行了探讨。后4章结合我国实际,对我国生态税制进行了系统的理论探讨。论文的基本逻辑是:在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指导下,在对外部性理论进行扩展研究的基础上,研究生态税收在消除隔代外部性、代内外部性和跨国外部性中的可能作用,从而为我国可持续发展中的税收政策设计提供理论框架。

第1章“序论”。本章首先对本论文的选题背景进行了说明。从本世纪60、70年代以后,随着“公害”的显现和加剧以及能源危机的冲击,尤其是进入8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的人口增长、资源危机和环境恶化,终于使人类进一步认识到,环境问题是一个发展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是一个涉及到人类社会文明的问题。伴随着发展模式的变化,人类的发展观也从传统的增长观,逐步发展到协调发展观,并最终认识到必须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在这种大背景下对经济手段在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的研究引起了重视,其中利用税收手段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服务已经成为一个有吸引力的工具。本论文的选题正是在这样的宏观理论和政策背景下确定的;本章第2节说明了本论文的研究意义,认为在发达国家目前进行的生态税收研究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专题研究多、综合研究少,实证研究多、规范研究少,对发达国家研究得多,对不发达国家研究得少,对环境保护研究多、对资源保护研究少。而与此同时在生态税收研究领域我国还尚未完全起步,因此研究该课题的意义有:(1)有助于丰富税收理论研究的内容、完善税收理论体系;(2)通过对生态税收的研究,可以确定税收在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从而指导我国的税制建设;(3)有助于对我国税收政策进行深入研究;(4)有利开发新的环保工具,促进资源与环境保护工作。第3节对本研究的主题和框架进行说明;第4节讨论本论文的研究方法。本论文试图在以下几个方法的结合上作出努力:(1)历史分析与实际分析的结合;(2)比较研究的方法;(3)一般分析与案例分析相结合;(4)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本章最后一节对本论文中将要用到的一些重要概念进行约定或讨论。对几个核心概念如“可持续发展”、“环境”、“资源”和“生态税收”进行了讨论,当然对生态税收概念的讨论是重点。本节在对一些生态税收概念表述的基础上,对税收类型按税收目的进行了新的分析,从而提出生态税收的概念,并同时对生态相关型税收进行了讨论。

对于一篇试图对某一学科前沿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的论文来说,对前人的研究成果进行综合并对之进行评价,继承其合理的成份,并在此基础上再进行进一步研究似乎是必要的,也是十分有益的。尽管税收理论的发展史对于生态税收的研究是一个薄弱的环节,但不可否认,生态税收的思想也是曾经有过的,有些甚至至今还闪耀着智慧的光芒。在对前人思想成果进行总结基础上,对生态税收开征的理论依据问题从经济学角度进行系统论述对于理解和把握生态税收的特点,进而研究其在实现资源与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是极其有益的。因此第2章“生态税收思想的发展及其理论基础”,着重研究生态税收思想的来源和发展,及征收生态税收的理论基础问题。第1节通过对生态系统和经济系统关系的分析说明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在此基础上从环境经济学和环境政策理论的角度对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及环境政策工具的选择进行了探讨。环境经济学用集合物品和外部性理论说明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解决环境问题的若干政策工具,如直接管制工具、社会规范工具、财务管理工具等,而生态税收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财务管理工具。第2节着重讨论了庇古的外部性理论及庇古税收的基本原理,并讨论了将收入型税收用于生态目的的可能性,最后总结出生态税收的思想来源有几个方面:(l)环境经济学中用外部性对环境问题的解释;(2)庇古的建议;(3)保莫和欧姿对庇古建议的改进等。第3节研究了生态税收的理论基础问题,在前面对外部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进一步扩大了对外部性的研究,认为生产中的外部性不是外部性产生的唯一来源,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外部性还包括消费中产生的外部性、当代人对后代人产生的隔代外部性及同代人之间的跨国外部性等。对这些不同的外部性应有不同的生态税收来解决。同时,也正是这些外部性的客观存在使生态税收的存在具有了一定的基础。

第3章“生态税收引入和生态税制设计的一般分析”,在研究生态税收目标和作用机制的基础上,研究了生态税收作为一个税系在一个国家引入和设计中的一般理论问题,及生态税收设计中需要考虑的特殊因素。本章第1节讨论一个国家在一定的体制背景下引入生态税收的可能途径,进而引出生态税收改革的概念。认为生态税收的引人方式基本有4种即,开征新的税收,如引入新的生态专用税收;以庇古建议为基础引入一些税收,如新加进庇古税或调节税;通过将环境政策融入到现存的税收法律中,对现行税种或征收进行重新定位。如改变或对现有税率进行差别设计、改变税收优惠、税收扣除等;用生态收入型税收全面替代现存的税收。本节还提出了生态税收改革的主要内容它包括3个主要方面,即从现行税收体系中去除从生态环境角度来看不需要的要素;采用差别税率鼓励从生态角度来看需要的行为:用对生态有益的税收或税制要素来取代现有的税收或税制要素等。本节还从生态税收的征税对象角度对之进行了分类,它包括投入税,加工或安装税,产品或排放税等。本章第2节提出了生态税收不同层次的目标,其终极目标是与政府的宏观经济目标相一致的,其中介目标是减少环境中的污染、减少使用能源、减少使用自然资源、刺激循环使用和修复、转向优先发展的和小规模的活动、转向劳动密集型的生产方式等。而短期目标是减少污染产品的消费、筹集资金、取代现有规章制度等。本节认为生态税收发挥作用的几个主要途径是:由于对自然资源(能源和水)的征税,刺激了节约技术方面的投资;对环境不友好产品的征税,将会产生技术创新,对清洁产品的市场也会出现;通过降低对劳动力的征税,劳动力会变得更便宜;公司现行旨在降低劳动力成本的投资将被旨在使资源合理使用的技术投资所替代;某些环境法规可以取消。第3节从税制设计的一般原理出发,结合生态税的特殊性对生态税收的设计问题进行了一般研究,认为生态税收的设计与一般税种的不同之处是应特别注意其可接受性问题,也要考虑到生态有效性与征税点和污染点之间的联系。在此基础上从税种选择和纳税环节的选择、税基的确定、税率的设计等方面对生态税收的设计进行了探讨,最后还对生态税收设计中需要考虑的财政和调节效应,及生态税收的专款专用和生态税收补偿进行了分析。

理论的分析并不就能给实际带来可操作性的结论。在开放的世界一切人类文明的成果均可为我所用。在理论和政策研究中分析西方国家的实践经验和教训,从中归纳出对我有用的结论是我们以免走弯路,从而提高改革效率的一个有效方式之一。第4章“生态税制的国际实践及其评价”,对在生态税制建设处于前列的主要国家的实践进行了较充分的描述,并对之进行评价,试图总结出对我国生态税制建设有参考意义的结论。第1节首先介绍了美国的生态税收,它包括对产生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对汽油的征税。对使用汽车相关的其它征税、开采税、对固体废物处理的征税等,得出的结论是美国大部分与环境相关的计划大部分是由州和地方政府来实施的。另外它们是一个大混合,即每个州的标准都不一样。但美国无论在联邦层次上,还是在州层次上对环境税收越来越重视,从现有的环境税收的实施效果来看,它们的作用是显著的;第2节对荷兰的生态税收进行了研究,荷兰特别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计的生态税收主要包括燃料税、噪音税、垃圾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地下水税、超额粪便税、汽车特别税、石油产品的消费税等。对它们的主要征收规定进行了描述,最后认为在荷兰,不同的税种被用于生态目的。这个国家的生态税收以征收生态税收的政府级次,和用于生态目的的税收类型为两个特征。对水和土壤环境问题,重要的作用由低一级的政府去完成。大部分用于生态目的的税收主要是特定税而不是庇古税、筹集收入的税或是生态税收改革的类型。生态税收必须在更广泛制度和结构意义上去设计,以便决定哪一层次的政府、税务机关或政治单位能最好地控制环境质量或生态系统。生态税收单位的理论思想在实践中是否合理取决于相关国家的制度结构。第3节对瑞典的生态税收进行了描述,它包括对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税、对能源征收的增值税、二氧化碳、硫税、对电力能源的征税、对化肥、电池等的征税等。得出的结论是瑞典的环境税已经占到税收体系的重要部分。其环境税的核心是对能源的征税,而对能源的征税是从多方面来进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征税使能源的消费水平下降,并促进技术革新,事实上这种作用也己经产生。第4节讨论了欧盟的生态税收问题,认为碳税是目前在欧盟层次上唯一的生态税收,但这还只是一个建议,具体的执行还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至少直到1993年底该税并没有按照预定的时间表进行。可以说这种类型的税种很大程度上是国际和国内政治压力的结果。

第5章“生态税收在中国”,本章首先为具体研究我国生态税制的建设从历史和理论的角度进行背景分析。着重分析在我国建立生态税制的特殊背景,并进而提出了在我国这样一个处于发展中的国家建立和引进生态税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对我国生态税制建设的政策框架进行了研究,这为下面几章研究具体的生态税制或生态税种提供一个政策前提。第1节通过对我国税收理论发展的历史分析,认为我国传统的税收理论对税收作用的认识并不完全,提出传统税收理论对税收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调节功能的忽视,并认为随着经济实际和经济理论的发展,税收理论也应该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同时指出,理论上对生态税收的缺乏认识和实际中对生态税收的忽视是我国在新的历史阶段上建立新的生态税制的一些观念和行动上的最大阻力之一;第2节对解放以来我国税收制度中所具有的生态效应或相应的生态税收条款进行分析,从而对我国建设生态税制的现实基础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即,在我国税制中一直没有专门的出于生态目的的税种,但也存在一些当初并非为了生态目的,但实际上具有生态效果的一些税种,如94年开征的消费税等。另外在税制中也存在一些生态税收条款,尽管还是零星的,不完整的,但至少在税制设计中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利用税收来达到环境保护或资源保护的目的。这一点正是我们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生态税收体系,从而将税收的生态作用发挥的一个重要历史条件之一;第3节从理论和现实的角度论述了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需要引入生态税种,建立生态税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本节首先对我国建立生态税的国际国内背景进行了分析,认为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提出并迅速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而且在很多国家已经成为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和行动计划,说明了传统的发展观已经从根本上得到了动摇。可持续发展己经成为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观的一个指导思想,而税收手段的利用己经成为我国贯彻二十一世纪议程的一个重要的经济政策手段之一,明确列入了政府的文件。但事实上在税制设计中还没有真正贯彻。故重新认识现行税制结构,调整税制设计思想,将生态税收放入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去认识,设计出合理的生态税种是新时期税制设计的一个重要内容之一。本节然后以排污税为例,通过将生态税收与补贴、许可证交易、押金等经济手段进行比较,得出利用税收政策是实现环境目标的一个非常理想的方式。本节还从生态税收与公民环境意识关系的角度分析了生态税收的必要性,认为增加全民环境意识己是当务之急。除了进行宣传等手段外,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利用经济手段是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其中通过税收对资源开采、对环境污染等的征税将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也最容易使其意识到改变行为方式之必要。因此征收生态是从经济角度树立环境意识的一个重要手段。最后从二十一世纪税制改革方向的角度进行了探讨,认为在产业生态化的背景下,二十一世纪作为生态世纪对税制建设的一个基本要求之一就是要使税制体现生态功能。现行税制中的效率和公平观与可持续发展观念中的效率和公平观是有矛盾之处的。因而现行税制也必将按可持续发展观进行调整。其最终目标就是生态税制模式将有可能最终取代现行税制。至少在一定程度上生态税制体系将在现行税制体系中占一定的地位。如果说二十世纪的税制中以经济发展长为核心的税制,那么二十一世纪的税制将是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税制。这种税制模式中生态税将是占有重要地位的。我国的税制结构调整也应该考虑到二十一世纪对税制的这种要求。第4节对我国生态税收建立的若干宏观性问题进行了分析,根据我国现行生态税制基本上缺位,税制设计中基本没有考虑到生态税收思想的的情况下,我国生态税收的中期模式就是要将生态税收思想贯彻到税制改革中去。其基本内容主要有:调整现行税种的生态要素比例、将现有的具有生态税收基础的税种进行改造,使之更能符合生态税收目标的要求、开征新的生态税种,为环境工程筹集必要的资金等。

第6、第7章在前几章对生态税收理论分析、实证描述的基础上着重研究在中国建立生态税制的问题。由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两个最基本的标志,因而本论文研究生态税收的作用也是从两个方面来进行的。即环境保护中的税收及资源保护中的税收。这两章结合我国实际,在对我国现行的环境收费和资源收费(税)进行重新认识的基础上,探讨了改革我国现行税制,建立生态税制一些具体问题。尽管是一些实际的问题,但由于研究对象的限制和研究目标的限制,主要还是从理论角度来探讨我国生态税的设计的。

第6章“生态税收与环境保护:对利用税收参与我国环境保护的探讨”,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探讨生态税收在改善和保护环境中的作用机理,在此基础上提出在我国开征若干环境税的政策建议。本章的核心思想:环境保护是一个极其综合的工程,涉及到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消费模式的变化、生产方式的变革、科技进步等,因此要将生态税收政策贯穿于有利于实现环境保护的各个环节。通过税收的作用使刺激环境友善行为,刺激清洁生产。

刺激传统的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消费模式的转变。刺激有利资源节约和环境改善的技术。因此,必须对我国现有税制进行某种程度的改造,除了新开征环境税外,还应从生态税收条款等角度对现行税制进行改革。本章第1节对环境在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通过案例研究了将税收用于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并对我国现阶段加强环境保护的迫切性再进行论述,最后认为我国如果要在二十一世纪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改变目前事实上还在沿袭的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彻底改变先发展后治理的观念,将环境保护放在与经济发展重要的地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任何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策工具都应该研究,直至有效地利用。其中利用生态税收来保护环境则不仅能为环境保护提供新的资金来源,更能对保护提供动态的刺激,通过税收政策保护资源与环境是税收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第2节对污染征税的效应进行一般性的理论分析,认为利用生态税收保护环境,最主要的手段是对污染征税,通过对污染征税控制外部性从而减少污染是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中最有效率和最公平的一种手段。从效率角度来研究污染税的作用,它能使社会生产达到最适点,也能使企业改进生产技术并积极创新,因此在矫正环境资源配置中的“市场失灵”、保护生态环境、取得环境保护收入等方面具有高效率。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征收污染税便污染者也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并利用由此产生的强大的市场竞争力量来迫使企业选择适当的污染控制技术,和研究开发新的更有效的减少污染的工艺过程,实现既降低成本又减少污染量、从而提高社会福利的目的,政府还可利用这种税收所筹集到的资金补偿受害人,这体现了污染征税的公平原则。第3节从产品生命周期角度来研究在环境保护中可采取的可能的税收手段。从产品的生产周期来看,一个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再到变成废物后的回收处理的每一个环节都可以通过税收来进行调节。因此对污染的征税或其它税收手段是一个系统工程,应该将征税与税收支出、差别税率等结合起来,从产品生命周期的角度在每个环节将税收贯彻到环境保护中去。将产品生命周期理论用于环境污染控制,就是要将污染的控制贯彻到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将之用于生态税收的建设,则应通过税收对产品生命周期进行全过程参与,其作用是:通过税收改变企业行为,刺激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引导可持续消费。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过程中,利用生态税收去影响产品的成本是一个重要方面,但另一方面从税收支出的角度去鼓励环境友善产品的生产和消费也是一个重要方面。第5节进一步研究几个具体税种的设想,我国目前对污染的征税可通过两个方面来进行:(l)引人新税种;(2)在现有税制的基础上调整税制要素,这就是我国生态税制建设中的中期目标。对于前者改排污费为排污税是一个方向。尽管我国没有纯粹意义上的排污税,但对排污的收费制度已经实施了十多年,已经有了一定的经验。只是在制度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比起用税收手段有一定缺陷。将排污费改为污染税是一个方向。我国征收排污税的主要征收范围是在城市,其次是对农村的乡镇企业。至于排污税的收入如何使用的问题,总的原则是将之专款专用于环境保护事业。也可用于对环保投资的贴息贷款。如果在短期内收入较大,也可考虑通过技术提供等办法扶植因排污税而倒闭的企业或鼓励企业兼并。另外,对特定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碳等产品征收硫税或碳税开征嗓音税、对城市居民开征垃圾税等也都是可行的;除了开征新的税种外,还可对现有税收制度进行一些调整,使之更体现环境保护的要求;如对消费税要进行一定的调整,从环境评价角度看只要对环境产生直接或间接损害的都应该征收较高的消费税,使消费或生产的外部性内部化;在企业所得税中加入生态税收条款。如企业环保设备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所得税优惠,对环保设备投资可加速折旧、对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所得免征所得税等;在个人所得税中加入生态税收条款等。第7章“生态税收与资源可持续利用:对我国资源课税理论和实践的再认识”,着重探讨生态税收与我国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关系问题。由于资源是一个十分广泛的概念,本章所用的资源概念主要是指自然资源。第1节从我国现行资源的开采和利用现状来说明不完善的资源价格体系是造成资源不可持续利用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资源空心化现象,除了人口急剧增长引起的消费需求增加、技术水平落后造成的资源利用率低下之外,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们的资源管理体制、管理政策及法规等的不健全,归根到底是缺乏健全的市场机制对资源利用的调节,即资源定价机制的不健全。我国资源产品的定价在很长时期内没有考虑到开采成本或获取成本,而且没有将资源使用或开采所造成的环境成本考虑在内,更没有将由于资源的不合理使用对后代人产生的资源基础的不完整因素考虑在内,即没有考虑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问题,因而其价格是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不合理的价格源于

税收原则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个税管理;改革;完善;个税法制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律既要适应中国的国情,又要与国际个人所得税法大趋势保持一致。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后,国际间人员往来频繁,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不适应国民待遇原则,不利于科技人才的引进。改革个人所得税应结合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加快与国际主流税制接轨。

一、当前个税征管中的问题及对策

(一)个人所得税法律体系不完善

税收执法受地方政府机关影响。税收法律是行政执法为主的法律,有的地方以发展地方经济和吸引人才为借口,擅自越权颁行一些违反国家统一税法精神的优惠政策,如私自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或擅自扩大免税项目;一些地方政府“默许”足球俱乐部按“自定”税率征税,使国家税收流失。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项计征亟待改革。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表现为有的应征的税收不起来,只管住了工薪阶层,使之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要群体(占个人所得税征收总额70%以上),这除工薪阶层和知识分子纳税意识较强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工薪收入较严格实行代扣代缴制,逃税可能性少。正如钱晟教授所言:“第一,新生贵族的分配渠道不规范,很多隐性收入、灰色收入不为人知,更谈不上纳税;第二,现金交易普遍,存款实名制提供了征税的前提条件,但是征税机关又无权查,这是银行法的规定;第三,权大于法的现象依然存在。”鉴于此,个税征收方式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对工资以外的收入加强个人申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加大个人所得税的执法力度,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

个人所得税按月为计征不科学。有的人收入具有季节性,如有的本月收入较多但下月可能失业没有任何收入;有的上半年有收入但下半年收入少甚至没有收入。再如一本专著出版,可能耗费作者若干年甚至毕生精力,一旦出版则应在当月纳税。显然按取得收入月来计征个人所得税既不公平又不科学。加拿大国的做法可以借鉴:有固定收入的员工,从工薪支票中扣除个人所得税,年底向政府申报纳税并清算,多退少补;个体经营及经商的人士每年分四次向政府交纳个人所得税,年终清算多退少补。

税前扣除标准扣除项目不公平。一是国内外居民税前扣除适用不同标准:国内居民税前扣除额人民币800元;而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在国内居民扣除基础上再扣除人民币3200元。“入世”后的中国,税收也应当按wto规则体系和国际惯例进行调整,促进税收公平、公正,消除现行国内外居民纳税的不平等性。二是国内居民税前固定扣除人民币800元。这是表面公平而事实上的不公平。首先,它没有考虑物价波动,如90年代初的物价与90年代未的物价显然不同,而税前扣除额却不变;其次,没有考虑地区经济及消费状况和纳税人的实际赡养人口与负担状况等。

(二)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纳税光荣”还仅停留在口头上。相当多的人,当自己的纯所得在免税范围内时高唱“纳税光荣”,一旦应缴纳税款时,心里总不高兴,于是就使出浑身解数逃税。越是高收入者逃税的越多。他们或利用权利自订纳税标准,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权、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或拉拢税官以吃小亏占大便宜等手段逃税。工薪收入者逃税几乎不可能(不是不想逃税),他们没有前述的权利和经济实力支付逃税费用,且工资薪金收入基本上是单位代扣代缴,逃税无门。

个人所得税法的原则性、概括性过强,可操作性不足,给逃税者可乘之机。个人所得税是普遍税,以大税基,低税负为基本特征。个人所得税是收益税,所有收益者都是应纳税人。要鼓励公民致富,使绝大多数的公民都具有实际纳税条件。破除个人所得税是少数高收入者专有税的观念,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纳税意识和爱国觉悟。个人所得税法要充分注意中国地域大,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实际情况,国家控制统一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权,防止富的地方有税不征,穷的地方横征暴敛。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法,对高收入者实行加成征税,逐步开征赠与税、遗产税。公民的纳税意识培养既要讲自觉,又要讲处罚,二者结合才能奏效。税收征管中,税务征管人员应当树立人民公仆形象,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应当相信纳税人的基本觉悟,相信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主动缴纳税款,充分尊重和保障纳税人国家主人身份;税务机关及其税务征管人员又是国家代表者,应当采取一定形式对纳税人进行抽查,接受群众举报,对那些偷逃税行为给予从重处罚,通过新闻媒体暴光,以教育广大公民依法纳税,保证国家税收不被流失。

公民法制观念不强是纳税意识薄弱的重要原因。古时已有的“苛捐杂税”之说,是对税收的对抗情绪的反映。封建社会中,农民缴纳捐税是满足地主阶级的统治需要。长期封建社会的影响,是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的历史原因,只知服从官管,不知遵守法律是法制意识薄弱的表现。法律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权利义务是对称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享受权利者必履行义务,履行义务者就有权享有权利。现实社会中权利义务不对等,履行纳税义务与否,并不影响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享有。既然能享受权利又不履行纳税义务,必然使“纳税光荣”只剩下空洞的口号,丧失了法律公平、正义之本。在税法宣传上更多的是宣扬纳税人的义务而淡漠纳税人的权利,弱化了纳税意识。可以相信,解决纳税义务者的权利后,其纳税积极性会大大增强。其佐证是,计划经济时国债发行量不大,但还得层层动员,分派任务,发动党团员干部带头才得以完成;而今国债发行量大增,然,仅按正常债券发行方式发行,即受到公民的积极认购。因此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增加政府财政预算、财政开支的透明度,使纳税人真实感受到是国家的主人。纳税人不仅征税过程清楚,而且税款流向也明白,使纳税人的纳税抵触情绪消除。政府职能的正常运转与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密切相关,政府部门使用纳税

人提供的资金,纳税人享有监督政府部门工作和接受政府部门服务的权利,纳税人的监督能有效防止诸多重复建设、浪费,也是遏制腐败的一剂良方。纳税,是作为国家主人的条件和应尽之责,只有国家主人才有资格对国家财政开支、预决算等国家事务进行有效监督。

(三)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首要问题是明确纳税人的收入。当前什么是一个纳税人的真正全部收入是一件难事,至少有下列行为税务机关很难控制。一是收入渠道多元化。一个纳税人同一纳税期内取得哪些应税收入,在银行里没有一个统一的账号,银行方面不清楚,税务方面更不清楚。二是公民收入以现金取得较多(劳动法规定工资薪金按月以现金支付),与银行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收入难于控制。三是不合法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正因为有上述情况,工薪收入者就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支撑。其次,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与扣除标准有待完善。这既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与其他相邻法律密切联系,如何使个人所得税更科学合理又不违背法律精神,是既难又重要的事。可以参考企业所得税征管法,确定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消费项目可扣除,根据我国国情确定扣除标准,以年度为一个计算纳税期间,计划预缴,年终后结算,多退少补。

二、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律机制

(一)完善个人所得税立法,促进个人所得税法制化。国家控制个人所得税法的统一制定权,维护税法的统一性。由于我国地域广大,各地经济发展差别也大,因此应当允许地方政府在不违反国家统一税法前提下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节的自主权,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征管办法,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征管的积极性。其次征税额度既要稳定又要适时调整。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扣除标准、税率等应当法定,并随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适时调整。世界各国普遍趋势是降低税率,吸引资金和劳动力,以扩大税基,达到增加税收的目的。降低税负是刺激经济发展,为国聚财的有效之举。关于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主体经济,按劳分配是主渠道。鼓励诚实劳动,勤劳致富。我国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率5%~45%,其边际税负高于半劳动型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5%~35%,而非劳动所得的利息税率仅20%,与国家分配原则相悖。

目前我国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税法不够完善的今天,人们在利益驱动下,极易设法逃税。加之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的单位之间有着特殊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代扣代缴也难于如实实现。笔者认为,应将这两类所得纳入统一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对月收入4万元以上者甚少,即个人所得税率第五级至第九级税率设置实际意义不大,

可参考国际通行做法规定一个统一的比例税率。应当看到,“降低税率,扩大税基”是世界各国所得税法改革的共同趋势。1981年起,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率从11%~50%的15级改为15%和28%两级。加拿大《1987年税制改革白皮书》对各种税及其税率、税基等进行合理的全面的改革,不但拓宽税基,而且降低了税率,其目的在于税制的公平性,竞争性,简明性,协调性,可靠性。1987年9月,日本议会通过了税制改革立法案,个人所得税率由10.5%~70%的15级累进制降到1988年度的10%~50%的6级累进制,此次税制改革以公平、公正、简化为原则。个人所得税税负沉重,不利于私人储蓄和提高私人的购买力,从而不利于国内的资金积累和扩大国内市场。各国实践证明,高税率不一定有高收入,反而可能诱使纳税人逃避税收,阻碍经济增长。

(二)政府应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调控。对高收入者如何纳入个人所得税监管,无疑是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中必须注意的。建立个人终身税务号码(与身份证编号类似),加强银行功能,减少经济生活中的现金流量,发展信用卡业务,个人消费原则上采用信用卡结算。加强税务机关的监督机制。监督既包含对纳税人的监督,也包含对税务执法监督。既要使税务人员有职有权,又要职权法定,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不越权,不失职,不自行设置权利或免除义务。

税务机关应当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税收征管方面,第一是完善纳税申报制度,建立以纳税人身份证号为据的纳税编码,以法律形式规定当期收入或个人存量财产实名制,以便全面掌握个人收入及财产状。第二,改革金融体制,严格控制现金流通,将个人收入纳入通过银行结算,控制个人所得税的偷税行为。第三,规定纳税人、支付单位和银行三方税务申报制度,凡达到纳税标准的必须申报纳税。第四,建立用人单位对个人支付的明细表制度并定期向税务机关申报,以便对纳税监督。第五,加强税务稽查和对违反税法的处罚,要在全社会公民中逐步形成遵守税法与遵守刑法等法律同等重要、同等约束力的思想。

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颁布起,就明确规定中国公民每月所得额的扣除基数为人民币800元。1999年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时仍维持这一扣除基数。然而,我国公民的收入水平却有显著提高,我国物价指数也显著提高。法律条文仍坚持这一扣除基数,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也有影响。不能很好反映和规范社会经济现象。有些地区也不同程度地提高了扣除基数,使税法的严肃性受到损害。为此建议根据当前经济状况,国家提高扣除基数,防止各地各行其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参考文献]

[1]财政与税务[j].2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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