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牲畜市场范文精选

牲畜市场

牲畜市场范文第1篇

第二条城市、农村、牧区,根据实际需要和群众要求,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在适当地点开放牲畜市场。

第三条各地区和各主管部门必须保证完成国家的耕畜、种畜、菜畜的收购和调剂计划任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

社队、国营农牧场在完成交售任务后的多余牲畜和社员自养的牲畜,可上市出售,进行余缺调剂,品种交换。

外省社队,国营农牧场和社员个人,持公社以上主管单位的证明,可上市出售牲畜,进行余缺调剂,品种交换。

第四条经核准发证的全民、集体和个体所有制饮食业,可在市场上采购菜畜。

第五条进入市场交易的牲畜,只准自养自销,自购自用和饮食业自用原料,严禁转手倒卖,从中牟利。

第六条各地供销社或民贸公司,要积极参加牲畜市场交易活动,吞吐牲畜,平抑物价,发挥对市场的调节和领导作用。

第七条省内各州、县之间的牲畜调剂,按政府计划自行办理。调入地区以县或公社为单位,赴调出地区办理牲畜调运手续。

第八条计划外的采购,外省的须持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证明,省内和省际毗邻地区持公社证明,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分别由归口部门办理。

第九条计划内采购的牲畜出省外运,种畜由畜牧厅、出口的菜畜由外贸局、耕畜由省农牧生产资料公司办理准运证;计划外采购的牲畜,凭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手续办理外运。

第十条牲畜市场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牲畜市场管理部门可雇用交易员、协助双方成交、按成交额收取百分之一的交易服务费(买卖双方各付百分之零点五)。雇用人员工资在交易服务费中列支。坚决取缔黑经纪。

对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或没收其牲畜的单位和个人,财税部门不再征税。

牲畜市场范文第2篇

一、组织机构

为保证全团牲畜品种改良工作顺利开展,做到强化品改管理,明确品改责任,团成立牲畜品种改良领导小组:

组长:

付组长:

成员:由团办、党办、财务、生产、畜牧育种、兽医及各连队主要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品种改良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畜牧科科长担任,具体负责全团牲畜品种改良的规划、协调、监督、指导及技术培训等工作。

二、具体工作:

(一)品种改良办公室(畜牧科):

负责全团牲畜品种改良的规划、协调、监督、指导及技术培训。

负责监督各单位的牲畜品种改良工作的具体实施、检查连队的品种改良工作的进展情况,结合全团实际,制定适应各单位的品种改良结构布局。督促团育种部门做好全团的牲畜品种改良技术服务工作。

(二)育种站

做好种畜的饲养管理,制定采精公羊的采精调试工作,确保采精公羊保持良好的体况,均能顺利采精。根据各单位牲畜品种改良的组织情况,在育种站设立固定的人工采精点,向一连、五连、八连、团直等附近单位提供优质精液;向二连、三连、四连、六连、七连等单位提供采精公羊;并适时做好各单位采精、输精人员的培训工作,理论、实际操作分阶段培训,同时做好配种器械及药品的采供工作。

(三)各农牧连队:公务员之家

1、根据单位实际组织实施单位的牲畜品种改良工作,按生产需要提前落实配种计划,制定本单位的牲畜品改办法,并上报团畜牧科。

2、在牛、羊人工授精前,对本单位牛、羊参加人工授精的任务分解,并负责落实到户,每个领导必须有自己的联系户。同时挑选4-5名有文化,素质较高的职工参加人工授精技术培训,单位将任务分解情况,组织落实情况及措施,参加培训人员名单上报团畜牧科。

3、负责本单位参加人工授精母羊的组群、母子分群、试情工作,负责组织试情种公羊。

4、负责提供人工授精所需的圈舍及流动配种站用房一间,组织协调好抓羊劳动力。

5、负责参加人工授精羊群的粗毛公羊的集中管理工作。

6、单位牛必需组群放牧。

(四)、技术人员工作:

1、对工作认真负责,不怕脏、不怕累,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

2、对每天所用器械要严格消毒,防止生殖道疾病的交叉感染。

3、严格按技术要求操作,做到"三不输"。一是不发情的不输精;二是发情过的不输精;三是找不到子宫颈口的不输精。

4、在运输精液的过程中,要保证精液的活力,注意各环节对其造成的影响。(温度、气味、光线、时间、震荡等)。

5、输精温度需保持18-25度。

6、做好配种记录工作。

7、做好羊只的试情、断奶指导工作,保证参配的母羊群内无劣质公羊。

﹙五﹚养殖户:

1、必须对参加人工授精的羊群,在配种前一个月将羔羊分群管理,以便母羊增膘。

2、参加集中组群的母羊,必须保证中上等膘情,健康状况良好,体重在45公斤以上,

3、为避免参加集中组群的母羊发生疥癣交叉感染,在组群后统一进行药浴和三联四防苗的注射。

4、根据养羊户对品种的要求,粗毛羊可选配萨福克羊(黑头羊),其繁育率可达150﹪,细毛羊可选配肉毛兼用的德美羊,其繁育率可达150﹪-250﹪。

5、做好羊只的试情工作,每天认真观察发情母羊,对发情的母羊应及时抓出,试情结束后应及时将试情公羊隔出,清洗试情布,晾干。每天早晨在放牧前一个小时的试情工作。

6、牛组群放牧牧工必需有责任心,对发情的母牛及时赶到配种点。

牲畜市场范文第3篇

黄彦蓉:教育不舍得花钱是没有战略眼光的

四川在省情介绍中必提的三个词是工业大省、生物医药大省、科技教育大省。作为主管教育的副省长,黄彦蓉告诉小撒,四川有4万所学校,有1800万名在校生,这相当于有些省份一半的人口。黄彦蓉说,作为教育大省的四川虽然并不是财政大省,但是在教育方面是舍得投入的。她解释说,"在教育不舍得花钱,那是没有战略眼光的"。

黄彦蓉对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教育优先"表示赞同。她说,教育优先首先就要求优先考虑教育投入。她透露说,四川把优先发展教育作为八大民生工程之一,首先就是解决农村孩子读书难、读书贵的问题。她说,2007年四川省为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投入了35亿元,有一千万孩子免除了学杂费,三百多万学生拿到免费教科书,将近一百万学生领到了生活困难补助。另外,四川还启动民族地区十年教育行动,现在已经进展到第七年,七年中四川省各级财政投入了30多亿元。

黄彦蓉谈教育公平四川以3%的教育经费支撑了6%的教育任务

今年两会期间,"小撒探会"节目组赴四川大凉山采访。一所寄宿制学校的黎族孩子托记者告诉黄副省长一个好消息,现在每天早晨都能吃到一个鸡蛋。

黄彦蓉说,四川启动民族地区十年教育行动的初衷就是希望让这些孩子得到公平的受教育机会。她介绍说,这一行动启动七年来,民族地区的孩子基本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大多数孩子能够在寄宿制学校学习生活,这既解决了他们长途跋涉上学的问题,学生集中以后学校的教学质量也得到很大提升。黄彦蓉说,民族地区的孩子就读寄宿学校后,政府免费提供卧具,免费提供一日三餐。

除了民族地区的孩子外,作为劳务输出大省的四川还存在大量的农村留守儿童。黄彦蓉算了一笔账,四川每年转移的农村劳动力有将近2100万,其中1100万是从四川转移到外地,四川省的留守儿童达280万之众。对于这部分孩子,四川也建立了留守儿童采取寄宿制,2008年四川省财政为此专门拿出三亿元资金,政府提出的工作目标是留守儿童要逐步进入寄宿制学校读书。

黄彦蓉说,西部地区给国家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包括提供大量资源和输出大量劳动力。她认为国家在考虑教育公平时完全有理由考虑如何促进西部地区教育更快发展。这位女省长说,"四川是用大约3%的教育经费支撑全国将近6%的教育任务,其实这是不公平的"。为此她建议,国家的教育经费应该按学生规模、教育任务来分布。

黄彦蓉呼吁出台农村教育津贴制度

在专访黄彦蓉副省长的过程中,主持人撒贝宁还代替一位在网上留言的四川基层教师提问,希望能够更多地考虑教师的待遇问题。

黄彦蓉感谢这位网友对人大代表的信任。她向小撒道出了这样一个现实问题,基层教师的待遇与政府公务员相比有一个较大的差异,教师与公务员虽然同样都拿了工资,但对于公务员来说,除了工资之外还有国家规定的津贴,但是对于基层教师国家却并没有出台津贴制度。

黄彦蓉说,作为教育大省的四川有一支90万人的教师队伍,为了确保这支大队伍的稳定,通过教师的素质提升来培养高素质的学生,四川在国家没有出台解决教师津贴的情况下果断决策,从2007年开始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出资,为每位基层农村教师每月提供150块钱的津贴。黄彦蓉说,"这至少给了他一个信号,就说党委政府在开始研究我们教师的津贴问题了"。

黄彦蓉表示,这项给农民基层教师提供津贴的举措目前还只是四川省的地方性政策。她说,作为一个全国人大代表,作为一个分管教育的副省长,呼吁中央政府在财力明显增长的情况下,快速研究教师的津贴问题。她表示,在两会上,这方面的提案和议案已经提交。

四川职教变局:中职学生超过高中生教育部联手试点

今年53岁的黄彦蓉毕业于西南农学院,曾长期在四川任职。2003年调任全国总工会副主席,2006年起出任四川省副省长,分管工业、信息产业、国有资产和安全生产等经济领域的工作。

黄彦蓉告诉小撒,四川已经提出要建成辐射西南、面向全国、融入世界的西部经济高地。她认为,对这个高地而言,教育是基础,人才是支撑。目前四川正在大力发展直接为经济服务的职业教育,培养大批实用技术人才。黄彦蓉透露,四川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开始启动职业教育三年攻坚计划,也就是鼓励初中生毕业后接受中等职业教育。黄彦蓉说,"我们希望职业教育要大于普通高中教育",具体比例是要达到5.2:4.8,这在全国是一个先例。她介绍说,这一计划已经得到教育部周济部长的重视,教育部表示这正是希望研究的课题,目前教育部已经将四川省作为试点省份,共同推动这一工作。

牲畜市场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牲畜屠宰和肉品销售管理,确保肉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牲畜,是指活的猪、牛、羊、肉品是指屠宰牲畜的鲜胴体与脏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市区内牲畜屠宰和肉品销售管理。

第四条牲畜屠宰和肉品销售,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多渠道经营。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商业行政管理部门是牲畜屠宰和肉品销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农牧、卫生、工商、公安、物价、税务、环保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暑宰管理

第六条*市城区肉品销售所需的牲畜,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大型屠宰厂负责屠宰,其余地区肉品销售所需的牲畜,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镇屠宰厂(场)负责屠宰。

第七条屠宰厂(场)应按合理布局,促进生产、方便群众、有利流通,便于管理,符合卫生防疫、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

第八条设立屠宰厂(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交通方便、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二)废气、废水、废渣的处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屠宰加工区和员工生活区分开设置,屠宰工艺流程符合卫生要求;

(四)设有牲畜待宰圈、病畜隔离圈、屠宰间、内脏整理间、急宰间和病死畜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地面、墙裙用无毒材料铺设,无渗水;

(六)备有麻电、屠宰、吊挂、照明设备、专用容器和运载工具;

(八)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检验人员,以及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屠宰工人。

大型屠宰厂还应有必要的检疫设施、仪器、设备和与检疫工作量相适应的检疫人员。

第九条凡经批准设置的屠宰厂(场),凭市人民政府发给的(屠宰许可证》,办理有关证照,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牲畜屠宰。

严禁私自屠宰牲畜或无证照开设屠宰厂(场)屠宰牲畜。

第十条牲畜屠宰的检疫工作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

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大型屠宰厂的牲畜枪疫和检验,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屠宰厂(场)屠宰加工牲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收购的牲畜应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产地检疫证明;

(二)按屠宰加工工艺流程要求和卫生防疫规定进行;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同步检验;

(四)屠宰后的肉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五)病畜、死畜和不合格的肉品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屠宰牲畜不得注水、灌水、掺杂使假;

(七)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不得出厂(场);

(八)按有关规定处理废水、废渣、废气,并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

供应少数民族畜产品的屠宰厂(场),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

第十二条屠宰牲畜的税费由商业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代收后分别缴交有关部门。

第三章销售管理

第十三条肉品销售实行分区域对口供应。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屠宰厂(场)的生产能力,运输途径、市场需求量等,确定各屠宰厂(场)定点供应范围。

屠宰牲畜及肉品的批发交易一律在屠宰厂(场)或附设的牲畜肉品交易市场进行。严禁场外交易。

第十四条大型屠宰厂应设牲畜肉品交易市场,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批发商进场经营,批发商与屠宰厂(场)、市场零售商签订加工或交易合同,承担责任,屡行义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牲畜肉品交易市场可根据定点供应范围,确定各批发商负责供应的零售点档。如遇特殊情况,对口供应出现困难时,交易市场管理机构可组织本场批发商进行调剂,或由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交易市场之间进行调剂。

第十六条牲畜成交价由购销双方自行议定。肉品批发和零售价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购批差率和批零差率确定。

第十七条零售商须对其出售的肉品卫生质量负责。不得销售变质肉、灌水肉及其他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肉品。

第十八条销售的肉品必须持有本市对口供应的屠宰厂(场)出具的当日该畜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和上市凭证。没有本市当日有效凭证的肉品不准进入本市市场销售。

第十九条批发商把肉品从屠宰厂(场)到市场销售的运输过程,应使用统一标志、统一要求的运肉专用车,以确保肉品不受污染。运肉专用车经公安部门批准,发给特许通行证,在管制路段给予行驶、停靠的方便。运送肉品时要随车携带当日该畜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和上市凭证。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私自屠宰牲畜,或无证照开设屠宰厂(场),屠宰牲畜和销售肉品的,一律取缔,由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所有的屠宰工具、设备及其牲畜、肉品、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一)出厂(场)的肉品未出具检验合格证或未在胴体加盖检验印章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销售,补办检疫手续,并按货值20%-50%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整顿,或吊销(屠宰许可证》。

(二)对检出病害肉品不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监督处理;

(三)屠宰和销售病、死畜及其肉品的,或因屠宰中检疫检验不严,导致不合格的肉品流入市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加工和销售灌水、变质、掺杂使假肉品的,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论处;损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屠宰厂(场)和检疫检验部门发现牲畜疫(病)情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屠宰厂(场)违反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或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批发商、零售商经营肉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到指定的肉品交易市场进货的;

(二)擅自超越划定的供应范围批发肉品,扰乱对口供应秩序的;

(三)使用非运肉专用车运送肉品的;

(四)在牲畜肉品交易市场外经营批发肉品的;

(五)肉品批发和零售价格违反物价部门核定的购批差率和批零差率的。

第二十三条扰乱市场治安管理秩序或阻挠、围攻刁难、欧打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商业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和检疫检验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五章附则

牲畜市场范文第5篇

一、加强牲畜定点屠宰场管理,不断提高定点屠宰肉食品的市场竞争力

1、加强对牲畜定点屠宰场的监督管理。根据《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福清市牲畜定点屠宰场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融政办[20*]240号)规定对全市牲畜定点屠宰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20*年底未达到标准要求的牲畜定点屠宰场必须在20*年底前整改到位,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取消其牲畜定点屠宰资格。

2、督促牲畜定点屠宰场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各牲畜定点屠宰场对检疫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要认真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登记,未经检疫检验的牲畜产品严禁出场,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牲畜及其产品应在农业部门(含畜牧兽医中心)的技术指导和监督下做好无害化处理。

3、各牲畜定点屠宰场要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定点屠宰肉食品的市场竞争力。要改进加工工艺,提高定点屠宰肉品品质;实行分时段宰杀,缩短宰杀与上市的时间,提高工效,降低成本。积极倡导牲畜定点屠宰场在屠宰经营户(单位)自愿的前提下,接受委托到牲畜副食品基地采购保证质量的牲畜,在宰杀加工后配送到指定地点销售,做到从源头把好质量,既减轻屠宰经营户的经济成本,又节约时间,增加肉品安全系数。有条件的牲畜定点屠宰场要安排专车密封运输,确保肉品卫生安全,提高定点屠宰肉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

二、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强化肉食品市场生产、批发、加工、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

1、拓宽牲畜采购渠道,杜绝私宰源头。根据有关规定,猪、牛、羊经检疫合格(生猪还要经过“瘦肉精”检测合格并佩戴耳标)后进入各牲畜定点屠宰场宰杀。如发现疫情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的,对同批次牲畜依法予以销毁。加强副食品基地的监控力度,直控生猪基地如使用“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喂养生猪的,取消其副食品基地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部门立案侦查。

2、建立肉品批发企业准入退出机制。凡具备批发能力的经营者,可向工商部门申请成立肉品批发企业,并向市牲畜定点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肉品批发企业如被发现违规经营私宰肉、注水肉、病死肉或“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的牲畜产品的,由工商、农业、卫生、质监、司法部门依法严惩。

3、对经营肉食品的集贸市场、生鲜超市、连锁店等经营场所的肉品质量实行业主负责制,严把肉品进场关,鼓励有实力的企业经营品牌肉食品。集贸市场(或生鲜超市)业主是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并落实严格的管理制度,应与批零销售商签订不准销售私宰肉、注水肉、病死肉的相关合约,督促销售商守法经营。一旦发现销售商在市场内非法贩卖私宰肉、注水肉、病死肉的,集贸市场(或生鲜超市)业主应及时报告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并按合约规定终止其租赁合同,取消其在该市场(或生鲜超市)的经营权。对业主未承担管理责任,放任经营户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而导致经营场所销售私宰肉、注水肉、病死肉屡禁不止的,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同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加强对市场肉品经营者的监管力度。对上市销售的肉食品实行“三单”(即屠宰场牲畜产品检验合格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福清市牲畜定点屠宰出场单)挂牌与“两章”(即动物检疫部门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公示制度。如发现市场经营者经营依法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即经营非定点牲畜产品)的牲畜产品,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全市所有的酒店、餐馆和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不得购进、使用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牲畜产品。对违反规定的,由卫生、工商等部门依法处罚并予以停业整顿等。

三、明确和落实牲畜定点屠宰管理责任制,严格实行牲畜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

l、明确责任,抓好落实。继续完善“全市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全面落实镇(街)行政首长负责制、部门分工负责制、整治工作督查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建立起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综合治理、联合执法的联动机制。

市牲畜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牲畜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管理与督促。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牲畜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镇长(主任)为第一责任人,要将“放心肉工程”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工作领导机构和完善的工作机制,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富有战斗力的本辖区牲畜定点屠宰联合督察队伍,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打击辖区内私屠滥宰和销售私宰肉、注水肉、病死肉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加强对辖区内村办市场、生鲜超市以及新村早市、流动肉食品摊点的监督管理。

市经贸局负责牲畜屠宰环节的监管,依法加强对牲畜定点屠宰场的监管和肉品流通行业的指导,督促建立健全肉品检验制度,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打击私宰窝点,督促市市场服务中心加强对拥有产权市场的管理工作。

市农业局(含畜牧兽医中心)负责牲畜饲养防疫、产地检疫、产品检疫、违禁药物含量检测、染疫病死牲畜鉴定和查处工作。对牲畜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牲畜进行集中检疫,使肉品检疫与牲畜屠宰同步进行,其它环节一律不再补检;负责监督对不合格肉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负责全市私宰肉、病死肉的鉴定工作。对伪造检疫证明的,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部门立案侦查。

市工商局负责肉品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把好肉食品市场准入关,对农贸市场、生鲜超市等经营非定点屠宰的肉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或举报查实,及时依法予以查处。

市卫生局负责对牲畜定点屠宰场卫生状况以及运输工具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全市宾馆、酒楼、餐馆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食堂使用肉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建立健全肉品进货索证制度,依法打击和查处经营病死牲畜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肉食品的违法行为。

市质监局负责加强肉制品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使用禁用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使用私宰肉、注水肉、病死肉加工肉制品的违法行为。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加强对城区内主街道等管理区域内流动摊点的管理,对违法销售肉品的,依法予以取缔。

福清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口冷冻肉食品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市物价局要加强对牲畜定点屠宰场收费的监督管理,严禁乱收费或搭车收费,违者依法严肃查处。

市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牲畜定点屠宰肉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税收征管力度,对逃避税收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

市*局负责协助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对拒绝、妨碍公务执行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私宰户和屠宰病死牲畜、销售私宰肉、注水肉、病死肉的违法人员,及时立案侦查。

2、落实责任,兑现奖惩。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抓紧抓好打击私宰肉、注水肉、病死肉的工作。特别是要加大对镇(街)村和物业单位主办的市场以及街头巷尾肉品监管力度。市政府将对肉品市场整治不力的镇(街)和市直有关部门采取适当警示措施。必要时,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对牲畜定点屠宰管理和肉食品市场整治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