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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运用

再审程序运用

【内容摘要】:再审程序,是指为了纠正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中存在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再审制度设立的宗旨是为确保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合法性,从而维护法院的权威和社会正义。多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再审程序作为法律救济的特殊程序,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诉讼目的,避免因错误裁判带来的损失具有重要的作用,已成为社会正义法制最后一道防线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关键词】:再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评价构想

法院对具体案件所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将会产生终局性的效力,然而法院的裁判并非绝对正确,没有错误瑕疵,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错误的裁判是时有发生的。具有终局效力的法院裁判会给当事人带来重大的损失,产生“冤案”,严重影响法院的权威和公信力,由此,在我国的诉讼活动中产生了再审程序制度。

一、再审程序的概念及特征

(一)再审程序的概念

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二)再审程序的特征

1、再审程序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审的程序,它并不是一、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

2、再审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或者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定的方式提起再审;或者是有检察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其抗诉;或者是当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3、提起再审程序,必须是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确有认定事实不清楚,法律适用错误,否则不能进入再审判。

4、再审程序有特定的时间要求,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的或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提起的抗诉,不受时间的限制,只要有权提起再审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确实生效的裁判有错误或原裁判存在法定的抗诉理由,人民法院和检察院随时都可以提起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5、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适用的程序取决与生效裁判的情况。生效裁判是由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如果生效裁判是由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同时,依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不仅包括原审法院,而且包括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6、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提起再审的程序

1、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一经宣告或送达,就具有约束力,不能随意撤销、变更。本院院长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再审的应当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应统治下级法院,调取案卷进行审理;指令下级法院审理的,指令到达之时,为再审提起之日。但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判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需要指令再审的,应当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

3、上级(并不等同于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的,通过下级人民法院,提取全部案件材料,作出裁定,由自己进行再审;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说明情况,指出理由,并告知下级人民法院。下级法院接到上级法院的通知,应根据统治进行再审,并将再审结果告知上级人民法院。

4、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案件再审的程序

1、决定再审的裁定由原审法院作出的,中止原裁判的执行,同时另行组成合议庭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按照原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原审合议庭人员不得参加再审合议廷。再审的合议庭可能会有陪审员,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原来是第二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一审法院审结的,再审时仍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后作出的裁判属于未确定的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原来是第二审法院审结的,再审时仍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审理后作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于原告经法院传票拒不到庭的,不能按撤诉处理。因为提起再审与起诉、上诉不同,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的再审程序不是基于原告提起的诉讼或上诉开始的,而是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公职人员提起的,因而不能适用按撤诉处理的规定。

2、指令再审的案件。对再审案件指令再审,只限于上级人民法院对其下级人民法院所审理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对下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第二审裁判,不应指令第一审法院再审。

3、提审的案件。提审是指对下级法院已经审结但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上级法院认为不宜由下级法院再行审理,因而归自己审判。提审制度建立的基础,一是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的原则,二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有审判监督权。

四、可以再审和不能再审的案件

原则上所有的生效判决都能再审。但也有例外,按照特别程序和非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再审,也不能上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杰出婚姻关系的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可以上诉。调解书只能由当事人申请再审,不能上诉。但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部分分割问题应分别处理:(一)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二)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五、对再审程序的客观评价

再审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客观的讲,我国再审制度对于保障民事审判的公正性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再审制度是本着“实事求是”、“有纠必究”的指导思想而设计的,不可避免的存在追求所谓的“实体公正”而忽视了法院裁判的稳定性。诉讼是特定化的解决纠纷的活动,具有其特殊的内在要求,再审制度的构建必须考虑影响其存在和发展的内在相互关系。对法院行使监督权自行启动再审程序缺乏必要的约束,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抗诉权的范围模糊,容易导致法院与检察机关的冲突,当事人申请再审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178条及188条的规定,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发动采取的是“三元机制”,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以及当事人均可依照法律的规定发动再审程序。现行再审程序的发动体现出极强的职权色彩,这与现代民事诉讼体制或妥当处理国家权力与当事人诉权的基本精神相悖。

六、对我国再审程序的简单构想

1、取消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程序的方式。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程序不符合诉讼机制的内在要求。法院裁判的终局性首先应当在法院系统内部得到尊重和维护。如果允许法院可以随时撤销或变更自己所作的裁判,则公权性、强制性解决纠纷的制度将首先从内部开始崩溃。通过现行法颁行近十年的司法实践来看,保留法院发动再审权弊端很大。只要法院有这种权力,又没有相应的制约措施,那么它就很容易被滥用,最终将是以法院为主而非以当事人为主发动再审。法院应集中精力在审级体系内控制好案件的审理质量,而不是寻求、依靠审级以外的补救程序来实现法律的正义。赋予法院再审发动权会削弱审级制度的程序保障价值,甚至使审级制度流于形式。

2、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发动方式。是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原审法院经过怎样的审查程序决定是否再审并无规定;如果再审立案的决定权仍然由本院的院长和审委会行使,必然会出现前面已讨论过的问题;本院进行再审在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局限性,特别是当本院发生错误的生效裁判原本就是由本院院长审批过的或是由本院审委会讨论过的案件时,再审裁判的公正性就成为问题。因此,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较为适宜。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规定时间限制。现行法未对再审申请的立案审查作出时间规定,往往导致当事人的申请提出后便无下文,在这方面可参照一审程序的规定,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裁定,从而为当事人行使再审申请权提供程序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应当在裁判生效以后两年内提出。这一时限规定太长,不够合理。申请再审的时间过长,不但对经法院判决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构成威胁,同时也使法院对案件的再审产生困难。从其他国家有关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规定来看,大都对当事人行使再审权的时间规定的比较短,例如《法国民事诉讼法》第596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期限为两个月;《日本民事诉讼法》第34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为30日。再审的期限都是从当事人得知再审的事由之日起算,为不变期间。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把申请再审的期限定在30日内比较妥当。

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补救程序,有着区别于其它诉讼程序的特殊性,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诉讼目的,避免因错误裁判带来的损失具有重要的作用,已成为社会正义法制最后一道防线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正确运用再审程序,以理想的、健全的、合理的再审程序为追求目标,才能确保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合法性,从而维护法院的权威和社会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