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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所得税问题和革新举措

谈所得税问题和革新举措

本文作者:晋轲作者单位: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个人所得税同时具有筹集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和维持宏观经济稳定等多重功能,在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公民自我意识的不断觉醒,虽多次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修订,但由于国情复杂,居民收入多元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仍然存在一定问题,需要不断的修订改革。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起源于英国,现已成为众多国家的主要税种之一。我国现行税制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基础上形成的。随着社会公平的不断进步,公民自我意识的不断觉醒,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多次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修订。每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重点是调整工资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第一次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由800元提到1600元;第二次修订:自2008年3月1号由1600元提到2000元;第三次修订:2011年9月1号起,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超额累进税率由原来的九级改为七级,税率为3%至45%。经多次修订,现行个人所得税具有以下特点: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实行定额、定率相结合、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方法;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纳方法。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由于税制模式,费用扣除,税收优惠和税收征管存在问题,加上经济全球化,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居民收入多元化的出现,使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日益暴露出功能缺陷,及时予以改革显得格外迫切和重要。

(一)分类所得税制的缺陷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计征模式,列入征税范围的所得有11类,分别采取不同的计征办法,适用不同税率。分类计征模式与无差别的宽免扣除制度,导致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基无法真实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工资、薪金所得税,实行定额扣除法,不能准确反映由纳税人的家庭人口、赡养、就业、教育、是否残疾等基本情况所决定的实际纳税能力。工资、薪金所得,现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3%至45%。2007年我国“工资、薪金个税”所得占“个税”总收入的55%,但实际上以高税率纳税的个人很少。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收入并非来自工薪,而是资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其他所得,因而使得累进税率制度没能发挥其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反而起着累退作用,即收入越多纳税越少的“逆调节”。对股息、红利、奖金所得,采用比例税率(20%),而不是累进税率,起累退作用。随着经济发展,我国金融财产急剧向少数人集中的状况下,对个人转让股票所得,实行暂免征收“个税”,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的贫富分化。综上几点观,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起征点低,没有实行地区差异,扣除项目不够完善,不能从一个家庭的总收入和总支出的角度来考虑,不能反映纳税人的综合收入和真实的纳税能力,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征税原则,这将直接扩大收入分配差距,加速社会贫富分化。

(二)税率设计档次过多,最高边际税率过高,征管难度大

简并税率,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是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趋势,而我国目前工薪所得7档税率以及45%的最高边际税率显然不符合此趋势。且从现实运行情况看,适用30%以上税率的纳税人少之又少,税率设计的实际效果不佳。2008年,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纳税人数占全部纳税人的比例仅为3%,2007年12万元以上纳税人人均申报年所得额36.4万元,这部分高收入者纳税人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平均为25%,因而适用30%及以上税率的纳税人寥寥无几,从而收效甚微。相反,高边际税率和多档次税率,导致税制复杂,增加征管难度,诱致纳税人偷逃税。

(三)税收征管手段落后,税收工作效率低下

我国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纳税的方式。课源制是指以所得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纳税人支付有关所得款项时,代为扣缴税款的做法。它是工资、薪金目前主要的缴税方式。课源制可以有效保护税源,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防止偷漏税,简化纳税手续。随着经济发展,个人收入逐渐呈现多元化趋势,收入来源具有隐蔽性和多样性,加上扣缴义务人法律意识不强,不能很好地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税款流失。这就造成收入来源多,收入水平高的人相对少承担了纳税义务,而收入只有工资的大众,却承担了较多的纳税义务。这就违背了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分配的初衷。申报制是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要求自行申报。但由于人们纳税意识较弱,对代扣代缴制度形成的习惯性依赖,人们对自行纳税申报的认识和准备不足。另外目前条件下未能形成有效的相关公共管理部门、支付单位与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传递的配合机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的工作量较大;所以主管税务机关难以完全掌握哪些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使提醒义务难以全面履行。

(四)公民个人纳税意识淡薄,偷逃税现象比较严重

笔者认为,个税中偷逃税现象的存在,一方面是无意,一方面是有意。由于我国税制结构复杂,分类税制繁琐,纳税人不能及时了解到个人所得是否已经属于应税范围,或者代扣代缴人也对扣缴范围及税额模糊,造成个税税款流失,这属于无意的。另外,纳税人对税收的认识偏激,认为“我们赚的都是血汗钱,工资那么点还要养家,凭什么上交给那些贪官潇洒,我们上缴的税有多少取之于民用于民。”“有钱人那么多,我少交一点也没关系。”“我没缴税,也没怎么样嘛”等等。缺乏对税收的认识,存在抵触情绪,所以明知自己的纳税义务,却由于税法不完善,税收征收手段落后,有意隐瞒收入,逃避缴税。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措施的探讨

基于以上分析认识,笔者认为,个人所得税改革,不能再仅仅停留在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上,而应在综合改革上迈出实质性步伐。

(一)建立系统和人性化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点,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应随纳税人申报状态、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不应有统一的标准。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点会造成国家税收减少,但个税税源减少的问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加以解决。比如,落实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加大打击偷税漏税,促进堵漏增收就是一条现实路径。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考虑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个人所得税的功能是调节社会成员收入的二次分配,由于纳税人家庭情况不同,赡养人数不同,家庭整体收入差异很大,应考虑家庭支出情况,尽量做到公平。不管是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还是综合税制改革,都是势在必行的民生大计。税赋高低连着千家万户的冷暖,只有真正藏富于民,还民以利,以提高居民收入来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社会才有活力,经济发展才能更有动力。

(二)需要多个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增强征管力度

目前阶段个税改革已经不是税制的问题,而是一个技术问题。继全国主要城市个人住房信息、公积金信息、保障性住房信息相继启动联网工作之后,全国地方税务系统个人信息的联网工作也是有希望的。中国大量“人户分离”、“异地收入”问题,即在“以家庭为单位综合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下,如何将身处不同地区的家庭成员的收入信息完成加总一并计税,就成为了最关键的技术问题。实行地税个人信息全国联网是解决这一问题目前最为现实的途径。比如说我在北京报税,但是有来自全国各地的收入,如果有一个全国联网的数据库能够掌握我在全国各地的所有收入情况,那么在申报税收的时候就可以统一计算,才可以实行综合税制征收。个税改革现不具备全面铺开的条件,但可以在一些经济条件比较发达的地区启动个税改革试点。在一些基础信息汇集比较齐全的地方,如北京、上海、深圳、广东、苏州等城市开展试点综合税制,那么有这些经验,个税综合税制改革会更简单。

(三)增强纳税意识,加大执法力度,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

税务机关要加大个人所得税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让税法知识深入人心,增强“依法纳税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意识,从而及时、足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征管难的现状,税务部门加大稽查力度,对重点单位、重点人群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偷逃税行为和拒不履行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罚款和惩治,建立良好的法制氛围。税务部门也要强化服务意思,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让更多纳税人理解、支持税务事业,让依法纳税成为自觉行为。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义务履行情况作为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的一项重要指标。以法规形式将个人纳税信用作为个人申请注册企业、担任企业负责人以及进入公共部门的必要条件,建立纳税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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