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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税审视管理

利息税审视管理

摘要: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作用在利息税上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存款者在负利率时代等遭受了更重大的损失。本文在分析利息税存在的问题前提下,提出了解决利息税问题的主要两条建议:一方面对利息税采取累进税制,另一方面在改变我国个人所得税分类所得税制的基础上,实行综合累进所得税制,从而将利息税纳入综合所得中进行计征。

关键词:利息税;负利率;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

一、利息税改革的历史回顾和当今形势

何谓利息税?利息税全称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主要指对个人在中国境内存储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早在1950年,我国就颁布了《利息所得税条例》,规定对储蓄存款征收利息税,但因为当时我国人均收入较低,征收利息税没有实质意义,1959年就停征了。1980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虽然将利息所得列为征税项目,但又因当时个人储蓄存款有限而再次做出免税的规定。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中国经济出现通货紧缩的势头,经济增长动力缺乏。为了“拉动内需、刺激居民消费”,中国政府一方面采取积极财政政策,一方面从1996年至2002年,连续7次降低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希望将银行的高储蓄转变为市场消费。与之相呼应,政府做出了征收利息税的决定。根据国务院第272号令,《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开征税率为20%,主要征收对象为个人在中国境内的人民币和外币储蓄存款所得的利息,从而使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第一次正式步入中国普通老百姓的生活之中。自1999年11月恢复开征利息税以来,围绕利息税的激烈争论已在全国范围内掀起。

在开征后的六年间,利息税对于抑制储蓄、鼓励消费、调节收入差距以及增加普通老百姓对税收和税法的认识等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的宏观经济形势已发生了重大变化:

2004年,虽然央行在10月29日将一年期利率由1.98%调升到目前的2.25%,但由于当年CPI增长3.9%,实际利率已经为负,2005年CPI1.8%,和扣除利息税后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持平。而这种情况下,利息税却仍继续征收。

2006年,中国的CPI增长目标为3%,央行新闻发言人最近则表示近期不会加息。如果这种局面继续保持而利息税不作改变,中国居民将为自已的储蓄支付1.2%的负利率。

由此可见,在实际利率悄然转入转为负利率的情况下,把钱存在银

行得到的利息还不足以弥补通货膨胀所带来的损失,这种情况使很多人萌发了取消利息税的念头。为此,我们需要对“负利率时代”利息税的开征与否进行深思,分析其中的问题所在,并针对所存在问题给出建议。

二、利息税存在的问题及其弊端

(一)、税制设计不合理,难以发挥其调节收入的作用

所得税征税的一个前提就是纳税人的收入是能够提高其支付能力的。目前的利息税制不能起到调节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对利息征税实行的是比例税率,不同收入者一律按20%的税率进行纳税,具有明显的累退性,这实际上无法体现利息税本来应该有的调节个人所得的作用。因为,利息税的主要来源是定期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而定期储蓄的基本群体是中低收入者。中国社会的现实是,没钱的人在存钱,有钱的人不一定存钱,现在这种“一刀切”的税率,真正受到影响的是这些中低收入者。

(二)、难以发挥其拉动内需、刺激消费的作用

截至到2004年11月1日,我国5年利息税的征收总额仅1300多亿元,而且征收额并没有随着国内居民储蓄余额快速增长而增加。

而且,利息税加剧了负利率。负利率本来就是对储户的一种无形的税收,征收利息税无疑又加重了储户的税收负担,或者说使负利率的缺口更大。这些情况表明,政府开征居民储蓄存款利息税并没有起到拉动居民内需、刺激民众消费的作用。反之,近几年来,居民储蓄存款的增长速度越来越快,居民的存款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居民更倾向于活期和短期存款,3年期、5年期等长期存款不再受宠。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对以银行储蓄存款作为主要投资渠道的广大中低收入居民严重不公,而且增加了存短贷长的银行潜在风险。特别是近几年投资大幅度增长、非典型局部通货膨胀的新形势已经大大不同于1999年的经济形势,通货膨胀率已经远远高于储蓄存款利率,当年赋予利息税的使命已经不存在,利息税理应进行调整甚至取消。

(三)、缺乏相应的配套机制难以发挥作用

利息税以及相关的降息政策如果要发挥抑制储蓄、鼓励消费的作用必须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配合,让老百姓对将来放心,老百姓才会把钱从银行取出来花出去;否则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保障,即使开征100%的利息税,采取负利率,老百姓仍然会把钱存到银行里。2000年,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6万亿元;2001年储蓄存款余额7万亿元;2002年储蓄存款余额为8.7万亿元;2003年储蓄存款余额约为11万亿元;2004年储蓄存款余额为12.4万亿元。可以发现,储蓄存款余额并没有因为利息税的征收而减少,反而增加,其实这种存款怪现象一点也不奇怪,只不过是普通老百姓在当前制度约束下的正常反应而已。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越是贫者,越爱存钱,越是富者越不爱存钱。因为贫者没有其他的投资渠道,也经不起投资风险,只能将钱放在银行里,而富者有诸多投资渠道,而且也能承担起投资风险,根本不用为将来的基本生活担心。因此,本来是为了让富者更多纳税的制度反而加重了穷者的负担。

(四)、难以有效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

开征利息税使得绝大多数公民都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理论上可以大大提高全体国民的纳税意识、增强其主人翁的责任感,从而促进民主、法治和宪政国家的建设。但是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分类所得税制,而不是综合所得税制,纳税人不需要在年终进行纳税申报。利息税在银行里被代扣代缴,普通老百姓根本不知道自己是纳税人,分类所得税制无法实现。

三、对利息税征收的政策建议

2000年至2004年,国家通过利息组织的财政收入分别为150亿元、279亿元、300亿元、280亿元、320.76亿元,平均每年增加财政收入260多亿元,而截止到2004年11月1日,我国5年利息税的征收总额为1300多亿元人民币,约占个人所得税的四分之一。可以说,利息税已经成为财政收入的稳定来源之一。为此关于利息税,我认为不能将其一棒子打死,国家不可能简单地取消利息税,而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对其进行调整,并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采取累进所得税制

即使征税,也不能按照单一税率,应实行累进所得税制。所谓“累进税制”,就是收入越高,税率越高,这意味着富人以更多的赋税标准纳税,穷人则以低赋税标准纳税。在这样一个税率结构之下,每一纳税义务人的平均税率,即应纳税额与其所得之比率,会因个人所得净额不同而有所差异。个人所得净额越高的纳税义务人,平均税率也越高。

累进所得税制是西方国家在个人所得税中的惯例做法,以德国、美国为例,德国利息税为30%,但主要针对高收入人群。如果单身者个人存款利息低于6100马克、已婚者低于1.22万马克,就可在存款时填写一张表格,由银行代为申请免征利息税;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在1994年共分为五个等级,各个所得税等级的边际税分别是15%、28%、31%、36%及39.6%,按照最穷、次穷、中等、次富、最富5档标准划分,各档税负占家庭所得的比重(有效税率)分别是-3.2%(即低收入的家庭不仅不要纳税,反之可以得到政府一些补助及退税)、2.8%、6.2%、8.7%、15.5%。

为此我们应该改变过去对利息税采取按20%的统一征收模式,应尽快实行累进所得税模式,充分发挥利息税调节收入,实现社会公平的功能。

(二)采取综合所得税制

中国自开征个税至今,一直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是以分类表为基础,将纳税人所得按不同来源划分若干类别,按照规定的不同等级确定税率,以超额累进计征办法课税。这种税制不能消除因收入差距悬殊而产生的税负不公平现象,容易造成税收流失。因此,分类所得税制往往用于刚开征个税的国家。

综合所得税制是将纳税人的全年不同性质所得总额中扣除法定的免税额、宽减额后就其余额依照适用的累进税率课征的个人所得税。这种税制的优点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也能照顾到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及家庭税收承担能力,符合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原则。

实行综合所得税制的国家以瑞典、菲律宾为例,瑞典凡通过资本和固定资产获得的收入,都要缴纳资本所得税,税率为30%。资本所得包括存款利息、股息、债息及房租等收入。但政府为了鼓励消费,会为那些申请了消费贷款的人提供30%的贷款利息补贴。

菲律宾利息税为20%,在菲的外国人或机构(非赢利机构除外)也照此缴纳。澳大利亚利息计入总收入,一并缴纳所得税。所得税按总收入分不同档次,税率由20%至47%不等。

鉴于我国目前利息税存在的问题,我国应逐步建立科学的综合累进所得税模式。制定面向低收入者的税收优惠;除对教育储蓄、社会保障基金、个人账户等有特殊意义的项目实行免税外,还可以进一步增加类似的免税项目,如用来捐助公益事业的部分存款可以免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同时,增加对人的减免,设立对低息者和特殊困难群体的免征规定,如规定起征点;制定利息支出抵扣政策,凡政策鼓励的消费项目贷款的利息支出可在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前扣除;为防止“私款公存”和“公款私存”,应对机构存款开征与个人存款税率相当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逐步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与个人的其他所得进行综合计征,并根据利息多少分级次实行不同的累进税率;规范和监督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的行为,防止偷逃税;进一步提高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征收效率和管理水平。

为了更好地建立综合所得税制模式,必须实行存款实名制和银税联网。存款实名制和银银、银税间的联网是建立科学的综合累进税率模式的前提,我国现行的存款实名制只是名义上的,虽然存款时必须出示身份证,但这仍有存款人弄虚作假的可能性。真正的存款实名制需要建立银行、税务系统以及户籍管理系统之间的联网,使个人收入透明化,防止储户多头开户,利用税收优惠和降低累进税率的级次等方法逃税。此外,还可将存款实名制逐渐扩展为包括存款、房地产和股票在内的“资产实名制”,并在全社会建立完善的个人信誉制度以作为配合,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健全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