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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设施范文精选

通信设施

通信设施范文第1篇

作为一种常见的自然现象,无论是在科学技术水平落后的旧中国,还是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现代,雷电都给我国造成过许多人力和财力上的损失。而在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大力推动下,近年来通信设施为了满足与日俱增的社会需求,开始大量采用集成电路和智能化设施,这样一来,也为通信设施的供电电压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因为在供电过程中,电压往往会由于天馈线、信号线或电源线等受到雷击产生的过电压而发生异常,进而影响到各类通信设施的正常运转,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现象。所以,在通信时代,雷电灾害早已成为了公认的社会公害之一。伴随着近年来,为国内外对通讯设施雷电过电压防护工作研究的不断深入,通信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已经在造成通信设备损坏的罪魁祸首上达成共识,即电脉雷电冲,它是由于通信设施受到雷电波冲击和雷电感应的影响后产生的。这一点便很好地解释了为何配置有良好的避雷措施的通信大楼仍旧无法逃脱雷电袭击的现象。在雷电天气中,进入到电力和通讯线路的电荷是由空中的雷电云层通过通信设施上的天线产生的,而这时候大地与线缆之间的连接障碍会使得雷电感应由于过高的电位而引发过电压现象,让通信设施中的电流超过电缆所能承受的极限,从而影响到通信设施的正常工作,甚至造成人员伤亡。

2通信设施的防雷

2.1防雷原理就目前而言,疏导、隔离、等位和中和是我国专门针对通信设备和通信建筑的四大防雷原理。其中,疏导是以保证通信设备和建筑远离雷电或者雷电感应的直接袭击为目的的,在这一过程中,最常采用的便是运用疏导线让那些雷云中的电荷顺利传入到大地中,进而避免给设备的电缆造成的危害影响通信设施的正常工作。其次,隔离通信设施与雷击过程引发的过电压以达到保护的效果的原理被称为隔离。而等位原理则是将各类公共设施,诸如通信设施所在地、天馈线所在地、铁塔地等,放置在等电位上。最后,中和原理是通过杜绝雷电的形成来保护通信设施和建筑物的,在雷电现象中,大气中产生的电荷会与防雷设备产生的相反电荷离子相互产生中和作用。这四类避雷原理便是我国通信设施防雷措施中常用的。

2.2防雷措施

2.2.1通信设施外部防雷。接地装置和避雷针是通信设施外部防雷常用的方法,其中,接地装置包含了地极和接地线这两部分,而避雷带、避雷线和避雷网则是避雷针中最常见的三种。在雷电现象中,地面上的电场往往会由于空气中雷云的放电而发生异常,这个时候便需要接地装置和避雷针的协同工作,为了改变雷电导入电的传输方向,需要运用避雷针的顶部产生特定的电场,从而将电流逐步引导到接地线中,并最终通过地极顺利将雷电流释放到大地中,避免对通信设施和建筑造成伤害。但是受限于该过程中的各类变量限制,在日常的防雷避雷过程中,该装置并未能取得良好的效果,无论是在对雷电的反应敏捷度还是所能保护的范围的大小亦或能够承受的雷电流量,它都始终处于被动的状态,无法满足正常的通信设施和建筑物的快速防雷要求的。要想防雷措施跟上我国飞速发展的通信领域的脚步,则务必要求避雷针能彻底改变以前的被动状态,在防雷过程中能够主动对通信设施和建筑物采取预防雷手段,不仅如此,还需要提高避雷针同时抵御各类雷击的能力,让避雷针可以兼顾到周边通信设施和建筑物的安全,提高对雷击产生的电流的承载量,这就要求避雷带和避雷线能够与保护物外部的所有金属零件的良好联通。除此之外,还需要将电涌保护器安装到天馈系统中,以实现对感应雷击的消除,为了保证通信设施外部良好的防雷效果,在安装电涌保护器时,还需要用接地线将它的接地端与地网牢固连接起来。而在复杂的通信工程中,防止供电系统遭受雷电攻击也极为重要,这个时候便需要将避雷装置延伸到供电系统的配电房和变压器中,保证供电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行。

2.2.2通信设施内部防雷。在日常的通信设施内部防护中需要针对供电电源线路进行防护,因为我国供电部门采用的高压避雷装置无法对雷电的过电压进行保护,这就要求在通信设施的内部防雷中,需要增加对低压线路的保护措施,避免过电压对电路造成损坏。在这一过程中,避雷器将被安装到从高压变压器到总配表盘再到配电箱之间的所有电缆和各类高灵敏度的仪器的前端口中,这样是为了把雷电产生的过电压运用不同的限流和分流手段引入到大地中,以达到保护通信设施的目的。不仅如此,还需要对通信设施的信号进行防护,在所有设备的电缆内芯端口安装避雷器,保证所有电缆的空线都与地面良好连接。最后在避雷器的引导下,所有的雷电流都将通过接地系统进入大地之中,保护通信设施和建筑不受雷电的伤害,进而避免人员和财产损失。另外,还需要注意各个接地系统之间的间距,将无法达到安全要求的设备连接到一起,让它们的电位保持统一。最后,除了对通信设施采取严格的雷电过电压保护措施外,还需要定期对通信设施内外避雷装置进行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和排除存在的隐患问题,确保通信设施的快速、安全运行。

3结束语

通信设施范文第2篇

为规范住宅小区和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的建设行为,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建设,维护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保障电信业务平等接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规定:

一、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的通信设施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与电信发展规划相适应。

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满足广大电信用户使用通信设施的需要,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应同步建设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和楼内通信暗管、暗线,建设并预留用于安装通信线路配线设备的集中配线交接间,所需投资一并纳入相应住宅小区或商住楼的建设项目概算,并作为项目配套设施统一移交。

二、住宅小区及商住楼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应纳入设计文件,设计审查部门在审批设计时,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时,应依法定职责严格把关。建设项目竣工后、接入公用电信网前,各省通信管理部门要严把接入关。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3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管理者不得就接入和使用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与电信运营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接入和使用,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

通信设施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保障*市电信通信的安全、畅通,促进本市电信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电信通信设施,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

第三条*市电信局是*市市区电信通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市市区的贯彻实施;市属各县(市)邮电局是各县(市)电信通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本县(市)内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电信通信设施的规划、建设

第四条市、县(市)电信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和社会对电信通信的要求,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及有关通信设备的研究、制造部门,制订本市(镇)电信通信发展规划,列入城市(镇)发展规划。

第五条电信通信发展规划,包括电话局、电信营业所和网络设备、电信管线,均应纳入城市(镇)建设规划和市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电信公用业务微波通道受国家保护。电信部门的微波发展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统一安排。新建住宅区、开发区应当将电话局、电信营业所和电信管线列入公建、市政配套范围。旧城区及县城镇的改建、扩建和乡镇建设,应当将电话局、电信营业所和电信管线的改建、迁移列入地区改造规划和建设规划。

第六条电话局、电信营业所的设计标准,按照邮电部规定,结合*市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新建办公楼、高层建筑和住宅楼,在设计时应当安排电话线路交接架间和楼内电话布线,各单元的厅(室)一般应当安装室内电话布线和电话插座。多层建筑应当预设竖向电话管道,设立分线箱,每户预留过墙管。四百户以上的多层建筑群应当设置电话线路交接架间;一百户以上的多层建筑群一般应当设置公用电话站。上述电信设施按照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电信局制订的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并列入验收项目,由电信部门参加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总概算。其维修、更新由产权归属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

第八条电信部门可根据社会需要增设电信服务网点,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和旅馆等单位应提供办理电信业务的场所。

第九条新建建筑群、居民区,以及距离电话局、电信营业所较远的高层建筑,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电信网点设置规划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建筑面积作通信机房,通信机房的土建费用由电信部门承担。

第十条电信管线的布设,应当按国家规定的电信技术标准纳入市政建设计划。新建或改建道路、桥梁、隧道,应当按规划要求,预设电话地下管线。电信部门应当向有关施工部门提供设计资料,并由施工部门依照地下管线综合计划负责综合协调,向规划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组织施工。所需资金由电信部门负责。电信部门需要单独组织的工程,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市政、交通、公安等部门应配合电信部门创造施工和运输条件。

第十一条电信部门设置电杆和埋设电缆,应当少占或不占农田。基本上不影响农田耕种的,可不予补偿。影响农田耕作或造成农作物损失的,施工前应向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电信部门进行电信通信线路施工或检修时,应当爱护农作物、林木或其他地着物,如有损坏,应当按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三条允许电信部门无偿在建筑物、构筑物上附按通信线路。在附按前应通知建筑物、构筑物管理单位,建筑物、构筑物管理单位无特殊情况不得拒绝。附按通信线路的建筑物、构筑物修理时,电信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供电部门对电信机房必须按重要用户确保供电。电信部门应当设置自备电源,确保通信用电不间断。

第十五条公用电信网和部队、铁路专用电话网的组织与建设,应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信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各部门专用有线电信网的建设方案和各有线专用通信网之间的沟通,必须经电信部门审核批准。各部门自建专用有线电通信网需接入公用通信网,必须经电信部门审核、设计和施工,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扩充电信通信网的部分建设费用。

第十七条市区和各县(市)无线通信网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无线电管理规则》,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电信通信设施的安全保障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确保电信通信线路安全畅通。

第十九条在电话地下管线上方和规定侧向、架空明线下方进行钻探、开挖、堆物、建房等施工作业时,应当事先与电信管理部门联系;可能危及通信安全的施工作业,应当征得电信管理部门的同意,并采取确保通信安全的技术措施后,方得动工。施工时,电信部门应当派员监护。

第二十条凡列入改建、拓宽的桥梁、道路、隧道工程,规划部门和电信部门有义务向设计部门和施工单位提供电信管线的确切位置和埋置深度。设计部门应在施工图中标明电信管线的确切位置和埋置深度,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要求施工。

第二十一条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国家一级干线无线通道,应当重点保护。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和电信部门的同意,不得在一级干线通道的净空控制范围内新建或修建影响电信通信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有关单位在布设高压电、电站网络、电车、电气铁道、通信、有线广播等线路以及使用干扰性电气设备、腐蚀性设备时,必须符合有关地区保护原有电信设施的技术安全要求和技术标准,事先征得电信部门同意,并承担采取必要措施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行道树与电信线路之间应当保持规定标准的距离。对因树木自然生长而影响电信线路安全的,园林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修剪。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以及需抢修线路等紧急情况时,电信部门可以修剪危及电信线路安全的树木。

第二十四条因市政工程或者其他建设的需要,必须拆迁电信机构的房屋设备、机线设施或电话亭时,应当事先与电信部门商量,并由建设单位负责安排适当的迁移或重建场地,负责承担拆迁施工费用。

第二十五条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电信线路一般不得改迁。有关单位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迁改电信线路时,应先经电信部门同意,并负责迁移工程所需的费用和材料。

第二十六条执行电信管线抢修任务的电信专用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在进出港口、通过渡口时,应优先放行。抢修电信管线的专用车辆,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列为工程救险车管理,标明特种车辆标志,在执行抢修任务时,可在禁行路段行驶、在单行路段逆行或在禁止停车地段停车。执行抢修任务的工作人员,应佩带电信专用标志和穿着电信部门的专门制服。

第二十七条电信通信设施附近的单位、群众都有保护电信通信设施的责任,都有权制止破坏电信通信设施、危害电信通信安全的行为,并应及时将情况向公安部门和电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废品回收部门和有关单位在收购废旧物资时发现有盗卖、变卖电信线路器材的嫌疑,有权扣押物品,并应及时向公安部门和电信部门报告。

第四章奖罚

第二十九条凡认真遵守和执行本办法,并在保护电信通信设施,制止危害电信通信安全行为,协助侦破盗窃、破坏电信通信设施案件和协助抢修电信通信设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电信部门可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条凡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造成电信通信设施损坏或阻断通信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赔偿修复费用和阻断通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关于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对破坏电信通信设施、盗窃通信器材,妨碍电信机构、人员正常工作的,除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外,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信设施范文第4篇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和产权变更)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国际通信设施,包括国际通信出入口和国际传输网等电信设施。

国际通信出入口包括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和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

国际传输网是指从境内的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至境外国家和地区间进行通信的所有有线、无线和卫星等电信设施。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依照本规定对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领导下,依照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遵循维护国家通信主权,保证通信网络和信息安全,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进行国际传输网和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建设,必须拥有国际通信基础设施经营权。

进行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和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建设,必须拥有国际通信业务经营权。

第六条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必须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维护我国国家权益。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国际通信发展规划的要求。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配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安全设施。

第七条我国领土、领海内国际传输网、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的经营权和维护权,必须由获得我国国际通信基础设施经营权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拥有。

我国领土、领海内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和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经营权和维护权,必须由获得我国国际通信业务经营权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拥有。

第八条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具体负责编制国际通信发展规划,并依据规划对国际通信设施建设进行管理。

第九条进行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必须经信息产业部初审或审批同意。

第十条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经信息产业部初审同意后,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二)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经信息产业部初审同意后,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

(三)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建设项目由信息产业部审批。

除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外,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无权审批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单位与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或者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或个人签署国际传输网建设谅解备忘录和建设维护协议,应在签署前报信息产业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签署。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申请审批国际传输网建设谅解备忘录或建设维护协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合作方的主要情况,谅解备忘录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重大问题;

(二)谅解备忘录或协议的文本。

第十三条信息产业部应在受理建设单位的国际传输网建设谅解备忘录或建设维护协议审批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对不涉及与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或者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或个人合作的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信息产业部申请项目初审或审批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建设原因、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进度安排等主要内容;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设方案。其内容及编制单位的资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营业执照及相关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资信证明;

(五)信息产业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涉及国际通信出入口建设的,还应提供获准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对涉及与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或者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或个人合作的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信息产业部申请项目初审或审批时,除应提供第十四条所列各项材料外,还应提供谅解备忘录文本和建设维护协议文本。

第十六条信息产业部进行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的初审或审批,可以采用组织专家评议、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等方式,并在此基础上出具初审意见或批复。

第十七条信息产业部受理企业所报限额以上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行业初审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对未通过初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信息产业部受理企业所报限额以下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申请后,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接受信息产业部和国际通信设施建设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九条未经信息产业部审批同意私自与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或者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或个人签署协议的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在申请初审或审批过程中隐瞒有关问题的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信息产业部不予初审或审批;已通过信息产业部初审或审批的,信息产业部撤消原初审意见或批准文件;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同意的,信息产业部告知审批单位撤消批准文件;已经进行建设的,不得运营。

第二十条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擅自建设国际通信设施进行国际通信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信设施范文第5篇

总的说来,我国智能通信设施施工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1)管理体系问题。很多施工单位没有依据现实情况的变化,适时创新管理体制和机制。这样一来,导致许多项目管理体系紊乱甚至并未形成体系。

(2)工程质量问题。质量是工程企业的立足之本。我国现有通信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主要的质量问题有:施工单位内部管理不健全;外部监管不力;工程验收流于形式等等。

(3)施工安全问题。安全问题是各类工程管理中不可逃避的问题,必须受到所有施工人员的重视。然而,我国智能通信设施施工过程中仍存在一些安全问题:缺乏相应的安全施工体系;安全施工责任体制不明;部分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不足等等。

(4)员工素质问题。员工素质问题主要包括:技术人员、综合性管理人才匮乏;员工积极性不高,责任意识模糊等等。这些都直接影响着项目的质量与进度。

2智能通信设施施工管理创新策略

借鉴国际现有的管理理念和方法,结合我国智能通信设施施工管理的发展方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创新我国智能通信设施施工管理模式。

(1)建立健全施工管理体系。施工单位一定要建立健全内部职能管理体系,依据通信设施的具体特点,建立配套的施工管理体系,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以确保施工符合要求。只有对施工各个过程实行严密的管理,才能建成优质的通信工程。

(2)构建完整的监控体系。一套完整的监控体系不仅包括完善的自检系统,还包括第三方监管系统。自检系统是施工单位加强对整个施工过程的动态质量监管,有利于发现潜在隐患并迅速处理,防患于未然,保证工程质量。而第三方监管系统实施独立的质量检测和监督,能够有效保证施工质量,提高管理效益。

(3)完善质量约束机制。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效益与质量之间的冲突,管理者关注工程的效益,而技术人员则更关注工程质量,因此,在施工管理体系中应完善相应的质量约束机制,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标准体系。在这套约束机制之下,既能保障项目的质量,又能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

(4)科学管理,合理施工。国内通信设施的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许多项目都由一个建设主体完成,该主体负责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及监督管理的全过程,缺乏有效竞争和合理制约。从市场化运作角度考虑,施工应当避免单独主体,通过项目分解的方式进行分开招投标。在项目分解的基础上,需要通过科学管理,根据各主体的施工能力以及所承担的实际工程量,编制符合实际的项目整体施工计划,促进项目合理施工。

(5)建立适当的奖惩机制。基于对施工人员有效管理的角度,引入奖惩机制,能进一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升项目的施工进度与施工效率。奖励能够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而惩罚则能避免负面因素的发生。奖惩机制需要注意适度原则,奖励过高会引发其他员工的不公平感,惩罚过重也会引发员工的消极情绪。适当的奖惩机制有利于整体项目实施,奖惩只是手段,合理运用才能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工作效率,提升施工进度和质量,最终提高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