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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管理

私有财产管理

摘要:《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是马克思的一篇重要著作,它从经济学理论上对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结构进行了初步分析,提出了异化劳动、共产主义等观点。本篇文章主要是对《手稿》中出现的私有财产阐述了的本人的观点以及怎样看待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的私有财产。

关键词:私有财产异化扬弃共产主义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是马克思政治思想进入决定性转折的巴黎时期的产物。可以说它集中体现了马克思转向经济研究的主要成果,代表了他在同恩格斯合作之前理论认识上的最高成就。在这里我主要想讲一下读完《手稿》之后,从中得到的关于私有财产的一些理解。

一、私有财产概念的产生

在《手稿》中,马克思是把私有财产作为社会经济关系来分析,他开始把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矛盾作为资本和劳动的对立来研究,以探究导致扬弃私有财产,导致这种社会经济关系解体的客观原因。我们一般讲到私有财产,是从分析资本开始的,而马克思在《手稿》中却是从劳动开始的。

私有财产的概念我认为也是从分析劳动中得出的。他在《手稿》中曾说道:“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产品力量和数量越大,他就越穷。工人创造的产品越多,他就变成廉价商品。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劳动不仅生产商品,它还生产作为商品的劳动自身和工人,而且是按它一般生产商品的比例生产的。”从这种关系出发,马克思提出了异化劳动的范畴,并且阐述了异化劳动的四个基本特征。

关于异化劳动的第四个规定性,即人与人的异化时,他说明:劳动是劳动活动和劳动关系的统一。马克思认为异化劳动的直接结果就是人同人的相异化。他具体从工人和非工人两个方面考察了异化劳动条件下的劳动关系。他说:“通过异化的、外化的劳动,工人生产出一个跟劳动格格不入的,站在劳动之外的人同这个劳动的关系。工人同劳动的关系,生产出资本家同这个劳动的关系。从而私有财产是外化劳动即工人同自然界和自身的外在关系的产物,结果和必然后果。”这句话也就是说当一个人分别同自己的劳动产品、劳动活动和类本质处于异化、对立状态的时候,这些东西必然属于另外一个“他人”,对于工人和无产阶级而言,这个“他人”就是有产阶级、资本家阶级,而这些东西也就成了私有财产。可以看出马克思是从分析劳动、异化;劳动得出了私有财产这一概念。马克思把劳动看作是私有财产的主体本质,同时也肯定了劳动的本质方面是工人同生产的关系。

二、私有财产的扬弃

(1)在《手稿》中国民经济学以不考察工人(即劳动)同产品的直接关系掩盖劳动本质的异化。它认为任何劳动,一般的劳动都能创造私有财产。

而马克思正确提出了异化劳动是产生私有财产的直接原因的结论,也就是说私有财产是异化劳动的后果。因此随着一方的衰亡,另一方也必然衰亡。在《手稿》,马克思是把私有财产作为一种历史产物,作为一种结果来解释。他把私有财产看成历史发展过程中必然出现的产物,并且会随之消亡。因此,马克思提出了私有财产的扬弃的这一观点。

所谓扬弃,从哲学上讲,是既要克服又要保留,既要舍弃又要发扬的意思。它是唯物辩证法的重要概念,反映了矛盾对立统一的基本规律。任何事物可以说都是在扬弃中前进和发展的。与彻底否定的态度完全不同,扬弃,一要扬,二要弃。只讲抛弃,不讲发扬,只讲克服无用的,不讲保留有用的,这就割断了事物发展的连续性,必然会陷入形而上学和片面性。对于私有财产、私有制同样要采取扬弃的观点。我们应当看到私有财产的出现,私有制的产生,是生产力的发展的结果,同时私有制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上,对推动生产力和社会发展产生了巨大的积极作用。它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必要性,合理性、积极性、进步性的一面。但是,它对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又具有极端的阻碍和破坏性的一面。所以,对私有财产积极的方面要“扬”,对消极的方面就要“弃”。

我们可以看一下《手稿》中国民经济学的观点,它“从私有财产的现实出发,但是它没有给我们说明这个事实。它把私有财产在现实中所经历的物质过程,放进一般的,抽象的公式,然后又把这些公式当作规律。它不理解这些规律,也就是说,它没有指明这些规律是怎样从私有财产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它不能正确的说明私有财产的产生及其发展的规律。马克思在文章中分析了现实的发展进程中出现的资本与地产的对立运动,指出这种现象是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形成、发展联系在一起的。资本战胜地产是历史的必然,也就是说私有财产的产生也是历史的必然。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工人的贫困与资本家的财富在两极积累,这种对立如果达到了极限,必然导致全部私有财产关系的灭亡。我们可以看出资本主义所有制有其阶段性和过度性,资本主义私有制是私有制发展的最高形式,私有财产所体现出来的那种劳动关系也将被另一种劳动关系所取代。马克思也指出:“社会从私有财产的解放,从奴役制的解放,是通过工人解放这种政治形式表现出来的,而且这里不仅涉及工人的解放,因为工人的解放就包含全人类的解放:其所以如此,是因为整个人类奴役制就包含在工人同生产的关系中,而一切奴役关系只不过是这种关系的变形和后果罢了。”从中给我们指明了无产阶级的社会革命是实现人类解放的正确途径。资本主义私有制为过渡到更高的社会形态准备了必要的条件,而作为对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的共产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异化的积极扬弃。在马克思看来,共产主义作为现实的运动是人从经济束缚中解放出来的过程,是对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的最高形式。共产主义是一个生产力提高的过程,因为只有生产力的提高才为人的解放和人的自由提供经济前提,而私有制即是生产力提高的产物,又是生产力发展的一种历史形式,同时又是生产力发展的一个阶段。而对这整个过程的扬弃,就是共产主义运动的过程。

(2)从马克思对私有财产的阐述,可以看出他对私有财产持有一种批判的观点,但我认为马克思并不是对私有财产的全盘否定。

首先,他承认了私有财产在历史发展中的必然性,马克思认为它是异化劳动的结果。随着异化劳动的出现,必然也会出现私有财产。它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同时在一定的阶段也推动的社会的进步,推动社会从低级向高级发展。

其次,马克思写道:“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异化的积极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归复,这种归复是完全的,自觉的和以往的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范围内生成的。”从此可以看出,对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只是抛弃私有财产身上体现出来的异化关系,而不是抛弃私有财产所体现出来的物质财富本身,并且这种扬弃是人的自觉性在保留了以往发展全部财富的基础上向更高层次的复归。当然其中肯定也包括了私有财产创造的财富。对这一点应该是肯定的。

三、现阶段,对私有财产的态度

马克思反对私有制的崇高目标是建立共产主义社会。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对私有财产态度同样也不能完全错误的否定。

首先,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有财产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因为社会主义还没有创造出消灭私有财产的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

马克思在主张未来社会要“消灭私有制”时,早就为此给出了严格的条件:一方面,生产力的发展要达到“给社会提供足够的产品以满足所有人的需要”,从而使阶级的存在、物质财富的占有“成为多余”,“成为时代的错误”,另一方面,社会文明的发展要达到使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为全社会的“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使人们不仅成为自然界而且“成为自身的社会结合的主人”。只有到达此时,私有制才会同阶段、国家一起走向消亡。显然,具备这一切条件的时代是共产主义时代,而不是作为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时代。因此,只有社会和个人财富大量积聚,人民觉悟大幅度提高,财产的所有权没有必要时,它才会消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强调的是机会平等,因此在竞争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贫富差距。但也应该看到,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在竞争中,人们的私有财产获得了极大的丰富,生活水平也在随之提高。

其次,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追求尽可能多的私有财产和利益仍然是社会成员积极性、创造性形成的主要动力。

马克思也曾指出:“如果抛开私有财产的异化,那么私有财产的意义就在于本质的对象,私有财产是在自然和生理的需要建立起来的,就每一个人而论,为了获得适当的东西而满足他的需要,他们不辞劳苦和不惜生命的去发挥他们的一切。”也由此可见,马克思否定的是资本对劳动的剥削,是私有财产转化为榨取剩余价值的资本。而对于独立劳动为基础产生的私有财产,以及由此产生的劳动者与劳动条件相结合的优点,马克思并没有否定。相反,个人财产的增加,人们的生活水平才能提高,才能去刺激人们去创造更多的财富。并且当财产所有者拥有了了自主权,受到了激励,才会更努力的工作。他们在个人收益的同时,也为社会增加了财富。因此,在现阶段,对人们拥有的私有财产给予一定的肯定具有现实合理性。

再次,私有财产是现阶段社会主义社会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社会生产发展的重要资产基础。

现在,我们已经认识到,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随着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推进、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随着财政体制向公共财政体系的转轨、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将更加重要。在以后相当长时期内,非公有制经济将是国民经济发展最强劲、最稳定的动力,是创造就业机会的最大来源。并且现在非公有制经济在推动经济增长,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都已显现了出来。而且这种资产有的通过税收等形式转变为公有资产或公共利益,有的则直接体现为公共利益。

最后,要保护的是合法的私有财产。

我们在这里应当强调私有财产的合法性。现在,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拥有的私有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如股票、汽车、住房、存款、等等。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通过辛苦创业、经营、合法取得的财产。但是,有不少私人投资者担心自己的财产安全缺乏有效保障,因而不敢增加投资,扩大经营规模。对此,要增加法律的保护,利用这些有利的条件为社会创造财富。总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如果一个人的财产不是通过合法劳动得来的,而是靠贪污、受贿、偷盗等违法手段得来的,不但得不到保护,还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我们说的保护私有财产,并不是只保护有钱人,普通百姓的私有财产一样也要受到保护。

因此,我们要正确理解马克思关于私有财产扬弃的观点,必须看清他的正反两方面。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不仅要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而且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的发展,把私有财产加以有效的利用和保护,用以加速社会公共财富的增长。

参考文献:

①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年

②恩格斯:《论马克思》,人民出版社,1973年

③刘为平:《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及其法律保护》,广东律师网,2004年

④于万杰:《马克思与马尔库塞异化理论比较》,西方文化研究网,2004年

⑤孙启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剩余价值所反映的劳动关系》,《理论探讨》,200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