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各种性质的企业党建对比分析论文

各种性质的企业党建对比分析论文

近几年来,浙江省在私营企业党建工作方面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但私营企业党建工作总体上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一方面,党组织的覆盖面较小,空白点较多,不少企业存在着有党员无组织的状况。据有关资料显示,2000年,全省私营企业建立党组织的有4254个,占企业数的2.9%;党员48642名,占员工总数的2.53%。在14729家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上的企业中,还有5447家没有建立党组织,占总数的37%。(注:王河等,《浙江省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调查与研究》。)另一方面,许多私营企业虽然建立了党组织,但由于诸多因素导致大部分党组织很难正常开展工作。私营企业党组织中“有组织、无作用”、“有组织、无活动”及“有活动、无效果”的现象十分普遍。

私营企业党建工作所存在的问题,有的是企业党建工作中碰到的共性问题,但更多的是我们过去未曾遇到过的问题,是党建工作在拓展新的领域、发展新的空间而出现的新矛盾和新挑战。私营企业党的建设总的指导思想和应把握的原则,与国有、集体及股份制企业开展党建工作总体上是一致的,在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加强党组织建设的各项任务也同样适用于私营企业。但是,私营企业的运行机制有着自己的一些特点。私营企业党建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基本上与这些特点有着直接的关系。

一、私营企业自身发展中的一些特殊性制约着党建工作

1、在不同类型的企业中,私营企业党建工作的基础最为薄弱。在国有、国有控股和城镇集体企业,党组织与企业是同步组建的,而私营企业基本上是在较长时期没有建立党组织的情况下运转的。因此,在私营企业,无论是业主还是职工,对企业党组织的建立、地位及作用的认识与国有、国有控股或集体企业相比,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同时,国有和集体企业党组织一般都比较健全,党员和工人的主人翁意识较强,因此党建工作的基础比较稳固。而私营企业资本属企业主个人所有,职工普遍存在受雇意识,这种意识比少数大股东控股的股份制企业职工还要强。私营企业主与普通职工的地位不平等,工人甚至党务干部都有随时被业主炒鱿鱼的可能。因此,党建工作的组织和思想基础与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存在明显差异,与股份制企业比也有差异。

2、在国有、国有控股、集体和股份制企业,党组织要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尽管这一规定由于种种原因在这些不同类型的企业受到了程度不同的制约,但只要我们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健全配套的制度措施,特别是在实施细则上加以完善,这一问题还是可以得到逐步解决的。但在私营企业,由于财产完全归业主个人所有,具有自主经营自主决策的特点,就连企业能否建立党组织在很大程度上都要取决于业主对党建工作的态度。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私营企业党组织根本无法参与企业的决策,甚至党组织要不要活动和怎样活动都往往要视业主的态度。

3、私营企业利益主体的特殊性,给开展党建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在国有企业,国家作为独立的投资主体,党和国家的利益和企业的利益是一致的。企业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的目的性与企业自身发展的目标具有同向性。在股份制企业,利益主体是多元的。而在私营企业,其利益主体是企业主个人,同时又是多元的。加上市场经济趋利性原则的作用,这必然带来国家与企业、企业主与职工之间的利益的不协调性和矛盾性。企业党组织既要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又要保证企业最大利益的实现。当双方利益发生矛盾时,相当多的私营企业党组织感到无所适从。而企业员工对于党组织所代表的利益与自身利益的一致性也有不少疑惑,这影响党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

4、私营企业党组织的独立地位受到一定的制约。在国有、集体企业,党组织的地位是明确的。但在私营企业,相当多的党组织在企业中的地位未能得到应有的体现。不少私营企业主对企业党组织的功利倾向比较突出,有的是为对外摆样子,用来提高知名度;有的是把党组织作为一种需要时派用场的“工具”使用,私营企业党组织的应有作用难以发挥。

5、受私营企业规模和企业生产经营方式的制约,企业党组织难以巩固和正常开展活动。私营企业目前还处在发育、发展阶段,呈现出“小、散、流、变、杂”的特点。“小”就是规模小。10年前,我省1.1万家私营企业平均每个企业只有15.4名从业人员。到2000年,企业家数增加到17.88万家,平均每个企业的人员规模仍只有16.8人;在这些企业中,职工100人以上的仅有5124家,占2.9%。(注: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资料选编》(2001年),第50页。)由于企业规模小,组织化程度比较低,带来了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和管理方式的简单直接,在这些企业开展党建工作就有一定难度。“散”就是分布散,特别是注册地与经营地相分离的情况比较突出。“流”就是流动性大,在私营企业,企业可以选择职工,职工也可以选择企业,职工队伍的不稳定性很大。私营企业中从事第三产业特别是商贸型的占了大多数,这类企业中的人员多数处于流动状态。相当多的私营企业生产的产品档次较低,以劳动密集型为主,而且具有十分明显的季节性现象,客观上造成了职工的流动性大,特别是许多私营企业用工更多的是通过劳动力市场招募工人,人员的流动更是十分频繁,这就使企业党组织在发展党员以及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上比较困难。“变”就是变化快,企业不稳定性强,省内每年大约有10%的私营企业关闭或到异地经营。“杂”就是人员构成和经济构成复杂。虽然股份制企业也具有“小、散、流、变、杂”的特点,但私营企业表现得更为明显。这使得在时间和空间都要求相对稳定的党建工作难以适应,也使得党组织建设边建边瘫现象相当普遍。许多党组织的党员数刚刚达到党章规定的3名党员,这样的党组织很容易因个别人员的变动而引起反复。

二、一些地方党组织指导不够到位,影响了私营企业党建工作的发展

一是有些地方党组织对私营企业党组织的设置还比较重视,但由于私营企业党建工作难度大,没有现成的成熟经验可借鉴,因此对如何经常性地抓好私营企业的党建工作,有畏难情绪,往往每年召开一、两次会议或发文件进行面上部署,很少深入私营企业针对实际进行指导。

二是理论研究的严重滞后对私营企业党建工作形成制约。目前对私营企业党建工作的理论研究还很不够,许多深层次的问题,没有从理论上进行科学分析,停留在就事论事的层面,缺乏令人信服的理论支撑。从已出台的私营企业党建工作的一些文件来看,有些思想和方法仅仅是嫁接于国有、集体企业党建的那一套做法,有些也仅仅是将实践中积累的一些经验进行简单的归纳。虽然一些相关指导文件都明确强调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地位是在企业职工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有的还提出非公有制企业的党组织是党在非公有制企业的战斗堡垒,但在理论上,私营企业党组织的这种地位和作用与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相比有什么异同,至今并没有完全搞清楚,也没有较为明确而稳定的政策规定和系统可行的操作程序,导致私营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缺乏理论指导和政策、制度上的支持和保障。

三是私营企业党组织的隶属关系还不够明确,党建工作的责任还不够清楚。私营企业是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经济组织,其管理教育和经营方向受工商局私营企业家协会及工商联民间企业家公会指导,在经营活动上私营企业又受工商局等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存在着多头管理、指导关系错综复杂的问题。不少地方党务部门的工作手段比较陈旧,不能适应经济基础的客观变化和私营企业的特点,照搬照抄传统的党建套路,停留在党务部门自我封闭抓党建的层次上。

三、结合私营企业特点开展党建工作的若干思考

私营经济组织是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同样是党的组织活动,在私营企业中,它的活动空间、活动形式以及活动内容的安排,与我们的传统方式会有所不同。对私营经济的运转规律要积极的探索,要在此基础上探索出一套与私营经济运转规律相适应的党建工作运行机制。这就给各级党组织提出了新的和更高的要求。

1、关于私营经济组织党组织设置原则的思考。

我们党的基层组织设置的基本原则是“支部建在连上”。这一原则无论在战争年代还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期,都有坚持的必要。在战争年代,这一原则既保证了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也确保了党的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人民军队是我们党领导下的执行革命的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组织严密、体系完整而且又相对稳定。在这样的军事组织中建立党组织完全可以保证其自身的稳定性,并确保党的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经济组织实际上是行政组织的附庸物。在当时的社会政治条件下,坚持“支部建在连上”的原则,党组织作为政治组织存在于以“抓阶级斗争”为中心工作、组织严密、体系完整且属于超稳定的经济组织中,也同样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然而,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私营企业的兼并、破产、重组非常普遍,私营企业中各类人员的流动也很频繁,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中国的入世,全球性激烈的市场竞争所导致的私营企业和人员的高变动性和高淘汰率更造成了私营企业党建工作的不稳定性。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私营企业党组织的设置原则必须有大的突破和创新,唯其如此私营企业党建工作才能适应时展的需要。私营企业党建工作必须讲求实效,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把私营企业党建工作的重点放在那些真正具有发展前途的企业,而不应该把精力耗费在即将被淘汰的企业。同时,也不宜提倡在私营企业组建党组织工作中要“消灭空白点”。那些稳定性不强的私营企业显然还不具备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就不要硬性规定非得建立不可。在这个问题上决不能摊派数字,搞形式主义。

2、关于流动党员管理问题的思考。

由于私营企业大多数具有“小、散、流、变、杂”的特点,因此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方面的难度很大。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实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有关规定,凡在企业工作6个月以上的党员,应将党员关系及时转入。工作6个月以下的党员可作为流动党员管理。但在私营企业,不少党员隐瞒党员身份。即使公开党员身份的,其中也有一些不愿及时转入组织关系。

党员流动要及时接转组织关系,这是一个党员党性的体现。作为一个纪律严明的党,我们认为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原则上应当及时转入现单位。但仔细分析不愿公开党员身份,不及时转入组织关系的原因,却是多种多样。其中确有一部分党员党性不强,甚至有的对是否继续留在党内都无所谓。但更多的人是出于利益方面的考虑。由于身份的限制和户籍制度依然存在,党员从原支部迁出可能意味着利益的损失。有些国有和集体企业的党员到私营企业工作时采取停薪留职的形式把自己的组织关系留在原单位,一些农村党员也不愿意把组织关系迁出,确有自身一部分利益方面的考虑。私营企业大都有“小、散、流、变、杂”的特点,使得员工普遍对所在企业没有一种长远的组织归属感,而是抱临时的观念,所以相当多的党员并不愿意放弃既有利益而转入组织关系。这就给企业党组织对党员的管理带来了两难的困境。如果不及时接转党员的组织关系,这就违背了党的有关规定;而要求所有党员都一律必须及时转入组织关系,那就势必影响到一部分党员的切身利益。对此,我们的看法是:党员必须首先考虑党组织的利益。我们党是纪律严明的党,在一般情况下所有企业工作6个月以上的党员,都应当及时接转组织关系。但同时要看到,现阶段出现的这种情况,不仅仅是党员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由于经济和社会变迁所出现的结构性问题。既然我们承认党员也可以考虑自身的物质利益,那在实际工作中就应当考虑党员的切身利益。从党的组织角度来看,重要的是在社会变迁中,逐步完善党组织的各种管理制度和措施。党员参加党的某个支部,就要在这个支部内参加活动,这个规定从原则上说是必要的。但对于处在私营企业流动性比较大的党员来说,能否在强调原则性的同时,考虑一下某些党员的实际情况。能否考虑让其组织关系留在原支部;并由该支部出具证明或介绍信,再参加所在企业的支部活动。组织部门加强私营企业的党建工作,应该考虑到私营企业有别于国有、集体企业的特殊性,不能仅仅从形式上加强对党员的管理,更重要的在于更加积极主动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发挥党员的作用。当然,这只能是一种过渡性的选择。随着实践的发展,应逐步地加以健全和完善。

3、实事求是,明确私营企业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私营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形式,其党组织体现党的性质和原则的途径与方式同国有企业党组织有差别。私营企业党组织的地位如何定位?发挥作用的实质内容是什么?相应的工作机制如何建立、如何运作?这些问题都迫切需要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以改革的精神、科学的态度,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去研究、去探索。我们认为,探讨私营企业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必须充分考虑党组织“应该干什么”与“能干什么”的辩证统一关系,注重可行性、可操作性与实际效果,不能从“本本”出发。公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党组织在不同性质企业的地位、作用的实现形式与途径也应该有所不同。

关于私营企业党组织的地位,现在具有代表性的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私营企业党组织也应成为企业的政治核心;二是认为私营企业党组织只能在员工中处于政治核心。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忽视了私营企业的特点,因此在实际中根本做不到。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不同,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也应该有所不同。不能简单地套用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否则就会带来许多难题之题。所谓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有其特定的内容和要求,主要有:生产资料是公有制的,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同其他组织一样,都有权参与管理国有企业的财产和生产经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地位所遇到的主要矛盾,是国有企业的领导体制问题。私营企业的领导体制、领导原则是相当明了的,即生产资料归业主所有,企业就归业主领导,在生产经营上具有自主决策、自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特点。私营企业党组织不具有国有企业那样的政治核心地位。第二种观点把党组织发挥作用的范围限定于“职工”,虽然从实践层面上看,这是比较切实可行的,但党组织与企业、与企业主究竟是什么关系并没有界定清楚,企业党组织怎么能在政治上起到保证监督企业经营方向的作用呢?

私营企业党组织地位的确定、作用的体现,必须满足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体现党的性质和原则,二是充分兼顾私营企业的特点。这两方面的要求,忽视和缺少了哪一方面都不行。据此,我们认为应该把私营企业党组织的地位定在发挥政治导向作用和在员工中处于政治核心地位。这主要通过五个方面来实现:一是党组织通过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澄清私营企业员工思想上的模糊认识,纠正其错误思想,保证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在思想上的主导地位。二是引导企业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上,使企业行为符合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始终坚持正确的经营方向;三是利用自身密切联系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出谋划策,促进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四是引导企业正确处理好业主与职工利益的关系,切实加强群团组织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内在发展动力。五是教育党员保持党的先进性,在企业生产、技术改造及新产品开发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用自己的行动去感召企业主,去影响和带动其他员工。这样,既能体现党的性质和原则,又兼顾私营企业的特点。

私营企业党组织的地位明确后,我们不能停留在就事论事的层面,而应深入探讨私营企业党建工作的有效方法、手段和途径。只有这样,私营企业党组织的地位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客观地讲,前几年我们有关私营企业党建工作的研究,往往停留在就事论事的层面,对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没有作深入的分析和研究,而是采取回避的态度。理论研究的滞后是导致实践中问题较多的一个原因。私营企业党组织如何发挥政治导向作用就是一例。现在有一些文件规定私营企业党组织对本企业工作要承担管理与监督的职能,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党组织的作用。我们觉得这种规定在原则上是必要的,但不同条件下的私营企业,其党建工作所处的环境也有着程度不同的差异性,况且私营企业党组织作用的发挥又必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对于不同条件下的私营企业党组织,其职能的定位和作用,应该有所区别。目前对于相当多的私营企业来说,监督职能实际上是虚设的。在明确私营企业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时,应该注意在政治上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在方法上是团结、帮助、教育、引导私营企业主。在国有企业,党组织可以就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而在一些私营企业,党组织只能用团结、帮助、教育、引导的方式做好企业主的工作,以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即便是出现了企业违法经营的情况,党组织也是采取团结、帮助、教育、引导的方式使私营企业主合法经营。既然法律上对企业经营已经有规范性的文件的规定,政府的有关部门和执法部门更应当负起对私营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这一主要责任。又如,私营企业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特点,决定了私营企业中经常出现的是私营企业主与雇工之间的矛盾。一般情况下,私营企业党组织不宜直接介入私营企业主与雇工的矛盾之中,而应以《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领导企业中的工会组织并以其为基本依托,协调私营企业主与雇工之间的关系,调解纠纷,解决矛盾,鼓励和引导私营企业健康顺利地发展。这实际上是要求私营企业党组织既要体现党的性质和原则,通过党组织的工作保证企业健康发展,又要能够为企业主所理解和接受;既要协助党和政府的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主的团结、教育、帮助,又要特别注意工作中的方式方法。

在国有、集体企业,党组织是国家、集体和工人利益的代表。而在私营企业,利益主体多元化,既有国家、集体和工人利益,又有企业主利益。私营企业党组织要把握好自身的定位,发挥好作用,就必须妥善解决在企业主、工人、经营管理者等多种利益主体中党组织与各种利益主体的关系以及处理利益矛盾中的作用问题。党组织所代表的不应是哪一方单独的利益,党组织不同于工会,不是只代表工人利益;更不能只代表资产所有者的利益;党组织应代表国家、集体、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广大工人的总体利益,即从企业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根本利益上来考虑企业的发展问题,在企业中起一种利益整合、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凝聚人心、促进企业发展的作用,这是私营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所无法替代的作用。超级秘书网

在实践中,私营企业党组织要独立地开展党的活动,保持党组织的独立性,这是充分发挥党组织作用的重要前提条件。既然党的组织是政治组织,就不能成为私营企业主的“附庸”和“政治花瓶”。调查中发现,一些私营企业党组织被私营企业主当作解决劳资矛盾的工具,党组织唯业主利益是图,一味迎合业主的需要,当党的主张与企业眼前利益出现不一致时,往往将党的主张让位于业主的个人意志,缺乏党组织的独立性,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上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4、在私营企业党组织负责人选的问题上,要从实际出发,逐渐加以规范。

私营企业党建工作要搞好,关键是要有一个素质高的党组织负责人。现在的指导性文件规定党员私营企业主一般不宜担任私营企业党组织负责人。这从原则上说是正确的,也很有必要。但事物的发展毕竟有个过程。在私营企业党建工作还处于探索起步阶段的今天,我们应该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调查表明,私营企业党组织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发挥,一方面取决于企业主对建立党组织的态度,另一方面也与党员企业主能否担任党组织负责人相关。据调查,由于历史的原因,现在有相当一部分私营企业党员业主担任企业党组织的负责人。他们或者原来是村党支部书记或乡镇某个部门的党组织负责人,或者在企业改制之前就是集体企业党组织的负责人。这在私营企业党建工作发展的初级阶段属于一种倾向性的情况,即党员业主更倾向于本人或其党员亲戚担任企业党组织负责人。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如果私营企业主本人担任党组织负责人,有利于党组织的建立和开展活动,我们能不能尊重企业的实际呢?对此,我们认为,这种情况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应该暂时予以认可,但这只能算是一种过渡性的选择。因为,私营企业主兼任党组织负责人实际上是不利于党组织独立开展工作,不利于提高党的政治威望,在企业员工中也会造成一些不好的影响。事实上,一个私营企业党组织开展组织活动的形式是否合理,与一个企业规范化经营的程度有密切关系。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的业主一般经营业务比较多,一方面无法在党建工作方面投入太多的精力,因而更倾向于配备专门的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另一方面,相对来说更需要党组织协助其搞好生产管理和员工的思想教育,甚至有一部分开明的业主还希望党组织能够监督企业的经营。还有一些私营企业主虽身兼党组织负责人,但实际上要的是一个名份,党务工作则另有专人负责。现在采取公开招聘的形式选择党组织负责人的私营企业越来越多,而其中主要是有了一定规模,生产较稳定的企业。所以,我们要立足于现实,又要有发展的眼光。关键在于上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并尽快出台私营企业党组织负责人选产生工作的回避条例。在私营企业党组织负责人选方面,既然我们已经有原则上的规定,所以对私营企业主担任党组织负责人必须加以严格的审查。如果私营企业主不适合担任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应确定组织部门有权介入并协助企业选举、选聘确定党组织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