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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法社会学意义探析

自媒体法社会学意义探析

自媒体,又称个人媒体、公民媒体,是新媒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包括三类:1.以互联网为传输渠道,以PC为终端的互联网新媒体;2.以无线电信网为传输渠道,以手机为终端的手机新媒体;3.以宽带为传输渠道,以电视荧幕为终端的电视新媒体。简而言之,自媒体就是未经政府审批,只代表“自己”自行传播的媒体。自媒体的产生依托于互联网技术,扎根于普通民众,区别于传统媒体,特别是在传播渠道、受众、反馈等各方面与传统媒体迥异。这种传播方式的转变,颠覆了以往的新闻流程和媒体价值观。

一、自媒体法社会学意义的解读

福音还是灾祸?中国人民大学朱景文教授在其著作《法社会学》中指出:“法社会学是一门研究法律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学科,其重点不在于从规范上分析法律本身,而在于研究法律是怎样受到社会关系的制约的,在于研究法律的运作过程受到哪些因素的制约,法律运行的结果在多大程度上符合立法者要达到的目的。”数年来,自媒体凭借自身优势,在网络大军的潮流中日新月异,其最大特点就是个体自主传播。这使自媒体用户有了较大话语权,激发了民众参与法律事件的积极性。社会大众不仅想关注一起法律案件的来龙去脉,更想利用自己的话语自主权对其中的是非曲直做出相应评判。那么,自媒体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影响法律呢?

(一)自媒体引爆“信源革命”,促进了法律从业者理念的变化

信源革命,即自媒体将传统媒介时代潜在的、数量有限的信源及沉默的受众变成了积极的无限量的传播者。以往,人们对法律案件的了解仅限于媒体报道,民众只有知情权而没有话语权。现在,自媒体已成为提升影响力的有效助推器。一个知名法学家以其真实姓名注册的微博引来的关注度可能远高于法律专栏节目,大众参与法律案件的积极性也大大地提高。法学家或者法学家组织,对大众广泛关注的热门法学事件进行评论,被更多的人关注、转发,通过人气传播来推广法律知识的宣传,以此达到“普法宣传”的有效实施,让自媒体成为推广法律知识的有效途径,提高民众的法律修养。

(二)自媒体的监督效能促进法的公正行使

首先,自媒体平台的“草根化、个性化、低门槛、易操作”,使得自媒体信息既没有时间、空间的限制,也没有技术、能力的要求。其次,自媒体“传播快、交互性强”,改变了以往“点—面”的传播方式,转化为“点—点”的传播方式。凡是网络覆盖的地区,自媒体用户都能借助任何一种信息终端迅速信息,同时与受众做到“零距离”互动。

(三)自媒体非理性信息的传播歪曲法律事实,挑战法律公信力

自媒体对法律案件的评判往往是缺乏考证的,带着片面、感性的成分,有时甚至是歪曲的。以“邓玉娇案”为例,她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但超过了必要限度。被告人邓玉娇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然而,案件在媒体的倾向性报道下,社会舆论几乎一边倒地支持邓玉娇,最终法院认定邓玉娇是防卫过当,并给予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

二、树立法律权威,督促自媒体积极成长

(一)以法律为基础,扩大自媒体信息的传播力

尽管自媒体传播广,但一起法律案件如果未受到专业法律组织的关注,只在自媒体上随意传播,注定是不会引起反响的。拿网络反腐事件来说,爆料视频最初都由自媒体的使用者通过网络传播发行,但最终能受到广泛关注都是经司法部门关注后,利用其权威连续信息而扩大了信息传播力。

(二)以法律为依据,检验自媒体信息的可信度

自媒体信息的传播者既没有相关知识的职业素养,也没有受到媒体职业规范的约束与监管,他们传播的内容往往轰动效应强而可信度不高,这就需要法律的介入。如果凡事做到“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从根本上还原真相,那么在自媒体时代,法律作为权威且可靠的信源,其影响依然深远。

(三)以法律为根本,纠正自媒体舆论的偏激病

自媒体传播舆论对法律可起到监督作用,但也不排除其片面、武断的弊病。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价值多元、利益主体多元化的趋势决定着人们的思想意识也纷繁复杂,非理性因素日益凸显。以法律为根本,在很大程度上对自媒体舆论的偏激、武断起到纠正作用。

三、法律与自媒体的良性互动

(一)司法监管部门要带头用好自媒体

如今,自媒体成了草根民众的情绪表达场所,因为文字不受形式影响,总能传播很多有新意的信息。为此,司法部门更应利用自媒体这种便利的渠道宣传普及法律知识。

(二)法律要树立权威形象,积极引导自媒体发展

自媒体凭借自身优势使得网络话题广泛传播,如果自媒体信息经由司法部门核实,用法律权威使其规范化、专业化、合法化地传播出来,会更有效力。因此,必须加强法律与自媒体“对话”,使自媒体在法律的指引下健康发展。

(三)自媒体舆论监督与法律融合发展、平衡共进

自媒体利用其“交互性”强等特点,能在短时间内形成信息轰炸,对相关法律事件的传播起到重要作用,然而,法律的专业和权威是自媒体无法企及的。所以,要加强自媒体与法律的融合,使二者优势互补,关键时刻形成合力,促进整个信息社会有效运行。

作者:俞好慧 单位:兰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