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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衍进及启发

市民社会衍进及启发

本文作者:王苏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近代西方的市民社会

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欧洲社会教权与世俗权利实现了快速的分离。文艺复兴运动从思想文化领域开启了民智,各种政治学说、科学艺术空前发展。这一时期,涌现出了一批大思想家,如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洛克、卢梭等自然法学家和契约论者充分运用自然法的基本精神以及自由主义,为抵制专制王权并捍卫市民社会的平等、自由、人权提供理论依据。洛克指出:“市民社会是一种先于或外在于国家而存在的人类联系形式。”[2]而卢梭认为,每一个人可以毫无保留地将自己奉献给“联合体”,因为人人如此,所以人人平等,“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3]康德则在此基础上将市民社会与公共权力结合起来,认为这就是理想化的政治国家。这些重要的学说和思想对当时的革命和以后的理论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他们并未对“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在学理上做出界分,但在阐述个人权利、国家权力限度以及个人与国家关系等问题上都有了现代市民社会思想的萌芽。最早将市民社会这一概念理论化的当属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黑格尔将市民社会解释为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间的相互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个人特殊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的目的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4]他的市民社会有三个层次:第一,通过个人劳动使个人需要得到满足的需要体系;第二,通过司法对所有权保护的法律制度;第三,通过警察和同业行会来弥补上述两个体系中的不足。其中,需要的体系是市民社会的主要内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是一种与家庭关系和公民关系相区别的社会关系及其所代表的社会联合体。在他看来,市民社会就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阶段。家庭、市民社会与国家三者共同完成伦理精神的运动过程,而此三者是由低级到高级的运动,是物体实现其普遍性的运动。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是对传统市民社会理论的超越。但是,黑格尔阐释市民社会的方法是唯心的、思辩的,标准也是所谓的伦理理念的思维发展水平。然而,市民社会和国家的不同绝不能仅仅表现为伦理理念和水平的高低,也不能由此来决定其历史层次的不同。19世纪马克思主义诞生,马克思作为一个青年黑格尔派批判吸收了黑格尔的思想,完善了市民社会这一概念。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出发,认为:“市民社会包括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5]只有在产生了私有制和阶级之后,才会出现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个领域的分野。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诸领域中经济基础是根本,对上层建筑具有决定作用,这一唯物主义思想彻底扭转了黑格尔的唯心思想。他也把社会分为三个部分,即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经济基础是决定因素,并从市民社会的角度阐述了道德、宗教和哲学等内容。从而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建立了市民社会概念。

当代西方的市民社会

当代市民社会理论在继承传统的国家———市民社会两分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国家———经济领域———市民社会的三分法,开始对市民社会的结构和价值进行研究。很多西方哲学家也在马克思思想的基础上对市民社会的内涵做了重新阐释,主要代表为安东尼奥•葛兰西和哈贝马斯。葛兰西认为,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发展成为“完整国家”,“市民社会也是‘国家’,并且不仅如此,市民社会恰好构成国家。”[6]在葛兰西看来,国家的前提是它的合法性,而其合法性来源于公民的同意,所以必须借助市民社会对公民进行引导、影响和教育,使之自愿接受国家的统治。这样,市民社会在国家的体系中就占据重要地位。另外,葛兰西把市民社会当做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我们目前可以确定两个上层建筑‘阶层’,一个可称作‘市民社会’,即通常称作‘私人的’组织的总和,另一个是‘政治社会’或‘国家’这两个阶层一方面相当于统治集团通过社会行使‘霸权’职能,另一方面相当于通过国家和‘司法’政府所行使的‘直接统治’或管辖职能。”[6]因此,在葛兰西看来市民社会不再单纯代表经济活动领域,而主要是文化———意识形态关系的领域,属于上层建筑领域,是统治阶级传播意识形态、制造合法性和实行文化领导权的载体。在葛兰西看来,在当代西方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形成了这样的对立统一关系:如果说政治社会是“守夜人”的角色,那么市民社会则承担了“教育者”的任务;政治社会代表专政与统治,市民社会则与之相应代表着道德和伦理;政治社会运用强制与暴力,而市民社会则运用舆论与说服;政治社会代表公共利益和公共关怀,市民社会则代表私人利益和民间关怀。哈贝马斯对市民社会的讨论大致分为前期和后期两个阶段。在前期,他认为市民社会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形成的,是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私人领域。他把公共领域这一概念引入到市民社会理论中,认为“它既包含资本主义和私人占有制为基础的市场体系,也包含由私人组成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公共领域,即一个社会文化有机体。此外还包括职业团体、政治党派、工会和其他组织等。”[7]前者可以被看作是市民社会的经济领域,后者是公共领域。经济领域是公共领域的基础。后期哈贝马斯主要从“交往行为”和“生活世界”的角度界定市民社会,认为“今天称为‘市民社会’的,是一些非政府、非经济的联系和自愿联合,它们使公共领域的交往结构渗透到生活世界的社会成分中。组成市民社会的是那些或多或少出现的社团、组织和运动,它们对私人生活领域中形成共鸣的那些问题加以感受、选择、浓缩,并经过放大以后引入公共领域。”[8]社会整体结构实际被分为两个领域:一是以金钱和权力为媒介的经济、政治领域,一是以语言为媒介的社会文化领域。前者基于官僚机构和经济组织中,后者则植根于人们日常的以理解、沟通和价值获取为目标的行为中;前者对应着目的———工具理性行为,后者则对应着交往行为。总之,市民社会作为一个西方政治哲学和社会哲学的核心概念,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内涵也在不断丰富和变化。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思想家将其理解为以城邦国家为内容的政治社会,以区别于蒙昧状态的文明社会;近代契约思想家们将其规定为一种外在于国家政权并监督和制约政治权力的民间社会组织,用以捍卫人的政治自由;黑格尔赋予了它新的时代意义,即介于家庭和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领域;马克思和黑格尔都从经济上把市民社会界定为包括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在内的广泛的物质交往关系;当代西方社会思想家则将其看作是一个建构公共理性和生成公共伦理的社会空间。

中国传统社会中不同于西方的因素

西方前现代社会已经具备了一些市民社会发展的历史文化因素,如古希腊的城邦和中世纪的基督教教会等政治、组织形式,而中国传统社会的历史文化因素对我们今天的社会发展也有重要影响。所不同的是西方传统文化促进了西方市民社会的生成与发展,而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某些因素不仅未能促进市民社会的形,反而可能成为阻碍当代中国市民社会发展的因素,对这些因素的进行认识和分析对于我们今天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城市作为人类迈向现代化过程中最重要的载体,中国古代城市与同时期的西欧城市相比显得奇缺。西方和中国封建社会的城市在具体形态和功能上有明显的差异,其在市民社会产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也不可同日而语。中国的城市是以权力和消费为主要运作轴心的,而生产或经济自给的特征则不明显,这样中国古代城市的经济特征就被弱化了。与西方前现代社会的城市相比,中国城市都是经济功能成为政治功能的附庸,城市的繁荣程度与经济发展情况没有直接联系,而西方无论是古希腊还是中世纪其城市都带有明显的经济功能,是王权和教会权力最薄弱的地方,如此才获得相对自由的发展。中国古代城市处于政治的核心地带,无法为市民社会的诞生提供生存空间。其次,中国古代政治文化中对社会的压制导致社会力量的弱小。在西方,国家的形成即意味着按地域治理社会的开始和血缘关系退出历史舞台。传统中国则是建立在血亲关系之上的宗法制度扩展成家国同构的政治体系,以封建帝王为代表的国家在道德上、文化上被赋予了至高无上的价值。个体权利在父权、夫权、三纲五常等优先原则的重压下变得微不足道。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主要体现为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政治文化,包括天、君、国、家合为一体的政治认识,以忠、孝为核心的伦理至上和丧失主体性的政治依附情感,名教精神的政治思维等。儒家思想在中国整个社会中实际上承担了政治意识形态的功能,它为社会提供了一整套的知识、思想和价值信仰系统,为封建王权提供了统治的合法性基础。以天下为公、财产公有、社会秩序和谐、博爱等为特征的大同政治理想体现了权力伦理化的要求,通过创造“利益一致”的幻象淡化对现实中自身利益的关注,使人们在对这一幻象的关注与陶醉中丧失个体的自觉意识。因此,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和政治心理不能为市民社会提供精神养料。再次,中国传统道德对市民社会价值的抵制。儒家文化与王权政治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体现了相互借势、共生共荣的关系,而建立在与国家相分离基础之上的市民社会文化始终都很难在儒家文化中寻求到支持。道德是统合社会思想和社会认识的主要工具,“仁”是儒家思想的核心概念,以“仁”为要旨的道德既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社会标准,也是政治权力自律的标准。道德本身作为社会约束的力量之一在与政治结合以后,政治权力借道德之力潜入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的每个角落。德治的结果总是因为个人私利与权力结合之后导致政治权力的无限扩张,权力的滥用由于受到道德的掩护而不会遭遇任何制度,尤其是法律的制约。因此道德化的儒家思想严重侵犯了个体和社会权力,在政治权力和个体权力二者处境的巨大落差下,市民社会很难获得生存的机会。最后,宗教文化缺乏对国家的张力。西方中世纪基督教文化是政治民主和形成市民社会的重要力量,这不仅体现在信仰文化上,而且体现在教会的组织形式上。但中国却缺乏这样的宗教力量。其一,中国的宗教没有能在组织和制度层面形成与国家的分野。佛教和道教的寺院组织以出世为主旨,无法形成牵制国家理论的群体组织。其二,儒教与国家在组织和人员上基本是融合的,这样就不能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形成一个界限。与国家紧密联系的的性质使中国古代宗教要么缺乏组织性,要么依附于国家,要么秘密结社性教派或者是歪门邪道,总之,中国传统宗教文化在儒、佛、道三教合一并牢牢地被儒教所控制的情况下,占主导地位的儒教也严重缺乏社会性。这也正符合了封建王权政治的需要,在宗教方面为专制统治扫清了障碍,而在政治国家牢牢掌控的权力缝隙里成长的市民社会,既没有实体意义上的生存空间,也未能得到文化和价值上的支持。社会的传统结构是阻碍中国走向现代化的体制性原因,但这一坚固的结构在资本主义入侵中国后开始破裂。清末民初以来,中国在内忧外患的共同作用下,国家体系内部发生了以改革和革命为主要特征的重大变化。近代中国在政治、经济及社会结构上的变化促成了市民社会的产生。在政治上,中国大一统的政治传统在理论和现实两个层面都有了松动,家国同构模式和中央集权模式内部的整体主义逐渐向分裂、多元方向发展,客观上为市民社会提供了生存空间。在经济上,近代中国工商业的发展壮大了商人的力量,一些城市也在工商业发展的前提下逐渐向现代城市转化,商人与新城市间以工商业为媒介联合起来所形成的社会空间直接成为中国早期市民社会诞生的摇篮。在社会结构上,由于科举制度的废除,出现了绅士与商人融合而成的绅商阶层,他们成为早期市民社会的领导者。但是,按照西方市民社会的标准来看,近代中国的市民社会并未形成成熟的形式。

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的现状及其构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使中国摆脱了社会失序的苦境,可随后建立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全面控制的国家主义发展战略,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的建立使国家与社会的结果失衡趋于顶点,市民社会根本就不可能产生。改革开放以来,市场逻辑在经济领域的作用日益增强,自由流动的社会资源和自由活动的社会空间不断扩展,中国的市民社会开始出现。到目前为止,尽管不能说中国已经形成了黑格尔严格意义上的“需要的体系”,但市场至少已经成为经济活动中无法缺少的平台和杠杆。市场经济提倡个人自由和个性发展,这就为私人自主性生活的出现和发展提供了空间。这一私人自主的生活空间所形成的人们及其生活在其中的社会就是当前中国出现并发展着的市民社会。然而,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由国家自上而下启动的,我国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也还处在起步阶段,就独立自主的社会力量来说,中国当前距离成熟的市民社会还很远。因此,必须从以下几点出发,立足国情大力培育和发展中国的市民社会。

(一)构建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的思想前提

当代中国市民社会发展肇始于“国家主义”的消解,但又必须防止陷入“自由主义”的泥淖。邓正来先生认为,“中国当代市民社会的建构必须建立在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的理性关系之上,应是政府选择和社会选择的共同结果。这种良性互动关系是指二者之间的一种双向制衡关系,透过这种互动,双方能够较好地抑制各自的内在弊病,使国家所维护的普遍利益与市民社会所捍卫的特殊利益得到符合社会总体发展趋势的平衡。”[9]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不仅在于各自在其领域中发挥本能,更重要的还在于二者间的互动。作为良性互动,要求在理念上实现从“国家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建立一种政府机关与市民社会组织的协同合作与互相监督的互动关系。一方面要互相认同与合作,即相互认同合法地位并通过不同的制衡机制抑制对方的不足,国家要为调解市民社会之间特殊利益之间的矛盾提供普遍性的利益法则,市民社会则始终警惕国家权力的扩张;另一方面表现为相互间的融合,国家用适当的手段介入到市民社会之中,为其提供法律、政策以及经济上的保障,市民社会也要积极地将自身内部行为准则上升为国家法律原则。

(二)构建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的主体选择

对市民社会主体的界定,首先要反对照抄西方经验。在西方语境下产生的市民社会,只有城市中的市民才是其主体,而将农民排斥在外。在封建小农经济的思想束缚下,农民不可能形成现代市民社会中的的权利意识和主体观念,因而不能在西方市民社会发育过程中享有主体资格。但在当代,西方社会成员已经普遍具有了权利意识与市民素质。将西方传统市民社会主体简单移植到中国当代市民社会的构建进程中,既不符合市民社会的一般理论,也不符合当代中国的建设实际。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发端于农村,农民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始终。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与时代的进步,当代中国农民也逐渐克服了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下的分散孤立状态,逐步培养起市场经济下的合作思想与能力,因此当代中国农民在市民社会建设过程中必然占据重要地位。发展当代市民社会的主体,还要促进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大力培育非政府组织对于建构中国当前的市民社会非常重要。现今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还很不完善,缺乏组织性与自治性。因此,要划清政府与非政府之间的界限,形成合理分工,同时形成两者间的合作和制衡关系,使非政府组织真正成为市民社会中的能够发挥实质作用的有效主体。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的主体应该包含社会中的各个阶层,其中企业家和知识分子分别从实践上和文化上引导市民社会的发展。

(三)构建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的现实起点

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的构建注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仅要突破传统思想的重重障碍,还要与现实制度争夺社会资源,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解决好现实中市民社会的发展前途,需要将构建市民社会的任务合理分配到不同发展阶段。邓正来、景跃进在《构建中国的市民社会》一文中主张将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所要达致的目标是初步建构起市民社会,形成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第二个阶段的主要目标是进一步完善市民社会,通过各种各样的渠道实现对国家决策进行正面意义上的影响,亦即积极的参与。”[9]对于培育中国的市民社会的具体策略,一种观点是强调国家的作用,即国家对社会放权并积极培育市民社会的成长因素;另一种观点则强调建构市民社会过程中社会自我生成的重要性。市民社会建构的动因在于社会本身,国家的作用也是在社会自主性要求下才被释放出来的。“政府主导”的特征对以独立自主为根本特征的市民社会来说,看是一种对立关系,但“政府主导”亦是一把双刃剑,在导致其负面影响的同时,也具有相应的优势。从当前中国的实际出发,以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为引导,在当代市民社会发展的初期阶段,政府主导应是主要动力。但是国家也要意识到国家权力的有限性,要从高度集权的全能、强势行政权力的思想中解放出来,通过向市民社会让渡生存空间,使市民社会尽快地突破发展过程中的制度束缚,建立起有利于市民社会生存、发展的外部环境。市民社会的发展亦能对国家建设形成反作用,逐步增强国家建设的经济与文化基础,从而形成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多元化互补的社会控制局面。

结语

市民社会是西方历史文化的产物,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必须借鉴西方市民社会中可以跨文化生成的普遍性。但是,我们对来自西方的市民社会不能简单地从形式上移植,更重要的是对其精神实质的理解和接纳。这涉及到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的矛盾、冲击和重构的问题,这也是我们进行市场经济改革过程中遇到的一个核心问题。中国传统文化中重亲情轻理性、重集体轻个体的特质是我们当前建构市民社会的最大障碍,必须寻求在精神价值层面的中国现代文化的重生才能建构好中国的市民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