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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端种子市场不足与策略

终端种子市场不足与策略

本文作者:李亚平1王飞1李月梅1顾增义1吴崇海2作者单位:1.山东省金乡县农业局2.山东省济宁市种子管理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农作物种业得到长足发展,种子生产经营市场化、经营主体多元化、种子质量标准化、育繁推一体化和市场监管法制化正在形成。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的出台,吹响了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号角。自2010年以来连续3年开展的种子执法年活动,有效规范了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推进了农作物种业健康发展。但是,根据本文作者深入地调查探索,仍发现目前终端种子市场存在的一些严重问题,现就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进行初步探讨,供商榷。

1当前种子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未审先推或越区推广,品种多乱杂

种子市场调查发现,前些年,一个县(市、区)每个作物仅有几个品种,但目前已增加到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品种,特别是玉米杂交种、转基因棉花种,不仅有本省的,还有外省的,未审先推或越区推广现象屡见不鲜。对于未审先推或越区推广,有的基层玉米种子销售经理直言不讳的告诉搞市场调研的作者,在某玉米种植大县推销的玉米品种近100个,通过国家或本省审定并适宜本地推广的品种占80%左右,其他20%左右均为未审先推或越区推广的品种。调查发现,在一个棉花种植大县,只要进入国家或省区试的品种,一般都有种植。某品种在通过审定前就已被推广,审定后随即面临被淘汰。据当地一经销商介绍,每到秋季他就奔赴多个种子生产企业的种子生产基地观摩,一旦发现有苗头的品种便与该企业签订独家协议,实施经营推广。当问及是否违法时,经销商直言不讳地说,引试新品种,虽然违法,但是眼光超前,抢占先机,否则永远得不到好品种。此举是为今后更好的经营,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打基础的,投入小,见效快。经营假劣种子对产量影响严重,为了长远的生意不应该为一时之利去冒险。

1.2冒牌侵权,以甲充乙

1.2.1套牌

在市场上非法套购或者自己生产具有别人知识产权的市场畅销的甲品种,包装成为乙品种出售,或者将未审定或者新审定不适宜本地推广的品种,包装成为老审定品种出售,使之具有合法的身份和合法的生产经营权,而且成本低,价格便宜,品种表现也很好,农民也看不出什么问题。

1.2.2冒充

将不畅销的甲品种,包装成畅销的乙品种出售,赚取利润。以甲充乙就是以假乱真,其后果是侵害了别人的知识产权,破坏了品种生产经营秩序。如某种子销售经理透露,某包装袋内的玉米种其实就是另外一个品种,只不过使用合法的外衣而已。当问其是否为假种子时,该经理告说,如果让种子经销户知道是真实品种就不会销售,因为另外的品种其适应性、抗逆性和丰产性远远好于真实品种。

1.3进货渠道混乱,重复委托现象经常发生

一些种子经销户不从正规种子公司进货,大都从商那里进货,由于经销种子的单位多,竞争十分激烈,导致种子市场混乱。有的种子经销户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单位同一品种的委托代销业务。另外,还有多重委托,超出其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和范围委托现象。

1.4种子经营运输植物检疫薄弱

《种子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调运或者邮寄出县的种子应当附有检疫证书。但据调查,绝大多数种子经销商对种子检疫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如某种子交易市场(不同地市举办的一年一度的种子交易会)种子交易基本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只开收据,无发票、无公章,也没发现一家出具检疫证明的。交易的一般是蔬菜种子,也有少量的棉花种子,大宗的签个协议,随后由物流发出。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根本不知道运输种子需要检疫证明,他们只是承担运输任务而已。只有邮电局在邮寄种子时要求办理种子检疫证明。

1.5种子广告宣传虚假成分多

《种子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但某县电视台种子广告竟然有3个品种未经审定,广告画面和配音明显夸大品种的特征特性。问及当地有关人员为什么不监管时,有关人员介绍,种子广告由工商部门审核,由于工商人员对种子技术和专业术语知之甚少,难免会出现这种情况。另外还发现,一些种子经营者为达到宣传品种、推销种子的目的,在宣传彩页和宣传版面中随意将品种的特征特性夸大。比如有的将玉米产量标注1.5万kg/hm2,棉花籽棉具有6750kg/hm2的潜力等。

1.6种子售后服务不到位

目前,一个县(市、区)的种子门市部少则几十个,多则上百个,甚至更多。这些种子经销者,只有原种子公司和农技部门离岗人员掌握一定的技术,其他的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甚至有的文盲在销售种子。一些种子经销户只是单纯的卖种子,当购种者询问有关问题时一问三不知,根本谈不上技术服务,一旦出现问题,也不能给予解决,容易造成事态恶化。

2种子市场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

2.1终端种子经营实行小许可制度

虽然实施小许可有悖于《种子法》,但作者认为很有必要。因此建议提高终端种子经营的门槛,对经营不再分装的种子经营者实行小许可。要求种子经营者必须具备与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和一定的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必须拥有两名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技术顾问;必须具备与经营相适应的场所和一定的仪器设备。经营者在具备相应的条件后到县级种子管理站申请,由县级种子管理站审核批准,并报市级种子管理站备案。经营者获得经营许可后,方可到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否则一律不准经营种子。

2.2调进的种子实行登记备案与跟踪监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种子经营者(包括辖区内种子企业、商和零售网点)对调进的种子一律到县级种子管理部门备案,应提交购销或者代销合同复印件、供种或者委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有效区域、零售代销单位(个人)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经营作物种类、品种、数量、有效期限等资料。县级种子管理部门应担负起跟踪监管的职责,对种子经营者经销台账、销售票据、经营档案和登记备案等进行全面检查,并逐一检查种子零售网点是否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是否与具备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签订了种子购销合同或者委托代销合同。同时,依法对本辖区的主要农作物种子进行质量抽检和市场检查,对扦取的种子样品报送上级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一经发现有未审先推或越区推广的品种或制售冒牌侵权种子和假劣种子等违法经营行为,严格按照《种子法》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2.3加强检疫知识的培训和监管

由种子管理和植物检疫部门负责对种子经营户和物流公司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报请检疫的自觉性。加强对种子交易市场和物流公司的监督检查,严防未经检疫的种子流入。加强对种子生产企业和种子批发户的监管,使他们自觉履行检疫职责。对没有检疫手续的,无论是种子生产者还是经营者,甚至运输部门,一律按照《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罚,坚决把检疫生物拒之门外。

2.4推行综合服务

种子是个整体产品,包括核心产品、形式产品和扩增产品。种子核心产品是整体产品的核心,是整体产品的基础,包括高产、优质、抗病、抗虫、抗旱、抗寒、耐涝等综合性能。种子形式产品是核心产品的物化,一般具有商标、包装、标签、样式等商业特点。种子扩增产品主要表现为种子售后以栽培、植保等为基础的配套技术服务等,着重于无形价值的创造。因此,在销售种子的过程中,一定要重视整体产品的推广,实行品种、技术和服务一起推,使广大农户良种和配套技术一起应用。对于某些品种存在的个别缺点,要用栽培措施来克服。

2.5切实加强种子广告的监管

实行工商管理机关和农业部门联合,对种子广告先有农业种子管理机构审核,再由工商机关批准。对户外种子广告和宣传彩页,违反《种子法》有关规定,夸大品种特征特性的,由工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