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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社改革管理

农信社改革管理

摘要: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在5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曾提出过种种改革设想,也有过激烈的争论。其争论核心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前进的方向和未来的归宿:要回归合作本质,还是进行股份制改造,走商业化运作的可持续之路。通过回顾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路径选择,评述了其合作本质的变迁,同时提出顺应市场的自主抉择、分化组合以及渐进式的增量改革等政策建议,具有较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改革路径;合作本质

1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历程

1.11949—1996年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初——1957年底,全国成立由农民“自愿入股”的农村信用社8.8万多个,绝大部分地区实现了“一乡一社”。

20世纪70年代国家将信用社先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后交给中国农业银行管理,实际上走上了“官办”的道路。这是一条自我否定的道路,农村信用社所呈现出的是仅有“合作”之名而无“合作”之实。

1984年以恢复和加强农村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为目的,农村信用社在农业银行的领导下开始了以上述“三性”为主要内容的改革。但事与愿违。实行经营责任制后,农信社的实力得到明显增强,存贷业务占当时农村金融市场的六成以上。可由于其“官办”的行政色彩日趋浓厚,恢复“三性”成为一纸空文。

1.21996年改革方案

1996年8月,《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要求,农信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逐步改革为“由农民入股、有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合作性金融组织”。这一轮改革的核心是要把农村信用社从越走越远的“官办”路上拉回来,重新赋予“民办合作金融”的性质。

1996年的方案认识到农村信用合作社背离合作性质的现状,提出在一些地方设立农村合作银行的设想。但是随后1997年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指出,农村信用社是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这实际上又否定了1996年的方案。因此尽管在1996年就提出了农村合作银行的大胆设想,但是直到2003年4月8日,我国第一家农村合作银行浙江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才正式挂牌。

1.31998年改革方案

1998年,国务院转发了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整顿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做了新的安排。该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必须按合作制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总体思路,把农村信用合作社真正办成合作金融组织,促进我国农业和整个农村经济发展,同时促进农村信用合作社自身的完善发展。但事实上,我国各地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大多数尽管有“信用合作”之名,却缺乏“信用合作”之实,许多农村信用合作社事实上进行的是商业化的经营。因此,1998年的方案注定是一个难以成功的方案。所以很快2003年的改革方案就问世了。

1.42003年改革方案

2003年,为加快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步伐,国务院下发了《深化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试点方案》(国发[2003]15号文件),确定了本轮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目标。而且,2003年方案指出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模式有以下三种:将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成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现有基础上建立县级联社一级法人结构和县乡镇二级法人结构;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据2008年9月19日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统计,截至2007年末,全国已组建农村商业银行17家,农村合作银行113家,以县(市)为单位的统一法人社1825家)。

方案设计的三种改革模式应该说是承认了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现状。从某种意义上说,2003年方案“破”了中国现有的所谓农村信用合作体系,指出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向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度的转变,但却没有立起中国真正的农村信用社合作体系。

从本质上说2003年方案只是解决了目前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去路而没有解决中国真正的信用合作组织的来路。

2规范的信用合作组织的改革原则

笔者认为,真正的信用合作组织改革应坚持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2.1坚持自愿选择的原则

合作组织的发展历程已经表明,合和组织的建立必须在充分自愿的条件下进行,否则,合作组织的效率难以保证。中国农村信用社50多年的坎坷发展也说明了,只有充分尊重农民的选择,尊重农民的意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健康快速发展才有可能。因此,在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过程中,究竟农民是否加入农村信用合作社,究竟某个地方是否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都应当由农民自己决定,而不可由政府或他人代替决定。

2.2坚持分化重组的原则

中国农村信用社已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信用合作社,大多数农村信用社已经偏离了合作的初衷和本质,而在一步步靠近商业性金融组织。因此,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应该允许那些已经进行商业性经营并且能够正常运转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逐步演变为农村的商业金融机构。事实上,只要农村能够承载商业金融机构的存在,那么,收缩信用合作社是一个组织演进的必然路径。因为,农村信用社存在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农民不能从商业性金融机构融到资金。如果这一个前提不存在,农村信用社也就可以退出,这也是市场选择的结果。

2.3按合作原则为主规范农村信用社

在分化重组实施后,留下来的农村信用社应该按照信用合作的基本原则规范管理。合作原则是经济理论和合作实践长期积淀的结果,反映了合作的本质和基本要求,是合作组织的基本制度规范。那么,留下来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就可能也应该按照自愿、互助、平等、非营利等合作原则规范管理,这将有利于信用合作社的长期健康发展。

这里,笔者引用一下北京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王曙光教授的观点:我国目前3万多家信用社,已经在实质上成为遍布城乡的社区银行,我们应该尊重这一事实。在此基本定位下,农信社应着力进行产权结构的多元化改造,增加投资股的比重,应该改善现有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应该建立跨地区的竞争体系和全国性的结算支付网络。在这一前提下,按照增量改革的思路来建立新的真正的合作制度。这样,一旦这个增量的部分成长起来了,那么原有的农村信用社的商业化改革也就顺理成章。

3信用合作组织的改革新进展

2006年12月,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首次允许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银行,并提出要在农村增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金融机构。开放农村金融市场的政策意图十分明显,被金融业界称作第四轮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破冰之举。

作为新规定的实践者,2007年3月9日,中国第一家全部由农民自愿入股组建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吉林四平梨树县闫家村正式挂牌营业。2007年7月5日,常熟农村商业银行战略入股江苏省启东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现了跨区域的机构整合。截至2007年末,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股金共计3.06亿元。

200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充分肯定了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对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性。

4结论

不论走向市场化的农村信用社是要回归合作本质,抑或走商业化运作的可持续之路,摆在我们面前的确是一个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农业发展银行等机构在内的竞争性的农村金融体系正逐渐在中国广大的农村地区生根、发芽,并最终造福于千千万万的中国农民。美国作家伦纳德•里德《我,铅笔》中有一句话“只有上帝才能造出一棵树”。让我们相信市场这双无形之手的自主抉择吧。

参考文献

[1]尹志超.信用合作组织理论与实践[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2]王曙光.草根金融[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8.

[3]林毅夫.金融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J].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工作论文,2003.

[4]岳志.现代合作金融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