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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模式对中国经贸发展的影响

京都模式对中国经贸发展的影响

一、《京都议定书》对未来中国经贸发展的影响

(一)向中国发出市场信号

《京都议定书》遵循的原则是:“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有区别的责任”———发达国家率先承担先减限排、多减排的义务,技术能力差、经济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暂时没有减排的责任。对各发达国家来说,从2008年到2012年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与1990年相比,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8%。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则不必削减,可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水平上。议定书同时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分别比1990年增加10%、8%、1%。《京都议定书》中规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尚不承担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减排义务。

《京都议定书》的生效,短期内对我国有利。《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一种独特的贸易———如果一国的排放量低于条约规定的标准,则可将剩余额度卖给完不成规定义务的国家,以冲抵后者的减排义务。广袤森林的二氧化碳吸收量为一般估算数值的两倍,这使俄罗斯获得了更大的剩余减排额度,可以在加入《京都议定书》之后通过排放贸易大赚外汇。实际上,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也早就将其减排义务同俄罗斯的减排贸易挂上了钩。在发达国家完成二氧化碳排放项目的成本,比在发展中国家高出5倍至20倍,所以发达国家愿意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资金、技术,提高他们的能源利用效率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以此履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义务。这向中国发出了一种市场信号———占用大气空间也要付费。企业在项目投资、技术开发、生产成本核算中,首先要选能源效率高的品种。如今,一般企业都是按50年的规模投资的,但我们不可能50年内不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规定,所以现在就要有所准备。同时,这对消费者也是一个信号。消费者在购买电器、冰箱、汽车等产品时,应选择低排放、能源密集度低的产品。

(二)中国面临巨大的压力

1997年,中国经过艰苦谈判,顶住了发达国家针对中国的“自愿承诺”减排的条款,为中国经济发展赢得了“宝贵的不受外来干扰的十多年时间”。那么,十多年以后呢?据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计算,发达国家二氧化碳排放量到2010年将降到32%,2020年进一步降到29%;相反,目前不承担减排义务的发展中国家到202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却将达到全球排放总量一半以上。可以预料,在2005年的谈判中,发达国家将会对发展中国家提出相应的义务要求,而中国必然成为其关照的重点。

《京都议定书》生效确立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已是各国的现实任务。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京都议定书》尚未给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分配“减排配额”,但这并不意味发展中国家可以长期不承担环境保护义务。1990至2001年,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净增823亿吨,占世界同期增加量的27%。《京都议定书》生效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下的新一轮“减排”磋商、博弈将很快展开,中国作为《京都议定书》签署国,“后京都协定时代”,中国虽然没有时间表,却可能承受越来越大的国际压力。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的借口之一,就是议定书没有规定中国、印度、巴西主要发展中国家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虽然美国的上述观点严重违背了公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但从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在气候问题上所面临的巨大压力。

以前,人们都认为大气是公共资源,可以不加约束地共享,但随着人类经济活动的加剧,大气资源变得越来越有限了,也需要各国间协调分配,有偿使用。只是它不像土地、矿产、水源等,无法界定产权,分配复杂。因此需要一个国际协定来规范和约束。《京都议定书》,就是世界各国商议出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规定各国怎样切大气资源这块蛋糕。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杨宏伟博士说,《京都议定书》要求减排限排温室气体问题的实质,涉及能源消费总量和效率问题。我国人均GDP刚过1000美元,国家开始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从1000美元到3000美元是很关键的时期,也是能源需求的高增长时期———城市化进程加速,高楼、高速路、铁路、机场、电站这些基础设施需要大量水泥、钢铁、有色金属等原材料。

从长期看,能源将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将会对我国常规能源的大量使用产生压力。我国能源结构主要以煤、石油、天然气等为主,限排压力下,必须大力发展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但这些能源开发成本较高。目前,我国温室气体二氧化碳排放量已位居世界第二。甲烷、氧化亚氮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也居世界前列。从排放强度来看,由于技术和设备相对陈旧、落后,能源消费强度大,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也比较高。预测表明,到2025年前后,我国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很可能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位;从人均来看,目前我国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到2025年可能达到世界平均水平,虽然仍低于发达国家水平,但已丧失人均二氧化碳排放水平低的优势。

中国不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规定只是暂时的,排放豁免权到期后,在排放总量的硬约束下,企业的排放量和经济的整体规模是成反比的。如果单个企业的排放量越小,则市场可容纳企业的数量就越多,经济的整体规模就越大,反之整体经济规模就越小。总体来说,中国还是一个资本和技术都非常短缺的国家,在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引进外资是弥补资本和技术缺口的重要手段。但是如今中国环境管制宽松,在“京都模式”下,发达国家很可能会把碳密集产品和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向中国转移。这些按照现有排放标准生产的企业在未来会极大地挤压其他企业的空间,制约中国的整体经济规模。未来数年,日本的一些钢铁产业就可能转向中国。而这些投资规模很大的项目,50年内不可能搬走。

这些产业大规模转移进来,我们在第一个、第二个承诺期可以不履行《京都议定书》,但第三个承诺期到来时,我们却可能被投资“锁住”。如果把这些产业再转移出去,对就业、再就业和经济发展将有很大的冲击。我们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阶段,很难防御那些碳密度高的产业向中国的转移,否则每年中国10亿平方米建筑的材料从何而来?我们的高速公路、铁路、污水处理厂、水利工程、钢铁厂,没有一项不是能源高密度产业。2000年,国家消耗的标煤13.5亿吨,2004年,光原煤就消耗20亿吨。工业发展必须经历轻工业、重工业、知识工业这几个阶段。从资本密集型工业向知识密集型工业转型,韩国、日本走完重工业阶段花了20至40年,中国可能会短些,但也要相当长的时间。因此,面对《京都议定书》,中国应该主动提高自己的环境指标。

在一些基础设施(如能源设施)方面,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如果中国现在仍然以过低的环境标准建造一系列基础设施,到时候这些设施还在使用,改造会耗资甚巨,不改造则会挤压中国的经济规模,造成左右为难的局面,制约中国的经济发展。

另外,《京都议定书》给中国带来的不仅是环境上的压力,更有未来国际市场竞争上的压力。如今《京都议定书》的签约国已经占据了大部分国际市场,并在这个市场上建立了保护环境的游戏规则。只有节能、低污染的产品,才能够在这个市场上站住脚。随着中国的产品占据越来越多的国际市场,现在已经引起各国贸易保护主义的激烈反弹。预测表明,到2025年前后,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很可能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位,可以预见,在未来10到20年内,国际社会可能会提出严格限制中国的排气指标的问题,环境问题会成为贸易保护主义者手中的武器。中国高排放、低产出获得的产品,可能成为新的国际贸易争端因子,引发一些发达国家的贸易壁垒。所以说,《京都议定书》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个贸易协定书,只有更多熟悉其中的规则,才有可能真正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中国如何应对“后京都协定时代”

(一)《京都议定书》的实施为企业发展带来商机,企业应抓住良机

《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一种温室气体减排的灵活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DM)。CDM允许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联合开展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而这些项目产生的减排数额可以被发达国家作为履行他们所承诺的限排或减排量。一方面,中国目前的减排潜力很大;另一方面,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由于低廉的劳动力成本、较好的政策环境与经济发展潜力,在CDM的卖方市场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从减排潜力与投资规模来看,中国、印度以及巴西等发展中国家将有可能成为投资CDM项目最具有吸引力的国家。在理想状态下,在《京都议定书》规定的2008年到2012年五年的承诺期,累计CDM项目的投资流量可达250亿至850亿美元,其中50%~70%的CDM投资将流向中国。对于中国的一些企业而言,从某种意义上讲,CDM机制便意味着一种融资手段。例如,由于能源利用效率的改善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可以较大地削减温室气体排放,因此国内的电厂燃料系统改造项目和风电、小水电、太阳能利用项目,都有可能成为CDM机制的受益者,获得来自国外“买家”的资金投入。

(二)《京都议定书》在对主权国家进行利益协调方面,显示出极高的智慧,其可以作为中国进行中央与地方、地方之间、行业之间利益协调的学习范例

英国《卫报》评价《京都议定书》采取的三个灵活的“减排”方式(联合履行、清洁发展机制、排放额交易)称,这些灵活方式是它最终获得绝大多数工业化国家支持的重要原因。以“清洁发展机制”为例,它允许有“减排”任务的工业化国家通过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目标。比如,英国帮助波兰建设低能耗电厂,波兰在项目中削减的排放量则记在英国头上。这样,英国得以用更少资金减少更多排放,而波兰得到了资金和技术援助。至今,中国同一经济区域内的数个地方政府行为也存在难以协调的问题,《京都议定书》以经济“诱因”为驱动力的协调机制值得借鉴。

(三)中国应继续积极参与气候公约的谈判进程,不断增强参与的程度,提高参与的能力,促进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国际社会的努力,全球气候变化领域已形成一种日趋完善的国际制度构架。《京都议定书》只是实现公约目标的第一步,对防止全球气候变暖的作用也极为有限。那么,在后京都时代,简单延续《京都议定书》模式,为发展中国家制定绝对排放上限,是否是一种可行方案呢?延续京都模式需要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为发展中国家制定具体的绝对排放上限目标,都需要通过政治谈判来确定。这在政治上以及技术上,都存在诸多难题。中国应该在这一领域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是决策者们最关心的问题,也是科学工作者正在积极研究的问题。

2004年10月8日,总理在越南河内会见参加亚欧首脑会议的英国副首相普雷斯科特时表示,中国愿与包括英国在内的国际社会一道,在继续支持京都议定书模式的同时,探讨适合各国国情,并能充分调动各国积极性的对付气候变化的办法。应该明确的是,无论面临多大的国际压力,中国必须继续积极参与气候公约的谈判进程,不断增强参与的程度,提高参与的能力,力争在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中国参与的首要任务,是争取应有的发展权,即为未来发展争取必需的排放空间。中国必须坚持“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的原则和理念,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斗争中和国内对策中,均以促进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为战略目标。

从短期看,《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对中国没有很大影响,甚至有利;但长远来看,中国面临的压力会越来越大。如果在投资工业项目、兴建基础设施或者招商引资的时候,只看到眼前的利益,而没有立足科学发展观全面衡量得失,使产品或者基础设施不符合未来的国际游戏规则,从长期看会全面削弱中国的经济竞争力。所以,环保指标作为未来市场的一个游戏规则,中国还是越早适应越好。在《京都议定书》生效的背景下,中国惟有更坚定地走低资源耗用、低污染排放的新型工业化发展的道路,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并逐步转变投资拉动型的经济增长模式,才能使中国经济社会保持健康、平稳、协调、持续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