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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保护制度改革经济

私有财产保护制度改革经济

摘要: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是我国首次在宪法中明确提出保护私有财产。从侧面反映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开放程度的提高,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要求愈加迫切。文章通过对比西方私人财产权的历史沿革及现状,分析我国对私有财产保护现实意义,在此基础上提出要进一步构建法律体系,并体现公平、平等的原则。

关键词私有财产;市场经济;法律保护

孟子说,“无恒产而有恒心,惟士为能。”就是说,对一般人而言,是有恒产才可能有恒心,没有人能够脱离财产而生存。财产(property),是属于某人所有的具有金钱价值的物质的总称,通常所说的财产仅包含积极财产,私有财产权,即私人对财产拥有的全部权利。在现代社会的理念中,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人权最基本的内容之一。

一、西方私人财产的性质及结构演变

1.私人财产权的性质

财产所有权是一组权利,而权利既是一个法律问题,又是一个政治的、经济的、社会伦理的问题。美国法学家庞德认为,权利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文明社会中人们由相互之间的承诺而形成的“合理的预期”,是一种法律上得到承认和被划定界限的利益。但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关系不是法律的产物,它的实质是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必须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来考察权利关系。

2.结构和观念的演变

在西方社会的权利关系结构中,私人财产权在总体上是占主导地位的权利。大体上,私人财产权的结构、观念以及它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经过了古代时期、古典时期、现代时期和最近时期四个演变阶段。

2.1古希腊和罗马时代的财产权是一种私人的权利,与国家的政治结构没有太直接的关系。从构成上看,古代时期的财产权表现为人对物的占有,最主要的是地产,它是权力的直接来源。另一方面,财产权利中的各项权利都统一于物的所有人的权利中。

2.2在古典时期,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认为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人人都有天赋的不可转让和不可剥夺的权利,即生命权、财产权和追求幸福权等。这是一种以自然法为理论基础、以宪法为根本法所确认的权利,它不同于罗马人的私人权利。

2.3现代时期,国家对经济的调节和干预的需要带来了国家权力的扩张,财产权至尊的地位让位给生命权和国家利益。不仅集中在占人口极少数的垄断资本家手中,而且国家也作为一个产权主体开始以社会公共利益的名义垄断了某种所有权。

2.4最近时期即二战以来的当代西方社会,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之间的关系变得模糊了。而阶级和阶层关系的变化,更使财产权结构及其相应的权利结构变得愈加复杂化。

上述分析揭示的是,私有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权利一直没有动摇。即使在当前,西方人也还是把财产权看成是个人权利的基础,把建立财产权制度看作是市场经济的前提。

3.资本主义私人财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发展

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各国都通过宪法对财产权进行绝对保护。例如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规定,禁止政府未经权利人同意课税及征用或摊派其它物资。1689年《权利法案》进一步明确,“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将财产权的地位提升到制高点。

二、私有财产保护的制度变迁及策略

在所有可能的交换体系中,市场体系由于允许个人最大限度自由地追求个人的偏好而被认为是有效率的,而政府的功能是确定人们的权利尤其是财产权并保护这些权利。从这一点说,西方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经历了诸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对我国今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私有财产保护有着一点借鉴意义。

1.我国私有财产保护的制度变迁

在我国,在法律上承认公民私人财产的合法性,有一个制度变迁的历史过程。

1.1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以及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第11条);依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第12条)。”

1.21975年宪法中明确规定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形式,删除了1954年宪法中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1.3改革开放以后,情况发生了变化。1982年宪法确认了城乡劳动者的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第11条)。

1.3.11988年通过的第一个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承认“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3.21999年通过的第三个宪法修正案规定:“在法律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1.3.32004年通过的第四个宪法修正案,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保护私产入宪”,是我国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对于推进我国市场化进程和建立法治社会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2.私有财产的保护现状

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从这个规定本身来看,它是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指明了哪些属于国家保护的私人财产范畴。其中“公民的合法收入”具有较大的弹性,因为什么样的收入是合法的,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有不同的界定。因此,可以说从宪法条文本身看,而是采取了一种比较隐晦的方式回避了这个概念,并通过一些弹性规定以适应现实。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仅需要从宪法条文本身进行理解,而且还需要从宪法对现实产生的实际影响来理解。

目前,经济学界与法学界关于我国是否有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规定这个问题发生了比较大的分歧:前者认为中国没有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规定,而不少法学界的人士认为1982年宪法第13条就是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条款。这种分歧当然与研究视角的不同有关,但深层次的背景在于,就是希望作为上层建筑的私有财产权法律制度能够积极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为经济的发展奠定一个稳定的制度框架。

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就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发展程度而言,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经济增长所需要的必定是一个能够保障私有财产稳定增长的制度。稳定性从何而来?只能通过把私有财产上升为私有财产权。从逻辑上讲,私有财产要真正作为一种普遍性的稳定存在,没有法律尤其是宪法的支撑是不可能的。

3.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有财产保护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构建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体系:秘鲁经济学家德.索托在《资本的秘密》一书中提供了一种解释:资本市场失灵是因为大部分人缺乏正式的、有法律证明的产权,虽然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居民拥有财产,但是对这些财产的所有权的保护是非正式的。

第二、我们讲保护私人财产,不是仅保护富人的财产,而是保护所有人的私有财产。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该有清醒、明确的认识。社会财富是人民群众创造的,而财富有一部分是国家代表人民来掌握的,有一部分是人民自己掌握的。“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反过来想,小河有水大河才能满,小河没水大河也要干。

第三、坚持“平等保护”。平等保护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采取的措施。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很多情况下都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只有平等保护,才能保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贯彻和实施。

第四、处理好保护私有财产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关系。在我看来,所谓保护私有财产,是指依法保护公民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各种财产,任何其他行为主体都不得违法而侵犯私有财产。公共利益主要有三类:维持国家安全和法律秩序;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维持社会弱者的生存和发展等。

参考资料

1.赵文洪:《私人财产权利体系的发展--西方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的起源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版。

2..厉以宁:《资本主义的起源-比较经济史研究》,商务印书馆,2003版,第18页。

3.德姆塞茨:《关于产权理论》,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中译本

4.吴易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5.刘长庚:《联合产权论-产权制度与经济增长》,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