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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治校道德

教授治校道德

教授治校是建构大学管理的一种途径,这一制度的确立,既可以反映大学教师学术地位的提高,也可以进一步巩固他们在大学发展中的核心地位,明确学术力的突出作用和教授对于学术管理的发言权和决策权。同时教授治校是民主管理学校的理念,也是实现学校民主管理的制度,其实质是民主管理,体现了对知识和人才的尊重。教授治校赋予了教授一种权利,同时也赋予了教授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具有一定的道德性。其道德要求主要表现在:

教授治校离不开道德动力。事实上,教授治校之所以能够在西方大学经久不衰,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它客观地反映了大学作为特殊学术机构的性质和特点,符合大学内在逻辑对学术发展的要求。大学是对高深知识进行选择、传承、批判和创新的场所,具有很强的学术性和专业性。只有那些经过长期特殊训练的教授和学者才能洞悉其中的奥妙,教授和学者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学术权力“天然”的支配力量。教授是大学所有人员中最富有权威和学养的,因此他们享有最大的权力。公共权力必然伴随着道德责任和义务,学术权力亦如此。作为教授治校的道德动力因素,公共利益成为了重要的道德价值取向,其内在价值在于教授治校是大学管理最理想、最美好的形式,其工具价值在于教授参与治校是一种公共责任,它保守着大学得以存在、运转和发展的命脉,也可以起到维系民主制度运行和保护教师基本权利的作用。

教授治校要求教授具有相应的道德品质。教授治校要成为大学管理的合理形式,就要对教授提出特殊的道德要求。首先,教授应严格区分公私,不能以私人性的东西去干预大学事务发展。教授应是大学学术自由的代表,应该把纯粹私人的偏好和信念同关于大学事务发展的信念区别开来,否则,大学事务发展就会变成讨价还价的市场,并损害学校事业的发展。其次,教授应该诉诸公共理由,而不应该进行引诱和威胁,应该学会宽容和妥协。如果教授在治校过程中直接以利益作为引诱,就得不到他人的理解和接受,也无法与大学管理层达成共识。同时即使教授在治校参与过程中注重诉诸公共理由,公共理由也并非总能解决所有的争端,教授也必须具备包容和妥协的品质。最后,教授应该具有监督和敢于合理地批评校长的品质。教授参与治校既要忠诚地表达自己的意愿,知晓并倾听其他教师所提出的各种理由,积极地参与治校讨论,以便寻求公共合理性;也应该具有监督校长的行为、评价校长行为的得失、质疑校长的过错的能力。教授及教授委员会的监督、评价、质疑是大学得以健康发展的保证。

教授的治校参与方式应符合一定的道德要求。民主是教授参与治校的方式,其本身就蕴含着道德意义。首先,民主蕴含学术自由、学术自主,这意味着民主不是教授为了实现其私人利益而运用的策略,而是教授表达其学术自由、学术自主意愿的模式。其次,民主蕴含着消解学术力与行政力之间分歧的要求。大学在发展中总是存在着许多矛盾和分歧,民主既提供了表现学术力与行政力之间分歧的途径,又提供了消解其分歧的方式。因此,教授治校要求教授必须积极建构一种新的民主理念,既充分表达教授的各种学术要求及其理由,又需要包容或者妥协,学会对话。其实,真正的民主会使教授在治校中发现和积极建构共同的理想和共同的愿望,会使教授不从私人利益出发去寻求大学发展愿景的共同基础,会使教授意识到公共利益取向和参与大学事业发展的高尚。

教授参与治校能够产生一定的道德效果。教授参与治校能够产生的道德效果主要有:首先,达成了合理的共识。大学中充斥着各种矛盾,既有学术力与行政力之间的冲突,也有学术力内部、行政力内部之间的不和谐,因而无共识的大学是混乱的,无合理共识的大学是不合理的。合理的共识是大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必不可少的条件。要达成合理的共识,就需要教授广泛参与治校,也需要教授对这一共识的坚信和奉行,这样才会使大学事务发展处于和谐有序状态。其次,明确了教授的义务。教授参与治校的目的并不只是为了实现权利,也是为了明确自己的义务并切实去履行义务,如相互援助的义务、相互尊重的义务、支持学校发展的义务、维持学校秩序的义务等。再次,规范了大学行为,形成良好的大学秩序。教授参与治校本身就构成了对大学行为的有效监控,规范和维护了大学良好的发展秩序和运行机制,也可以提高教师对学校发展的认同感,强化教授的权威和教授对学校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