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当前文化法制建设的探索

当前文化法制建设的探索

1、目前我国文化法制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现有的文化立法不完善,明显滞后于现实需要

当前的文化领域出现了很多新项目新问题新情况,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许多与文化事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法律如《文化法》、《新闻法》、《出版法》、《文化市场管理法》等都未出台。而随着一些由高科技发展而衍生的一些有关文化方面的问题,像手机垃圾短信、网络视听点播、室外视频广告等新兴领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管理。文化立法的盲点,给文化市场的有效监管带来困顿的同时,也造成执法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极容易滋生腐败现象。

1.2现有的文化法律法规立法层次偏低,影响了文化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我国目前没有制定和颁布一部真正意义的文化法典,大多数的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法规或是部门规章,不利于我国文化事业建设健康高效发展。个别地方政府为了文化监管的需要也曾出台相关的政府规章,但在执法过程中,这些规章的效力缺少权威性,经常遭到业主以保护知识产权为由拒绝配合,使文化执法工作无法开展。

1.3现有的文化法律法规规定存在矛盾冲突互相抵触现象

没有形成科学的法律体系,这些在给文化执法造成混乱的同时,也严重损害法律应有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比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一些文化非法经营行为,公安、工商、文化部门都负有管理职责,这就会不可避免造成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脱,互相扯皮,交叉管理等等。

1.4一些具体法条的规定缺乏应有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

或过于含糊模棱或概念术语界定不清或与现实脱节不合理,造成执法工作实际操作的困难。这些法条规定在现在法律法规规章中非常常见。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规定:场所从业人员要佩带胸牌,如发现不带,给予场所1月到3月的停业整顿,这一规定因没有界定场所从业人员范围使我们在执法过程中陷于被动。有些法律法规条文规定的不具体不明确,导致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调查、取证难度大。

1.5现有文化法律没有明确

文化执法机构地位导致难以确立文化执法权威。当前我市县区一级文化市场执法部门是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委托的执法单位,部门级别层次偏低,严重降低了行政执行权威。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对非法经营活动要求整改和警告批评教育经常被拒绝,更有甚者,发生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等事件。

2、加强文化立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加强完善我国文化立法,建立健全我国文化法律体系,已经成为一件十分重要紧迫的事情。早在1006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强调了“加强文化立法,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文化政策逐步上升为法律法规”,“健全文化法律法规”的任务和要求。文化产业发展的要求需要职能政府部门转换管理方式,改变原来政府通过行政命令对文化的直接管理为政府通过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实行间接监管,依法行政成为文化部门的主要任务。完善的文化法律法规体系是依法行政的前提条件和必备基础。笔者以为,现阶段在及时清理、废止、增补和修订现有文化法律法规条文基础上,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2.1以全国人大或是常委会制定文化法律,提升文化法律层次

文化市场快速发展客观上要求尽快完善文化立法,改变当前文化立法盲点、文化立法滞后现实的状况。以全国人大或是常委会制定文化法律,提升文化法律层次,提高文化法律效力等级,加强文化法律权威,有利于文化执法顺利开展。

2.1制定文化产业的“母”法及相对应的“子”法

健全各类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弥补现有的立法盲点漏洞,完善立法与执法工作。由于文化市场的特殊性(种类繁多、涉及面广、变易性强、更新快等),不可能在一个法律中包含所有文化产业内容。因此,可以通过制定“母”法(立法层次级别高覆盖面广的法律)及相应的“子”法(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形式的实施细则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尤其针对当前文化法律存在空白死角,应尽快予以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同时某些文化项目也可以先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实施后逐步积累经验,进而提升法律层次。建议省级人大常委在保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结台本地区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及时制定关于支持文化执法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2.3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应具备可操作性、明确性、系统性。法律法规的条文之间应避免相互抵触相互冲突,并对现行有效的文化市场法律、法规、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和适当的调整,以便于文化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实践中具体掌握和操作。

2.4明确确定各级文化执法部门的法律地位、性质以及相应职责内容

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的性质、地位给通过法律法规给予明确的规定,才能显现出执法的力度,树立文化执法的权威和影响力,使文化执法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才能积极促进保障文化产业的发展和防止文化产业的不公平竞争,保证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根据执法实际工作,可在有关法律框架内强化行政执法的执法手段。

2.5文化立法应加强与社会文化产业相关人民群体的沟通和交流

要让更多的文化产业的管理者、经营者参与文化立法制定工作中去。应该让执法人员、合法文化产业经营者由于“法制的不完善给工作带来的困难”的心声反馈到立法机构。增加文化产业管理者和经营者在各级人大代表大会代表的比例,文化事业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是好的建议和意见能及时传达到有关的领导和部门。保证代表知情知政权利,保障其参与立法的方式。文化立法的制订、修改中的主要问题专门召开议案讨论会议,听取各代表意见;文化产业专题调研时候,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和提议案人员座谈,直接沟通,加深人大代表对我国文化立法工作紧迫性与重要性的了解,加强对有关代表重点建议的督办工作,安排专门人员,参与承办单位有关工作,及时与代表沟通。

3、结束语

加强文化立法,是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是规范文化市场行为的重要手段。时展的客观要求执法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将文化领域的各项工作纳入到法治管理轨道,充分发挥法律在文化管理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引导、制约、控制作用。文化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的前提和基础,是有健全的文化法律体系。从文化执法角度来讲,只有完善健全的文化法律体系,才能消除文化执法中无法可依的现象,更好地发挥文化执法部门在发展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中保驾护航的作用。推进文化改革发展,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完善我国文化立法工作,依法对文化建设事业进行调控、规范文化市场主体和文化执法的行政行为,减少文化法律盲点空隙,让健康繁荣的文化事业更好的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是当前文化工作的首要任务。文化立法工作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当前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以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推进文化改革为契机,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同时,针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和遇到的问题、薄弱环节,深刻反思,努力剖析,坚决纠正由于法制问题带来我们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不足,并总结经验,巩固已有成果,与立法部门进行沟通,将前线的文化执法经验成果及时反馈,使文化立法工作更科学完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做得更好。

作者:董雯霞单位:温州城市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