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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科学技术规范司法机制综述

利用科学技术规范司法机制综述

一、科学技术对司法制度建设的启迪和影响

同志在1963年强调指出,科学技术这一仗一定要打好,而且必须打好;不搞科学技术,生产力就无法提高。1985年邓小平同志总结了二次大战以来,特别是当代世界经济发展的新趋势和新经验,进一步明确地指出:“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而且是第一生产力”。邓小平同志的这一论断,揭示了科学技术对当代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经济包括政治发展的第一位的变革作用。这是当代我国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根据这一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我国的司法思想也得到了丰富和拓展。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科技成果层出不穷,日新月异,在实际中也启迪和影响着司法制度的完善。由于信息化程度的提高,整个社会的信息传输逐步数字化,使司法管理从现实空间向虚拟空间扩展。社会现实在给我们的司法活动带来困惑和挑战的同时,也在积极地启迪着我们建立新的具有现代科学技术视野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科技进步的现实也促进了人们司法观念的更新。例如,基于科技进步的新的法律思想、新的法学理论的不断产生,法律信息论、法律系统论、法律控制论等的产生就是明显的例证。再如,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在打破了物理意义上的地理疆界的同时,长期存在的各个法系之问的差别在缩小,法学理论派别之间也在不断地分化、重组和产生。这些变革必然会反映到司法人员的思想中去,引起司法观念的更新,并带动司法工作、司法制度的变革,促进司法制度的完善。

二、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建设机制

1.建立健全信息化应用推进机制。信息化硬件建设为在办公、办案中广泛开展应用打下了必要的物质基础,并且已经开展了相当程度的应用。信息化应用的困难与硬件建设相比要大得多,因为信息化应用不是简单地用计算机代替手工劳动,也不是将传统的办案模式照搬到计算机网络中,而是要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引进科学管理理念,对传统的工作模式、组织结构和管理流程进行全面而深刻的改革。所以,对信息化应用必须建立健全强有力的应用推进机制。根据高检院的要求,对这项工作必须实施“一把手”工程,形成一把手总体抓,分管检察长具体抓、班子成员协同推进的领导体制。同时,要建立上下协调顺畅、部门沟通有力的“三位一体制建设办事机构,承担起具体组织、协调工作,防止推进过程中的“部门壁垒”、互相推诿等现象。

2.完善技术人员的选拔培养管理机制。对于技术人员的选拔,原则上应通过公务员招考,从全日制相关专业本科毕业生中选拔,确保高起点,能胜任工作,且有培养提高的潜力。对于受编制限制的基层检察院,也可以从其他科室中选拔有相应专业基础且热爱技术工作的干警进行相关培训,培训后先以助理鉴定人的身份参与技术鉴定工作,待达到一定的水平符合鉴定人条件时,再授予其鉴定权,调入技术部门工作。对于技术人员的管理,大的趋势是实行分类管理,但如何进行分类管理,现在没有明确的模式,什么时候实行分类管理也没有时间表。现在仍然是实行单一的检察官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相关政策应向技术人员给予一定倾斜因为培养一个专业技术人员十分不易,技术人员的工作也十分辛苦,不但要钻研技术业务,完成技术工作任务,而且还要学习法律业务知识,要通过司法考试,不然的话就不能评定助理检察员、检察员,不是助检员、检察员就不能享受相关待遇。在提拔使用上技术人员也受到明显限制,这不是技术人员不能胜任其他检察业务工作,而是技术人员调离技术岗位后会造成人才流失,影响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开展所以,只有在相关政策上对技术人员给予一定倾斜,才能留住人才,并提高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断干出新的成绩。应鼓励技术人员深入钻研技术业务,在干中学,学以致用,学用相长,不断提高检验鉴定能力。同时,应为基层技术人员多创造学习交流的机会,比如定期举办提高班、学术交流会等,以扩大技术人员之间的切磋交流。

3.完善技术经费保障机制。多年来,技术经费问题一直是制约技术工作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近些年,院新一届领导班子对技术经费问题十分重视,多次与市政府进行沟通协调,请求财政支持,增添了必要的检验鉴定设备;扩建了信息化中心机房,购置了网上办公、网上办案必需的服务器等设备,明显改善了技术工作的条件。但是,这种经费保障方法毕竟不是常态化有持续保障性的模式。建议争取将技术经费特别是网上办公、办案的后期维护更新升级资金列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预算,使技术经费获得可持续的保障。同时,在资金使用上,要做好规划,突出重点,分清轻重缓急,有序安排,充分发挥技术设备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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