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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探析

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探析

摘要:随着我国的全面改革进一步深化实施,在各个层面都有着很大的变化,在法律领域的发展也有了很大程度的进步,一些法律也逐渐的趋于完善化。对于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问题就是比较突出的法律问题,本文主要就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地位及保护特征进行阐述,然后结合实际探索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问题以及优化策略,希望有助于实际法律的完善。

关键词:私有财产;民商法;特征

一、引言

我国的诸多法律中的物权法对公司财产的平等保护有着具体的规定,而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以往的法律在一些程度上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当前的时展,为此就要针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对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理论研究,对实际法律的完善就有着积极作用。

二、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地位与特征

(一)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地位分析

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是当前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民法主要是对民事生活关系进行调节的基本法,所以其实际作用就比较突出。民法在对财产关系以及家庭关系的调整作用上比较突出,商法则主要是对营利性商事关系进行调整的法[1]。对于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则主要是体现在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在私有财产权的行使以及内容层面是依靠着民商法进行实施规范的。

(二)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特征分析

从民商法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的特征层面来看,主要体现在平等性以及不主动干预性等层面。民商法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上是平等的,对私有财产各主体和私有经济主体等方面都是平等性的,所谓的平等性特征主要是民事活动中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性。除此之外就是对私有财产保护所实施的不主动干预特征,只是制定主体行为规则以及产权保护规则,在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过程中并非是主动的[2]。另外在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方面的补偿性特征也比较突出。

三、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问题与策略

(一)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问题分析

从当前我国私有财产民商法的保护的现状来看,还有诸多问题有待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律意识的淡薄,民商法主要的构成是民法和商法,前者是基本法,而后者则是特别法。在民法中就涵盖着物权法以及债权法,而商法则涵盖着企业法以及保险法等,所有组织以及个人对民商法的相关内容都要严格遵循。但是在具体当中人们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问题并没有充分重视,一些人在这一方面的法律意识上比较薄弱,这也是比较普遍的问题。再者,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中的法律监督还比较缺乏,并且在实践过程中对私有财产权也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私有财产权的特征就是其私有性,这就决定了国家不会是强大后盾,所以国家层面也没有对其实施专门的监督,造成了法律上的监督缺乏,这也造成了对私有财产维护力量的缺乏,以及在实践中对私有财产权的落实也没有得到良好实现,这些问题都要能够得到充分重视[3]。

(二)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策略

对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措施的实施要从多方面考虑,并要能与实际相结合,首先在物权法方面要能够强调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应当将一体承认和平等保护作为物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物权法要能贯彻坚持对国家以及集体和私人财产权的平等保护,从实际的情况来看,民商法的实际操作性还相对比较缺乏,有的还存在着一些没有实际性的法律条款,所以对这些问题就要能够在立法层面进行有效完善,这样才能够对侵权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再者,对法律司法实践要能得到充分落实,并要能够在法律监督层面得到有效加强,私有财产的保护实施司法实践有着重要作用,这是促使权利得到保障的一个重要底线。在司法实践上得到了有效落实才能够享受到法律的公平性,这对落实民商法对私有财产保护也有着积极作用。除此之外就是要能够在法律监督层面进行强化,如果在法律的监督体系方面没有得到有效完善,就会造成在执法中存在诸多漏洞,这就对公民的私有财产保护有着重要影响[4]。所以为能够对这一问题得到解决,就要在监督体系层面进行完善,从而来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不仅如此,还要能够在物权法保护的作用层面进行特别强调,将其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和体现。同时,还要能对侵权行为法得到充分重视,从各个层面对私有财产保护的问题得到解决,这样才能够形成一个有秩序有法律保障的法治环境。

四、结语

总而言之,对于当前我国的法律层面的改革,正在进一步加强,在这一过程中的一些法律层面的不足问题也将得到有效解决。通过对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就能为公民自身的权益得到保障,此次主要从私有财产民商法的地位特征以及发展现状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了几条合理化措施,希望能对我国的法律完善起到进一步促进作用,由于受到篇幅限制不能进一步深化探究。

[参考文献]

[1]刘红.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分析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J].科教文汇(中旬刊),2015(03).

[2]张晋芳.我国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现状及措施建议[J].中国市场,2015(09).

[3]徐晓兰,刘爱珍.论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基于经济法与民商法功能互补的视角[J].新视野,2013(05).

[4]郎爱云.论非法学专业民商法课程教改———适应专业需要还原法律本质[J].价值工程,2011(18).

作者:普晓威 单位:宁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