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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信贷风险及建议

P2P信贷风险及建议

中国P2P小额信贷模式下存在的问题

(一)定位模糊,监管缺失

P2P小额信贷,究竟是一种小额信贷亦或只是一种金融中介服务公司,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无论是拍拍贷还是宜信,其对自身的定位均是利用互联网机构提供服务的中介公司,虽然两者工作流程、机制不同,但两者均强调自身中介服务公司的属性,而否认自身是以小额信贷为主营项目的金融机构。之所以这些公司都坚决与小额信贷公司划清界限,是因为小额信贷公司发展所面临的来自国家监管的层层阻力。所谓小额信贷,是指“通过正规金融机构,持续有效地向那些具有一定负债能力但从未或者很少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微小经济体(包括低收入人群、个体经营户和微型企业)所提供的一种小额度、生产经营性质的短期贷款服务。”我国小额信贷公司的成立具有严格的准入标准,在经营范围上,小额信贷公司只能在县(县级市)及各市涉农区设立,非涉农区不得设立。无论是注册资金,“只贷不存”的模式,还是“涉农区”的限制,都对小额信贷的发展造成巨大的困扰。相较于成立小额信贷公司所面临的层层阻碍,一般金融中介服务公司的设立要容易得多。以宜信为例,其在北京注册公司显示为“宜信汇才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注册经营范围为一般服务业。如果认可其仅为中介服务公司,只要满足一般有限公司成立要件即可。以目前我国谨慎的金融政策来看,P2P小额信贷合法化需要漫长的时间,而这也可能使企业错过P2P小额信贷发展的黄金期。更加应引起重视的是,随着银监会等相关部门对P2P小额信贷风险的不断揭示,一旦不能对这一行业进行有效的定性与规制,极有可能使其转入地下,那样将更不利于监管。所以尽快对P2P模式下的信贷业加以规制定性并加强监管已迫在眉睫。

(二)息费高昂

P2P小额信贷一直将自身定位为连接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桥梁,并通过其所提供的中介服务来收取相关手续费。他们大多宣传自己手续费十分低廉,但事实并非如此。以宜信模式为例,笔者通过调查,认为宜信模式下存在如下问题:(1)宜信公司双向收取手续费,即其既向贷款人收取手续费,亦向借款人收取手续费。这一点符合P2P模式的一般形式,本无可争议,但问题在于,宜信本身的流程构建中,对于自身的定位更加接近于银行,在宜信的交易中,其作为独立第三方参与整个交易,宜信本身不能简单定位为中介者,其费用的收取依据何在?如果将贷款人身份单一化,则将出现储户存钱需要支付手续费这样的情景;如果将贷款人的行为视为投资或购买金融产品,宜信本身又不具有这样的资质。(2)在宜信贷款模式下,借款人若想完成借款,需要与宜信公司签订两份合同。一份为借款人与唐宁签订的借款合同;一份为借款人与宜信公司签订的中介服务合同。唐宁是宜信的创始人,但其不是宜信的法定代表人。依宜信公司的解释,这样的设置是为了引入第三方,保证出借方资金的安全。但笔者看来,这是宜信公司利用了法律空白。正如合同显示,签订合同的三方分别是借款人、唐宁及宜信公司,基于唐宁的特殊身份,应将唐宁与宜信公司视为一体。也就是说,真正向借款人出借资金的是宜信公司自身,如果这样的推论成立,宜信公司从借款人处获取的利益应以利息的形式给付,而事实上宜信公司既向借款人收取利息,又向借款人收取中介费用。(3)宜信公司贷款利息本身并不高昂,甚至十分低廉,但其手续费却并不如其宣传的那样低廉。以总贷款额3万元,两年分期付款为例,宜信公司收取手续费高达12000元,依据宜信内部解释,此手续费中包括一部分利息。参照第二点中的论述,若将手续费完全视为利息,其两年期利息接近甚至高于法律规定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这不仅与其所标榜的低息扶贫相去甚远,甚至处在违反法律的边缘。同时,从宜信公司所提供的借款合同也不难发现,其借款额为贷款金额与手续费总额,以上文合同为例,虽借款人借款为3万元,但其所签订借款合同金额却为42000元,这似乎与《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相冲突。

(三)缺乏相应的法规

P2P小额信贷,无论是其自身定位、操作规范、风险控制、主体监管,都需要立法加以规范。而事实是在P2P进入中国的第七年,银监会才了《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而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政策法规,它仅仅提示了P2P小额信贷(人人贷)的风险,而没有对上述任何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作出解答。P2P小额信贷公司究竟应该如何定位,它的存在到底是合法地改善了金融业资金困局,还是违法地利用了法律的漏洞?由于法律并不禁止个人之间的借贷,P2P这一形式规避了中国金融业的牌照管制,因此,在中国小额贷款通道不畅的环境下P2P迅速发展起来。但是,如同其它类金融服务一样,P2P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依然受法律的制约。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影响着P2P行业的生存,也制约着它的发展。P2P小额信贷立法迟迟未能出台,与各监管部门权责划分不清有密切关联。就现状来看,中国与金融有关的法规基本是由央行来制定的,银监会基本不制定法规,银监会的态度基本是:如果无法管理,就让正规金融机构离远点,并推诿给央行来管理。银监会《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也印证了这一点。通知的未涉及对P2P小额信贷的监管,而仅就其存在的风险加以提示。P2P无人监管、无法可依的局面仍将延续。没有法律法规作为合法依据,也没有监管部门,P2P就和其它未获得法律地位或未被监管的金融活动和机构一样仍属于民间金融范畴。

中国P2P小额信贷模式风险提示

(一)P2P小额信贷对国家金融秩序的冲击

1.宜信模式下的债权移转对金融秩序的冲击。P2P小额信贷公司对国家金融秩序的冲击风险,主要体现在其线下模式———宜信模式中。在宜信模式中,宜信公司与贷款人转移债权的行为,究竟应如何定性仍存在争论。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宜信模式一旦突破我国法律规定的底线,如存在资金不进账户情节,在某种程度上就可以被认定为存在吸收他人资金的行为,甚至有非法集资的嫌疑。宜信目前还未引起相关监管部门高度重视的原因,一方面由于其监管部门尚未明确,另一方面在于其所面向的债权人数量和资金总额有限,而其资金又主要用于向借款人提供贷款。2.警惕P2P小额信贷冲击银行业。宜信模式对于银行业的冲击风险,一方面体现在其对银行存贷款业务的冲击———人人贷公司宣传的年收益在10%至18%左右,远远高于银行同期存款收益、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此举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银行存款外流;而就贷款业务分析,P2P小额信贷公司自身所提供贷款本身并不足以对银行贷款业务造成冲击,但基于重复抵押致使公司资本流动性增加而可能产生的杠杆效应,其所涉资金及可能损失则可能非常大,加之其营运本身不需抵押担保,又可自主确定利息,因此,其对银行贷款业务冲击的风险不可忽视。另一方面,P2P小额信贷自身的商业风险也可能向银行业转移。如部分P2P小额信贷公司的自有资金源于向银行申请的抵押贷款,而其所提供抵押本身又源于部分贷款人的贷款行为。一旦借贷链条断裂,亦或是房价与抵押金额间出现严重“倒挂现象”,则将会使银行贷款坏账率大幅提升。3.P2P小额信贷对国家政策的负面影响。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国家一度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鼓励民间投资建设,但是,当下为了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银根收紧,贷款政策日益严苛。在国家对房地产以及“两高一剩”行业调控政策趋紧的背景下,民间资金可能通过人人贷中介公司流入限制性行业。人人贷平台上流通的资金可能对目前的宏观调控效果有一定的冲击。

(二)P2P小额信贷行业自身风险

1.信用与信息风险。P2P小额信贷公司的信息风险,与其对互联网平台的依赖及我国信用体系评价机制不完善密不可分。互联网对信贷业的介入,提高了信贷交易的便利、拓宽了借贷资金来源,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借贷双方风险,但网络自身的虚拟属性也不可忽视。P2P小额信贷公司对借贷双方所提供资料的审核,仅仅限于对最基本信息的确认。如拍拍贷要求对身份信息、财务状况、借款用途等加以确认,但这种书面审核的方式无法杜绝信息造假行为。更为完善的宜信模式会要求借款人提供若干个常联系人作为还款不履行时的替代人,但其对于若干常联系人定位并不明确,也无法避免恶意借贷行为。同时,这类中介公司无法像银行一样登陆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资信情况,并进行有效的贷后管理。P2P小额信贷公司所要面临的更大风险,还在于信用风险的存在。信用风险(CreditRisk)又称违约风险,是指“借款人、债券发行人或金融交易一方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履约致使金融机构、投资人或交易对方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银行在其经营过程中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其中贷款资产信用风险的发生频率最高、危害最大,信用风险严重影响着银企关系乃至整个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银行这样大型机构尚且要面对信用风险,P2P小额信贷公司更加无法幸免。P2P小额信贷面临的信用风险是指贷款无法偿还时中介公司所面临的风险,这一点在宜信模式下体现得更为明显。P2P小额信贷所针对的对象以贫困人群、中小企业为主,其主体自身的偿债能力不强,加之P2P小额信贷公司收费较高,容易出现无法正常还款情形;我国还未建立完善的信用记录机制,即使借款人出现逾期不偿还贷款行为,其违约成本低,这一点增加了逾期不偿还贷款或恶意贷款的风险。2.经营风险。中国P2P小额信贷公司发展至今已走过7年,各种模式的公司层出不穷,行业竞争激烈。为了更好地在这一行业立足,各公司均在降低贷款人风险上努力,其中较多采用的是保证金制度,即在借款人逾期不偿还贷款时先向贷款人提供资金来保证贷款的偿还。与传统模式相比,P2P小额信贷公司在运作上将自身的定位从中介公司转化为债务担保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中介公司本不需对借贷双方产生的债务不履行承担责任,但保证金制度的推出无疑加重了P2P小额信贷公司自身的责任。虽然其承担担保债务比例有限(通常在5%以内),但一旦出现大规模不良贷款,公司仍将面临巨大风险。3.资金风险。P2P小额信贷公司的资金风险,决定了一个公司能否正常运转,其健康程度可以参照银行相关数据加以分析。判断一个信贷公司资金的运转是否正常,往往可以结合其贷款总规模、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风险补偿基金率等加以认定,而这几个关键方面,P2P小额信贷公司普遍难以达标。以行业中资金管理较为规范的宜信公司为例,其贷款总规模始终未正式披露,保守估计其贷款总规模为20亿元人民币,但其资本充足率可能仅有2%,这与银行8%的资本充足率相去甚远。一般银行不良贷款率不能超过2%,否则将面临大规模违约风险,但在P2P小额信贷行业对不良贷款率没有统一的认识。在风险补偿基金方面,宜信模式与人人贷模式均以手续费方式向借款人收取。其中即使宜信风险基金补偿规模已达亿元,但与其贷款总规模相比,其风险补偿基金率不超过5%,而规模较小的人人贷风险补偿基金率甚至只有2%。这一切均反映了P2P小额信贷行业所面临的亟需重视的金融风险。哈哈贷这一早期著名的P2P小额信贷公司因资金短缺关停事件应该引起监管层与行业自身的高度关注。4.政策风险。P2P小额信贷作为金融业的新兴产业,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其面临的政策风险是巨大的。政策风险不仅仅体现在央行与银监会能否认可这一行业,让其走出金融监管的灰色地带,还体现在其它相关政策法规出台对P2P小额信贷行业的影响。以草案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审核的《放贷人条例》为例,该条例旨在通过国家立法形式来规范民间借贷,拟将“地下钱庄”阳光化,打破目前信贷市场所有资源被银行垄断的局面。但如果《贷款人条例》限制个人债权合同转让的次数,以宜信模式为代表的线下P2P小额信贷公司就会因资金链的断裂而深受影响。

(三)贷款人的风险

P2P小额信贷公司的运营模式中,无论是拍拍贷的本金保障计划,还是宜信的风险保障金,都不足以完全覆盖贷款人的风险。拍拍贷模式倡导的理念是收益覆盖风险,即承认风险本身不可避免,并利用分散风险和较高的收益弥补风险。其所提出的本金保障制度,只针对符合其特殊要求的部分贷款人,而对一般贷款人要求其自行承担风险。在宜信模式下,虽然宜信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切断了借贷双方的直接联系,但其始终强调自己中介人的身份,一旦出现大规模违约现象,宜信公司依然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之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来逃避责任。据唐宁介绍,一旦有人违约不能按期偿还,由宜信公司成立的风险防范基金赔付2%,其余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与宜信公司收取的高达10%的手续费相比,这明显有违“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

完善中国P2P小额信贷模式的建议

(一)积极调研、准确定位、分别规制

我国目前号称P2P小额信贷公司的企业有上千家,其中比较著名的有“拍拍贷”“宜信”“红岭”等。不同的企业有自己相对独立的一套运营模式,不同的企业也不断通过完善自身机制取得更为迅速的发展。从行业自身的角度分析,P2P小额信贷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对自身的准确定性。一味强调自己中介服务公司的身份,不仅无法得到监管机关与民众的信服,也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大发展。笔者认为应该从各种P2P小额信贷的模式中总结出现有企业的共性与本质差异。从笔者撰写论文搜集的材料来看,正规的P2P小额信贷模式有以线上平台为主的“拍拍贷模式”和以线下服务为主的“宜信模式”。因为线上与线下的差别,不仅决定了两者运行机制不同,资金规模不同,也造成对其进行监管的侧重点与风险控制也不同。拍拍贷的监管重点是网络平台的虚拟性造成的诸如信息真伪、信用风险等方面;而宜信模式的监管重点则是其自身微金融机构身份下的金融风险。对于不同的模式,应该分别定位与规制,才能真正做到有的放矢。

(二)基于不同分类下的差异性牌照管理

牌照管理是金融业普遍适用的制度,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对金融业进行审慎监管的态度。牌照的控制是为了更好地规范行业而不是毁掉整个行业,牌照的发放使优质企业合法化,而将不合格企业淘汰出局。纵观整个P2P小额信贷行业,拍拍贷模式与宜信模式差异明显。应在对两者进行区分的基础上,对不同的企业实行不同的牌照监管。主营线上服务的“拍拍贷”模式小额信贷公司,其产生的风险主要集中在网络信息监管上,因此,这种模式的公司应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基于其行业特殊的金融属性,还可参照电子支付对其进行特殊化牌照管理。主营线下服务的宜信模式P2P小额贷款公司,其资金规模远高于线上模式,运营过程中的介入程度也远胜线上模式,线下模式的金融风险应得到足够重视。以出借资金为例,宜信的平均出借规模在50万到100万之间,相比之下,线上资金出借规模仅8000到9000元。宜信模式的定位,甚至不能用简单的小额信贷模式加以概括,因为从某些层面看,它甚至具有吸收存款或吸引投资的功能。

(三)明确监管主体,及时出台法律法规

由于国家对于民间借贷中介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所以国家并没有明确P2P小额信贷的监管主体。一些担任监管职能的部门,如工商部门、银监会等,纷纷表态P2P小额信贷公司业务不在其监管范围之内。笔者认为无论是把P2P小额信贷企业纳入银监、工商、公安、网监中任何一个部门的监管范围之内,还是另外设立一个专门监管P2P小额信贷运行的职能部门,都必须尽快突破监管空白的瓶颈,通过法律明确规定该行业的监管主体,以有效地控制风险、规范操作。对于主营线上服务的“拍拍贷”模式小额信贷公司,笔者认为由于其主要依赖网络平台开展业务,因此可以参照支付宝模式加以监管,即由央行制定关于线上信贷交易的相关规范,由银监、网监等多个部门对网站实行共同管理。对于涉及线下模式的小额信贷公司,笔者认为这些线下业务已经类似于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的业务,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有必要将其纳入监管范围。银监会需要给予一些指导,同时要对P2P小额信贷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实施监管。此外,监管主体如何对P2P小额信贷企业实施有效的监管还有待于相关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在这一点上已经有了进展。如正在草拟的《放贷人条例》,虽然其不是P2P小额信贷的直接约束规范,但其中的多项条款都能适用于P2P小额信贷行业。

(四)成立行业协会,出台行业规范

在目前立法空白、监管模糊的状态下,P2P小额信贷公司如何才能获得民众与监管者的支持,而不至于在一片质疑声中草草收场呢?笔者认为除了应进一步完善国家主体监管外,行业自身的自律与规范至关重要。行业自律主要通过社会中间层完成,它是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这种社会中间体在P2P行业的具体形式就是P2P小额信贷行业协会。不可否认的是,众多P2P小额信贷公司良莠不齐。既有像宜信这样市值5亿美元,全国布点三十多个城市,员工近七千人的庞然巨物,也有许多“挂羊头、卖狗肉”的信贷公司,甚至“皮包公司”。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规模大、体系完善的企业制定出相应的行业标准,参照标准来净化整个行业的环境。民间金融合法化过程中,最令人担忧的就是个别恶性事件的发生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合法化进程。值得庆幸的是,P2P小额信贷公司也在做同样的努力,在实现国家监管的同时,该行业尝试引入行业自身的约束来规范这一行业本身。据宜信负责人唐宁介绍,在最近的一次小额信贷联盟年会上,十几家规模较大的P2P小额信贷公司已经达成了共识,P2P小额信贷行业协会已经在筹备中,而相应的行业标准也即将产生。P2P小额信贷行业协会将与其它中介自律组织一样,由众多P2P小额信贷公司组成,并对成员实施自律性的管理,管理权来源于组织成员的团体契约,协会通过对行业内各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来监管整个行业。P2P小额信贷的产生、发展一直处在我国金融法监管的灰色地带,其风险性与不规范性明显,但其对于金融领域的贡献同样不应被忽视。此前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态度足以让我们警醒,一味的限制只会适得其反,合理疏导、监管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才能最大程度维护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

本文作者:孔非凡江玲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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