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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中风险投资差距成因分析

美中风险投资差距成因分析

本文作者:王东孙细明作者单位:武汉工程大学

虽然中国在最近的风险投资业发展中取得了丰硕和有目共睹的成就,但是总体上看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对比来看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无论是从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的多元性还是退出机制、法律环境等方面来说,中国应该向它们做虚心请教与借鉴,用以提高本国的风险投资业。下面将从风险投资规模上来阐述中美风险投资业的实力差距。从历史数据可以看出,正如本文的开篇所说,在美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几十年,并非一帆风顺、扶摇直上,相反地它经历了几次比较大的波动(见下表)。同样的在中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由于受美国等国家的影响,也呈现出了一种不稳定的发展态势,在坎坷中慢慢前进。从上表可以看出,无论从各年度之间的横向相比还是从各行业之间的纵向比较,两个国家的差距昭然若揭。中国从改革开放至今,经济快速发展,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内外投资者的热捧与亲睐,同时也获得了大量的投资资金,但是从经验上来说,中国风险投资业还尚属幼年时期,使得我国风险投资趋势与美国呈现差异(见下图),由于美国在风险投资行业历史悠久、经验丰富、管理完善,所以在分析我国自身行业发展的基础上,非常有必要分析借鉴美国的先进经验与存在的不足,从而更有针对性的发展我国的风险投资业,使之更好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中美风险投资规模差异原因

(一)中美政策投资环境和管理体制差异

在美国风险投资的发展过程中,美国政府对风险投资采取基本不干预的策略,始终以积极的政策来扶持并促进其发展。真正做到了政府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始终履行了以下三点:第一,放松管制。第二,税收优惠。第三,提供财政资助。这些政策环境都为美国风险投资业提供舒适的投资平台。由于体制和观念上的原因,我国绝大多数风险投资公司都是在政府的主持下建立起来的,多采用了“官办官管”的模式,一切有政府说的算。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没有大规模的养老基金,存款成为居民自我保障的基础,他们不可能把存款投入风险投资基金。这种现象,决定了我国风险投资主体单一,社会多元化投资主体稀缺,抑制了民间投资主体的积极性,限制了资金总规模,也使风险都集中于政府,而得不到有效的分散,投资运营的效率低下。

(二)中美风险投资相关高素质人才数量规模的差异

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一刻也离不开风险投资家,风险投资家不仅要具有极强的风险意识和获取风险收益的耐心,更需要有高瞻远瞩的投资眼光。根据美国硅谷的经验,风险投资家应是既懂得企业管理、又懂工程技术,并且有金融投资经验的综合性人才,风险投资应是这类人才的聚合体。而我国在现行的教育制度和人事管理体制下明显缺乏这样的高素质人才,环境的不适应性使之很难培养出如此的人才。因为没有此方面的人才和缺乏相关的知识,所以一般的大学毕业生和创业人员在创业方面不会把风险投资放在首选的位置。同时,与风险投资相关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顾问机构等缺乏足够的职业约束机制和理念,这使得风险投资公司在选择高新科技项目进行风险投资更加困难。

(三)中美风险投资相关法律的成熟度差异

美国为保护风险投资和技术发明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为美国风险投资提供了可靠的发展空间,比如《中小企业投资法》、《技术优先法》等,上述法律与《技术扩散法》、《专利法》、《知识产权法》等共同构筑了对风险投资、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扩散等实行强有力的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为风险投资业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基础。由于风险投资具有区别于一般投资行为和金融操作机制的特性,因而风险投资的发展与其背后的制度支持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要寻求适合的法律对于风险投资组织予以规范。但是目前我国存在的风险投资法律都是由其他专门法律附带而加以规定的,与之相对应的成文法律几乎没有,并不存在专门有关风险投资的法律。比如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型风险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法》设立风险投资集合信托计划等等,从而缺乏说服力和规范化。法律的不健全,使得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投资金额、风险资本供给等都受到限制,影响了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

(四)中美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健全程度差异

美国有如此规模的风险投资业,与其健全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是密不可分的。目前美国已经建立起了健全的、规范的、畅通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其风险投资者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渠道从创业企业中退出:①通过创业企业股票首次公开上市发行的方式退出(IPO);②通过大公司收购、兼并或其他风险投资基金收购创业企业的方式退出;③通过创业企业创办人、管理者和员工员工赎回的方式退出;④通过创业企业破产清算的方式退出。美国风险投资业最著名的二板市场莫过于纳斯达克,为美国风险投资家提供了一个相对完美的退出平台。目前,我国风险投资的出口有上市、股权转让、清算等几种方式,但是这几种方式在法律保障和操作可行性方面均存在问题。与国际上较为流行的退出方式如公开上市、企业出售、股份回购、公司清算等方式相比,我国由于受到各种限制和制约,实际可以运用的风险投资退出方式极少。虽然我国在2009年专门在深圳证券交易针对中小企业所设立了创业板这个有利的平台,但尚在初期阶段,在操作方面均存在诸多问题,所以就目前而言它还不能成为我国风险投资业退出的依靠力量。

规范我国风险投资业的相关可行性建议

(一)政府要以积极的政策来扶持风险投资的发展

借鉴美国在风险投资方面政府所做的成功经验,深刻分析其优点与不足,努力改善我国的风险投资环境。具体的有如下的几点:①政府适当放松对企业的限制,真正做到政府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②深化税制改革,实施优惠的税收政策。比如在风险投资业降低税收标准,这样势必有相对较多的资金流入风险投资业,拓宽风险投资资金的来源渠道。③直接或者间接提供风险资本。比如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性银行,向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长期低息贷款,从而刺激高新技术行业的快速发展。

(二)加大力度培养相关高素质人才

美国有如此的发达的风险投资行业,得益于他们有一大批高素质人才团队。他们既懂得企业管理,又懂得工程技术,具有金融投资经验的综合性人才,风险投资应该是这类人才的聚合体。我国要想培养如此的高素质人才,必须从健全高等教育制度入手,加大对教育行业的投资力度,在全国各大高校新增风险投资专业,并在录取方面设立相对其他专业较低的录取“门槛”,并配备具备能够培养出高素质人才风险投资师资团队,从思想上认识到此类人才的重要性。

(三)积极制定和完善风险投资法律

风险投资的高效运行离不开法律的支持,法律是约束风险投资人行为的有效方法,同样也是激励其投身风险投资业的一种工具,对风险投资家在融资以后有法可依,让他们懂得风险投资业也是一个严谨的行业。然而截止目前,我国尚不存在一款关于风险投资业方面的完整的法律。以美国为借鉴对象,我国需要完善的风险投资法律主要有:①与风险投资机构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有限合伙企业法》、《信托法》等;②与筹集资金直接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等。由此而言,制定和完善此类法律对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业举足轻重,尤其是在吸纳和募集资金方面有无可替代的作用。

(四)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开辟新的风险投资退出渠道

畅通的退出渠道是保障风险资本获得高额回报、激励风险投资持续发展和促进资金来源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的风险资本的退出还只能是以兼并收购、股权转让、清算等方式为主。但是相比于公开上市,这些退出机制就欠缺一些吸引力与推动力。资本市场体系通常由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三级构成。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①降低进入主板市场的“门槛”,充分利用现有主板市场资源。在我国,由于证券市场建立时间不长,企业想在主板市场上市相对困难,二板市场目前尚在幼年时期,场外交易市场又得不到足够的信任。所以非常有必要降低进入主板市场的“门槛”。②完善和健全二板市场。为了给风险投资提供更加有利的创业平台,2009年在深圳设立了创业板,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创业人员投资于此类行业的信心。二板市场的主要是帮助风险资本的形成和风险企业的成长,社会资本只能通过正式的二板市场才能流向新型的高科技企业和项目。二板市场的建立,为高技术风险企业的直接融资提供渠道,又为风险投资增值、顺利退出提供了“出口”,这些都是主板市场无法替代的。③整顿规范场外交易市场。健全的场外市场使风险投资家不用担心投资后不会全身而退。我国在风险投资业如果想要有一番大的作为,不仅应该充分借鉴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改变和完善上述的几个方面。最重要的是要根据自己本国的国情,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不变的情况下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风险投资业。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的风险投资业一定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走向成熟与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