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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就业影响下的失业保险论文

隐性就业影响下的失业保险论文

一、失业保险政策和隐性就业以及社会产出的概述

(一)失业保险政策作为我国通过立法强制执行的主要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具备保障生活与促进就业的双重功能。虽然,失业保险是国家为失业者提供的基本社会保障,但并非所有失业人员均具获得失业保险金的权利。事实上,失业保险金的申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①申请人员以及所在单位已按照规定,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1年及以上;②非申请人自愿终止任职,也就是申请人本身不愿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因申请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解除双方劳动关系;③申请人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明确表明求职意向。

(二)隐性就业隐性就业是指未经规范就业渠道获取固定职位的一种工作状态。近年来,随着就业竞争日益激烈,隐性就业的规模逐年递增。选择隐性就业的人员,并没有与任何一家企业或机构建立长期的聘用关系,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只是通过合理的配置时间,做几份兼职工作,以此来获取酬劳。根据第三方调查机构麦可思的一项调查显示,2014年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签约率达到37%以上,剩余未签约的63%的大学毕业生中,保守估计,至少有20%的大学生选择了隐性就业。虽然,隐性就业行为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就业的严峻形势,但是隐性就业者的权益保障、社会保障机制始终处于模棱两可的情况,社会定位也是十分尴尬。

(三)社会产出社会产出指的是,社会各生产部门的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劳动行为产出产品的综合。社会产出是社会的总商品成本,也可被称为社会总产值。社会产出值是反映一个国家或某个地区在一定时间内,物质生产能力的主要凭证,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劳动生产能力的主要指标。

(四)三者间的联系近年来,有研究人员对我国隐性结业规模进行了初步的统计,最终发现,在所有劳动者中,隐性就业者超过4成以上。政府部门只有掌握失业者真实的就业情况,才能有效避免隐性就业者给失业保险制度造成的额外负担,也只有政府部门出台相应政策对隐性就业规模加以调整,才能提升失业保险基金利用的绩效水平。真正发挥出保障生活与促进就业的目的,缩减隐性就业规模,提高社会产出。

二、失业保险政策对隐性就业规模与社会产出的影响

现有资料表明,隐性就业者主要分布在技术含量较低的工作岗位上,这一现象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企业性质的影响。《失业保险条例》明文规定,失业保险应普及城镇企事业单位,企业与个人均具有履行失业保险缴费的义务。然而,大多数规模较小,人员流动性大的中小企业,常会虚报就业人数,逃避失业保险费的缴纳义务。在此情况下,有许多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者会藏匿于此,只要企业将其登记上报,他们将始终处于“失业状态”。所以,他们不但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还能领取就业企业的岗位酬劳。这一类企业大多不符规范,从事的行业技术含量也比较低。而是数量较高的行业企业则相对更为规范,任何就业者一旦入职均会被登记至相关管理部门,失去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所以,失业保险金越高,失业者再就业或寻找好工作的积极性就越低,如此一来,技术含量高行业的就业人数将会越来越少,社会产出水平也会受到不利影响。国内不少研究队员对隐性就业的现状进行了分析,这些课题研究大多以失业保险政策对失业再就业的可能性与失业时间等内容为主。近年来,在一些经济学家的研究中,人们深刻地意识到失业保险金对隐性就业规模与社会产出的深远影响。任伟等人发现,失业保险金越低,从业人员就会格外担心失业,因此开始热衷于寻找那些相对来说,比较容易获得的工作岗位。而倘若失业保险金越高,失业人员的就业积极性就会大打折扣,他们会更愿意选择在小规模企业从事技术含量低的工作,加入到隐性就业的队伍中。这两种现象,均会导致社会生产率以及社会产出的严重下降。因此,合理定制失业保险政策,加强对隐性就业规模的控制很有必要。李永涛等人发现,失业保险政策实施的效果,主要取决于失业保险政策的根本目标。倘若目标为失业保险费,则税率越低,失业保险金就越高,失业人员就业积极性就越低,隐性就业规模将会不断扩大,隐性就业规模也将一再下滑;倘若以失业保险金为目标,那么政府应通过调低失业保险费,缓解劳动力失衡的局面。此外,政府还可通过加强对不规范企业的监管力度,限制隐性就业的增长,促进失业者再就业,进而提高社会产出。

作者:黄兴辉单位:南平市延平区劳动就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