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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限制工龄归零劳动合同法细则规范两连续

严格限制工龄归零劳动合同法细则规范两连续

随着《劳动合同法》生效实施时间的日益临近,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就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还在紧张的制定过程中。

据《工人日报》引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法制司副司长余明勤等人的说法称,细则将在12月底之前出台。

本报记者获悉,有关细则的层级,将可能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部门规章,升级为国务院行政法规。而细则能否在1月1日之前出台,并同法律同时实施,还不确定。

一再后延的出台时间,显示相关争议依然十分激烈。据知情人士透露,新近征求意见的细则草案包括涉及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以及劳务派遣等多个章节,条款达五六十个,而且可能还会增加。

细则中一个引人注目的条款,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进行了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几种情形下,比如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个规定导致很多企业担心企业“铁饭碗”重现。尽管全国人大、劳动部门、工会以及很多专家都称这是对法律的误读,但是以“先辞职再竞岗”的方式让老员工工龄“归零”的做法还是此起彼伏。

企业采取种种办法规避法律,而官方也频频对此表态。最权威的表示当属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的说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只要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劳动关系就是连续的,即使形式上采用“主动辞职”、“自愿协议”等方式改变劳动合同,也改变不了“劳动关系连续”的事实,用人单位也规避不了法定义务。

但是,对于法律规定中的“连续”如何理解就争议颇多。比如,中间间隔一段时间算不算连续签订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不是连续计算工作时间,中断多久能导致工龄“归零”?

这些问题涉及企业的上述做法能否实现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义务。

对此,细则中对两个“连续”进行了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劳动者开始提供劳动时计算,因组织原因在不同用人单位之间流动的,或者因业务划转由一个用人单位到另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而第三项中的“连续”(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是指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

一位参与《劳动合同法》立法的专家分析说,“组织原因”是相对于劳动者个人原因而言的,比如说由企业安排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流动,就要算连续工作。而“因业务划转”流动主要是指涉及企业兼并重组等情况。

而对第二个“连续”的解释则明确,只要是在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一年内再订立固定期限合同的,就算“连续订立”。照此理解,要使工龄“归零”,间隔至少需要一年。

劳动合同法细则对这两个“连续”的解释,使通过“工龄归零”规避法律的做法受到了严格限制。

据记者了解,细则还对资方解除劳动合同应通知工会的特殊程序进行了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一些专家将这个程序称为“工会审查程序”,认为是资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法定的必经程序。

而细则中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未征求工会意见的,可事后补正程序。”

前述专家分析说,这里的“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指符合法律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规定,只是未经“工会审查程序”。在补正手续之前,仍然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