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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水船及潜水职员租用合同

潜水船及潜水职员租用合同

根据《经济合同法》和《海上运输市场组织治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施工单位(简称甲方)

潜水船单位(简称乙方)

一、甲方根据施工需要,租用乙方船及潜水的职员,租用潜水组任务:主要承担水下工程作业。

二、租用潜水组共组每组需配人(包括潜水职员2人),潜水船组的交接地点为港。

三、租费规定:经甲、乙双方协约定为每组月租费元(包括潜水职员的补助元)租费每月结算一次。均由山东省海上民间运输治理处的票据,同一结算划拨。

四、租用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如合同到期,工程继续需要,应定期续合同,否则调回另行安排。

五、潜水组施工作业中的责任划分:

1.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配齐潜水组职员、潜水设备,船只及设备的使用保管由乙方负责。施工作业中如因乙方技术操纵不当造成损失应由乙方负责。但因甲方施工设备不良和操纵不当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2.潜水组必须服从甲方调动,如因乙方责任或不服从调动而耽误施工生产满一天者,按日扣罚租费元。

3.潜水组在租期内,因天气影响或甲方其他原因影响潜水作业,应照收租费。

4.潜水组职员不得擅离职守,如擅离者,应追究责任,并定期扣出每组逐日租费元。

六、潜水组职员的劳保用品及生活安排题目,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潜水作业必要的防护用品等按照甲方的标准同一发放,潜水职员的食宿住地甲方负责安排。生活用度及粮食供给由乙方负责。

七、潜水作业职员的医疗费均由乙方负责,但由于甲方施工和水下作业整同等设备不良或操纵造成乙方潜水职员伤亡,其医疗费由甲方负责。

八、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

九、若有未尽事宜,经双方根据“合同法”和有关规定,协商补充条款。

十、本合同一式十份,正本三份,副本七份,正本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船管处一份,副本报银行、建设银行、工商行政治理局登记备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主管机关签章

负责人负责人

开户银行帐号开户银行帐号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