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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乡镇机构改革探讨论文

村民自治乡镇机构改革探讨论文

为推动村民自治的发展,我国乡镇机构改革方向,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提出自己不成熟的观点,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一些建议,以促进社会的发展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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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是农民的创举,当年农民自发成立了村民委员会是为了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1982年,国家为了填补体制废除后出现的农村公共组织和公共权力的“真空”,除了继续利用执政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同时也大力推动村民委员会的建立,同年12月通过的新宪法正式确立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198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次年6月,村民自治正式启动实施,民政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乡村选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在试行10年后,于1998年11月终于成为9亿农民的正式法律。这是一部以实践为根基,以宪法为依据,以自治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法律。以村民自治为主旨的村民委员会制度,是我国当前村级公共事物管理体制的核心,而村级公共管理体制是三农问题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村与乡镇的关系,从来就是唇与齿的关系。村民自治后产生的村委会却只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再是基层政权的一部份。在村民自治的背景下,深入研究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等问题,对于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促进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发展,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村民自治的实践及村民自治背景下的村乡关系

1、村民自治的现状

所谓村民自治是指在农村社区的居民自己组织起来,实行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核心内容的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种政治参与形式,它是实行直接民主的一种基本形式。从九十年代中期开始,一方面国力整体提升,另一方面"三农"(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日趋严峻。同时电脑的普及、网络的开通,使社会的开放更加的深入,在农村思想现代化较之物质现代化提前来到,也就是说农村人的思想现代化水平比农村物质现代化的水平程度高。农民工流动的增多,增加了农村思想的开放程度。全社会呼唤民主政治建设,村民自治被赋予了加强和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以及为中国民主形象提供范例,为政治改革提供经验的双重使命。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织法》),以及随后31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在此基础上制定的“实施办法”,可以被看作是对宪法将村民委员会规定为村民自治组织的具体落实。到2002年末,我国共有68.1万个村委会,528.6万个村民小组,村委会成员294.2万人,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579个,村民自治模范乡镇7457个,全国25个省开展了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涉及63万个村委会,近4亿多选民。村民自治目前覆盖了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村民自治制度在我国农村普遍展开已是不真的事实。近几年来各地开始比较切实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来组织村民自治。通过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一大批思想素质好、能力强、作风正、年纪轻、有文化、群众威信高的新型能人被推选出来,成为带领广大农民致富奔小康的带头人。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实行村民自治产生了不少积极效果,它有利于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有利于形成人民管理国家所必要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心理环境,有利于加快基层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民主化进程;同时它还可以为广大农民提供一个参与管理农村社区事务,切身体验和感受民主的机会,促使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政治能力得到不断培养和锻炼,通过从下至上的“民主现实化”的积累,为最终农民更加直接参与管理国家大事奠定基础。因而,村民自治顺应了中国农民的意愿,满足了村民的要求,增强了村民的民主意识和自治能力,提高了广大农民投身改革和建设的积极性,符合中国加强民主法治的努力和趋势。在村民自治制度建设取得长足进展的同时,我们也不难发现,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农村社会的各种矛盾和问题随之暴露出来。表现为村民自治虽然是一项全国统一的有法律效力的制度安排,但各地村民自治的贯彻情况和实施效果却千差万别。比如,王旭从实行村民自治的成效中发现了国家与社会的权力互强,徐勇调查了四川达川市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后,也认为该地的村民自治“同时加强了村民的民主自治能力和国家在农村地区贯彻其政策的能力”;何清涟看到的却是金钱、宗族势力、地方恶势力操纵选举和村政。

从全国各地反映的情况来看,党支部和村委会“两委”关系不协调、乡(镇)同村关系紧张最为突出。

2、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问题

目前,由于缺乏全国性的统计资料,我们无法准确判断全国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状况。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全国,实行村民自治以后,尤其是1998年全国农村普遍实行村委会直选以后,农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明显恶化。两委关系协调融洽的只占少数,多数属于勉强维持合作与和平共处、相安无事,少数属于不协调甚至严重对抗。根据广州市市委组织部和市民政局的一项联合调查,1999年广州市郊区974个建制村实行村委会直选以后,虽然党支部同村委会关系协调融洽和能够基本保持正常合作共事的占绝大多数,但是关系很不正常甚至严重分庭抗礼的也相当突出。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实质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与党的领导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不协调有两种表现:一是有的村委会不能自觉地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把村民委员会引导村民自治同村党支部的政治领导和保障作用对立起来,加上有的村党支部班子涣散,使村支部起不到村级组织的核心作用。二是各种村级组织的权力过分集中到村党支部,甚至集中在村支部书记个人手中,村委会和村民会议的自治权力实际上被悬空。根据广东省委宣传部和广州市社会科学院的一项调查,在广东全省,1999年底实行村民自治制度的村共有22056个,其中,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交叉兼职的占53%。在未实行交叉兼职的村,村支书同村主任往往在工作中产生矛盾。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交叉兼职是现在解决“两委”关系不协调问题比较普遍的做法,其中山东聊城市的做法被引为典型,山东聊城市在解决村委会和村党支部之间的关系问题上的做法是:村党支部书记必须以候选人的身份参加村委会主任的竞选。当的票率未能超过半数以上的,意味着不被群众欢迎,将在党内被罢免支部书记职务。该职务由当选为村委会主任的人兼任。如果选出的村委会主任不是中共党员的,村支书一职暂时空缺,等该村委会主任入党后兼任。

在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后,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出现不协调甚至对抗性矛盾的原因很多,有公众认同感上的差别,《村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年满18周岁的村民,部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根据这一规定,使每个成年的村民都享有直接选举村委会干部的平等权利。村委会成员是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是民主选举,具有广泛的民意。本来应该具有广泛民意的村党支部,现在却相反了,这应该引起我们执政党的高度重视。此外,我认为主要的原因还是一部法律两种解读和乡镇对村民委员会的管理方式。《村组织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村公共事务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然而,一些地方党的农村基层干部习惯于过去党的一元化领导模式,村党支部因村公共事务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而困惑而不安,去找镇党委,镇党委也发现自己的领导核心作用权力被削弱,他们找不到自己的位置。于是他们充分利用《村组织法》第三条之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利用了人们对“党的领导”和“领导核心作用”的理解存在片面性和偏差,让镇党委、村党支部等基层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不尊重村委会应有的法定权利(因而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问题也会间接表现为村委会与乡镇党委的关系问题)。乡镇党委和政府在推行政务、指导村务时理所当然地把村党支部当作自己天然的依靠对象和忠实的“嫡系部队”(乡镇党委和政府与农村党支部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将村委会当作怀疑对象和“异己力量”(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在农村两套班子中搞亲疏关系,阵线划分,人为地制造两委对立。

为什么村委会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交叉兼职后两委对立会几乎消失的呢?我认为直接原因是乡镇对村委会间接控制加强了,气顺了。因为交叉任职选出来的村委会主任最终还是村党支部书记,最终还是我们乡镇(党委)政府管。乡镇党委(乡镇长一般任乡党委副书记)通过对村党支部的有效领导,来间接地“领导”而不仅仅是“指导”村委会。一般来说,在每一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之前,都要先进行村党支部的换届选举,根据《党章》的规定,村党支部一般都是通过全村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但乡镇党委不仅可以推荐村党支部书记候选人,而且由乡镇党委提名的村支部书记候选人,落选的可能性很小,即使落选,乡镇党委也可以通过直接任命或通过另外推荐候选人,以保证合乎其意愿者当选。这样的村党支部书记对乡镇党委有着很大的亲和力,比较自觉地贯彻乡镇党委的意图,包括对村委会的领导。《村组织法》所说的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关系,实际上变相的成了领导关系,因为乡镇长同时又是党委副书记,村委会接受乡镇政府领导就是接受党的领导!因而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问题也是村委会与乡镇政府(党委)的关系问题间接表现。

3、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问题

如果说乡镇政府对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问题的影响是间接的、隐现的。那么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可以说是直接的、明显的。2004年1月,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在播出一期名为《村官告状》的节目,则提供了一个更典型且颇值得深思的村民自治案例:

2002年8月,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镇政府在惠南庄村小学主持召开了村委会和该村全体党员参加的特别会议,镇党委和镇政府宣布其研究决定:停止由该村民民主选举的村委会主任王华的工作,并停发其工资。镇党委和镇政府的理由是“王华不称职,目前村民还没有觉悟起来,不可能联合起来罢免王华,如果让王华这样的干部继续任职,势必会损害的老百姓的利益,后果将不堪设想。为了避免给集体造成更大的损失,镇党委、政府只能这么做”。但村官王华和部分村民却认为:作为尚在任期内的村委会主任,王华是村民通过合法程序的民主选举合法产生的。根据《村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是农村村民的自治组织,它跟镇政府之间具有相对独立性。村委会主任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因此村委会主任和委员都只对村民负责,法律并没有要求村委会主任对上级政府,对行政机关负责。如果村民认为村委会主任和委员不称职,只能由村民来启动罢免程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这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因此,镇党委和镇政府无权单方面罢免村委会主任。2003年1月,王华以大石窝镇党委和镇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向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个月过后,房山区人民法院向王华出具了“不予受理”裁定书。理由是:只有人身权和财产权被侵犯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民主自治权利受到侵犯不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因此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一晃一年过去,大石窝镇党委书记说,“目前惠南庄很稳定,事实证明他们没有做错,下一步,镇里将尽快启动罢免程序来罢免王华”。而王华则表示将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申诉。但此时,王华的村委会主任“任期”已经快满了。

在京城边上的村官王华算是很有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但他仍然遭遇了镇党委和镇政府如此“处理”,此案例值得人深思的地方很多,它比较有代表性的反映了,村委会制度在现实运行中普遍出现的问题,即村委会与乡镇党委和政府的关系问题。在实践中,仍有许多乡镇政府把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当作事实上的办事机构,看成推行政令的工具,不愿支持村民自治,甚至妨碍村民自治。这主要表现为乡镇政府不愿放弃对村委会实行直接管理的权力:

(1)干预村委会“直选”,乡镇干部往往利用种种“理由”:“乡镇没有了任免权,民选的干部会不听话,不利于工作开展”、“农民素质低,没有民主选举能力,村委会直选是行不通的”、“村委会直选可能出现好人落选,坏人当选”。因此他们在指导村民选举时,不按程序办事,有的甚至故意在一些关键环节上做手脚、留漏洞。有的镇政府干脆就指定了村委会。

(2)控制村干部的工资。就是村干部的工资由乡镇根据村干部完成乡镇下达的任务(如收缴税费、计划生育、达标竞赛)情况决定。这样做,违背了《村组织法》关于村干部的工资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规定;不利于培养村干部为村民服务的意识和村民行使对村干部的监督权。

(3)控制村财政。实行村财乡(镇)管。这是被不少地方推广的经验,现在许多乡镇设有经管站这一机构专门管理村级财务。这种体制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村级财务混乱,但侵犯了村民自我管理村级财务的权利,不利于调动村民和村干部民主理财的积极性,而且一旦出现村级不良债务,村干部还容易把责任推给乡镇,激化农民与乡镇的矛盾。

(4)心知肚明,村务公开半透明。《村组织法》规定,村委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政府或县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但乡镇干部出于种种原因,使村务公开半透明。不透明的有干部下村吃、喝、拿要的,有因村务公开问题引起干部被处理的,有的村务是村和乡镇四出筹集来“公分”的私房钱的(这是取消农业税后的新方向),还有的担心村务公开使村里的每笔开支都置于村民监督之下,会挫伤村干部的积极性的。

(5)直接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有的用行政命令方式直接规定农民生产的品种、数量;有的超过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搞“政绩”工程;乡镇的这些任务都要通过村委会完成,不仅侵犯了农民的生产经营权,增加了农民的负担;而且使村委会的主要精力用在了完成乡镇任务上而不能放在村民们认为应该办的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上,造成了村委会与村民关系的僵化,妨碍了村民自治的正常运转。

自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四民主,两公开”在农村的落实后,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应该是《村组织法》第四条规定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关系。即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不再是领导与被领导、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而是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但是目前乡镇政府为了确保国家治理任务的落实,仍然普遍通过干预村委会职权范围的事务,来实现对村庄的行政控制。随着时间的推移,村民自治的不断发展,村民的民主法制观念不断的增强,渐渐的乡镇政府的种种不良表现,引起了村民民意代表团——村委会的不满,于是就出现了乡(镇)村关系普遍比较紧张状况,村委会主任被乡政府罢免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严重阻碍了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制约了村民自治权的成长。另一个侧面也说明了,我国乡镇政府普遍存在“市场时代,计划思维”的工作态度。

欲进一步了解乡(镇)村关系紧张的原因,先看一看乡镇现状:

二、乡镇现状

1、行政成本与农民的负担

一个社会行政成本与民众负担的高低,可以从财政供养的公共事务管理人员人数与相应辖区总人口数之比(即所谓官民比例)得到比较有效的反映。据《工人日报》1997年12月17日之专文研究,我国历史上的官民比例为:西汉时为1:7945,唐高宗时为1:3927,元成宗时为1:2613,清康熙时为1:911,新中国成立之初为1:294。到了1978年我国“官民比例”则变为48:1,到1999年则更下降为1:30人,其中,陕西为1:34;河北为1:40;河南为1:41;山西为1:27;宁夏为1:24;青海为1:22(马晓玲,2002)。比较明显的统计特征是“经济越是落后,财政供养人口越多”(当然,我们或许可以把个现象解释为“二者互为原因和结果的恶性循环强化”的结果):在山西32个发不出基本工资的县中,有8个县官民比例在1:20以下,大宁县为1:13。更有甚者,陕西省黄龙县是9个农民供养1个干部。

从国际横向比较看:日本1983年政府官员为50万,人口1.7788亿,官民比例为1:236;美国1987年每1000人中有政府官员12人,官民比例为1:83;中国的官民比例若按1:30计算,是日本的近8倍,为美国的近3倍。近在1999年,印尼官民比例为1:98,日本是1:150,法国是1:164人,美国是1:187人,我国是1:30人。

2、乡镇财政危机重重

由于乡镇政府机构吃财政饭的人员队伍庞大,目前我国乡镇政府产生了巨大负债。1999年,乡村基层债务总额大约在3000亿~6000亿元,而2004年,乡村债务总额上升到了6000亿~10000亿元,负债最高的乡镇债务额超过1亿元。

牛竹梅教授说,乡村过度负债会影响乡村正常工作的进行,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实现,削弱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实力,影响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以及基层政权的巩固,同时,呆账坏账的增多,以及债券向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的转移,也会增加金融风险,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研究员向记者表示,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风险大锅饭”。“乡镇政府的领导借债的时候,也不会想到还不上会带来什么后果,这就是风险大锅饭。”

此外,有关研究也表明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危机程度加剧主要表现在2个方面:一是财政收支缺口无法弥补;二是到期的债务无力清偿,导致的结果是乡镇难以正常运转。业税取消后,使县乡两级政府既有的财政困境和债务问题更加凸显,而这些问题能否顺利尽快解决又直接牵涉到乡镇机构改革等一揽子农村改革问题。

由此看来,我国行政成本与民众负担总体偏高,农村尤甚。因此,大幅度降低“官民比例”(尤其是农村),当成为未来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制度取向。

3、乡镇内部结构存在弊端

党政不分,权力结构不合理。当前多数乡镇政权的权力结构是一种党一元化领导、乡镇长负责制有名无实、乡镇人大职能严重虚化的以党代政、不合理的基层政权体制。

(1)乡镇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目前全国大部份乡镇基本属于“吃饭型财政”甚至“要饭型财政”,负债现象普遍。相应的乱摊派、乱收费现象时有发生。仿效上级政府建立起自己的垂直控制系统,在各村设置了不少派出人员(驻村干部),肢解了村委会的职能,造成了乡村之间的矛盾和摩擦。

(2)乡镇领导唯上不唯民。在现行干部体制下,乡镇领导干部的任免实际上均为上级所决定,怎样迎合上级、做出政绩就当然是乡镇领导的优先考虑的问题,因此也就不难理解在大多数地方出现“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甚至“欺上瞒下”“虚报数字”,“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现象了。由此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国家的威信受损、乡镇政权存在潜在危机。

从对乡镇现状的分析,我们不难理解在村民自治中乡镇政府、党委要对村民委员会众多干预。社会基层自治,尤其是村民自治,在现实生活中之所以面临着种种不理解、不支持甚至阻力,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它涉及到基层自治组织与基层党政机关之间关系的调整与转变,触及到基层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既得利益和工作方式。乡镇政权是我国农村的基层政权,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居于基础和末梢地位。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方针、计划和任务,都要由乡镇政府加以贯彻落实。但乡镇政府本身拥有的公共权力很小,掌握的公共资源也很少,在压力型体制下,乡镇为了完成上级指派的超出其本身能力范围的任务,就只好通过各种手段向上要权,向下要钱(资/源),甚至瞒上欺下。这可以说是国家行政权力对乡村社会事务介入过深的必然结果。当前的乡镇政治组织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和高度集权的体制下形成的,在当时的是行政干预至上,因此形成了机构庞大、无所不能的政府(计划思维)。而在市场经济已基本建立(市场时代)、民主法制建设迅速发展的今天,原有体制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现阶段,要确保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社会的良性发展,适应民主法制化潮流,要求的是服务性的弱政府结构,亦即政府职能和角色的转变,应该变微观管理为宏观管理,变管理者转为服务者。

三、村民自治对乡镇机构改革提供方向

在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的现行村民自治制度是必由之选择,合宜之选择。村民自治是我国“村民委员会”制度的宗旨和目的。村民自治的目的是在保证政府对农村的行政目标和行政效率的前提下,降低行政成本,增进村民福利和权益。如何完善和优化村民自治,并使之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发现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问题和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问题,最终还是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问题,是当今村民自治完善和优化过程中面临的最重要问题。村民自治对乡镇机构改革的影响是非常广泛的,因为村民自治要进一步发展,就必须理清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问题,就必须对乡镇机构进行改革,也只有乡镇机构改革了,才能有力地促进村民自治的发展。村民自治如何对乡镇机构改革进行影响的呢?我认为以上的分析说明了村民自治为乡镇机构改革提供方向。

1、乡镇党委的民主化改革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委在乡镇制度实施上起了很大作用。当前必须扭转当前乡镇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格局,推动党内民主化和法制化。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十六大又确立了我国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促进民主政治建设,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的根本方针,由此可见党中央明确的要将党的活动切实纳入法治的轨道,尊重法律和倚靠法律,以更好的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我认为乡镇党委书记、村支书的产生可以采用乡镇村民党外评选加在党员中的直选,两票选举产生,使其具有广泛的民意。推进党内的民主以及执政党法法制化建设以实现改革目的。同时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制定《党政关系法》进一步规范党的领导。

在我国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是一致的。在现实生活中,人民分布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只有在共产党的领导和组织下,才能万众一心地凝聚在一起,向着共同的目标前进。党要遵循法律,党根据人民的利益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只有经过法定程序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才能变成国家意志。因此,可以考虑让乡镇党委书记任职镇人大主席,转变党委领导方式。

2、乡镇人大的改革

乡镇人大作为乡镇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民意机构,确立乡镇人大作为当地决策的实体议决中心。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我国《地方组织法》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但实际上乡镇人大的职能严重虚化,几成摆设。加强乡镇人大建设增强人大职能,进一步提高基层人大的领导和监督力度。在我国一切国家权力机关都受人大领导和监督,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人大的领导乏力,人大的监督形式的非经常性、非具体性和非同步性,极易导致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专断和膨胀。特别是现在乡镇由于机构的不建全,乡镇人大的领导和监督更流于形式,更容易导致行政权和审判权的专断和膨胀。因此必须规范党与人大的关系,切实提高人大权威,使得乡镇人大成为乡镇的政治中心舞台。

3、乡镇长直选,实行“两票制”

目前村民自治实行的政务公开、村委会的“海选”,使公民权利意识得到提高为乡镇长直选创造了较为充足的条件。同时它对于调动广大群众的民主参与热情,推动我国的民主政治进程将起重要作用。近年来在四川、广东、上海等部分省市的乡镇,在不同程度上进行了乡镇长选举方式的改革,为乡镇长直选积累了不少经验,提供了借鉴的意义。我认为可以实行“两票制”选镇长,选举可以揉合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即正式候选人由本辖区所有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正式选举则在乡镇人大举行,由人大代表投票产生。这样可保证乡镇长受人民的监督,增强选举的民主性与透明性;而乡镇长最终由乡镇人大选举产生,既没有违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的立法宗旨,同时也确保了乡镇长及政府对人大负责。

4、乡镇精简机构,裁减冗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日益完善,村民自治下的村民对乡镇政府的职能要求起了变化,要求乡镇政府变管理者转为服务者,再者乡镇政府由于职能转变的滞后,实际上很大一部分实行的是村委会的职能,民自治可以帮助基层党政机关从冗繁的事务性工作中摆脱出来。由于一级的行政成本实际主要是由农村村民负担,因此,降低行政成本与减轻农民负担,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回事。党政机关的庞大队伍与捉襟见肘的财政拨款之间的矛盾,长期以来是靠各种不合理的收费来转嫁到农民头上予以缓解的情景,很可能因实行村民自治而告终。乡镇机构庞大,政府除了行使本行政区内的行政权外,还管理公安、司法行政、民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我认为应该把公安的权力还给公安;把司法的权力还给人民法院;把检察权还给人民检察院;把社会法律工作交给以律师为主体的社会;把计划生育的工作交给村(居)民委员会;把民政中大部分的权力交给社会慈善机构一类的社会公益事业单位等。从而使乡镇的机构的人员得以极大的精简,职能得到更大地明析。只有明析了乡镇政府的职能,才能有效地防止由乡镇政府“独家经营”滋生暗长起来的腐败,从而使“有求不应”的行事作风得到有效地控制。也使人们对乡镇政府监督提供了方便之门。

或如有的学者提出:改乡政府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即改乡政府为乡公所。乡公所不是一级政权,也没有独立的财政权,而是县级政府为解决行政事务而在乡镇一级设置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能一是完成政府任务,二是指导村民自治活动。

5、实行村民“自治”(村民有限自治)

村委会在现实生活中扮演的多重身份,注定了它与乡镇的关系是“打断骨头连着筋”的关系。实行法律分权制,(所谓法律分权制,在形式上是通过法律来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明确地方的法律地位、事权和权限范围;在内容上要扩大地方的自主权,同时加强国家对地方的控制;在保障机制上要确立法院作为最后的保障机关。)要推行村民有限自治制度,首先就必须从法律上确立村委会的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某种程度上与乡镇政府平等的法律地位,否则难免又陷入控制依赖关系。接着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必须解决村委会与上级政府(包括乡镇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问题,只有明确了国家与村委会各自的事权、财权,才能在实质上推行村民有限自治制度。然而,权力划分的标准是什么?如何确保双方均能自觉遵守,特别是上级政府不违规?还有如何实现权利救济?等等问题有待探索。当然,同时压缩乡镇专有事务的范围,精简机构,裁减冗员。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就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做出了全面部署,我以为执政能力建设应该包括机构建设和制度创新,一个法制社会的形成,除了立法上的完善,还要有执行机构的完善,因为一个建全的机构重要性并不亚于制度的本身。众所周知一个社会需要一定的控制体系来维护和巩固其自身的发展,一个法制社会控制体系最主要的标志是法律体系,然而徒有法不能自行,它的执行组织是很重要的,执行组织的结构如何,都会影响到法的效能地发挥。以上只是个人不成熟的观点,希望它为我国解决乡镇机构改革提供思路与方法,从而间接的解决了乡镇财政危机问题,推动村民自治的发展。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村民自治制度会得到更加的完善,我国的民主建设会取得更新的成功。

四、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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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孙雷:《农税改革进入新阶段乡镇机构改革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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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李金良:《两委会矛盾的法理学分析》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法律论文全文阅读

14、郑超峰:《论乡镇有限自治》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法律论文全文阅读

15、金太军:《“乡政村治”格局下的村民自治》《社会主义研究》2000年第4期。

16、肖立辉:《村民自治与中国政治发展》,中国基层民主网\村民自治与中国政治发展

17、崔雪光王一婷:《我国村民自治问题》,

18、肖唐镖:《二十余年来的乡村建设与治理:观察与反思》,香港中文大学《二十一世纪》,2003年8月号(第4期)。

19、任意:《也谈乡镇机构的改革问题》/dispbbs.asp?boardid=1&id=3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