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
材料与方法
关于流坑村,几年来我们已经发表了多篇文章[4],故这里不重复介绍。本文所使用的基本资料──《抚乐流坑董氏复彦房谱》,是流坑董氏第三级宗族组织中最大的一房──复彦房的房谱。流坑现能看到的20余种族谱中,唯一的大宗谱修成于万历十年(1582年),早期的记载也并不完整,用于计量研究不够理想。而八个二级宗族组织的宗谱,最后编修时间多属清代,只有文晃房谱成于1936年,历时最长,内容也很充实,可惜我们未能借出复印,暂时无法使用。故只好退而求其次,根据成谱时间、内容和保存情况,以流坑董氏八大房之一的胤隆房下之复彦房房谱作为研究对象。
复彦房的房祖,是流坑董氏第19代的复彦公,由此下至第36代,共18代。该谱记载的人口历时跨度,从明中期的1436到民国的1936年,正好500年。由于记载开始时流坑宗族组织已经高度发展,按时修谱有制度保障,本房士绅亦比较多,故内容较为翔实和完备。另外本房是流坑诸房人数最多者之一,又绝大多数居于流坑,在外者很少,所以数据更具完整性。
本谱样本总数为7083人,其中男性4349人,女性2734人(均为男性配偶)。男性生年记录可确知和大致推出者4260人,占男性人口的97.95%;女性则为2297人,占女性人口的84.02%。男性有卒年记录以及修谱时尚存活者2510人,占男性人口的57.71%;女性为1956人,占71.54%。生卒年记录均详的,男性1969人,占男性人口的45.27%;女性1530人,占55.96%;如包括修谱时尚存活者,则男性为2509人,占57.69%,女性1915人,占70.04%。
由此可见,复彦房谱的人口记录不仅数量较大,而且相对而言也较为完整[5]。特别是3499个生卒年俱详的记录,对我们分析人口状况及其变动,尤为重要的资料。
这样一个有30个字段的数据库,基本可以全面反映该谱的所有人口信息,并较为方便地编制程序进行各种统计和检索。
婚姻基本状况
一、婚姻缔结
*比率此项,所统计仅为22代至34代,而略去了基数太小的19、20、21代和修谱时年龄尚小的35、36代。
根据上表,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第一,复彦房男子结婚人数(等于全部配偶数)只占全部男子数的57.8%左右。这个比例,在已有的统计数字中是比较低的(如刘翠溶对南方23个家族的同一统计数字是65.9%[6],而毗邻的宜黄北山黄氏则为71%。)。由于本数字已经略去了修谱时年龄普遍尚小的世代,且漏载数量不会很多,所以导致其偏低的可能原因只有两个,即早卒未婚和成年未婚的人数较多。据上表,50岁以上未婚而卒的男子为66人,占1.5%。因这个数字仅是有生卒时间者,故偏低;如与生卒时间俱全的男子总数相比,则上升到2.6%。笔者另统计了30岁以上到50岁以下死亡的未婚男子,结果是占男子总数的2%和生卒时间俱全的男子3.4%。但二者相加最高仍不超过6%,说明男子30岁以下未婚而卒的达34%以上,即未婚的主要原因是早卒,排除这一因素,结婚是极为普遍的。然而男子未婚数量之大,毕竟值得注意,这将对生育率产生直接的影响,也从一个特定方面证明流坑未成年男性死亡率较高的事实。
第二,该房男子有较高的再婚率。在传统社会中,由于死亡率高,较高的再婚率乃是普遍的事实。但是流坑继室与元配比为22%,不仅大于宜黄黄氏家族的15.5%,也大于刘翠溶调查的23个南方家族中的任何一个(以下所称南方家族,均指此),并比其平均数字高出近一倍。本谱中妻子被丈夫生出的情况极为少见,不构成再婚的一个要素。求其缘故,当地童养媳较多似为一重要原因。道光年间,流坑一位老儒提到家族中“童养之妇,世俗动以未合不成妇而为辞,往往兄亡
弟收,弟亡兄收”;又反对溺女,赞成“与他姓童养为妇”[7],可证当地有此习俗。检索本谱有确切生卒时间的成员,有13位夭亡于10岁以下的男孩是已婚之身,另有9位元配死亡年龄在10岁以下,因本谱对配偶未过门即死亡的均有说明,则这些男孩的妻子和早死的元配属于童养媳无疑。而下面我们会看到,流坑元配妻子的结婚年龄明显低于其他地方,说明童养媳可能非常普遍。由于她们具有更多的死亡历时,所以童养媳多必然导致男子的再婚率高的事实。再看这里的男子三婚率和四婚率,分别为18.3%和18.6%,也高于刘氏的数字,似也可以由此得到解释。
第三,复彦房男子纳妾的现象较少。妾只占全部配偶的0.6%,在刘氏研究的南方家族中居于非常低的水平而大大低于平均数(3.7%)。从另一个角度看,纳妾男子只占结婚男性的0.89%(21位侧室分属19位男性),也充分说明了这一事实。据刘氏的研究,城镇家族的纳妾比例较高,以江西本省的南昌东关甘氏为例,其比例为8%,13倍于复彦房。流坑基本上属于农村聚落,低于城镇家族亦在情理之中。但值得注意的是,第一,宜黄黄氏家族的纳妾比例也比较低,为2.3%,这也许示意着赣中农村的共性;第二,复彦房纳妾行为始于27代,其时间大致为17世纪末到18世纪中叶,正好是该房竹木贸易大发展的时期,这不是偶然的。再看表二:
*此二人均纳二妾。
从表二可知,取妾者近70%为有各种身分之人,平民只占31.6%(纳妾数则为28.6%)。而根据我们的研究,这些有身分之人除儒士(童生)和秀才外,全是通过捐纳取得地位的,且几乎全是商人。即使是表二之平民和童生、秀才中,也有若干商人子弟。所以我们可以认为,流坑士绅特别是商人家庭,纳妾的可能性远大于一般家庭;也就是说,流坑清代纳妾现象的发展,和当地竹木贸易的发展直接相关。这和刘翠溶的研究有一致之处。
二、初婚年龄、夫妻年龄差和平均年龄
初婚年龄,族谱中均不记载,但可以通过父母(元配)与长子的年龄差大致加以推断。笔者将复彦房无女儿的家庭挑出,统计得到该房长子出生时夫妻的平均年龄,夫龄为28.70岁,妻龄为23.12岁。而刘翠溶对南方十五个家族的统计数字是,夫龄在27至31之间(笔者据以计算其平均数为28.56),元配年龄为24至25岁(平均数24.76)之间。两相比较,流坑男性在长子出生时的年龄非常接均数字,但女性则低于平均数1.64岁,也低于十五个家族中的任何一个,说明流坑女性婚龄显著偏小。如果我们按照刘女士的推算方法,假定由结婚到长子出生间隔为三年[8],那么流坑的平均初婚年龄大约在男25.70,女20.12岁左右。这组数字的意义在于,虽然大量存在早婚的事实,但男性平均婚龄并不太小,也就是说实际上仍有相当多的人是在比较大的年龄上才结婚的。而女性婚龄偏小,可能印证了当地收养童养媳之风较甚,这在上面已经提到了。
依据族谱中每一对夫妻生日(如果有记载的话),即可以知道他们之间的年龄差。表三的第一栏即是元配、继室和侧室与丈夫的平均年龄差。丈夫比元配要大近5岁(这和上面根据长子生育时间计算出来的初婚年龄差5.58岁相近),这是一个比较高的数据[9],再次证明了女性结婚年龄偏低的事实。而且显然,随着婚姻次数的增加,丈夫与配偶之间的年龄差距也逐渐拉大。这表明,流坑男性在妻子死后再次结婚时,更倾向于选择较年轻因而可能未婚的女性。而比较年轻女性的家长愿意把女儿嫁给董氏年龄较大的男子,则可能是董氏在当地有较为突出的社会和经济地位所致。
不过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发现有一定数量的女性年龄大于她们的丈夫。元配组为五分之一强,这个数字在北方地区无足称道,但在南方就是特别高者。就是继室组也高达8.68%,接近于南方地区一些家族元配的水平[10]。甚至再继之中,她们也依然存在。故而流坑男子娶妻并无男必须大于女的约束。但检索的结果表明,极少有妻子比丈夫大10岁以上的事实(元配亦只有0.14%),而且还有一部分大妻其实与丈夫为同年出生的同龄人(元配3.01%,继室1.74%),这与丈夫常常大于妻子20、30岁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根据生卒时间俱全的记录,统计得到复彦房男性平均年龄为42.84岁,女性为47.04岁。女性寿命长于男子,这是一般的通例,可是这里女性平均年龄超过男性较多,原因在于女性多为成年嫁入,不像男性有许多夭殇者进入统计。
三、守寡与醮出
由于复彦谱对女性生、卒记载不如男性详尽,特别是醮出者的卒年一律阙如,表四a、b的守寡数字,只是配偶双方有明确生、卒时间记录从而可以判定的寡妇和有“出”即醮出记载的寡妇数字,很不完全。尽管如此,其仍然可以帮助了解流坑女性守寡和出醮的一些情况。本表只列出数据较充分的元、继配的数字,再继和三继因数据较少从略,但保留侧室的数据以为参照。
复彦房的妇女元配守寡的比例为43.89%,继室为45.59%,总比例为47.28%,接近半数。虽然明显低于刘翠溶的南方15家族57.9%的平均守寡率,但也还合理。值得注意的是元配45岁以上的守寡人数少于45岁以下者,与南方诸家族情形完全相反,只有继室是45岁以上组大于以下组。如果不是因为有大量无法归属的数据存在影响了计算精确的话,则首要的一个原因可能是,复彦房未成年男性的死亡率较高,这对元配45岁以下守寡比例较高是有影响的。而且刘氏的45岁以下组只包括20到44岁的妻子,没有计入事实上并不算少的20岁以下的寡妇(如上面提到的童养媳中的一些人及其他低龄妻子)。复彦房元配中20岁以下的寡妇为43人,占总数的6.07%,减去她们后差距就有所减少(46.61对33.90变为40.54对33.90)。从理论上说,该房妻子的平均寿命是47.04岁,丈夫的平均寿命为42.84岁,由于妇女婚龄偏低,夫妇之间有约5岁的年龄差,故妇女37岁时就有极大的守寡可能性,所以45岁以上者守寡比例有限。
另外从总体上看,随着婚姻次数的增加,续娶配偶守寡的比例也有所提高,这显然是因为继妻与丈夫的年龄差越来越大的缘故。
再看醮出。复彦房共有元配女子235人醮出,是所观察的元配寡妇总数的33.19%。即是说,大体上守寡的元配里面,每三个就有一个改嫁。而在总体上,大约每四个寡妇会有一人改嫁。所以,宋代以来理学家们和政府努力提倡的极度贞节观,在赣中农村和许多地方一样,实际上并未能成为支配的观念。当时流坑的一位士人说:“守贞难得三从,自是经常;逐物易移再醮,亦属权变。与其淫奔而玷户,不如改节以栖身”[11],这很可以说明当时社区精英们对此也是持宽容态度的。当然,流坑至今还能发现一些清代官员表彰节烈女子的牌匾,族谱里面也不乏类似的文字和榜样,但这种极力的赞美与提倡,恰恰说明当时社区中大量存在的,其实是相反的事实(复彦房谱的《贞节传》收入33人,仅占妇女总数的1.21%而已)。
再一个明显的情况是,45岁以下寡妇改嫁的比例远远超过以上者。表中元配是15倍,继室则是8倍。计算两组寡妇改嫁的比例(醮出人数/守寡人数),45岁以下组为26.05%,以上组则为2.32%。前者也是后者的11.23倍。因为有大量不详归属于何组的寡妇和醮出者,这两个比例肯定都偏小。如果将不详归属的寡妇按1:1分到两组,即使按照2:1的比例分配不详归属的醮出者,45岁以下者仍将达到43.83%,以上者则为17.97%;如按3:1分配醮出者,这两个数字则为46.60%和11.89%。可以认为,复彦房的妻子如果不到45岁死去丈夫,近半数甚至更多会改嫁;以上组就少得多,最多不会超过20%。
复彦房娶进女子与女儿所嫁姓氏极其近似。前十位中有9个相同,而且位次和总比例也很接近。前二十位中则有18个相同,即90%保持一致。这说明,该房无论嫁娶,通婚对象均很一致,而且主要是固定在一二十个姓氏上(按:通婚姓氏总数为107个)。这种通婚对象的相近有诸多原因(详下),其中亦包括“亲上加亲”的传统习俗,以及在社会交往较少的情况下出嫁女性在助成婚姻方面的重要作用。能够说明这一点的一个现象是,谱中母亲和女儿出嫁对象的姓氏往往相同。房谱共计949位女性有生女记载,生女2243人,内1240人有所嫁姓氏记载,而与母姓相同的为135人。可知14.23%的母亲至少有一位女儿会嫁给自己的同姓;10.89%女儿的夫君与母亲同姓。如果说这一比例还不算高的话,房谱还表明,有更大数量的女儿出嫁后婆家之姓与其继母、嫂子或婶子相同,这更能反映同样的事实。
根据梁洪生对流坑其他房支明中期到近代婚入姓氏的统计,胤明房前15位依次为王、陈、曾、黄、丁、张、胡、谭、吴、邓、詹、徐、袁、乐、邱;坦然公房为王、陈、曾、丁、邱、黄、谭、张、詹、元、邓、阙、刘、谢。比较起来,复彦房前15名与二者相同的均有10位(66.67%)。这说明整个流坑的通婚对象有很大的共同性。但某些姓氏的出入,特别是某些房位置在前的姓氏在另一房可能位次很后,如复彦房列第九的谢氏在胤明房的的前15名中踪迹皆无,而胤明房的乐氏和坦然房的阙氏在复彦房的通婚对象中仅都只有0.32%,仅在30位左右。个中差别,说明各房的通婚对象亦具有一定的特点。
复彦房90%以上的通婚对象在本县范围内,这是传统农村社区带有普遍性的现实。但有两个现象应该关注:一是仍然有一定的跨县甚至跨省的婚姻,主要是入嫁女性有11.34%来自县外;二是娶入和出嫁,亦即男女两方面之通婚地域有微妙的差异,男子在外县娶妻的比例大大高于女儿出嫁到外县,且有1.14%的跨省婚姻。这表示,当地婚姻并不是完全封闭的,男性获得配偶的范围尤较女性为大。仔细观察上述地点可以发现,县外婚姻较多地集中在永丰和赣江、长江水道上(湖北一例为小池,江苏一例为南京)。流坑所在的“下乐安”地区本属永丰,南宋才分出,但历来方言、风俗一致,交通便利,至今居民心理上仍很亲密。而恩江经永丰下注赣江,经吉水、樟树、丰城、南昌、鄱阳湖到长江中下游的水道,则是流坑竹木贸易的主要路线。明乎此,就可以理解上述地点的分布。另外跨省婚姻中湖南和浙江两例,都是外出做官者娶的侧室,乃是男性社会政治活动的结果。所以,这里传统社会中主要由男子进行的各种超越社区的经济、文化和政治等方面的行为,是部分打破通婚圈的封闭的主要原因。
同姓氏一样,在复彦房100个左右的通婚地点中,有一二十个最集中的地点,而全部又都在乐安南部的恩江流域即所谓“上乐安”地区,具有非常高集中性。从地图上看,这块地域南北约50公里,东西40公里,即董氏的主要通婚圈。由于大族聚族而居,所以这和上面姓氏的集中实际上是相通的。虽然同地未必同姓,但同姓的比例很高。以几个大姓为例,见表十:
上表是根据谱中出嫁地和所嫁姓氏俱全的记录,统计得出的从十大通婚姓氏主要居住地婚入女子在所有同姓配偶中所占比例。其从近80%到20%不等,成为相同姓氏中的主要通婚对象。其实,有不少同姓本为一支所孽,如谭港、员陂、官庄等处的黄氏,水南和莲河等处的丁氏,将他们合并计算后,黄、丁二氏的比例即上升到53.85%和97.22%。所以流坑董氏的通婚对象,实际上主要为一些类似董氏这样在当地有地位和影响的聚族而居的大家族。当然,也有的地方杂居程度很高,如县城21个婚入的女子分属10个姓氏,这是城镇的特别之处,体现了流坑董姓在县境内的地位及其与县城士绅的较深关系。
流坑的婚姻,确实存在着一个空间狭小、大家族之间世为婚姻的固定圈子,这是不容置疑的。这种圈子的形成,除了是上面指出的历史、风俗和交通、商贸等因素的产物,还与乡村宗族成员和精英人物试图获取和保持社会声望和地位,维系宗族组织的稳固与和谐相关联。明代中、期以来一批董氏士绅不断地在加强宗族的制度化,其中就包括加强婚姻限制。由知县董极撰写的万历大宗谱之祠规,明定可以通婚的若干“乡中世姓与凡清白守礼之家”。有敢于“开列之外,乖乱成法,”“贪利忍耻,将男女约婚小姓”者,处以“罚银十两”和“追谱黜族”的严厉处分[13],在若干族谱里我们看到一些具体事例,证明这一规定曾确实得到执行,其对世婚的确定和维持作用,自不待言。所以,至少在较早的谱牒中,出嫁地和嫁入地的明确记载,是有一定的社会意义的。
然而也需看到,复彦房存在着不少与小姓结婚的例子,约40个仅一、二见的婚入姓氏,恐怕多属于此。其中如芜头的周氏,烧元的李氏,在其他房谱内明见娶而受罚的记录;又如蓝、钟、赖、雷之类的姓氏,应为客家山民,也不属于世族。更值得注意的是有两个族人娶了本村的外姓女子(一姓李,一姓罗),我们知道,村中极少数的外姓人均为董族的佃仆贱役,其为严禁通婚的对象无疑。可是复彦谱中竟无一人因此而有受处罚的记录,令人嘱目。这些现象较多发生在29代也就是清代中期以后,可能表明随着乾隆以来人口的急剧增长和商贸活动的发展,流坑通婚世姓的传统规条有所松动。这对于我们研究流坑董氏家族的解体过程,有一定的意义。不过,某些房这一时期制定的家法还在强调“娶必相当,先分良贱;配非其偶,重玷门楣。如果贪财辱宗,定行削谱黜族”[14],并且确有具体记载,表明各房之间这种松动的程度是不同的。
进一步观察复彦房绅士家庭的婚姻情况,我们还可以得出一些有趣的认识。这里所说的绅士,是指包括童生以上有科举名分或通过捐纳、军功等途径得以取得散官或实职者。请看表十一和表十二:
比较表十一、十二可以看出:复彦房的士绅无论娶妻嫁女,在可能的情况下总是追求门当户对,所以该房绝大多数对方为绅士的婚姻(婚入为93.75%,出嫁为82.35%)都发生在这个圈子里头,普通成员极少。反过来说,对方之所以愿意与其通婚,也是因为其社会地位相近。表十三可以进一步说明这一点:由表中可见,复彦房的士绅主要是两类人,一是低级的科举功名的获得者,一是捐纳人员(本表国学以下至议叙全为捐纳所至),二者的地位都不高。他们的亲家,也完全是这两类低级士绅。但他们之间同一身分者数量多较悬殊,则表明他们在结亲时并不要求绝对对等,两类人员间也没有明显的隔阂。超级秘书网
但是在另一方面,事实上他们也远远达不到真正的门户相当。只有7.59%的士绅在娶妻时、7.09%的士绅在嫁女时能够如愿以偿,大部分则只能与平民通婚。从全房的范围来说,在婚入和出嫁的两种场合,董氏的亲家中绅士都只占1%多一点,所以实际上,当地社区中士绅通婚的次数,在总数中是不足道的。复彦房的绅士人数该房是男性成员的9.08%(395/4349),其和亲家的差距也许反映了流坑绅士比例较高的特点(流坑董氏利用族大人繁、控扼河流,垄断流域的竹木贸易后,大量捐纳职、监和资助子弟读书,形成了较大的商人和生、监群体,这方面深入的计量研究,将另文探讨),这也是他们会较多地与平民通婚的原因之一。当然这些平民可能较为富有,而不是下层的贫民。
注释:
[1]本文是流坑研究计划的一部分。该项研究工作主要由江西师大历史系的梁洪生副教授和我进行,并得到了周銮书研究员、郑振满博士的指导和香港科技大学人文学部的资助。本文计算和写作过程中,又得到了曹树基博士和胡振鹏博士的热忱帮助,在此一并致谢。
[2]刘女士有关研究成果很多,最集中和完整的见《明清时期家族人口与社会经济变迁》,台湾中央研究院经济研究所,1988年6月。
[3]《宜黄北山黄氏之成长与社会经济活动》,《第二届国际汉学会议论文集》,台北,1989。以下有关这个家族的情况,均据此文。
[3]梁洪生:《家族组织的整合与乡绅──乐安流坑村“彰义堂”祭祀历史考察》;邵鸿:《竹木贸易与明清赣中山区土著宗族社会之变迁──乐安县流坑村的个案研究》,俱见周天游主编:《地域社会与传统中国》,西北大学出版社,1995年10月。梁洪生:《社区建设实验──江右王门学者与流坑村》,1995年香港“经营文化:中国社会单元之组织与营运”学术讨论会论文。梁洪生:《流坑村何杨神崇拜考述》;邵鸿:《明代江西农村社区中的会──以乐安县流坑村为例》,俱见《南昌大学学报》赣文化专号,1996年。
[4]刘翠溶上揭书中所研究的族谱,知道生年者为80-68%,卒年为40%左右,见该书第一章。又刘氏研究的北山黄氏族谱,生年详知的男子占97%,女子占72%;卒年详知者男子占56%,女子占43%,刘氏已认为“此谱对于成员的生命日期记载相当完整。”
计量分析论文范文第2篇
远在20世纪60年代就有学者对知识经济进行了粗浅、模糊的描述。但说法不一,最具有代表性的是1996年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报告所下的定义: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之上的经济,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相对于以土地资源为基础的农业经济和以原材料、能源为基础的工业经济而言,它更强调知识积累的重要性。它的特征主要表现在投入资产的无形化。在知识经济形态中,知识、智力等无形资产的投入起决定性作用。其经济的增长主要依靠知识、智力的拉动。所以,无形资产的计量在知识经济下尤为重要。
一、无形资产计量上存在的问题
无形资产的本质特点是“无形”,这一特点导致它的价值可能分布在零至很大的区间。并且其价值本身和价值变动的频率和幅度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些都会进一步导致对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报告和管理的难度。
在传统的农业和工业经济下,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在企业中所占的比例也相当大。但在知识经济环境下,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所占比例日趋增加,有的已占主导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会计若仍抱着稳健性原则的大旗,无疑会使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严重背离,导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同时也违反了客观性和重要性会计原则。
二、无形资产计量缺陷带来的影响
(1)难以满足高科技行业无形资产所占比重不断提高的客观要求
在现行会计理论中,企业资源主要是指有形资产,虽然也不排除无形资产,但由于各种原因,无形资产在企业资源中始终只占次要地位。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而当前,企业在研发和销售阶段的巨大投入实质上主要是对无形资产的投入。这些资源是决定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资源,也是决定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生命力之所在。不正视这一事实,仍将无形资产特别是人力资源排除在企业资产之外,不加以反映和核算,显然是与客观经济规律相背离的。
(2)不能准确体现知识经济时代扩大无形资产确认范围的现实要求
传统会计体制下,无形资产的确认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要求以事项的发生为依据,这就使得无形资产在确认时遇到困难: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企业外购和接受外部投资所形成的无形资产可以确认,而自创无形资产不能予以确认(只认可);但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由知识创新所带来的企业价值增加和获得超额利润的能力成为一种较普遍的现象。无形资产地位的提高使得人们必须重新审视传统的确认方法,扩大其确认范围,使无形资产能够得到如实和充分的反映。
(3)没有将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源会计纳入财务会计系统
目前,会计只承认知识产品(如专有技术等)的价值,没有确认人力资源的价值。在未来,人力资源会计将变得十分重要。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人力资源应被纳入现代财务会计系统,成为现代企业会计所要核算和监督的内容,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的核算方法,建立人力资源核算的账户体系。将多种计量模式有机结合,用以计量人力资源的价值;进一步明确人力资本的价值,人力资本所有者具有收益权,应参与企业剩余利润的分配。
(4)难以满足知识经济条件下无形资产计价方法多样化的要求
无形资产开发是企业长期战略的体现,是对未来进行的战略投资。由于知识和技术的不断创新,无形资产的现实价值及其所能提供的未来经济收益是不断变化的,而历史成本恰恰不能反映无形资产的这种变化。因此,我们不可能完全套用有形资产的历史成本计量方式来对无形资产进行计量。所以,应根据无形资产的特点,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反映知识型企业的价值。
三、知识经济下无形资产的计量
会计计量是会计人员运用一定的计量模式,以货币为主要计量手段,并产生以货币定量信息为主的会计信息处理过程。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实质是确定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无形资产未来价值的计量也要遵循这一特定标准:可验证性,不同的会计人员对同一项无形资产进行计量应得到相同的结果,其中结果可以互为验证。一致性,无形资产的计量所使用的方法要前后保持,不能随意变更,若需变更,要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企业价值是企业未来获利能力的资本化现值。在知识经济的今天,无形资产在企业经营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无形资产的价值成为企业价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财务计量方法应用于无形资产计量
(1)、确定无形资产的价值实现值。无形资产的价值实现值是指企业无形资产的真正转化价值。实际的无形资产价值可以高于或低于该数值,我们可将该数值理解为企业市场价值与净资产价值(股东权益)之间的差额。
(2)、确定无形资产的内部构成。采用财务数据与非财务发数据相结合的方法来确定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即那些对企业未来绩效增长发挥重要作用的无形资产。假定A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从人力资产、市场关系型资产与结构型资产三个方面来分析,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并建立了一套无形资产指标体系。属于人力资产方面的无形资产有:员工竞争力、员工忠诚度、员工经验值、员工技能、创新能力;属于市场关系型资产方面的无形资产主要有:客户信息库、客户交往时间、客户类型、客户潜力、客户满意度;属于结构型资产方面的无形资产有:组织结构、组织进程、企业软件、企业数据库、合作者关系网;属于人力资产与结构型资产共有方面的无形资产有:组织学习能力、组织文化、组织科技;属于人力资产与市场关系型资产共有方面的无形资产有:客户关系;属于市场关系型资产与结构型资产共有的无形资产有:价值链、品牌、商标;属于三部分共有的无形资产有:综合关系、知识产品、专利技术、信息数据。
(3)、根据实际经验确定无形资产各构成部分的权重。企业的高层领导应当在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分析企业价值创造的过程,研究各类无形资产的企业价值创造过程中的作用,从而设定每类无形资产的权重。
2、实物期权法应用于无形资产计量传统的决策方法(如:现金流量折现方法和决策树方法)对投资者的决策都有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际的市场上,公司投资所面临的环境是各种各样的不确定性和竞争性。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如果遵循这些传统的投资方法的结论,经常会导致错误的投资决策或者使得投资者失去一些有利的投资机会。例如:在新经济时代,一些公司经常要投资于一些净现值为负的投资项目(例如风险投资家在项目的种子期选择相应的项目进行投资;投资一些还没有产生正的现金流的投资项目)等,我们已经无法利用传统的投资决策分析工具解释这些现实的经济现象。超级秘书网
计量分析论文范文第3篇
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的命脉,是经济建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设不可缺少的基础设施,高速公路的发展满足了城市间的交通运输需求,对当地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高速公路的通行能力以过硬的质量为基础,高速公路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控制施工质量。而测量工作贯穿于高速公路施工的整个过程,直接影响工程进度与质量。本文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就高速公路的不同施工阶段的测量监理工作重点做一些探讨。
1施工准备阶段的测量监理工作要点
1)首要工作是编制详细的测量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中的内容应当包括:所有施工部位的测量工作的具体限差要求,测量自检和抽检工作的手段方法,测量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及改进措施。细则编制完上报业主,由业主审核并修改。然后召开测量技术会议,会议主要目的是贯彻测量监理实施细则的各项条款并指出测量施工时的注意事项。2)组织交接桩,与设计、施工单位一起将合同段内的所有控制测量点、辅助点、中线桩等进行现场校验,并立即组织承包人进行复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测。在复测过程中,发现点位与实际有偏移或者埋设不稳定等情况,应立即上报业主和设计单位,协调处理。3)审查承包人的测量技术人员资质。承包人的测量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和施工经验。作为测量监理工程师,应当对他们尤其是测量工程师的业务能力进行考察,如发现有不满足要求的,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4)检查承包人的仪器设备。要求承包人上报所使用的测量仪器和设备的名称、数量、型号及正规标定机构出具的标定证书,然后对其上报的仪器设备进行逐一检查,如有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承包人更换或增加。按照我的经验,最好还应该对几个同类别仪器进行相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互比较,避免仪器之间存在读数等方面的误差,而对以后的施工质量造成影响。5)复核图纸。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在拿到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后,测量监理工程师应该马上对图纸进行复核,尤其对桥梁桩位坐标,路基纵横断面设计标高,桥梁、构造物各部位设计标高,隧道、桥梁和路基衔接处标高进行复核,如果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代表联系。在连云港港东疏港高速公路项目中,我们就在复核过程中发现设计图纸上新光路主线桥0号台的坐标与实际计算出的坐标不符,及时与设计代表联系沟通后,纠正过来,避免了责任事故的发生。
2施工阶段测量监理的要点
2.1施工放样方案的审批
对任何施工部位进行施工测量之前,施工单位必须申报施工放样测量方案,经测量工程师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这项工作需要认真对待,首先要审查测量方案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其次要核算放样数据的准确性。
2.2对报验单的审查和批复
施工方根据批准的施工放样方案进行放样。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平面和高程的放样都必须填写施工放样报验单。测量监理工程师应当进行必要的现场观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察和巡视,以监督方案的执行,并根据承包人提供的放样资料进行现场抽检,对抽检数据和施工单位的自检数据进行比较,如符合规范要求则签字认可。在这一过程中,还应该注意经常检查控制点尤其是加密控制点的坐标和高程,因为施工现场情况复杂,很容易对控制点造成破坏或产生位移和沉降。
2.3施工过程中的测量监理
为保证施工质量,在施工过程中测量监理工程师应实地指导承包人加强施工过程中的测量工作。首先应该注意对控制点的保护和复测。设计单位提供的一些原始控制点有可能在施工作业范围内,这种情况下就应该要求施工单位的测量人员把这些点及时引到施工作业范围外或者引到施工完的稳定的结构物上,并及时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加密,以免被破坏而影响测量放样工作。每半年组织一次全线导线点和水准点联测,保证控制点满足施工放样要求,在一些沿海地区或者地质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条件差的地区,应该适当增加联测频率,比如一个季度全线联测一次,或者在雨季过后增加一次全线联测。在连云港港东疏港高速公路项目中,因为当地的地质条件很差,全线基本都是软土地基,采取后一种做法,在雨季后增加一次全线联测,很好的保证了导线点和水准点的可靠性。在桥梁施工过程中,对于关键部位,如桥梁桩位,结构物轴线等,要做到百分之百的抽检频率。在构造物施工时浇筑大量混凝土,如大跨度箱梁悬臂浇筑施工时,应加强变形观测;浇筑后还应对悬臂梁进行挠度观测,并将这些数据作为下段悬臂箱梁立模的依据。
路基施工过程中的测量监理注意事项:在路基施工前,测量监理工程师应当和业主、施工单位一起对原地面高程进行联测,并与设计图纸上的原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地面高程进行比较。在施工开始以后,高填方和深挖方是检测的重中之重,每填1m左右或挖1m左右,测量监理工程师就应当去现场检测路线中线和路基宽度。在路基施工过程中,还需要对路基的沉降进行动态观测,以确保路基结构在施工工程中的整体稳定性。
2.4分项工程竣工后的测量监理
在各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都要在构造物上定出轴线和标点,并将数据资料整理好,填写报验单报测量监理工程师审批。测量监理工程师应该先对数据进行核准,然后到实地测量检查,确保数据在允许限差范围内。
3交工验收阶段测量监理要点
高速公路进入工程收尾和交工验收阶段,往往会出现以下情况:经过长时间的施工,原有导线和水准点难免被破坏或使用不便,此时测量监理工程师必须在路基路槽整理和桥梁桥面铺装施工之前对全线导线点和水准点进行一次全面的复测,将该成果作为桥面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施工的依据。在路面施工中,测量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对路面结构层标高的检测力度,确定各结构层的不同设计厚度,同时应保证施工测量人员精心操作,严格控制好横断面上各点标高和左、右宽度。在资料整理中,测量监理工程师必须做好测量台账,及时填写监理日记并上交;保存好所有的原始测量记录,分类归档,作为质量评定和工程结算的重要资料。超级秘书网
4结语
测量监理工作是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高速公路建设三个阶段都有其重点内容,这就要求测量监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在平时的工作中要耐心、细致,不能有一点马虎。做好测量监理工作,测量监理人员除了要有扎实的测量专业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知识外,还必须要掌握与国家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熟悉监理工作的一般理论、原则、方法和程序以及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标准和规范,不断扩大自己的知识面,在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的同时提高自己的职业修养和职业道德。
参考文献:
[1]章书寿,华锡生.工程测量[M].北京:水利电力出版社,2006.
计量分析论文范文第4篇
1.1临床资料
1.1.1病例选择:①符合《中医内科常见病诊疗指南•中医病证部分》中中成药注射剂使用指佂;②对所选用药物无过敏史;③病历资料完整。
1.1.2病例排除:①伴有严重心、肝、肾疾病;②服用西药引发ADR者;③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1.1.3一般资料:2042例均为自2012年1月至2014年6月在本院采用注射用中成药治疗的患者,其中男1138例,女904例;年龄3~75岁,平均(46.57±18.45)岁,≤7岁301例,7~18岁734例,19~60岁621例,>60岁368例。
1.2方法
1.2.1监测方法:通过医院信息系统检索2012年1月至2014年6月给予中成药注射剂治疗的患者的病历号,提取相应的病历,通过随访及跟踪调查,统计ADR发生情况,记录ADR名称、所属类型及类别、ADR发生时间、患者年龄、性别、临床表现及累及的组织、器官分布情况,对怀疑的注射用中成药种类进行分析、汇总。
1.2.2ADR诊断标准:参考《常见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技术规范及评价标准》与《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中的标准对药物ADR进行判定,包括过敏反应(皮疹、皮肤瘙痒),发热,消化系统反应(恶心、呕吐、腹痛、腹泻、黄疸),心血管系统损害(心绞痛、血压不稳、心律失常等),血液系统损害(贫血、过敏性紫癜),中枢神经系统损害(头晕、头痛、烦躁),运动系统异常(肌肉、关节、腰背疼痛等),其他(静脉炎、肾功能衰竭、急性肺水肿等)。
1.2.3巢式病例对照设计:以2042例患者中发生ADR的者作为观察组,以性别、年龄、用药种类、用药批次、用药季节等为匹配因素,以观察组和对照组1:3的比例匹配,选取同期给予中成药注射剂治疗的未发生的ADR的患者作为对照组。
1.3统计学方法:采用SPSS17.0软件包对数据行统计学分析,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对巢式病例对照设计中ADR危险因素进行条件Logistic回归分析,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ADR发生率:2042例患者中有53例发生ADR,发生率为2.60%,其中中成药种类以双黄连、热毒宁、葛根素、脉络宁注射液为主,但不同中成药ADR发生率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2.2ADR的性别、年龄、发病时间、累及器官分布:53例发生ADR的患者中男30例,ADR发生率为2.64%(30/1138);女23例,ADR发生率为2.54%(23/904),男、女ADR发生率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0.02,P>0.05)。53例ADR患者中≤7岁19例,ADR发生率为6.31%(19/301);7~18岁14例,ADR发生率为1.91%(14/734);19~60岁8例,ADR发生率为1.29%(8/621);>60岁12例,ADR发生率为3.26%(12/368),≤7岁患者ADR发生率与其他年龄段ADR发生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均P<0.05)。ADR发生时间多集中在输液1d内,其中以输液后1h居多;ADR主要累及的器官为消化系统、皮肤、呼吸系统,临床表现以恶心、呕吐、腹痛、皮疹、呼吸困难、胸闷等为主。
2.3ADR单因素分析:53例发生ADR为观察组,以1:3比例选取159例未发生ADR的患者作为对照组,单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发现,滴速、溶媒种类、药物剂量为ADR发生的显著影响因素,注射前冲管是ADR发生的保护性因素;观察组与对照组注射前使用其他注射剂、与其他药物配制使用及注射持续时间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但分析3者是导致ADR发生的可能危险因素。
2.4ADR多因素分析:将单因素分析中的7个因素引入多因素条件Logistic模型中进行分析,结果显示滴速过快、溶媒使用不当是ADR发生的独立危险因素,注射前未冲管是ADR发生的保护性因素。
3讨论
计量分析论文范文第5篇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财务欺诈之所以能够产生,首先是上市公司具有欺诈的动机;然而,上市公司之所以能够进行欺诈,还依赖于注册会计师能否执行高质量的审计(郭道扬,吴联生,2003)。也就是说,只要注册会计师执行高质量的审计,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制止财务欺诈。但以下基于博弈理论的审计职业模型表明:自发的市场行为,并不能诱发高质量的审计。这就需要健全而合理的制度安排来保证审计质量。
一、基于博弈理论的审计职业模型审计是对管理当局自我认定、自我计量、自我编制的受托责任报告,按照公认审计准则和审计程序的要求进行的重认定,重评定,重判定(王光远,1996)
那么,只有高质量的审计才能增加财务报告的可信度,从而增加公司的经济价值。假定社会更愿意为增加价值的活动支付报酬,且审计是高质量的,那么所有注册会计师都会拥有良好的声誉和更高的审计费收入。然而,单个注册会计师总是面临两种有利可图的诱惑:一是省略审计程序,以减少审计成本,使自己获得额外的利润,或者在与其他审计师竞价时采取低价策略;二是允许企业管理层违反会计核算与披露规则,以争取新客户或维持现有客户(购买审计意见)。当其他注册会计师都遵守规则并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时,采取这些策略会获取极高的回报。极端的结果可能是,不遵守规则的注册会计师运用其竞争优势反而将审计质量高的会计师排挤出市场。但是,当过多的注册会计师都提供低质量的审计时,两难处境就会出现。由于审计平均质量下降,公众对财务报表失去信心。
即使较小比例的低质量审计,也足以使审计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因为好的会计公司会离开审计市场或者被迫降低其审计质量。在低质量审计环境中,由于存在逆向激励因素,即使过去提供高质量审计而享有盛誉的会计公司,也不会被人相信能够继续保持高质量。由于审计质量下降,对被审计财务报告的需求也会随之下降。注册会计师信誉下降和被审计财务报表质量的降低,将导致审计费收入的减少。注册会计师都从自身利益出发,导致整个职业团体利益的次优结果就构成了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可见,单纯的市场行为并不能带来高质量的审计,这就需要职业团体的自律行为,即审计职业内各成员相互承诺遵守规则(这种规则如职业准入制度,会计审计准则等)。但是由于监督需要成本,而且监督所带来的收益并非是监督者个人的,所以每个注册会计师都希望由其他注册会计师承担执行成本,而获得职业声誉提高带给每一个审计人员的利益,这便是“搭便车”效应。
二、规范审计质量的制度安排分析由上述的审计职业模型可以看出,为了克服自然的市场动机,注册会计师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制度网络
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制度的功能被认为是抑制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和乖僻的个人行为,从而增进秩序,秩序鼓励着信赖和信任,并减少合作的成本。制度由非正式规则、正式规则和执行机制三部分组成:非正式规则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逐步形成的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等;正式规则是人们有意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规;执行机制是非正式规则和正式规则得以执行的制度安排,没有它,任何制度都形同虚设,而且执行机制本身定位是否恰当,也是非正式和正式规则能否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之一。审计质量的提高正是需要一系列这样的制度规范。首先,从抑制注册会计师机会主义出发,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应受到非正式规则(如诚信机制)的约束,在自律层面上使其抗拒诱惑并有动力提供高质量的审计;其二,在注册会计师发生机会主义行径时,有正式的规则(如法律法规)予以惩戒,在他律的层面上使注册会计师违反规则的收益低于其付出的成本;其三,为了非正式和正式规则发挥作用,必须建立具有信号显示功能和成本优势的行业自律管理和政府监管机制。可惜的是我国目前规范审计质量的各项制度安排并不健全和完善,主要表现在:1.诚信的缺失。人的行为,首先面临的是道德等非正式规则的约束。然而,目前注册会计师讲究诚信将意味着直接审计成本的增加或审计份额的失去。在这种状态下,要发挥诚信的作用,就要对那些不讲诚信的行为做出惩罚。为此须符合如下条件:当事人的不诚信行为能被及时观察到,这需要有高效率的信息传递系统;当事人必须有足够的积极性和可能性对交易对手的欺骗行为进行惩罚。
2.审计失败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较低。法律规范是约束注册会计师行为,保证审计质量的又一屏障。但已公开的与上市公司年度报表审计有关的行政处罚与法律裁决表明,我国审计职业界实际所承受的法律风险仍然较低,对具体诉讼资格、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的分析也表明这一问题(刘峰等,2002)。而且我国至今尚未出台《民事责任赔偿法》。虽然《证券法》规定了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现有法律缺乏适当的诉讼机制,导致投资者的损失事实上得不到赔偿。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许多方面还存在不全面、不具体之处,如《规定》设置了诉讼前提,没有采用集团诉讼制度等。我国低风险的法律制度环境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我国上市公司审计质量总体偏低。
3.监管体制缺陷。首先,我国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是多方位进行的,证监会、财政部、审计署等各个机构都有权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监管,结果各个机构之间的职能重叠交错,多头监管造成协调困难,最终导致无效监管。其次,若从我国现有法律推定,财政部门对我国审计市场监管负总体责任,但从目前情况看,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管工作还远未形成科学有效的机制。(1)没有设置专门的机构,配置专门人员从事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我国现已拥有10多万注册会计师,而财政部门统管全国的财经事务,注册会计师监管只是其职责中很小的一部分,不可能从有限的人力和配置上给予专门关注。(2)没有专门的监管标准。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与惩处需要高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但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全国性的会计和法律技术鉴定委员会,向监管机构提供专业标准方面的支持。(3)监管的方式未做到规范化、透明化。监管体制的缺陷影响法律法规的执行,从而直接影响审计质量的提高。
三、完善制度安排的几点建议
1.加强诚信及其配套制度建设。首先,鼓励诚信行为。讲究诚信往往就意味着高质量的审计。这样,一方面应由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部门在每年年末对各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进行抽查,然后对讲诚信,审计质量高的事务所给予全行业通报表扬,并为各事务所建立诚信档案,将其信用状况记录在案;另一方面,拥有高质量审计报告的客户上市筹资应顺利通过证监会的审核,若向银行贷款应能以较低的谈判成本取得贷款。这样的具有信号传递功能的制度安排,才能使客户区分审计质量的高低,从而使客户愿意为高质量的审计支付更高的价格,从而会给讲诚信的事务所带来更大收益、更多的市场份额,避免上述审计职业模型中的审计市场“劣质化”现象。其次,惩罚失信行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部门应公开谴责注册会计师的一般失信行为。对于严重的失信行为,甚至参与造假的,应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没收事务所违法所得并罚款、追究涉案注册会计师刑事责任或暂停执业甚至终身禁入市场等行政处罚。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迫使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成员不敢不讲诚信。
2.降低起诉注册会计师的门槛,进一步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在法院受理和审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市场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时,高院给出的四项前置条件,其中有一条就是只对已被证券监管部门做出生效处罚的案件进行,这样就大大限制了被诉讼的对象,而且影响法律的时效。所以,笔者建议取消此条前置条件,可以在行业监管部门内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由既懂会计又懂法律的专门人士组成,负责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鉴定。一旦上市公司批露虚假信息,这个专门委员会就马上依据会计和审计准则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来进行鉴定,由该委员会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投资者提起诉讼的依据,而不必等到行政或刑事惩罚之后才提起诉讼。这样将及时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醒注册会计师认真对待后续业务的审计质量。从赔偿责任上看,在美国的法律制度下,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各种道德风险具有足够威慑力的制度之一就是集团诉讼,而在我国目前法律制度环境下,即便会计师事务所败诉,其赔偿责任按消费者保护法,通常是“退一赔一”,也远远低于国外同行,因此有必要采用集团诉讼制度。在这种制度下,证券市场侵权行为实施期间的每一个投资者都是被侵权的投资者,只要他们不明确放弃索赔权利,都是集团诉讼的成员,诉请事由对所有成员一样。这种诉讼一般由专业律师牵头召集并收集被告的违法资料,诉讼律师甚至代垫案件的受理费用。如果胜诉,从获得赔偿额中收取一定的诉讼费用,如果败诉,律师承担诉讼费用,也可同法院商定免交或少交。股东集团诉讼赔偿额度是全体股东的损失,通过一揽子解决,可以避免先起诉者获得足额赔偿,而后起诉者无法公平地获得赔偿,有力地保护了小股东的利益,进而加大了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有利于审计质量的提高。
3.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完善行业自律管理机制。行业协会在防止注册会计师机会主义上,发挥着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此应改革协会现行组织结构,强化决策机构对协会工作的及时监督及指导,扩大执业人员在理事会中所占的比重。建立各类专业委员会(如涉及纪律、调查、执业责任鉴定、注册、职业道德准则在内的各类委员会)、研究会及特别委员会,充分发挥有关专家及协会成员在日常决策及监管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的监管制度(如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制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评价制度、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监管制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质量检查制度、业务评审和专业辅导制度等),加大业务监管力度。
4.引入提高效率的安排,完善政府监管机制,提高审计质量。尽管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必不可少,但“代言人”与“监管者”的双重身份使其天生就存在严重缺陷,因此政府监管不可或缺。针对我国政府监管的现状,应处理好以下问题:一是要解决多头管理问题。笔者认为可以新建由各部门派员参加的专门监管机构,以协调财政部和证监会的监管职能;或者在财政部内部剥离注册会计师监管职能,合并证监会的监管职能,但仍由财政部进行管理。不管采用哪种方式,必须有专门的机构和力量负责除行政复议外的监管工作,此机构在执法能力上必须高于中注协———必须具有政府监管部门的检查资格,配备精通行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人才,并拥有同职业组织、证券管理机构、法院和社会公众沟通的能力。二是为使政府监管摆脱“监而不管”、“查而不处”的低效工作状态,必须加强监管的制度建设。为此可以将竞争机制引入监管人员队伍,改变监管人员的官员任命制,逐步过渡到面向社会专业人员聘用制;同时完善监管责任制,包括合理设计内部组织结构,使各部门成为职能性或行动性责任中心;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将完成监管目标的责任落实到个人;另外可以按检查和惩处的工作流程设计完整、详细的工作规范,使监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有具体程序可依。三是引入公开批露制度,提高监管工作的透明度。超级秘书网
会计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业绩和效率涉及面广,监管机构应该至少一年一次向全国人大或国务院会计监管领导机构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监管目标的实现情况、监管组织体系的建设、监管效率的评估指标等,并向新闻媒体公布。另一方面,应尽快建立起监察结果适时公告制度,在固定刊物或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告,并使典型案件的审理、听证和处罚公开化。这样中注协的行业自律与健全的政府监管结合起来,必将使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得到有效监督和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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