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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规论文范文精选

会计法规论文

会计法规论文范文第1篇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当前,我国会计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健全,关于会计管理工作的相关的法律法规都需要进一步完善。虽然在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一些财税法等法律,但是相关的这些法律制度规定的并没有完全覆盖到会计工作的每一个方面,法律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还比较欠缺。在实际的会计工作中,常常出现法律的空白区域,使得会计管理的工作无章可循。除此以外,一些法律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法律制度比较落后,造成实操性不强也是当前会计管理工作的一大问题。

(二)会计制度不完善在实际的会计管理操作中,会计工作涉及到企业单位、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等各个不同的种类,由于各个单位的性质不同,在会计具体管理工作中的制度建设情况也各不相同。一些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会计制度不健全,很多企业都是只有一个名义上的会计,做着记账汇总等工作,并没有实际的会计制度和会计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的体系很不健全。由于在目前的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会计管理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对企业财务状况的管理,有利于企业更好的发挥资本的作用,能够促进企业的成长。在一些事业单位,存在着会计管理工作过于松散,报销账单过于随意,花费不具体等事项,这些也极大的影响着单位的运营和发展。

(三)会计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当前,虽然在我国已经很重视会计的教育,很多高等院校都设置了会计专业,很多单位的会计也都是经受过专门的高等教育的。要想成为一名职业会计,首先需要通过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会计从业人员的技能和水平,使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有所提升。但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会计从业人员素质依然有待提高。会计是一门技术性和专业性都比较强的工作,因此需要从业人员具备很强的知识储备和专业素养,只有如此,才能处理各项复杂的财务状况,才能胜任会计工作。但是在现实中,一些从事会计职业的人只是通过了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或者并没有通过考试,就从事与此相关的各项工作,对于一些专业的财务报表,有些人并不是十分精通,甚至只是了解,这种专业不精通的现象在会计从业人员中大量存在。会计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是会计管理专业化、科学化的一大障碍,需要进一步改进。

(四)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薄弱在我国一些规模不大的单位中,会计管理工作基础工作十分薄弱。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会计管理的基础办公条件较差。很多公司并没有专门的财务室,会计都是在公共空间办公,这对于财务管理工作存在着很大的不便和不安全;二是会计管理人员配备不全,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和规定,财务管理工作必须是两人以上,而现在一些单位,为了节省开支,经常是一个人身兼数职,既是会计,又是出纳,这就使得会计具体工作缺少相应的监督,很容易造成工作中错误的发生。三是相关的管理比较松散,财务管理是一项精细化的管理,但是现在的会计制度以及相关的规章并不完善,给会计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经常会有一些不确定性的情况让会计人员很难处理。

(五)核算工作重视不够会计管理工作是一个单位财务管理中的关键一环,只有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才能够为单位的发展提供长久的动力。但是现在,很多管理者对会计管理的重要作用意识不强,忽视财务管理的作用,认为会计工作就是记账,并没有意识到会计报表能够反映出一个单位的问题和状况,能够引导一个单位的未来发展。这种意识不强就导致对会计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尤其是核算工作,在具体的执行中,常常被草草应付。核算主体界限不明,核算方法简单等问题长期存在,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会计工作的发展,也间接影响着企业的运营和发展。

(六)现代管理手段运用不足21世纪,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已经影响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很多办公系统都依靠信息手段。会计工作中也运用到了一些现代的管理手段,但是在一些中小企业单位仍然依靠原始的会计核算方法,存在着现代管理手段运用不足的情况,尤其是一些年长的会计师,在会计知识和技能方面都缺乏相应的更新,这种情况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会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二、加强会计管理工作的对策

(一)健全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指导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的依据,会计工作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使会计管理工作有法可依。一是更新落后的法律,把不适应时展和现实要求的部分进行改善,能够使相关法律法规更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二是建立健全法律空白区域,对一些法律法规的空白区域要进行建设,确保会计管理工作没有漏洞。三是理顺交叉区域。对一些法律规定有重复或者交叉的部分,要进行理顺,使得法律法规没有冲突,不会矛盾。在实际的执行中,避免自相矛盾的局面发生。

(二)加强单位内部各项制度的建设制度是一个单位顺利发展的依据,在会计管理工作中,一定要加强单位内部各项制度的建设。在会计工作中,要实行两人制,出纳和会计必须分开。对于账目,必须要有多人签字。对于一些费用的支出,实行严格的领导负责制,要有多人签字才能入账,确保会计管理工作严格、细致。通过完善制度,确保会计管理工作不出差错,不出纰漏。

(三)提高对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视度会计管理工作中,必须重视基础工作。一是要提高对会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只要意识提升了,才能做好这项工作。要建立健全相关的会计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账目管理制度等,从意识上加强对会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加强对会计办公环境的改善,必须设立专门的财务室,配备专业的会计人员。通过提高认识、健全制度、改善硬件设施等,打牢会计工作的基础。

(四)加强会计核算业务完善的预决算制度是会计工作的核心,对于会计工作的顺利有效执行具有重要的意义。要进一步加强会计的核算业务,积极推行预算管理,加强会计内部控制。在年初,编制预算的时候一定要有明确的目标,把每一个项目都细化,同时要加强决算的核算,对决算工作进行考评和分析,通过细化每一笔资金的使用用途来加强整个会计管理工作。同时,要加强会计的内部控制,严格各项费用支出。

(五)加强会计从业人员专业素养培训会计从业人员是会计管理工作的主体,也是会计管理工作的直接执行者,对会计管理工作起着重要的作用。会计管理工作能否做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只有会计从业人员各方面的素质提升了,会计工作才有人才保障。因此,在会计管理工作中,一定要重视对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培训。一是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的培训,通过专业技能的培训,进一步提升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二是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在会计工作中,不做假账,坏账,本着实事求是的职业精神正确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三是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文化素养培训,进一步提高其人文素质水平。

(六)重视现代管理手段会计工作是一项很细致的工作,计算量很大,如果只是靠人工核算,很容易发生错误和纰漏,现代管理手段能够提高工作效率,能够尽量减少和避免错误的发生,对于会计管理工作具有很大的推动工作。因此,在会计管理实际中,要重视对现代管理手段的有效运用。运用一些办公系统,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对会计从业人员进行现代化信息化技能的培训,尤其是一些年龄比较大的从业人员,要重视他们对新技能的使用和掌握。通过推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办公手段,提升会计管理工作的高效化和科学化。

三、结论

会计法规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审计责任;法律责任;归责原则;会计师

对法律责任的归结称归责.它是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审计法律责任归责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确定归责的原则讨论归责原则问题.核心就是在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等归责原则之间进行选择.这通常是一个侵权法下的话题。然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两种类型。因追究侵权责任有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区分.而违约责任不以过错为前提.只要存在违反合同条款的情形且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抗辩事由。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本文在讨论归责原则时,对两种不同的责任类型不加区分.是因为在这两种责任体系下,会计师与原告的争议是由于会计师提供的审计业务的质量展开的,核心问题是会计师执业行为中的“保证”特征.它对归责原则的影响在两种责任体系下都存在。

一、过错责任原则

从19世纪以来.过错成为侵权法的基本归责原则,有关其合理性的理论解说非常多。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的某种应受非难的主观状态。此种状态是通过行为人所实施的不正当的、违法的行为表现出来的。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主观归责原则.它以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确定和追究责任的依据.即“有过错方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有过错方承担民事责任,过错大小决定责任轻重。长期以来,对于专业人士的法律责任基本上都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当然也不例外。

这种观点认为.尽管注册会计师审计具有鉴证职能,但它毕竟是公允性审计.会计师对会计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给予“合理保证”.而不是绝对保证。“合理保证”意味着允许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有适度偏离审计的产生.本质上是为了维护股东或者潜在的股东及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由于审计的局限性.会计师并不能保证已审计的会计报表不存在任何的错误或漏报。合理的保证责任是基于审计的成本效益原则根据委托理论,在委托关系中由委托人支付、最终由社会公众承担的合理的审计费,是降低委托风险的最经济的控制机制委托人需要平衡其支付的审计成本与取得的审计收益(主要是会计师发现会计报表中的错弊而为委托人挽回的损失等)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审计工作越细.发现错弊的概率越大.但是它同时意味着委托人所要支付的审计费用也越高审计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产物,本来就是用来降低成本的.如果审计不但不能降低成本。反而提升成本.则使审计变得得不偿失。这就是会计师承担合理保证的理论基础.是基于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的。考虑到成本效益的原则,审计风险更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委托人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不要求会计师查出所有的错弊.所以.允许会计师存在~定的审计失败。只要会计师在从事会计审计活动时.尽到了应有的职业关注.即使出具了虚假的财务报告.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在大陆法系国家.商法或者公司法关于法定审计的规定,均确认了会计师因“过错”而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

(1)法国《公司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会计师应向公司和第三人对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所犯的错误和过失所造成的损失结果承担责任”

(2)《德国商法典》第323条第1款规定:“进行审计的会计师、其助手以及会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于因故意或过失而违反其职责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只有被审计单位以及被审计单位的联属企业才能要求损害赔偿”

(3)日本《监察特例法》规定,监察法人为多数时,应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证明会计、监察法人有怠行职务行为(包括故意或过失),会计师和监察法人可以无过失为由行使抗辩权原告请求赔偿时必须证明会计师、监察法人有懈怠职务的行为有损失及确定的损失数额以及损失与懈怠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4)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此部分的内容主要依从判例.原告若想在针对会计师的诉讼中胜诉.必须能证明三个事实:第一,会计师缺乏合理的关注义务:第二,原告确实依赖有关会计师的技术做出相应的行为:第三,有关会计师并无合理原因解释其在提供服务时为何会做出使原告遭受损失的行为.或者为何不做出某一行为而避免原告受到损失。

此外.在会计职业最发达的普通法系国家.会计师不当执业引起的法律责任一直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仅如此.在涉及到专业人士的执业活动领域的案件中.法官始终拒绝接受将专业人士提供的服务作为一种担保责任.或者绝对责任的观点。早在1938年,英国廷戴尔法官就曾经指出:“每一个以学有所长的专业人士身份进行活动的人.都有义务在其专业活动中运用合理水平的注意和专业技能。但是.一个律师不能担保打赢所有的官司,一个外科医生也不能保证手到病除。”一百多年后.在1975年Greave案中.丹宁勋爵再次重申了这项普通法的基本规则他指出:“有关专业人士责任的法律并没有隐含一个保证条款.要求专业人士取得最理想的结果。它至多只是要求专业人士运用合理的注意和技能”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责任要件而依法律的特别规定承担的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确立于19世纪中后期.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导致工业灾害频生,交通事故骤增,产品质量缺陷严重,给公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在这种条件下.人们试图寻找一种较之传统过错责任原则更为严格的法律对策对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救济。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在此种背景下产生的。如果说过错责任原则是从对个人主观方面有所要求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符合公平正义的标准的话,那么.无过错责任原则则是从整个社会利益之均衡、不同社会群体力量之强弱对比.以及寻求补偿以息事宁人的期度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的.它反映的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公平正义观。

一贯以来.在社会公众眼中.会计师作为一个职业,是财务事项领域的专业权威。由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于是令公众产生了“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性或精确性的感觉.而非仅仅是对一种可能性的描述。

由于世界各国对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一般都规定了标准化的格式.要求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措辞标准.文字高度简练概括.这也客观上为上述公众的理解提供了支持。原因是.报表使用人从标准化的审计报告中无从知晓财务会计系统在反映客观经济活动方面的局限性.更不可能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也只是在一定的重要性水平上对公司总体财务状况的把握公众对会计师的审计活动所提供的保证程度的预期远远超过会计职业所能够给予的保证这样一种期望所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当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后.一旦客户暴露出财务状况紧急恶化的情形或被揭露出存在重大舞弊时.人们往往希望会计师承担审计法律责任。会计师被置于一种保证人的位置.从而承担着一种“保证责任”。

由于上述原因.主张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学者认为.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并非一种“合理的保证”责任.而是通常意义上的“保证”责任。即只要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实际财务状况不符.即只要存在虚假报告,不管会计师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责任。最先在审计领域提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是欧洲国家。

1978年.欧盟委员会在起草统一欧盟国家公司法第5号公司法指令时.在草案中规定.会计师在公司法定审计下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为无过错责任.这在会计职业界以及法律界都引起了很大的震动欧盟委员会制定公司法指令的目的在于统一欧盟各成员国多样化的公司法实务.会计师的法定审计业务自然包括其中。但是,在会计师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问题上.欧盟成员国之间并不存在分歧,因为没有一个国家实行无过错责任,各国都实行过错责任。因此.本旨在统一成员国公司法实务的第5号公司法指令草案.俨然是在会计师法定审计下民事责任问题上进行了最激进的改革。与此同时.美国的一些侵权法改革派学者也表达了对会计师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张此主张将会计师出具的不实审计报告视为有瑕疵的商品的一种特殊形式.故认为适用产品责任法下的严格责任或无过错责任

三、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各自的意义

过错责任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作为确定责任归属的依据,其在行为指导、道德评判等方面的独有功能已被公认。它对于会计师执业活动的规范化同样具有重要意义。相反.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不区分其行为是“应受谴责的”还是“可以原谅的”.它适用于会计师执业活动的结果并不必然激励会计师提高执业活动的质量.反而会使会计师减少向社会提供审计服务的几率。

关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对人类理性行为的不同激励作用,法经济学理论家菲谢尔(Fisehel1教授曾精辟地指出:“侵权责任规则的预防效果可以用行为达到标准时招致责任的概率与行为低于标准时招致责任的概率之问的差来表示。因此,如果行为达到标准后也会出现法律责任的概率越高.侵权责任的预防效果就越低。如果股价己出现急跌会计师们就会被起诉.不管他是否审慎地履行了其职责.谁还会努力提高审计服务的质量?”

(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特点

会计师进行审计是对客户编制的财务资料的可靠性发表意见,最终形成的审计报告是两套专业判断的结果。首先是判断客户的会计信息系统是否按照法定的或公认的会计准则对经济交易进行了恰当、正确的记录与反映:其次是对这些财务信息与法定标准间的相符程度进行验证。而不论是会计的反映功能,还是审计的验证过程,都存在大量的主观判断,正如德国著名公司法、会计法学者艾伯克(Ebke)教授所指出:“会计、审计是一种技艺。而不是严谨的科学。有很多假设。尽管可以选择最能真实而公允反映的程序.但是会计确认和计量从来是一个权衡的过程,人们需要在重要性、相关性、可靠性以及可理解性之间权衡,有时必须放弃一些质量要件。此外.会计的许多方面是建立在主观感受估计和判断的基础上的。并非都是可以客观验证的事实。总而言之,会计是对人类行为的量化.但人们的经济活动并不是便于准确测量的。”

会计师进行的财务报表审计也受制于同样的局限不仅如此.审计建立在客户所提供的财务资料以及相关信息的基础上.依赖于客户的会计程序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运作。抽样方法的应用必然带来的误差.意味着会计师提高职业谨慎并不必然消除审计失败的风险审计方式的局限性预示着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也就不可能一定更可靠。考虑到这些因素.强化会计师过失行为的法律责任究竟在何种意义上能够发挥威慑作用.预防会计师的过失行为.是很值得怀疑的。

(三)专家责任的特点与过错推定原则

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为宜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谁主张。谁举证”,即受害人必须证明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存在才能够胜诉。由于会计师从产生之日起就是以专家的特殊身份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因此.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属于专家责任的范畴。由于独立审计是一种专家职业,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会计师相对于报表使用人而言通常处于知识优势地位.后者很难从会计师最终出具的专业成果中辨析专业服务的质量.更难以证实过错的存在而且作为证据的审计工作底稿所有权属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对工作底稿实行保密原则.受害者要主张会计师有过错.将面临两个难题:一是审计工作底稿无法取得:二是即使取得审计工作底稿,由于专业知识的欠缺,也无法证明会计师是否有过失。如单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将会使受害人在提起诉讼后在举证方面遇到严重的困难因为会计师报告不实的事实是可以证明的.从这些事实中可以证明其客观上确有过错。但要求受害人必须证明会计师主观上有过错是十分困难的因为会计师可以以各种理由证明其所做的报告已经严格遵循了相关执业规则.从而免于承担责任.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事实上,独立审计制度从产生至今.世界各国从未适用过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未适用过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交易法均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会计师只有能够证明自己恪尽职守和合理调查才能免除承担责任.受害人不需要承担证明会计师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四、归责原则在我国审计法律责任实践中的应用

我国法律虽未就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相关法律法规中能够推断出适用的是过错原则。我国1993年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厉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亦只有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存在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亦即存在“过错”的行为,才可以考虑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问题该法第三章“业务范围和规则”中规定了会计师的回避义务、保密义务、拒绝委托人非法指示的义务、按照审计准则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的义务以及独立性等义务这些有关义务的规定.都针对会计师在执业中的行为.而非针对会计师职业活动的结果就一般意义而言.会计师作为专业人士.应当知晓法律对执业行为的基本要求。若从事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当然构成了“过错”。

在证券法方面.我国《证券法》不区分发行环节与交易环节,对发行、交易市场中的虚假陈述行为实行统一规则:《证券法》第63条规定了发行人与承销商对于虚假信息披露的无过错责任。针对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中介机构或人士,《证券法》第16l条有如下规定:专业人士“必须按照职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可见,该条款没有明确所采用的归责原则。《证券法》第202条集中规定了专业机构与人士的法律责任.但其前提条件是这些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2月《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第24条中对上述第161条、第202条做了扩大解释:“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证券法第161条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蚤免责。”学理上对“过错”的解释包括“故意”与“过失”。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定,不仅将《证券法》中的“弄虚作假”标准降低到“过错”标准.而且明确采纳了过错推定原则。

会计法规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文章从多个层面分析现代会计信息失真形成的相关因素,指出会计法规、会计核算、会计主体、会计监督、会计人员是导致信息失真的重要因素,也是积极应对、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在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发展的今天,会计信息已经成为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评价经营状况,作出投资决策,防范投资风险的主要依据,也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和微观管理及促进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信息源。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会计制度的深入变革和不断发展,也出现了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债权人的经济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那么现实中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因素有哪些呢?学界观点不一,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主要是会计法规、会计核算、会计主体、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这五大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下面分别予以分析。

一、会计法规因素

近年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会计法》、《会计准则》、《财务通则》等一系列的法律、规章,这对于促进现代企业发展和会计依法管理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但任何一项法规都具有一定的时效性,这些规章制度相对于飞速发展变化的社会经济而言,往往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客观上影响到了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首先,会计法规一经出台便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在一定时期内不会改变,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环境的变化,新情况和新问题可能会超出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范。其次,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企业经营方式的多样化,同一会计事项显现出不同的个性特点,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空间更大,会计方法选择也越来越呈现出多样性,这必然会使同一个会计事项产生不同的差异。再次,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某些定义和释义具有一定的涵盖性,在不同的条件下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理解,造成会计实务操作的不确定性,导致实际工作中的一些情况如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难以准确地界定,这些均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二、会计核算因素

会计核算本身有一定的客观局限性,这也会导致会计信息在某种程度上出现偏差。一是在会计凭证方面。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可我国当前尚无一种严格有效的发票管理办法,各地的发票形式、规格和要求都不完全一致,加之实际会计工作中往往是先批后审,这就使虚假原始凭证的出现成为可能,造成会计信息失真。二是有的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核算时只能评估和预计,如企业固定资产使用期限、预计残值计算、收发材料的计价、费用跨期分摊等,都不可能精确地与实际价值相符合。三是会计核算制度缺乏统一性。不同性质的企业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不同的会计制度又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由此造成行业内各企业之间的会计信息不可比。特别是在一个企业集团内部既有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又有股份制企业的情况下,必然给企业集团编制会计报告、统一会计政策带来很大的困难。四是随着计算机技术在会计核算上的广泛应用,各个行业都在编制自己的会计应用软件,由于采用的会计政策不一样,加之软件质量参差不齐及软件本身的不完备,在搜集整理、编制汇总会计信息过程中往往会导致会计信息偏差和不完整。

三、会计主体因素

作为会计主体的企业经济活动,根本目的是实现利益最大化。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往往会人为地导致会计信息的变化。一方面从企业本身来说,其经营成果经常与企业领导者个人的切身利益挂钩。有的企业为了完成效益目标,或者为了少交所得税,或者为了获得银行支持,有意识地调整收入、费用、利润;还有一些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为了进入资本市场,在政府的推动下,往往要进行资产重组、包装上市,堂而皇之地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另一方面,从企业集团内部和企业与企业之间来讲,各个企业间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存在利益冲突,良好的形象能使企业在生产经营、争取项目、引资融资等方面受益。因此,各个企业常常会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弄虚作假,虚报实绩,造成资产负债不实,虚盈实亏,会计信息不真。

四、会计监督因素

在会计信息的监管上无论是内部控制还是社会监督也都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企业内部监督机制软弱无力。虽然《会计法》对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有明确规定,大多数企业的内控制度也一应俱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会计监督体制和内控模式,包括会计人员均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之下,缺乏独立性,难以保障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其次,企业外部虽有财政、税务、审计等监督部门,但各部门工作侧重不同,要求不一,加之管理分散,缺少沟通,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再次,从社会监督来看,国家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监督机构管理不到位,也不规范,加之各事务所之间为了自身利益进行恶性竞争,使其工作监督流于形式,避重就轻,弱化了会计社会监督功能。最后,现实中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也不够,常常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这也是会计信息失真的一个重要原因。

五、会计人员因素

这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最直接的因素。一方面受管理体制的制约,会计人员直接受制于企业领导者,其任命、晋级、工资和奖金的决定权掌握在企业领导者手中,往往按领导意图来处理会计事项,工作缺乏独立性。另一方面,由于不同业务素质的会计人员对企业经济活动的估计、判断不同而导致结果的不同,还有一些业务素质不高的会计人员在会计业务处理过程中,对法规政策和会计核算规范理解不透,也会使会计数据脱离实际,造成会计信息不准确、不完整。

综上所述,会计法规等因素共同作用,相互影响,导致了会计信息的失真。显而易见,这些因素也是解决当前会计信息的失真问题和提出治理对策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贾莉莉.高级财务会计学[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

会计法规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会计信息失真原因危害对策

论文摘要:会计信息失真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亟待克服的顽症,需要从体制和机制上强化会计核算与监督两大职能,从源头上治理会计信息失真,对恶意造假者和直接责任人从严惩处,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的全面提高。在此,笔者结合多年从事治黄财务工作的实际,就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危害及对策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

(一)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会计信息制造者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前提。企业经营者往往会从自身利益出发,隐瞒或虚报经营成果;使会计主体不能真正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走向科学化管理。

(二)会计体制不健全

会计管理体制存在弊端是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会计人员作为企业的一员,受本单位领导的控制和制约,须按企业领导的意志进行会计核算,做假帐,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使会计信息不能真正反映企业实际经济状况。

(三)监督体系不健全

监督机制不完善,也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建立健全,在许多方面与市场经济还不相适应。从会计监督来看,改革赋予了企业自主权和会计核算的灵活性,但错误的思想认识造成会计核算失真等问题日益严重。审计监督由于面广任务重,加之人员知识老化等问题,因而与承担的任务和需要达到的目标不相适应,未能很好地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四)惩治措施不到位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也是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因素。我国为规范会计核算,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基本上已与国际接轨。但有些企业的经营者和会计人员对法律孰视无睹,法律观念极为淡薄,部分执法机构有章不循,执法时随意性大,从而助长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对会计造假往往是“重经济处罚,轻行政、法律处罚;重对单位处罚,轻对个人处罚;重内部处理,轻外部公开处理”,从而减弱了法律的效力。

(五)会计人员素质及职业判断

会计人员本身素质、职业判断与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有很大的关系。一方面,业务素质不高,职业道德观念不强,导致会计人员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和严格的业务训练。另一方面,会计人员的管理日常化程度低。日常考核和继续学习、知识更新成为薄弱环节,使会计人员的实际业务水平大打折扣。主管部门往往顺从单位负责人的意见,出现了会计人员“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会计人员出于自我保护,屈服于单位领导,会计核算缺乏独立性,内部监督职能没有发挥出来。

(六)会计基础工作薄弱

有些单位无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机构设置不健全,会计人员配备不合理,岗位责任制不明晰,会计交接手续不规范,缺乏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会计监督机制不健全。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

(一)危害市场经济秩序

失真的会计信息是传递错误信息,误导经济行为的导火索。从微观角度看,会计信息的影响渗透于各项管理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包含投资、融资、利益分配的决策、计划或控制等;失真的会计信息,直接影响国家税收、导致各项经济指标失真,最终导致国家经济政策与实际的偏离,引起错误的社会经济政策出台,并带来严重的社会经济矛盾。

(二)损害各方利益

会计信息失真,其实质关系到经济利益的分配。此外,对产品销售收入与成本的确认,有的单位受隐瞒收入、降低利润,减少税金的利益驱动,可能减少收入确认数额,增加成本费用数额;推迟确认时间,反之,若经营者想夸大经营业绩,也会相应歪曲这一信息。

(三)诱发经济犯罪

假造会计票据、乱摊成本、设“两本账”、偷逃国家税收、转移国家资金搞“小金库”等,这些行为会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无法科学化、制度化,削弱了国家财经法纪的权威性。造成秩序混乱,从而诱发经济犯罪。

(四)危害会计人员

会计信息失真,实际上使操作人员在执行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上大打折扣,或者说是在实际操作中降低了执行财经法纪的力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国家财经法纪的践踏。会计人员应当强化职业道德修养,不做假账,诚信做好会计工作,否则,轻者调离会计工作岗位,重者受到法律制裁。

三、防范会计信息失真的建议与对策

(一)强化会计法规与准则的学习与运用,减少会计虚假信息的施展空间

一是学习、完善、熟练运用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压缩财务会计报告的粉饰空间,适当增加财务报表附注,合理披露非财务信息,进一步完善与严格规范关联交易的披露事项。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正确确认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加强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利润和现金流量信息的呈报。

(二)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

只有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完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体系,才能使企业严格执行会计法规,自觉遵守经济规律,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资料。

(三)从立法执法的角度,加大处罚力度和造假成本

严格执法,提高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新修改的《会计法》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加大了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打击力度。但能否严格执法成为重中之重,若执法不严,法只能成为摆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无法完全杜绝,但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严厉处罚制度。对恶意造假者,一定要加大处罚力度,必须从立法执法对造假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不仅要其付出倾家荡产、声名狼藉的代价,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还要坐牢,使恶意造假者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其得到的收益。提高会计造假的成本,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会计造假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势头。加强执法力度,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四)增强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意识

强化单位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加强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单位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增强了,才能有效避免会计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才能督促会计人员依法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在对会计工作的建设上,不能只把目标局限在财会部门和财会人员上,应把这项工作提升到整个经济管理上来,标本兼治,从根上消除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

(五)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会计监督是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的关键所在。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日常监督,临时监督,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及跟踪监督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并加以落实;完善会计信息监管体系,加大会计监管力度,遏制会计信息失真的蔓延;正确处理单位与国家利益的关系,单位负责人要积极支持会计人员行使监督职责,以身作则,树立会计人员在经济管理中的良好形象。

(六)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

强有力的外部监督体系。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验证、检查、监督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各级财政、税务、审计机关要依法对企业加强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在对所属单位的会计人员业务上进行指导,核算上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予以纠正,对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对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会计队伍综合素质

会计法规论文范文第5篇

所谓会计模式,是指对一定社会环境下会计活动的各种要素按照一定逻辑进行综合描述,反映各种要素基本特征及其内在联系与结构形式的有机整体。其组成要素包括:会计目标模式、会计管理模式、会计规范模式、会计核算模式、会计报告模式、会计监督模式和会计教育模式。会计模式的研究必须紧紧围绕会计所面临的客观环境展开,包括社会经济环境、政治法律环境、科技教育环境和文化环境等。本文拟从文化环境对会计模式影响的角度作一些探讨。

文化环境是指对会计模式系统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制约和影响作用的各种文化因素的总和。包括思想观念、价值趋向、思维方式、行为准则以及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等。由于文化是人类在长期的社会实践申创造和积累的,体现一个国家或民族精神特征的财富,因而由各种文化因素组成的文化环境,茬不同的社会必然表现出明显的差异。文化环境方面的这种差异,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各国会计模式系统的形成和发展。以下将文化环境对会计模式子系统的影响作具体分析。

一、对会计目标模式的影晌

会计目标是会计工作的基本服务方向,代表着社会各利益集团政治经济利益的基本要求。在会计模式系统中,会计目标模式处于最高层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会计模式的基本框架和运行导向,甚至被一些学者作为不同会计模式的标志。

会计目标模式的构建,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必然受其文化环境尤其是价值趋向因素的制约。具有代表性的价值趋向主要有两种:一是以个人主义为核心,强调个人奋斗、个人创造以至个人冒险的个人价值观;二是以集体主义为核心,注重群体意识、团结合作、共同奋斗的社会价值观。

在全面强调个人价值的国家和地区。会计侧重于将维护私人投资者的利益作为会计工作的基本方向,形成以投资人利益为导向的会计目标模式。美国是这种模式的突出代表。美国政府及社会公众都非常重视个人价值,认为个人价值是社会价值的基础,有充分实现个人价值,才能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价值。这种文化观反映在会计目标上,认为保护私人投资者利益与维护全社会利益是一致的。而在大力倡导社会价值的国家或地区,会计倾向于承担社会责任,关心公众利益。由于社会利益实质上是通过国家利益体现的,这就必然形成以国家利益为导向的会计目标模式。我国社会公众看重集体主义精神,认为个人只是集体的一分子,个人价值也只是社会价值的一部分,必须服从于社会价值。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西方文化价值观念的渗透,个人价值开始受到重视,但传统的价值趋向并未改变。因此,从会计目标看仍然是以服务于国家利益为基本倾向。

二、对会计规范模式的影响

会计规范是会计人员开展会计工作应当遵循的行为标准,是指导会计行为朝着合法化、合理化和有效化方向发展的路标。对各种会计法规制度和职业道德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有机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即为会计规范模式。会计规范展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体现国家意志和社会特征,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民族文化和社会文化的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会计法规制度的特征与文化价值趋向密切相关,越是强调集体主义和社会价值的国家,会计法规制度的统一性越强,强制力越大,持续时间越长。如法国的“会计总计划”、瑞典的宏观会计制度都具有指令性、统一性和强制性特征,我国的会计法规更是如此。相反,崇尚个人主义和个人价值的国家,则会计法规制度的灵活性越大,强制力越小,如美英等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只提供原则性指导,注重专业导向,提倡依赖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能力,很少具有强制性。

其二,会计法规制度的执行与“权力差距”大小密切相关。荷兰学者何斯德在其著名的文化模式中把“权力差距”作为衡量各国文化特征的一个重要标准,认为权力差距越大的社会,其成员越是认同组织结构、纪律和社会秩序,对权力的不公平分布越能默认,服从性越强,主观判断能力越差。相反,权力差距越小的社会,其成员的服从性越差,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越强。这种文化现象反映在会计法规制度的执行问题上,必然出现:权力差距大的国家,会计人员喜欢按部就班地执行法规制度,对法规制度的完整性和具体性要求较高。不善于进行专业判断和政策选择,因此在执行过程中难免会死搬教条,依样画葫芦。我国的情况就基本如此。而权距小的国家,会计人员则喜欢独立思考,运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进行专业判断,灵活机动地理解和执行会计法规制度,对法规制度的灵活性及务实性要求较高。美英等国的情况大体如此,法国则截然相反。

三、对会计管理模式的影响

会计管理模式是指国家对全社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进行组织管理的方式,它是会计工作得以正常运行的组织保证。会计管理模式取决于国家经济管理模式,但文化环境同样具有影响作用。如同是资本主义经济模式的美国和法国,会计管理模式却大相径庭,不能说与文化环境没有关系。在美国,会计管理模式基本上是一种“协会模式”,民间性会计职业团体的管理权限很大,作用明显,会计行业的自律性较强,政府的管理作用极其有限。这与结构松散的美国社会的思想观念、价值趋向、权力差距及思维方式等正好相符。法国的管理模式与我国类似,属于“政府模式”,即国家基本上控制了全国会计工作的管理权力,民间会计职业团体的管理作用极其微弱,其主要任务是解释国家的会计法规政策。这与法国比较注重集体主义、权力差距较大、强调社会组织程序、对不确定性问题和不明朗因素比较敏感等文化特征密切相关。至于我国,从古到今都非常强调集权,包括会计人员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都乐于接受来自政府的领导,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已成为大多数人的行为准则。因此,我国的会计管理模式更为强烈地表现出政府特征。

四、对会计核算模式的影响

会计核算模式是对会计核算的依据标准、对象范围、程序方法等进行有机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其构成元素更多地表现为业务技术和方法,因此受文化等外部环境的影响相对较小,更多地取决于会计的自身运动规律。但如果因此否定文化环境的作用则是错误的。美国与法德等国比较,会计核算的保守程度为什么偏低?方法、技术、手段的更新为什么较快?为什么更强调实用性?所有这些问题,都可从美国社会的文化特征中找出合理的解释。众所周知,美国人对社会人生较为乐观豁达,标新立异、求真务实是大多数人的信念追求,重视现实、面向未来是大多数人的思维方式。这种信念追求和思维方式很大程度上成为美国会计人员大胆创新的精神动力。加之会计规范的灵活性、会计管理行业的自律性,留给会计人员发挥个人才能的空间较大,客观上促使美国的会计核算模式偏向乐观,技术方法的发展更新较快,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因此更有利于解决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会计问题。而法德等国则相反。这说明社会文化越保守的国家,传统会计核算方法的市场越大。

五、对会计报告模式的影响

会计报告模式是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披露内容、传递方式以及使用对象等进行的综合描述。各国会计报告模式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会计信息的公开化程度不同,二是会计信息的主要服务对象不同。两种区别的存在都与特定的文化环境有关。一般来讲,凡价值观趋向于个人主义,社会成员要求公平分配社会权力的欲望较强、对社会生活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回避较弱,能够直面现实、敢于迎接挑战的国家和地区,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透明度要求较高,尤其是投资人和潜在投资者更加关注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因此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会计报告较为公开,披露的会计信息既全面又详细,并把满足投资人要求作为首选目标。如美国的会计报告模式,既以信息充分披露又以最大限度地服务私人投资者要求而闻名于世。相反,社会价值观念较重、权力差距较大、对不确定性因素反应较强、个人成就欲和决断能力较弱、思想比较保守的国家和地区,会计信息不仅公开化程度低,而且更倾向于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调控的需要。例如,法国、德国、瑞典等国的公司所披露的会计信息一般不超过法律和欧共体指令的最低要求,甚至提供一些经过加工、符合保密要求的会计信息,其透明度很难与美国相比。我国会计报告模式类似于法德等国,即公开化程度较低,强调会计信息为宏观经济管理服务。

六、对会计监审模式的影响

会计监督模式是围绕会计监督的对象范围、组织机构、依据标准以及运作方式而建立的经济监控体系。按照国际惯例理解,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主要依靠内部审计机构,企业外部的会计监督主要依靠社会审计(民间审计)机构。因此,一个国家的会计监督模式是否健全完善,基本上可以从该国审计业的发展状况考察,而审计业的发达程度与民族文化密切相关,尤其受到各民族观念意识的影响。

如果对中美两国的审计发展状况作一比较,将会迸一一步证明上述分析的正确性。在美国,不仅社会审计业发达,从事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地位较高,其中介作用巨大,而且内部审计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多数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由副总经理专门领导,或由董事会属下的审计委员会领导,这与美国社会对人性的怀疑不无关系。相比之下,我国对人之本性的传统看法是“人之初,性本善”,这种文化观随着历史的发展,虽然受到当代人的怀疑甚至批判,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痕迹依然存在,有时还十分明显,可以说它对我国审计业的发展有直接的阻碍作用。当前社会审计地位不高、活动范围狭窄、中介作用有限、内部审计不受重视、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不能独立,无不与此有关。

七、对会计教育模式的影响

会计教育模式是关于会计教育的目标、对象、内容、方法及组织管理方式的总称。会计教育是人类传授、延续和发展会计学文化知识的手段和方法,所以必然受到社会文化的影响和制约。可以说,构成会计教育模式的各个因素,都与特定的文化环境存在联系,所不同的是,各个因素具体受哪种文化现象影响以及受影响的程度大小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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