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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加工合同

代加工合同

代加工合同范文第1篇

棉纱代加工合同范文1

甲方: (加工方) 乙方: (委托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友好协商后达成如下协议,以兹遵照执行:

一、加工方式、生产要求:

1、乙方公司所需产品( 岩棉板 )在甲方工厂加工生产,由乙方负责提供品牌标签材料。甲方提供产品原料进行生产、加工、包装。

2、甲方根据乙方所要求的质量等级、规格等负责生产,所生产出的产品必须达到国家质量、质检等权威部门的产品质量要求和认证。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所生产出的产品必须达到国家质量、质检等权威部门的产品质量要求和认证。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均由甲方全权负责。

2、在合作生产加工期内,甲方所生产出的乙方产品外包装上需印刷乙方的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等相关信息,并以此作为乙方对外宣传所在的生产基地,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宣传。

3、乙方负责产品在所售区域的政府送检工作,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并免费提供样品,费用由乙方支付。

4、乙方订货需提前五天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七天内负责把产品交付给乙方。

5、乙方收到产品后,应立即验收。如有数量不符,产品质量等问题,乙方须在七天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核实确认后负责调换符合要求的数量、质量给乙方,并负责调换产品的往返运费。

6、合约期间,乙方在付完订金后,甲方到乙方处提取包材并有义务保护和维护好乙方包材。如在生产期间出现包材破损(不合格品除外)由甲方负责(具体以甲乙双方协商为准)。

三、价款及支付方式:

1、甲方根据乙方所需的产品规格、标准等生产加工,所需生产加工费用及运输费用等由双方协商后以每次乙方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生产加工单为结算依据。

2、乙方订货须预付货款总额的 % 作为定金,剩余货款分期支付或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乙方只能将货款订金和货物尾款汇入甲方指定的公司帐号,账号: 户名: 开户行: 。

4、在双方合作过程中甲方如遇到产品原材料上涨等原因,甲方要求上涨价格需提前15天通知乙方,在甲方通知乙方前已经下过订单的产品甲方不得涨价。

四、合同的续签和终止:

1、协议到期后,乙方若有意续签须提前30日与甲方协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2、本合同因下列情况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一方宣告破产或宣告解散;

3、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与销售有关的甲方任何的标识及知识产权。

五、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种方式解决争议: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其他:

1、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双方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之后作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棉纱代加工合同范文2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明细见附页,买方检验合格后收货,供方负责质量期限为一个月。

第三条 交(提)货地点和方式:买方工厂或买方指定染纱加工厂。

第四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陆运至买方指定场地,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五条 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棉纱回潮不超过8.0%(若超过8.0%按实际回潮折扣重量)。

第六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标准袋包装,每袋棉纱毛重不低于25.5公斤。

第七条 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采用按照规定的各项指标要求及卖方样品抽验的方式,合格的卸车,如供方有异议,可派技术人员与买方技术人员共同检验,否则退回。

第八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货到付款。

第九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和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单方面违约的赔偿对方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合同争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节不成的,依法向滨州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合同签订后起生效。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保证棉纱配棉不低于3级;采用空粘或机械接头。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棉纱代加工合同范文3

甲方:

乙方:

乙方委托甲方加工16S、21S棉纱,甲乙双方为保证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经共同协商签订以下合同,以便共同执行。

一、项目名称:乙方委托甲方加工16S、21S棉纱。

二、原料来源:原棉由乙方提供,由甲方验收,乙方保证提供的原棉在5.0级以上、含杂3.5%、含水不超过10以内,在合作期内乙方交给甲方的原棉库存最少不低于50吨。

三、原料提供时间:在协议签订之日起,原棉须在十天内运到甲方场地,在加工期间,乙方保证原棉的供应,甲方妥善保管的义务,验收后,发生的损失和意外事故由甲方承担经济责任。

四、甲方组织生产期间有义务接受乙方的监督检验。

五、质量要求:产品质量要求符合国标一等品以上,尽可能地减少三丝,织成率公定结算1.15约1.25吨。

六、费用结算:按成品棉纱每吨加工费2200元,到甲方场地后,装卸费和盘纱费均由乙方承担。

七、落棉由乙方回收,甲方自行处理。

八、交提货时间:乙方可随时提货,甲方不得延误提货时间,提货数量不超过双方商定每日生产量,如延误时间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非甲方自身因素造成延误除外。

九、违约责任:本合同自愿签订,任何乙方违约承担对方的经济损失,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代加工合同范文第2篇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委托甲方在河南省种子管理站东郊试验站种子加工厂代加工小麦、玉米、蔬菜等作物种子。

二、加工费用:使用清雪?包衣—自动计量包装全套加工流程加工,玉米??元/公斤,使用自动计量包装流程加工,玉米??元/公斤,加工其它作物种子价格由双方临时协商确定。

三、在甲方种子加工厂加工种子发生的装卸费、水电费、人员工资、设备折旧费、维修保养费及短期仓储费(一周内)由甲方负担。如种子贮存期超出一周,费用按仓贮收费标准另计。

四、乙方种子加工所需种衣剂、包装袋等均由乙方负担。如种衣剂由甲方提供,其费用另计。种子加工的废种子和下脚料由乙方自行处理。

五、种子加工质量保证:甲方种子加工厂是采用国外及国内先进主机建成的,生产率高,加工质量好,计量范围广。其工艺流程为四层筛风筛雪?比重雪?包衣—计量包装(范围0.1—50kg)。乙方提供的种子原始净度≥95%时,甲方保证种子加工的净度、计量精度、获选率(种子损失率)、破碎率、种衣牢固度、包衣合格率等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乙方提供的种子需包衣时,应提供质量合格、成膜性好,使种子包衣后能够连续进行自动计量包装的种衣剂。

六、设备加工能力4t/h,每天加工小麦、玉米能力3—6万公斤,如乙方需分装5kg以下小包装种子时,加工能力每天3万公斤左右。

七、种子加工前,乙方应提供甲方种子质量检验单。纯度、发芽率、水分等指标达到国家标准,甲方方可进行代加工。

八、代加工数量:小麦、玉米:乙方应保证年种子加工量不低于50万公斤,每个品种加工数量不低于5万公斤。

九、合同期限:双方本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合同期限2年,自签订之日起计算。

十、订金:合同生效10日内,乙方应预付甲方代加工定金??万元。

十一、代加费用结算:每批种子加工后,乙方对种子加工质量进行检验,质量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和合同规定要求,乙方应在提货前将全部加工费支付甲方。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随时协商修订。

十三、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每方各执两份。

甲方:乙方:

代加工合同范文第3篇

                           郑州市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1997年6月25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劳助报酬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在企业中依法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  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

(六)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

(七)双方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八)合同的期限;

(九)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争议的处理;

(十一)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事项和集体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协商未达成一致或遇特殊情况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与企业的年度工作整体安排相协调。

第十条  签订集体合同必须经过平等协商。协商由双方分别派出同等数量的代表进行,每方代表三至十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担任本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由其书面委托一名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工会确定。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参加协商的代表由全体职工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民主推举产生,并有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代表推举产生。

女职工较多的企业,职工一方参加协商的代表中应有女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参加协商的代表必须履行其职责。

参加协商的代表应当密切联系职工,听从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从职工的根本利益和企业的整体利益出发,如实反映职工的要求。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保证参加协商的代表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

参加协商的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除个人严重过错外,企业不得单方变更、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企业不得对参加协商的代表有其他报复性行为。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同等条件下,参加协商的代表有保留工作的优先权。

第十三条  平等协商的双方应当收集职工意见,向对方如实提供与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四条  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经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双方参加协商的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改,达成一致后,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签字。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职工一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合同签订后七日内,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相关资料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企业工会同时报送上一级工会;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一方参加协商的代表按规定报送当地工会。

第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后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集体合同双方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集体合同的各项具体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劳动行政部门对第一款规定的集体合同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向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应当作出进一步的说明或者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对提出异议的条款进行修改,重新报送。

上级工会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企业工会,并同劳动行政部门协商,由劳动行政部门向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应当按上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十七条  集体合同生效后,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十八条  集体合同应在年初签订,期限为一至三年。

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首席代表的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效力。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为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

(二)企业破产、停产、转产、分立、解散、合并和兼并,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

(三)双方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四)双方约定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修改或废止,集体合同与之抵触的,应当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职工一方或企业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协商。

变更、解除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集体合同期满或集体合同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集体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双方应当协商续订或重订集体合同。

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上级工会依法对企业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教育组织职工履行集体合同,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进企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应当派出代表或采取其他形式,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交双方参加协商的代表研究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和职工一方首席代表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有权对集体合同的履行实行民主监督。

第五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同级工会和有关方面代表协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协调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

第三十条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

(一)拒绝或故意拖延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

(二)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所需情况和资料的;

(三)不提供参加协商的代表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或采用其他行为致使其无法履行职责的;

(四)企业不当变更或解除参加协商的代表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行政处分,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胁迫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的;

(二)打击报复参加协商的代表的;

(三)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有激化矛盾的行为给企业或职工造成损害的;

(四)有关人员在签订集体合同时,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十四条  因一方或双方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过错方应继续履行集体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三十四条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代加工合同范文第4篇

一、我国集体协商代表权的现实困境

集体协商代表权,是指集体协商的主体具有代表从企业级别到部级别的国有和非国有企业的雇员(劳动者)或雇主(用人单位)的权利。我国集体协商代表权的法律制度主要由《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三部法律予以规范。根据这三部法律,集体协商的代表权,就劳动者一方来说,分别由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享有;就企业一方来说,分别由企业或者企业的代表享有。但是,集体协商代表权的行使在现实中存在诸多困境。

1、企业层面集体协商中工会的代表权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按照这一规定,工会代表职工在法律上本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中国工会是唯一、法定的代表者。然而工会代表权在实践中却不乏争论。

其一,依法成立的工会的代表权问题。最为典型的事件是20__年5月爆发的南海本田事件,由于企业工会的代表性不被职工承认,南海本田职工绕开企业工会,选出30名协商代表与资方正式谈判,最终导致上级工会决定重建南海本田工会。自上而下组建工会造成企业工会严重缺乏独立性,是造成部分工会维权作用疲软的首要原因。

其二,工会对非工会会员的代表权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按照法律规定,当集体合同生效时,其效力覆盖并不因其是否具备工会会员的身份而有所不同,这也就意味着即使职工未加入工会,同样可以享受集体合同带来的利益,同时也必须履行集体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对于工会会员而言,他们加入工会享受到的权利与非工会会员并无差别,必然造成工会吸引力的减损,工会对非工会会员的代表权在现实中常常遭受质疑。

2、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中用人单位的代表权问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县级以下区域内的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或者区域性的集体合同。由此,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推进是当前集体合同推进中的重点内容。

现实中,许多区域性、行业业工会的工会主席在谈及目前集体协商开展中的困难时,都不约而同地表示:“最大的困难是找不到谈判的对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中企业方主体的缺失已经成为推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最大障碍。工会为了推进集体协商,当务之急是要把谈判对手培育起来。

当前,在雇主组织方面,中国企业联合会(下称“中企联”)是国际劳工组织唯一承认的中国雇主方代表组织,但其目前仅拥有54.5万家会员企业,在代表性和会员数量方面都比较薄弱。尤其是在一些城市和许多区县一级,中企联的分支机构并未全面设置。考虑到中企联的代表性问题,中华全国总工会在相关文件中指出“企业代表组织包括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还包括工商联、行业商会等各种企业代表组织”。全国工商联成立于建国之初,代表非公有制经济,截至20__年底共有会员271万多个,其中企业会员116万多个;行业商会多由工商联组建。不管是中企联、还是工商联或者行业商会,其代表性都有不足。当上述区域性、行业性的雇主组织缺失时,谁来代表企业的利益是一个普遍的现实问题。

当前工会组织普遍的做法是先召集区域内、行业内的企业开会选出谈判的代表,而后与谈判代表进行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再将集体合同交由区域内、行业内的企业盖章。“这样的做法并无任何的法律依据,我们也一直困惑究竟这么做在法律效力上是否存在瑕疵”,众多的基层工会主席表示,到每个企业盖章不但工作效率低,而且也已经完全背离了集体协商的本质。

3、集体协商代表权纠纷的处理问题。上述问题的出现必然会引发相关主体对集体协商代表权的质疑与争论,一旦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质疑集体协商代表的代表权,进而否定集体合同的效力,相关代表权的纠纷必然会发生,此时就涉及集体协商代表权纠纷的处理问题:当中企联、工商联、行业商会的会员有所交叉时,企业方代表权如何判定,相关纠纷发生时,又可否诉诸法律程序?

从《集体合同规定》看,集体协商中的争议分为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其本质为利益争议,当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另一种是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其本质为权利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据此,上述规定只是就集体协商内容达不成一致意见以及集体合同履行过程的纠纷处理机制,但并未涉及如何处理有关集体协商代表权的合法性问题。

实践证明,协商主体的代表权问题是集体协商的基础性问题,如果对于代表权存在质疑,无疑将从根本上颠覆集体协商的法律效力。尽管我国程序法对此类争议的立法存在空白,以至于官方 统计数据尚未有关代表权异议的仲裁或诉讼案件的记录,但是如南海本田之类的现实争议其实已有发生。当然,此类案件没有发生或很少发生也与我国集体合同普遍质量不高有关。一旦集体合同提高签订质量,对劳资双方的利益产生实质的影响,此类案件必然会发生。因此,我国急需建立、完善集体协商主体代表权确定程序,以期通过法律制度确认谁有资格作为集体协商一方主体利益的代表。

二、完善我国集体协商代表权制度的建议

集体协商代表权是集体谈判制度有效运作的前提,应积极构建并完善有关集体协商代表权的法律制度,首先解决谁来谈、谁有资格谈的问题。

(一)完善工会代表权制度

完善工会代表权制度必须正本清源。集体协商代表权与职工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密切相关,只要法律确认职工有权参加和组织工会,就必然承认工会有权利或有资格作为会员和职工团体利益的代表。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使得劳动者必须团结起来,集中力量维护自身的利益,工会就是由劳动者自愿结社形成的社会团体,并成为劳动者权益的代表。

一是要建立明确的选举机制以解决代表权产生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对工会组织代表权有异议时,必须通过《工会法》的相关规定,先对工会进行改组,再由改组后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进行集体谈判。目前《工会法》有关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关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相关规定都过于原则,应当进一步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工会会员可以行使这些权利以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

二是要修正集体合同效力的规定,主要是集体合同对非工会会员或未参加选举集体协商代表的职工,非企业协会会员或未参加选举集体协商代表的企业的效力问题。对此可借鉴德国的相关规定。德国《集体合同法》规定,雇主和雇员总是集体合同签订协会的成员,那些不属于各协会的雇主和雇员不受集体合同约束,他们将被视为所谓局外人看待。集体合同效力随着加入工会或者雇主协会开始,但并不随着退出协会而终止,而是从集体合同终止而终止。否则的话,人们可以简单的通过退出协会来逃避不利的集体合同。同时,为了保证公平竞争,德国也作出了集体合同效力扩张的规定,即通过联邦劳动和社会秩序部的普遍约束力宣布集体合同的规范效力也可延伸至不受集体合同约束者,以避免受协议约束的雇主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对于我国集体合同效力的规定,同样可以包含两个方面:其一,集体合同原则上只约束集体合同签订协会的会员。当劳动者未加入工会之时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未参加相应的选举之时,工会或协商代表对这部分主体的代表权就缺乏基础关系。劳动者应当有权选择是否参加工会,以及是否接受集体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其二,为保证公平竞争,集体合同的效力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扩张。即当代表权不具备法律基础时,必须由专门的法律规定使集体合同效力具备法律基础,此时集体合同的效力并不基于谈判代表的代表权,而是基于特别的法律规定。另外,工会与用人单位都应加强集体协商的能力,制定出更加合理恰当的集体合同以吸引职工加入工会组织,享受权利、接受管束。

三是没有工会的企业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职工代表的产生机制。我国的《集体合同规定》仅规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对于未建立工会的,则规定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即可。可以借鉴美国劳动法对于雇员代表选举的限制、程序等规定。例如,国家劳资委员会有权对某单位的代表权问题发出适当通知后听取意见、举行听证会、规定在过去12个月以内举行一次有效的选举谈判。

此外,由于企业内职工分属于不同利益群体,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有着不同的利益,从短期看甚至是矛盾的利益,不同利益群体应当有不同的代表者。同时,体制内的工会领导层往往与企业管理层相重合,管理层兼工会领导层。因此,集体协商职工代表的群体结构非常重要,应当进一步具体明确民主推荐的规则、代表的比例、选举的程序和规则等。20__年5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已经做出了积极的探索,可资借鉴。

(二)推进雇主代表权制度

目前,在我国区域性、行业性集体谈判中,关于企业方的代表如何产生尚无任何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应尽快制定有关雇主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使雇主组织的成立和活动规范化、法制化。

一是厘清雇主组织的基本职能。目前雇主组织的活动更多侧重政治和社会影响方面,例如,工商联将自身的主要职能作用界定为“充分发挥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引导作用,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助手作用,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促进作用”,最后才是“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这类雇主组织不可能真正成为集体协商的谈判主体并发挥应有作用。随着劳动关系的市场化、多元化、复杂化,作为集体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雇主组织应重新定位到协调劳动关系这一基本职能上来,并加以强化。

二是强化雇主组织的独立性。目前很多雇主组织都不具备法人资格,这极大地影响了其功能的发挥。此外,很多雇主组织在经济上不够独立。因此,在立法上应明确雇主组织成为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的条件和程序,同时要督促更多的雇主组织转化成为社会团体法人。

三是推进雇主组织的多元化建设。由于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并存,雇主的所有制机构、组织状态、利益诉求等日趋多元化。因此,没有必要采取类似于工会的一元化体系,应积极完善雇主组织的多元化体系建设。

(三)构建代表权确认与异议制度

代加工合同范文第5篇

委托人(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_________工程招标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划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招标业务服务类别

a类:工程勘察招标;

b类:工程设计招标;

c类:工程监理招标;

d类: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

e类: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招标;

f类:工程施工劳务分包招标;

g类:建筑材料或设备招标。

h类:工程标底编制;

i类:其它类。

三、招标服务范围和内容

1.服务范围:

2.服务内容:

招标公告

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标底及工程量清单)

审查投标人资格

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

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协调合同的签订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合同酬金

1.本次招标服务酬金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元。招标服务合同酬金计算方法:

(1)按深圳市有关文件执行;

(2)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本合同酬金不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它费用(如交易中心服务费、评标专家费、评标专家交通费、标底审查费、广告费等)

3.出售招标文件的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出售招标文件的工本费归人所有。

4.招标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五、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本合同通用条件;

5.其他文件。

六、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中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招标业务服务。

七、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额度、币种、方式、期限向人支付酬金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八、人在履行本工程招标业务过程中,委托人不得对人提出任何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标准、规范等的要求,否则人有权拒绝执行。

九、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三份。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____人(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1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专用条件另有规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通用条件: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招标的需要订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招标的条件。

2.专用条件:指委托人与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招标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对通用条件做出的补充、修改或具体规定的条件。

3.“委托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委托建设工程招标业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4.“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承担建设工程招标业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5.“第三人”指除委托人和人以外与本工程招标业务有关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如投标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设备供应单位、施工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

6.合同酬金:指委托人依据合同应向人支付的费用总额。

7.招标期限:指委托人、人在合同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招标业务的天数。

8.图纸:指委托人提供给人满足于本工程招标需要的图纸(包括计算书、配套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

9.书面形式:指合同以及根据合同发出的包括电传、传真、电子邮件或手写、打印、复印的各种通知书、任命书、委托书、备忘录、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0.索赔: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对于并非自己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依据合同或法律,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者合同期限顺延等其他要求。

11.违约责任:指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依据合同或法律所应承担的责任。

12.“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合同文件和解释顺序

1.除非专用条件另有规定,本合同组成文件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3)专用条件;

(4)通用条件;

(5)其他文件。

第三条 图纸:

1.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人提供图纸。委托人在合同中对图纸有保密要求的,委托人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人在约定的期限内负有保密义务。

2.人不经过委托人同意,不得将图纸转给第三方。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有关工程标底的计价办法和规定以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二、人的义务

第六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招标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招标工作计划、招标文件等,并按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范围实施招标业务。

第七条 在工程招标过程中,人有义务向委托人解释有关招标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以保证招标工作的合法性。

第八条 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完成招标内容。对招标中各项计算数据、技术分析结论等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人对招标工程的各种数据、资料应严格保密,不得接受与本工程有关的投标咨询。

第十条 对委托人委托的事项,人应合理运用专业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服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招标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招标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通用条件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十二条 人依据合同和法律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三、委托人的义务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招标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尽可能向人提供便利条件,以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

第十五条 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合同酬金;如因非人直接原因造成招标失败的,委托人应支付人已完工作的服务费用,具体费用由专用条款约定。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内容、时间内,提供与本项目招标业务有关计划立项、规划许可证明、资金到位证明等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就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委托人应对人完成的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清单、标底、答疑纪要等)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的代表保持与人联系,代表委托人负责及时处理各种问题。

第十九条 委托人依据合同和法律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四、人的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工程招标业务范围内,授予人以下权利:

1.人在招标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人在招标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工程招标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询。

3.人在招标过程中,有对工程现场踏勘的权利和参与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合同的订立。

4.人有权阐述对工程投资计划、质量与工期要求等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5.人依据合同规定的数额、期限和方式获得酬金。

6.人对招标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在本工程中使用和复制的权利。

7.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要求。

8.人依据合同和法律享有的其他权利。

五、委托人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人询问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有足够的理由认定招标专业人员不按招标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招标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委托人在招标过程中有权审阅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并可以提出不违反任何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文件的修改意见。

5.委托人有权依据合同检查、监督人工作,并要求人提交业务工作总结。

6.委托人依据合同和法律享有的其他权利。

六、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人的责任期即工程招标合同有效期。如因非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双方应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期限和有效期。

第二十三条 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工程招标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工程招标合同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四条 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按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七、委托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工程招标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人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 人在履行工程招标合同约定的义务过程中由于委托人的主观干预,所造成的损失及责任应当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八、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招标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 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工程招标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工程招标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三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四条 合同履行期限内,非人原因,委托人提前解除合同,委托人应视工作完成情况,给予人赔偿。赔偿数额按专用条件约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合同履行期限内,非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人提前解除合同,人应给予委托人赔偿。赔偿数额按专用条件约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飓风、地震、洪水、政策变化或其他非当事人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等造成招标工作中止或暂停等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2.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将情况尽快通知另一方,并应尽量减少由此发生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 任何一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可在约定的时间内采用书面形式向违约人提出索赔。

第三十八条 双方实际、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第三十九条 双方就合同解除协商一致或者依据约定或法律合同解除条件成熟时,本合同终止。

九、业务的酬金

第四十条 正常的工程招标业务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工程招标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一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工程招标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四十三条 支付工程招标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十、其他

第四十四条 因工程招标业务的需要,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四十五条 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工程招标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业务范围以外或委托人有特殊要求时,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人及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工程招标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招标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发生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如果人就委托的工程向委托人提出建议,由此委托人获得或增加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方式给予人奖励费用。

第四十九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条 本合同任何文件内容的修改或补充,均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一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2 专用条款

第三条 委托人应提供给人_________套图纸。提供图纸的时间:_________天。

第四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工程标底计价办法和规定:

1.法律、法规、部门规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标准、规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标底计价办法和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语言文字外,还使用语言文字。两种语言文字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六条

1.人应给委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业务有关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人指派_________负责本项目的招标业务,其主要职责: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给人提供工程招标业务有关资料:_________;提供资料的时间:_______天。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在_________日内对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委托人授权_________为本招标业务代表,其主要职责: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四条 合同履行期限内,非人原因,委托人提前解除合同,委托人应视工作完成情况,给予人不低于合同酬金20%的赔偿。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赔偿金: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五条 合同履行期限内,非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人提前解除合同,人应给予委托人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合同酬金(扣除税金)。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赔偿金: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人的正常服务酬金:合同签订后_______天内向人支付合同酬金总额的_________%作为预付款,当工作量完成_______%时,支付酬金_______元,剩余部分酬金待发出中标通知书后_______天内一次付清。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三条 双方同意用(币种)_________支付酬金,按_________汇率计付。

第四十八条 如果人就委托的工程向委托人提出建议,由此委托人获得或增加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方式给予人不低于委托人获得或增加经济效益的20%作为奖励费用。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奖励费用:_______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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